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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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设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监测分析并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第三条县(市、区)工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部门,在县(市、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形式。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9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要求和“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相结合,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承担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审批规则、监管业务指引、年度监管要点;建立和落实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制度、监管问责和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第五条各设区市金融办(上市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制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监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县(市、区)金融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现场、非现场监管,及时进行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开展风险排查和预警,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未设金融办的县(市、区)政府应明确具体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承担监管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政策制度汇编

小额贷款公司政策制度汇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浙政办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为进一步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县域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能:一是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加强财政政策引导1实行增值税(地方部分)当年增收额财政奖励政策。

2017—2018年,省政府给予市、县(市)政府地方部分增值税当年增收额5%的财政奖励。

2实行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奖励政策。

对丽水等29个加快发展市、县(市)和海岛市、县,省政府实施与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挂钩的收入激励奖补政策。

除加快发展市、县(市)和海岛市、县外,省政府对杭州等30个市、县(市)政府按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的10%给予奖励。

3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还奖励政策。

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所在市、县(市)。

二、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4优化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用于公平竞争环境营造、公共服务(产业链)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发展试点示范以及企业科技研发等。

5实行振兴实体经济财政专项激励政策。

整合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新增财力,设立省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资金。

2017—2019年,省政府每年安排18亿元,3年统筹安排54亿元财政资金,在2015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超过500亿元的36个工业大县(市、区)(宁波除外)中,以企业和产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为重要依据,通过竞争性分配程序,选择18个工业大县(市、区)开展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试点,连续3年时间每年分别给予1亿元财政专项资金奖励。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一、业务方面(一)未达“支农支小”考核指标,或是应对考核拆分资金。

表现形式:“支农支小”季度平均贷款余额占比低于70%或是15(含)天内向同一客户或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实际用于同一用途。

定性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第四点“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各季末小额贷款占比未达70%的相应扣分,总分9分;拆分贷款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总共3分”。

(二)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表现形式:向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

股东关联方指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的直系亲属、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的母、子公司、股东、高管。

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向股东直接发放贷款的,分值为0。

向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贷款余额合计超过资本金5%,经确认后不予改正的,分值为0;发放贷款额度低于资本金5%的每笔扣1分。

总共3分”。

(三)跨区域经营。

表现形式:向限定区域以外的企业、个人发放贷款。

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严格按照规定在限定区域内开展对小企业、个人、小型商业活动的服务,未经批准的区域外贷款每笔扣0.1分,扣完为止。

总共3分”。

(四)贷款集中度过高。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本办法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在浙江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开展相应融资活动资格条件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二)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三)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

(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

(五)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按第(一)——(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一)借(贷)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相关金融机构名称、融资数额、利率、期限和起止时间。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融资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在首次借款前,应与该主要法人股东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生效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借款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一、业务方面(一)未达“支农支小”考核指标,或是应对考核拆分资金。

表现形式:“支农支小”季度平均贷款余额占比低于70%或是15(含)天内向同一客户或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实际用于同一用途。

定性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第四点“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各季末小额贷款占比未达70%的相应扣分,总分9分;拆分贷款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总共3分”。

(二)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表现形式:向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

股东关联方指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的直系亲属、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的母、子公司、股东、高管。

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向股东直接发放贷款的,分值为0。

向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贷款余额合计超过资本金5%,经确认后不予改正的,分值为0;发放贷款额度低于资本金5%的每笔扣1分。

总共3分”。

(三)跨区域经营。

表现形式:向限定区域以外的企业、个人发放贷款。

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严格按照规定在限定区域内开展对小企业、个人、小型商业活动的服务,未经批准的区域外贷款每笔扣0.1分,扣完为止。

总共3分”。

(四)贷款集中度过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8.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8月23日附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浙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2日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省小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体量规模稳步扩大。

到2023年底,累计新增小微企业60万家以上,其中八大万亿产业小微企业18万家以上;省市县三级小微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分别达到2万家、5万家、15万家。

规下工业小微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以上。

———主体质量明显提升。

到2023年底,累计新增规下升规上工业小微企业3000家以上、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小微企业1000家、信用管理示范小微企业100家、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小微企业100家。

———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到2023年底,累计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1万家,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5%,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小微企业累计新增专利申请量1.5万件以上。

———金融服务日益完善。

到2023年底,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2万亿元,累计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1万亿元;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20万户,累计对小微企业首贷户发放贷款6000亿元;新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300万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超过5000亿元;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保持增长,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9•【字号】浙金融办〔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浙金融办〔2015〕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和创新发展,积极探索解决小贷公司试点和发展中的瓶颈性问题,进一步发挥“支农支小”的生力军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实行分类监管1.坚持“支农支小”特色化发展定位。

始终遵守“小额分散、支农支小”的基本原则,发挥小贷公司“机制灵活、快捷高效、服务优质”的比较优势,为实体经济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按照“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规范发展”的导向,把小贷公司培育成定位清晰、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金融性贷款公司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成为服务县域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2.引导和优化贷款投向。

根据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

小贷公司投向单户10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和5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贷款(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统计口径)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70%,各设区市主城区小贷公司前述比例不得低于50%。

严禁小贷公司拆分或变相拆分贷款。

鼓励小贷公司根据目标客户群体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加大惠农惠企力度。

二、强化大股东牵头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3.优化股权结构。

小贷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45%;小贷公司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优质企业,其持股比例上限可扩大到60%。

小贷公司一般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可扩大到20%,取消法人股东、本地股东总持股比例51%以上的限制,高管和员工持股最低比例可适当放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经省政府授权,负责全省金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审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及增资扩股方案。

(二)增加负责牵头协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三)增加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

(四)增加牵头协调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

(五)增加牵头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

(六)增加参与对证券类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信誉评价工作。

(七)增加配合有关单位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

(八)增加牵头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和打击非法证券工作,承担省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九)增加牵头负责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承担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十)增加参与指导和协调金融人才培训、引进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国家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做好货币政策落实及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金融发展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浙政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浙委〔2008〕8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浙委〔2009〕51号)精神,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重要意义。

我省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数量占全省企业99%以上,提供了主要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大部分地区生产总值,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支撑、优势所在和活力之源。

由于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以及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制约,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影响,我省经济面临严峻的挑战,中小企业更是首当其冲。

去年以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形势仍不容乐观。

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化危为机的根本途径;是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实现平稳健康较快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认真贯彻“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工作部署,以鼓励全民创业为基点,以促进全面创新为核心,以加快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以扶持小企业和初创型微小企业为重点,全面促进中小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造新的发展优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7〕3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7〕3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7〕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改善“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普惠金融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扶优限劣、提升质量、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要求,坚持“小额分散、支农支小”的主业导向和特色化发展定位,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对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和扶贫等普惠领域的小额贷款业务,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对其他小额贷款业务,鼓励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

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加强行业法规建设,推进科学监管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和创新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力争用4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增资扩股做大一批、重组联合做强一批、推进上市提升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等措施,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发展。

重点支持县(市)特别是贫困县设立直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省辖市及市辖区设立注册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设立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小额再贷款公司。

逐步做专做精、做大做强小额贷款业务,把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成为我省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具有鲜明特色和品牌影响力的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实现其健康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较快增长,每年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总额不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 1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三年试点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改善“三农”和小企业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金融改革以及规范引导民间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服务模式,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总体要求1、明确发展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发展方向,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逐步做精做专、做强做大小额贷款业务,把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成为特色鲜明的金融性贷款公司以及服务县域“三农”和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申报转制为村镇银行。

2、统筹规划布局。

制订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布局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总量统筹、分市布局”的原则,安排年度新增总量、各市(设区市和义乌市,下同)新增指标,经省政府同意后,由各市政府负责平衡协调。

各市政府应科学规划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布局,重点向小城市和中心镇倾斜,避免重复布局,防止一哄而上。

支持温州市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先行先试。

3、有序扩大覆盖面。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规划布局和年度计划安排,积极有序地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

申报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名额的条件是:在县域范围内“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间融资活跃的;县级政府重视并已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的;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良好、经营规范、风险可控的;已明确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县(市、区)。

列为省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的,新增名额可适当增加。

二、适度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4、适度放宽准入条件。

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当地资金实力强、有社会责任感的民营骨干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30%,但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股东入股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鼓励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不再设上限;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本市欠发达县域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结合块状经济、特色产业发展等实际,探索设立若干专业性、区域性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金华政报》
【年(卷),期】2009(000)011
【摘要】<正>浙政办发[2009]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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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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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 2011年02月11日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给予积极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方向在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试点方向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

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研究

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研究

我 国农村新型 金融机构 发展研 究
赵 静 , 靖 昊 , 乔 文 思
( 1 . 上海 对外贸易学院 , 上海 2 0 1 6 2 0 ; 2 . 上海金 融学 院, 上海 2 0 1 2 0 9 )
【 摘
要】 我 国农村 新 型金 融机 构 包括 村镇 银 行 、 小额 贷款 公 司和 农村 资金 互助合 作 社 。 由于 尚处在 探 索阶段 ,
・l 1 3 ・

静: 我 国农 村新 型金 融机 构发 展研 究
和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相 比, 可谓“ 小巫见大巫” ; 最 后是定位于农村 , 适应农村金融发展 , 以服务“ 三农”
户 中, 这种情况更甚 。 根据 民间调查统计 , 在2 0 0 5年 中国农户 的贷 款 资金 来源 中 ,民间借 贷 比例 约为 7 0 %。随着 农村新 型金融 机构的快速 发展 2 0 0 7年

农村 新型金融机构 的类型和特点
( 一) 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 是指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 由境 内外金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系经县政府相关部 门和村 所 在乡镇组织人员评审 , 最后经县 民政局审批 , 由贫 困村村 民 自愿参加 成立 的非营利性互 助资金组 织, 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和监事会 。互助资金是 以财政 扶 贫资金为引导 ,以村 民 自愿按一定 比例交纳 的互 助金为依托 ,以无任何附加条件 的社会捐赠资金为

建 设为宗 旨。总而言之 ,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可谓是
针对农村金 融信贷 需求 “ 量小 、 频 多” 的特 点而设计 的。有学者将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定义 为立足 于农村
( 二) 小额 贷 款公 司
小额贷款 公司是 由自然 人、 企业法人、 其他社会

省局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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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1、企业免费供应应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24】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现金补贴。

个人承包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无法供应正规的票据凭证。

如何在税前扣除?答: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出具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允许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或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答: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4、依据省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联合发文标准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是作为“职工福利费用”还是干脆计入“劳动爱护费”在税前扣除?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24】3号文件精神,职工防暑降温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5、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酬劳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16号)第四条第八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依据生产经营状况临时雇用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各种保险,其支付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比如建筑行业、水产行业,临时工工资以工资单形式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仍按202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口径,即: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无劳动合同的,按劳务费处理。

7、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答:集团公司派员到下属企业工作,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职工工资应在集团公司列支,否则应按劳务费处理。

村集体资金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村集体资金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省台州市路桥 区较 富裕 的1个村调查 ,09 3 2 0 年村集体可支配收 入达68 4 6 1万元 , 村均5 3 . 万元 , 195 5 如按5 %的比例参股小额贷 0 款公 司 , 就有3 4 7 30 万元 , 资金优 势明显。金融机构人 民币现行
( ) 策上 允许参股 小额 贷款公 司, 一 政 且能得到政 府支持。 2 0 年5 0 8 月8日, 国银监会 下发《 中 关于小额贷款 公司试点 的指 导 意见》 为小额贷款公 司颁发 了“ , 准生证” 0 8 月 1 浙 。20 年7 4日,
要客源 。 另一个更重要原 因是 , 只有较高的利率 , 可能保证这 才
设立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需在50 万元 至2 00 亿元之间 , 设立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本需在8 0 万元 至2 00 亿元之间。 据对浙江
固 中国 会计21-5 农业 o2
财税 与金 融
些不能吸 收存 款的小额 贷款公司获得 相当水平 的净资产收 益 率, 才能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活期存款 的基准利率为03%,金融机构人 民币贷款 的基准利 . 6
率6 个月 以内( 个月 ) . %。而小额贷款公 司的贷款利率 含6 为4 5 0
江 省金融办 、[ _ 商局 、 _ 银监局 、 人行杭州 中心支行下发《 关于 印
发 ( 江省 小额贷款公 司试点 暂行管理办法 ) 浙 的通知 》浙金融 (
造 了富有特色 的路桥经济 , 其特点是 民资丰厚 、 市场繁荣 、 民心 思进 。 据调查 , 低收入人群是小额贷款公 司的重要客源。 清华大
学 的报告显示 : 收入 的农户愿意接受高 比率和实际接受高 比 低 率 的比重都大大高于高收入的农户 。以山西 日升隆小额贷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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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9〕71号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给予积极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方向
在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试点方向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

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对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府和部门可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法严肃处理。

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年度考评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政策,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情况,具体确定补助额度,实施财政扶持措施。

四、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为缺乏,风险相对较大。

小额贷款公司要防止片面追求短期利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应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并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

县级政府要参照我省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精神,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补偿比例,实施补偿措施。

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补偿比例可掌握在以上范围贷款余额的0.5%左右。

省级财政要根据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结果和各地补偿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县级财政适当补助。

五、拓宽贷款资金渠道
对融资需求旺盛、民间利率偏高的县(市、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

要严格把关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
低于75%,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应低于原注册资本的1倍。

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

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把其作为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有益补充。

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

六、适度放宽经营范围
坚持审慎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新业务试点。

对稳健运行一个年度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不良贷款比例低于1%、小额贷款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批准,可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具体办法由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制定。

七、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为进一步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共性需求,提供优良服务,省里组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宣传国家和我省有关金融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反映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创新经验,合作开发系统软件。

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促进其有效开展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流程设计、产品开发、资金结算、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要尽快开通征信系统,抓紧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

八、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的工作部门,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当地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

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间融资活跃、试点工作搞得好、扶持政策力度大的县(市、区)要求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政府在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前提下,可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市级政府备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增加1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设立。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对落实省委、省政府“保稳促调”战略,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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