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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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中的“鼓励交易思想"

论我国《物权法》中的“鼓励交易思想"

我国《 物权法》 2 世纪的物权法 , 是 1 其建构于市 场 经济高 速发 展 的时期 , 中体现 了现代 经济 社会 的 集
先进 财产 理念 。鼓 励交 易 思 想 必 然成 为 影 响 我 国物
权 制度构 建 的重 要 元 素 。纵 观 我 国《 权 法 》 到 处 物 ,
闪耀 着鼓 励交 易思 想 的光 芒 , 虽然并 未直 接规 定如 何
重要 作用 在于有 序 化 竞 争秩 序 , 障动 态交 易安 全 , 保 从 而促进 交易 的进 行 。也 有 学 者 在论 述 物 权 法 的 意
义 时 , 出 : 权 法 的一 项 重 要 价 值 在 于 , 支 撑 、 提 物 “ 保 障 与促进 交易 的进行 ,⑧ ” 并认 为 “ 权法 中同 时也包 物
态 秩序 , 动态 安 全 ” 重要 作用 。 即物 权 法 的 一个 的 ⑦
由于交 易是 实现 现 代 物权 法 价 值 转 向 的关 键 环
节, 鼓励 交 易思想 必 然融 人 现 代 物权 制 度 的灵魂 中 。 实现 交易必 须 有 两 大 前 提 : 是 财 产 权 ①可 以转 让 ; 一
体 之法 理 , 物 权 交 易 法 理 已 日趋 成 为 其 重 要 内 即
容 。④ ” 无独有偶 , 美国也将促进市场交易视为其财产
法⑤ 最重 要 的指 导 政 策 , 至 认 为 , 甚 当合 同法 的政 策 与财产 法促进 市场 交易 政策发 生 冲突时 , 同法 中尊 合 重人 际关 系和按 照 当事 人 意愿 自由设 计其 关 系 的 政 策 , 应该让 位 。在 实践 中 , 国法 院 也普 遍 遵 循 了 都 美 这一范 式要 求 。 ⑥
二 、 等原则 是 市场交 易 的基础 平 平 等 是市 场 交 易最 基 本 的要 求 , 开 了平 等 , 离 市

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兼论《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是否违宪季秀平淮阴师范学院社科部关键词: 物权/平等保护/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内容提要: 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但不必重复规定。

“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和摩擦,但“物权的平等保护”在根本上并不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确认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必然导致“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的结果。

原本有望在今年3 月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因为一些宪法学者认为其在“核心”问题上违反宪法而引起激烈争论并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而被推迟。

吴邦国同志还因此就物权法的起草提出了三点要求:起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

我们应当按照吴邦国同志的指示,认真研究、思考和回答《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是否违反宪法等重大问题,以便能够为物权法的顺利出台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下面,笔者就“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和《物权法》的早日出台,贡献一点自己的愚智。

一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来的。

十八世纪后期,法国资产阶级为了对抗国王任意剥夺工商业者的私有财产归自己所有或者赏赐给宠臣和爱妃而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斗争口号。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这一原则成为法国及其他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成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标志和资产阶级政党的鲜明旗帜。

试论《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

试论《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

试论《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杨玉良(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昆明650211)摘 要: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现状和要求,坚持了立法的精神和目的。

如何理解平等保护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意义中图分类号:DF 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4-0018-02收稿日期:63作者简介:杨玉良(3),男,云南陆良人,从事行政法学方向的研究。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与《物权法》密切相关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均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现状和要求,坚持了《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

回顾两年多的司法实践,如何理解平等保护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如何理解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和《物权法》立法的指导思想。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物权平等保护并不是昭示不同物权的权利自身之间的平等保护,而是强调对不同主体之物权的平等保护,仍在强调主体的不同与平等。

这彰显了“人人平等”的理念。

《民法通则》第2条就明确规定,其调整范围乃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物权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其调整对象也当然限于平等主体之间,这是理所当然和不言而喻的。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

2007年读书报告:读《论物权法》有感

2007年读书报告:读《论物权法》有感
三、登记制度
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上的重要制度,本书中孙教授对此论述较多。共有《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登记的法理和登记机关的选择》、《中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考虑》等三篇论文,对物权登记制度从各个角度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其中我认为最为重要的观点是登记制度“五统一说”。其主要内容是:
(一)统一法律依据。即以物权公示为基础统一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原则。我国目前没有不动产登记法,一些部门自己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规不但散乱而且制度多矛盾。这些制度基本上只能满足对土地、房屋进行管理的需要,而不能满足不动产进入市场交易的需要,不能满足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交易的客观公正原则对物权交易进行保护的需要。因此,必须按照建立在物权公示原则上的物权法对旧不动产登记法进行统一。
(二)抽象原则。抽象原则的意义,只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当然无效和撤销。抽象原则在我国一般被称之为物权行为无因性。这一原则是受我国学者诟病最多的原则,很多学者认为物权变动不考虑其原因行为,违背了交易公平原则。萨维尼“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观点,难以让人信服。而且,在原因行为无效的时候,虽然原所有人可以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向物之所有人要求返还,但不当得利的规定并不有利于保护此时的原所有权人。因为此时原所有权人已经从受物权法保护的物权人变为受债法保护的债权人。显然物权法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要更为周全一些。尽管大多数人民法学者对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都持否定的态度,孙教授还是坚挺该原则。他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是有缺陷,但是可以弥补。这种弥补办法就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如共同瑕疵理论,即原因行为有欺诈、胁迫等原因可以撤销时,同时也可以因这些原因直接撤销物权行为,以达到中止物权转移的效力目的。因为根据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合意既然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具体类型,那么将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应用于物权合意的作法自然是合乎法理的。此外还有条件关联理论、法律行为一体化理论。但是,《物权法》并没有才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也许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还不能完全弥补其无因性原则在理论上的有重大缺陷。

论述物权法发展的趋势

论述物权法发展的趋势

论述物权法发展的趋势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物权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以下是物权法发展的趋势:
1.个人财产权保护的强化:个人财产权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财富积累的增加,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要求也逐渐提高。

现代物权法注重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强调个人财产权的平等、便利、稳定和安全。

2.专有权与共有权的平衡:传统的物权法侧重于保护专有权,即个人对特定物体的拥有权,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共有权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现代物权法认识到共有权的重要性,强调要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同时,平衡合理利用和保护公共利益。

3.保护自然环境权:在过去,物权法主要关注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对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较少关注。

但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现代物权法趋向于保护自然环境权,鼓励人们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对环境破坏者进行法律追责。

4.数字化时代的物权保护: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物权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

现代物权法需要有效应对网络侵权、虚拟财产权等问题,加强对数字财产的保护,并针对互联网经济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5.国际化和跨境保护:随着国际交流和经济全球化的加深,物权法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国际化和跨境保护的问题。

现代物权法趋向于与国际物权标准接轨,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财产纠纷和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物权法发展的趋势包括个人财产权保护的强化、专有权与共有权的平衡、保护自然环境权、数字化时代的物权保护以及国际化和跨境保护。

这些趋势体现了社会的发展需求以及法律制度对新问题的回应和调整。

论我国《物权法》的意义、内涵、特点与政策导向

论我国《物权法》的意义、内涵、特点与政策导向
基 于 共 同利益感 觉 的恒心 ,强 化 公 民感 等法律 地 位和 发展权 益 。国家 、集 体 、
措 施 。我 国是公 有 制为 主体 的多种 经济 场 经济 条件 下 ,各种所 有 制经 济形 成的 物权 是现代社会 人与人 、人与 自 形式 并存 的社 会主 义国 家, 公有制 作为 市 场 主体都 处于 平等 地位 ,享 有相 同权 然 、人与社 会 的最基 本 关系 的规 则化 , 种所 有 制 关系, 只有 经过 《 物权 法 》 利 ,遵 守 相同规 则 ,承 担相 同责任 。符 同其他 法律 可能 只规 范某 一特 定群 体而 的调整 使之 成为 一种 财产 权 关系 ,从而 合 宪法 关于 所有 制 的规定 ,真 正体 现 了 非全 民的权 利不 一样 的是 , 物权 法》 明确产 权归 属 ,确 定权 利义 务的 内容 , 和每 一个 公 民的利 益都 息息 相关 。 《 物 才 能 使 公 有 制 的 优 势 性 得 到 充分 的 体 社会 主义市场经 济的特色。
维普资讯
台是社 会发展 的 需要 ,也 是社会 民心的
所 向。
二、我国 物权法 的 内涵
物 权法 》 是确认 和保 护 多种 所有
《 物权法 》保 障一切 市场 主体 的平
( ) 《 一 物权法 》出台是社会 发 制经济 ,充 分发 挥 公有 制优越 性 的重要 等 法律 地位 和发 展权 益。在 社 会主 义市
范,都是广义的 物权法 。因此,不 权 法 》 ,它在调 整 方法 、体 系结 构等方
仅 民法 物权 篇 包括在 内,其 他如 《 土地 面 均具有 自己的独特性。 管理法 》 、 森 林法 》 、 草 原法 、 我 国 物 权 法 的 制 定 和 颁 发 将 《 渔业 法 、 《 矿产 资 源法 》 、 房地 会极 大地完 善 我国 民事立 法 ,有利 于推

论述《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规定

论述《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规定

论述《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规定比较《物权法》和《担保法》可知,《物权法》对先前的担保制度做了大量的修改和创新:立法价值更注重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同时引入浮动抵押、最高额质权等新担保形式等等,其意义是重要而进步的。

但是《物权法》并非尽善尽美:对原《担保法》解释中诸如独立担保、抵押权转让等制度的舍弃过于轻率,破坏了立法的初衷,不得不说是《物权法》的漏洞所在。

标签: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固定化独立担保最高额质权2007年3月,《物权法》正式通过。

在其总共247条中,仅担保物权一编就占到了71条,可见担保物权制度在其中的重要地位。

深入分析《物权法》,其中的确对《担保法》做了大量的删减、修改和创新;大到立法价值的转变,小到担保标的范围的扩大,可以说《物权法》对担保制度做了很大的突破和进步。

一、《物权法》对担保制度的修缮1.立法价值的转型先前的《担保法》明确限定担保财产、价值大小、实现担保的情形等等,力求通过此种法律限制达到保护担保人和债权人的目的;但实践中此类限制却常常反而成为权利的枷锁,不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

《物权法》的立法正是看到了这样的弊病,在诸多方面都变限制为灵活约定:法律不再过多干预,而由理性的当事人通过充分的意思自治予以约定,这样无疑能更好地起到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作用,也更符合私法的法律价值追求。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财产的扩展《担保法》第34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具体财产种类变化不大,故不赘述。

关键在于各自的最后一条:《担保法》要求的是只有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才能用于抵押,而《物权法》规定只要法律不禁止即可以用于抵押;同时《物权法》也把财产范围从所有权扩大到了可以处分的财产权利。

可见《物权法》是真正体现了“法不禁止则可行”的原则,积极提倡担保物权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担保物权发展。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物权法占有制度立法完善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物权法占有制度立法完善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关 键词 : 占有制 度 ; 立法 完善 ; 论价 值 ; 实意义 理 现
中图分 类号 :9 D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6 32 9 (000 — 06 0 17— 562 1 )7 03 —2
占有作为一个源远流长 的民法上 的术语可追 溯到罗马法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 占有是 物权 的 成 起点 , 是所有 权 和其他 物权 产生 的基 础 。但我 国现 行《 民法通则》 却没有规定 占有制度 ,物权法》 《 中对 占有制度的规定又有许多缺失之处。 占有制度作为 《 物权法》 的基础制度的地位 , 决定了其完善具有重 要 的理论价 值 和现实 意义 。
二、 完善 物权 法 占有 制度 的理论 价值 ( ) 物 权 法理 论研 究的 拓展 和体 系结构 的 一 对
完善 至关重要
《 物权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中起 是 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 , 不仅关系到我 国基本经济制 度, 也和广大人 民群众 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占有 制度是《 物权法》 上的一项基础制度 。一方面, 人类 为 了生存与发展 , 必须对物进行支配 , 以满足 自己 的需要 , 占有是人类对物进行支配的基础 , 是其他 物权 的基 础 和前提 ; 另一 方面 , 占有 与物 权 内容 、 物 权 变 动 、 权保 护 有着 密 切联 系 , 物 而且 占有还 是 善 意 取得 、 时效 取得 、 占等制度 的 基础 与逻辑 起 点 。 先 在传统 民法 中, 人们对财产的利用 日 益重视 , 并建 立起所有权——他物权的法律体系来加 以规制 , 但 是 这一 体系在 实 质上仍 以财 产所 有为 中心 ,因为 , 在 当时的人们看来 , 财产的利用虽然重要 , 但财产 的归属 更为重 要 。随着 商 品经 济 的进一 步 发展 , 人 们 的观 念有 了更进 一步 的变化 。到现代 社 会 , 出现 了物权社会化的主张 ,所谓物权社会化是指 : “ 物权 从传统的排他的不受干涉、 不受 限制 、 完全 由个人 支配的权利转变为负有一定义务 、 受到社会公益限 制并 由国家法律进行 干预 的强调社 会利用 的权 利” , ② 从而使物权从强调所有转为强调利用 。现代

论中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及其价值评析

论中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及其价值评析

立 法 基 本 上 沿 用 了德 国法 系 物 权 与 债 权 严 格 区分 的二 元 财 产 法 体
系的 立 法 框 架 。不 过 , 同物 权 法 的 其余 部 分 和 条 款 一 样 , 意 取 如 善 得 , 为 一 项得 以 明 文 规 定 的 制 度 , 时 吸 收 了 大 陆 法 系 、 美 法 作 同 英 系乃 至 前 苏 联 社 会 主 义 法 系 , 以 整 合 、 炼 和创 新 。用 为 数 不 多 加 提
论 中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 的客体 及其价值评析
金 希
( 宁波 大 学法 学 院 3 5 1 ) 1 2 1
【 摘 要 ] 07年 l 20 O月 1日开 始 生 效 的 中 国 物 权 法 , 善 意 取 得 这 一 传 对 统 民法制度 , 了富 有 时代 性 和 综 合性 却 又略 显 粗略 和概 括 的规 定 。 做 本 文将 通 过 对 物 权 法 中 为 数 不 多 的 涉 及 善 意 取 得 的 每 文 , 别 是 关 于 特 其 客 体 的 创 新 性 规 定 的 独 到 解 析 , 明 确 善 意 取 得 标 的 物 的 范 围 , 且 来 并 通过善 意取得 之客 体 来揭 示这项 制度 的法 理基础 和价 值取 向 。 【 键 词】 意 取 得 ; 离 物 ; 动 产 ; 值 评 析 关 善 脱 不 价
不 动产 或 者 动 产 时 是 善 意 的 ;二 ) 合 理 的 价 格 转 让 ;三 ) 让 的 ( 以 ( 转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当登 记 的 已经 登 记 , 不需 要 登 记
物 的 , 利 人 请 求 返 还 原 物 时 应 当 支 付 受 让 人 所 付 的 费 用 。权 利 权 人 向受 让人 支 付 所 付 出 费 用 后 , 有权 向无 处 分 权 人 追偿 。14条 规 1 定 , 得 漂 流 物 、 现 埋 藏 物 或 者 隐 藏 物 的 , 照 拾 得 遗 失 物 的有 拾 发 参

2024年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物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我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获得了很多的收获和体会。

首先,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物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人与物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人们应当遵守的义务。

物权法的学习使我明确了合法的所有权和合法的使用权的关系,更加明白了在物权关系中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则。

其次,通过学习物权法,我了解到物权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的领域也非常广泛。

物权法不仅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所有权,还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不同主体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在学习中,我深刻认识到了物权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

另外,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物权的保护是法律的任务之一。

法律通过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制定规则和制度,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学习物权法使我认识到,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保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通过特定的救济制度和程序来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

与此同时,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也留意到了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权益保护需求的不断增加,物权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深化。

在学习中,我注意到目前我国物权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较为模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不完善等。

因此,我认为在未来的物权法发展中,要进一步提高法律规定的精细化程度,强化对物权主体的保护,完善物权法规则的执行机制和制度。

再者,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也认识到了法律人的责任和角色。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或法律学生,我们应当深入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在学习中,我体会到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要具备扎实的学习基础,全面了解法律的发展动态,并能够将法律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浅析法的自由价值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浅析法的自由价值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浅析法的自由价值在《物权法》中的体现作者:李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9期摘要《物权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背景下制定的法律,无论是在宏观的原则和目的上,还是微观的法规的具体内容上,都显示出对传统的巨大突破以及对自由价值的追求,与市场经济所蕴含的倡导自由的时代精神遥相呼应。

同时,《物权法》把私人的合法财产与国家集体的财产置于同等的保护地位,为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社会需要良好的秩序,更需要高度的自由,如何在秩序中求得最大化的自由,将是《物权法》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永不退色的命题。

关键词自由自由价值物权法作者简介:李崇,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82-02一、物权法中的自由价值(一)《物权法》立法的社会背景中国传统文化通常重秩序而轻自由,重集体而轻个人。

即便到了新中国成立,秩序依然占据着社会最高的价值地位。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起步和推进,立法上开始关心私人利益。

十四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面对各式各样纷繁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如何才能在保持市场秩序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积极性?在法律制度层面对立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物权法》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历经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制定颁布的。

可以说《物权法》在创制阶段就载负着人们对于自由支配、平等保护物权的期望。

(二)法的自由价值在《物权法》整体轮廓上的体现《物权法》是一部致力于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一部民事基本法,《物权法》在性质上、立法目的上以及功能上等方面都彰显着对自由价值的实践和追求。

1.私法性质上的体现。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和核心原则,是民法的精髓所在,所以,作为民法最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物权法》,必然在实质上蕴含着私法自治的价值追求,而私法自治的价值追求正是自由的集中体现。

刘家安物权法论

刘家安物权法论

刘家安物权法论引言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体所享有的权益,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是保护和规范物权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其中刘家安是中国现代物权法学的重要代表。

本文将对刘家安物权法理论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包括对物权的规定、设立、转让、限制、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物权的规定物权的规定是指确定物权的法律依据和要件。

刘家安主张物权的规定应以法律为准绳,明确物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

他认为,物权应是以人的意志为基础的,而法律则是保障人的意志的工具。

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是指物权的产生和确立过程。

刘家安认为,物权的设立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他主张,物权的设立必须经过合法的意思表示和完全的意思表示。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是指物权的所有权人将其拥有的权益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刘家安认为,物权的转让应遵循自愿、合法、真实等原则。

他主张,在物权的转让中,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和转让的方式,并经过合法的手续和登记。

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是指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和法律制度的限制。

刘家安主张,物权的限制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他认为,物权的限制应是合法的、合理的,并应该经过适当的程序和补偿。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对物权的侵权行为进行追究和保障物权人的权益。

刘家安认为,物权的保护应围绕着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秩序的目标展开。

他主张,物权的保护应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刘家安物权法论的意义刘家安物权法论对中国的物权法学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理论创新刘家安物权法论在物权的规定、设立、转让、限制、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并对中国物权法学做出了重要贡献。

国际影响刘家安物权法论在国际上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

他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在国际物权法学界得到认可和关注,为国际上的物权法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法律实践参考刘家安物权法论为我国的实际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论《物权法》对农民权利保护的加强——基于加强农民权利保护的重要性的视角

论《物权法》对农民权利保护的加强——基于加强农民权利保护的重要性的视角

2 赋 予 了土地承 包经 营权人 以物权性 质 的事前 .
法律 保 护手段
义 和谐 社会是 有 助 益 的 。具 体 地说 , 各类 社 会 群 在
体中, 我们必须把农 民作为构建和谐社会 的重点关
注对 象 。在我 国, 民问题 , 农 归根 到底 就是农 民权 利
《 物权法》 4 条第 2款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 第 2 “ 的土 地 , 当依 法 足 额 支 付 土 地 补 偿 费 、 置 补 助 应 安
政治
我们说 民主就是 多数人 对少 数人 的统治 。它作 为一种 国家制 度 , 以确 保 多数 人 的权 利 和政 治 利 益
为根本 内容 , 多 数 人 的意 志 确 认 为 国家 的意 志 。 把

而农 民权利是否能够充分行使也就直接关系到全面
小康社 会 的实现程 度 。那 么如果 才能切 实保护农 民 的权利 呢?我们 知 道 土地 是 农 民 的命 根 子 , 是农 民
农村 稳定 和农 民 增 收 的法 律 保 障 , 是 党 的 “ 障 也 保
农 村 土地 承包关 系 的长期 稳 定 ” 一基 本 政 策 的全 这
面贯 彻落 实 。
道, 切实 保 障各社 会 成员 , 别 是农 民 的权 利 , 而 特 从
达 到利 利表达 与整 合 的畅通 无 阻 , 这对 构 建社 会 主
个 国家 的民 主有多种 形式来 体现 , 中包括 政 治 、 其
生产的重要对象 , 是农民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 是小
康 社会建 设 的经 济指标 的重要 组成 。所 以只有 切实 保 护 了农 民对土 地 的相关 权利 才能切实 保护农 民的 权利 , 才能 激发农 民生产 、 活 的积 极 性 , 生 才能 进 一 步提 高土地 利用效 率 和生 产 效 率 , 而 提 高农 民生 尽

1.论物权法的原则及其例外

1.论物权法的原则及其例外

论物权法的原则及其例外
物权法的原则主要包括: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方式等均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2.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动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公示,使公众可以了解物权变动的情况。

3.公信原则: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为一定的行为,应当受到保护。

4.权利绝对原则: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其标的物任何人不得侵害。

5.保护原则:法律应当对物权提供保护,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物权法的原则也可能存在例外。

例如,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对物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再如,在某些特定领域,如环保、知识产权等领域,由于其特殊性,也可能会对物权法的原则进行一定的调整或例外处理。

此外,在涉及到一些特定的历史遗留问题时,也可能需要对物权法的原则进行特殊处理。

总之,物权法的原则及其例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论《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规定

论《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规定

屋拆迁人 。然后 同非 公共利益拆迁一样 ,由该拆迂人就房屋补
未对其内涵加以明确规定 。 偿安置事宜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 。整个房屋拆迁过程 由房屋拆 2 、忽视 了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力。中国古代重农抑商思想 迁管理部 门进行监督管理 ,该部 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 严重 ,中国长期以来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新 中国成 拆迁委托 。由此可 见,拆迁许可证颁发后的拆迁补偿行为是拆 立以来 ,很长一段时 间,公权 力受到极端重视 ,公 民私权受到 迂人与被拆迁人平等主体之 间的 民事行为 。但在一些地区 ,政
20年9 0 9 月
法 学 新 论
论 《 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规定
文/ 惠建利
摘 要 :2 0 年3 6 0 7 月1 日通过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物权 法》 ,虽规定 出于社会 公益需要可 以征收私人财 产 ,但并没有具体 列
举哪些是 公益需要 。对于物权法是 否应 明确界 定公共 利益的范 围, 目前 争议 颇大 。
征地、拆迁引起的纠纷是迄今为止许多年来我国在私人财产 流 ,中国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 ,必须主动地 、深入地加入到全 权保护领域出现的最牵动人心的事件之一 ,在社会生活中引出过 球化进程中的各个领域 中去 。在全球化背景下 ,中国19年 ( 93 ( 宪 不少风波。这方面人们争议的焦点之一 ,就是在征收、征用私人 法 修正案第七条明确提 出: “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财产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如何给予补偿的问题。在审议讨论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建立为我国劳动力的 自由流动提 权法草案过程 中,就是否应当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也有过激烈 供了支持与保障 ,大量劳动力的 自由流动又促进了城市化发展。 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 ,物权法有必要对 “ 公共利益”作出明确 在城市化进程 中,大规模 的基本建设、征地拆迁问题越来越多。 界定 ,以充分保护公 民私有财产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 ,物权法对 重庆 “ 最牛钉子户”事件 、苏州钉子户杀死拆迁公司经理事件, “ 公共利益”应采取直接规定与间接规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种 还有南京拆迁户在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点燃 自己浇满汽油的身体事 观点认为,物权法对 “ 公共利益”应采取抽象表述的方式 。 件等 ,都是拆迁纠纷中一个个鲜活的事例。这些导致的社会矛盾 物权法的规定最后采取了第三种观点 ,即对公共利益进行抽 激化的拆迁纠纷 ,根本原 因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相关制度的不健 象表述 ,未对其内涵加以 明确规定。笔者认为 ,抽象表述在 中国 全。我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实行 “ 块块为主”的领导体制 ,土地 当前存在很多弊端 : 1 、与 宪 法 的关 系不 协 调 。 我 国 《 法 》 经2 0 年修 改后 , 宪 04

论新《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正文完整版)

论新《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正文完整版)

物权法定主义,或称物权法定原则,是与物债划分理论相匹配而产生的,它适应并且满足了物债划分体系的需要。

物权法定主义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架和支撑着整个物权法体系,一直以来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物权法强行性的重要表现,在确认物之归属、调整物之利用等方面发挥了其他原则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

可以说,没有大陆法系的物权概念,就没有物权法定主义;没有物权法定主义,就无法建构物权法体系。

但物权法定本身有一个度的如何把握的问题,法定哪些权利、法定到何种程度,涉及物权法定的宽严限度。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实质内涵、意义及局限性等的分析研究,认识到应该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体现物权法从制定提案并被受理开始历时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审议了八次,最后终于于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压倒性的优势票数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对于采用物权法定抑或自由,在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曾有过原则性的变动,如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

”因增加“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一句,导致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改变,即由“物权法定原则”,变为“物权自由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的改变,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令人欣慰的是,最后在物权法通过时纠正过来,仍坚持了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可视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该两条明确规定只有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可以创设物权和变更物权内容,排斥了当事人创设物权类型和变更物权内容的权利。

理论上通说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

论《物权法》的和谐道德理念

论《物权法》的和谐道德理念

Moral Conception of Harmoniousness in Property
Law
作者: 谢青松[1];马四毛[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2]中共三亚市委党校,海南三亚572000出版物刊名: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24-28页
主题词: 《物权法》;道德理念;和谐
摘要:和谐作为一种道德理念与事物的完美状态,千百年来为人类所孜孜以求。

我国现行《物权法》旨在定纷止争,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共处;平等保护物权,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之和谐;注重环境保护,意在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这都表明了《物权法》对和谐道德理念的自觉追求。

《物权法》的终极价值,就在于限制过度膨胀的种种人欲,以保证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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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价值追求论物权法的价值追求摘要:《物权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形式物权法,其意义在于通过物权立法勾画出了物权法的逻辑路线,使人们能够准确而全面地把握物权法的脉络,省却了许多在散乱的法律文件、司法解释和判例中寻找物权法律的麻烦,避免许多因法律规范不相一致而生的误解和混乱。

物权立法体现了中国社会对一部统一的物权法的期盼。

这就是物权立法的形式价值所在。

同时《物权法》在维护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有着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功能。

关键词:物权法;形式价值;平等保护原则在确立了物权法价值追求的概念之后,就可探讨物权法有什么样的价值追求。

有人就物权法价值追求的相关概念民法本位作过些论说。

我们认为,社会本位之说,是可以成立的,但不应体现在作为典型私法的民法中,而应体现在公法及较多地带有公法性的公私交叉法中。

我们觉得,对于物权法,在反对社会价值追求倡导权利价值追求的同时,还可提出作为权利价值追求前提,且与社会价值追求相对的私法主体价值追求。

权利本位是强调民事主体的权利,它实际上是以主体本位为前提的。

民法在罗马法中又叫市民法。

市民在我国本指城市人,但在罗马法中,市民就是享有人格(Personlita)的人(Persona)。

早期民法中的人即指享有人格的自然人。

至《德国民法典》开始,人不只含自然人还包含法人。

因此,权利本位实际也就含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本位。

而社会本位则是从民事主体之外的社会角度确定的。

具体到物权法上来说,物权法价值追求应当以私法主体权利为其价值追求。

三、物权法私法主体权利价值追求的基础分析其一,哲学上常常强调人本主义,倡导人人平等和公平自由的价值观。

人本思想在中国和外国思想史中都能找到渊源,当然其内涵,古今中外则不尽相同。

马克思主义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前提下也讲“以人为本”。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是对“人本主义”批判的继承和扬弃。

包括现代物权法的现代民法精神是以人本和权利本位为要素,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而构成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

我国曾经长期地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观念渗透进整个法律领域的历史,充分认识民法作为私法的社会基础及其内在的要求,是极为重要的。

一方面,只有公法的发达,才能防止私权的滥用;另一方面,又只有私法的完善,才能限制公权的无限扩张。

其二,包括物权法的民法以市民或私法主体为本位,以尊重、保护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维护其精神安宁为出发点。

民法以市民社会人的价值的实现为直接目的。

民法赋予人(即市民)各项权利,“其中既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又包括财产权,既有精神权利,又有物质权利”。

民法应以私法主体为本位,而不是以国家或社会为本位。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其调整方法强调平权(平等权利),其调整目的是重点保障私权而不是公权。

我国民法应以私法主体为本位来确定其价值追求,规定其基本原则。

理由一是民法为私法,应以私法主体为本位;二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不能抹去其界限;三是义务本位、社会本位可分别由公法中的行政法和中介性的社会法确立、调整。

我们认为,国内私法不必公法化或社会化,因国内公法,如经济法、行政法、刑法,以及处于公私法交叉地带的法等,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在原社会主义法系国家都较为完备,且很得力。

因而,我国民法不必过于公法化或社会化,不必以牺牲自己的本源特色的私法主体之本位,而代之以社会本位,甚至像前苏联民法的国家本位,其民法只是外壳,实质上,已是经济行政法而已。

其三,有学者认为,包括物权法的民法应当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以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

实则民法有权利本位和其前提的私法主体本位的存在,不可能再有采取社会本位的必要,将其作为本位暂放在辅助的兼位也属多余。

民法与经济法各有存在的必要,这已成共识,应确立各自的本位和调整范围。

民法与经济法的一个重大区别,就是前者为私法主体权利本位法,后者为社会责任本位法。

其四,有人提出,包括物权法的民法采社会本位或兼采社会本位,亦有考虑民商合一的原因。

其实,商法与民法在本质上一样,同为私法。

即便商法在有些领域,如,证券法、票据法等带些公法性,也是在以私法为本体的前提下,带点公法或社会性的,这点社会性充其量也只是次位,而不是本位。

民商法特别是民法,是正宗的私法,如罗马法系又叫民法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又叫罗马民法,罗马私法。

即便商法有些公法性或社会性,也不会舍本逐末,由市民私法主体本位变成了社会本位。

有人也许会说,社会本位也是体现人本思想的。

实际上,私法主体本位和社会本位都能体现人本的思想和精神。

但其角度不同,私法主体本位是从私的角度保护,社会本位则是从公或曰大写的人的角度去考虑。

从传统法学上讲,公法和私法之区分还是比较清楚的,尽管有时会有点交叉,但其基本落脚点是公抑或是私还是十分明晰的。

四、我国《物权法》的价值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

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作为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的《民法》中最重要编目,《物权法》试图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

《物权法》的价值在我们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1、总结相关立法,成就形式价值1.1 形式价值关于形式价值,马克斯•韦伯有一段精彩的评述,他认为:罗马法的渊远流传更多的依赖于它的形式价值,即精练抽象的法律观念、逻辑正确的法律体系、明确清晰的法律概念和严谨周密的语言表述。

法律形式价值的优越性可以为有关法的利益者提供相对而言最大的活动自由和回旋空间。

只有一个具备起码形式价值的法典,才能保障规则的严格执行和遵守,才能实现法的基本目标。

1.2 《物权法》实现了物权立法的的形式价值《物权法》的象征意义是其最有价值的地方。

物权立法的价值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物权立法活动所应当具有最基本的性状和属性,通俗地讲,就是物权立法活动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

物权立法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虽然可以从多角度予以阐述,但在以法典化为中心的物权立法过程中,人们首先看到的还是物权立法的形式价值,即从此我国将拥有一部统一的物权法典。

中国的物权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明令废止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始,就在中国大陆销声匿迹近半个世纪,只是在中国的一隅——海峡彼岸的台湾地区得以存续。

然而,中国社会依然存在着大大小小的现实财产问题。

于是,就有了上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以“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来规范现实生活中财产关系的立法例。

随着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典制定的展开,物权立法也变得十分迫切。

因为民法典中其他部分大都是建立在已有单项法律基础上的,比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等。

惟有一个部分即物权法还没有。

同时,物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非常特殊,处于核心地位。

因为只有在物权法对财产关系确定后才能进行财产的交易、继承和专有。

基于上述理由,当代中国确实需要一部统一的物权法。

新颁布的《物权法》在总结我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以前的法律规范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审核,把分散的物权规则集合起来予以协调、整合、重构。

例如,对登记制度的丰富,对相邻关系制度的细化,对共有制度的充实,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完善等,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科学的物权制度体系。

《物权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形式物权法,其意义在于通过物权立法勾画出了物权法的逻辑路线,使人们能够准确而全面地把握物权法的脉络,省却了许多在散乱的法律文件、司法解释和判例中寻找物权法律的麻烦,避免许多因法律规范不相一致而生的误解和混乱。

2 《物权法》维护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任何一个国家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保障该国的基本制度包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稳定。

《物权法》在维护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有着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功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上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2.1《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多种所有制经济当然也包括私营经济等。

作为规范物的归属关系的《物权法》不仅规定了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范围,而且还规定了非为国家专有但为国家所有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属于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明确规定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规定了私人财产的范围和私人对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从《物权法》的规定看,自然资源和其他重要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这就为维护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保障。

从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不一定就能保护公有制经济真正起到主导作用和得到巩固。

要使公有制发挥其优势,从制度设计上必须能够保障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的效益提高,必须能够保障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得到保值增值。

长期以来,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和“左”的思想观念下,重所有轻使用,认为国家财产只能由国家行使所有权,结果导致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产权不清,权利主体虚位,从而使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效益低下。

如何既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又能使公有财产发挥巨大的效益,也就成为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关注的课题。

应当说,《物权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物权法》在规定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规定了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物权法》真正贯彻了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物权法》还对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界定。

对于集体所有权,《物权法》不仅对所有权的行使程序作出规定,而且明确规定了代表集体组织行使所有权的决定损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时,对集体成员的救济措施。

《物权法》中的这些和其他一些规定,使产权明晰的要求得到了落实。

2.2《物权法》明确规定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物权随着2004 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款突破性的写入宪法,私有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已成不争的事实。

关于公有财产是否应该和私有财产进行平等保护,《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就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定《物权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应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则,其物权在受到侵害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一方面,按照《宪法》第6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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