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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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民法论文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民法论文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民法论文民法论文「内容提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

它是研究、制定、适用物权法的出发点。

由于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仍然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是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绝对、排他的法律属性。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我国物权法仍需以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物权优先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和公信为其基本原则,仍应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

唯有如此,我国物权法才能对现实的财产交配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人们的日常用法中,物权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涵义。

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广义的物权法,因此不仅民法物权编包括在内,其他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编而言。

本文所论述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就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但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广义的物权法仍具有指导意义。

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较之民法的其他部分,它更为直接地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

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

所以,物权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财产问题从来就随着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成为这个或那个阶级的切身问题。

”〔1〕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权法》,有关物权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众多的法律之中,但我国立法机关已展开物权法的制定工作。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者:佚名时间:2008-5-18浏览量: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存在一些基本原则,用以指导整个物权立法和司法实践。

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3)四原则说,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关于基本原则认识的基本差异并不会对物权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几乎所有的学者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将这些“原则”贯穿到物权法研究和论述中,差异只在于是否将它(们)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已。

作者选择三原则说,并将一物一权原则改称为物权客体确定原则,即将物权法定、物权客体确定和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其含义如何,应如何随社会经济之演变与需求而注入新生命,却是争议颇多的事情,为此对之作一检讨。

1.物权法定的含义通常认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改变。

例如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法定主义者,乃物权之种类与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之谓”。

段匡先生也认为,所谓物权法定主义指的是,物权的种类以及它的内容必须依法律来制定,也就是说,不仅禁止创设法定外的物权,同时也意味着禁止变更法定物权的内容。

在德国,物权法定也称为物权类型强制原则,其含义与前款定义大同小异。

它指物权的内容不许可自由设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越过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时,只能发生债权法的附加效果,但是却不可以改变物权的内容本身。

故协议本身没有绝对的效力(即物权排他效力)。

物权类型强制原则不许可根据协议创设新物权类型,也不许可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之间串换其内容。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前言物权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分支,是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的重要法律。

我国物权法经历了多次修订,经过不断完善,已经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入手,全面深入地探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二、保障物权自由1. 物权自由的含义物权自由是指物主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财产进行支配和处分的自由。

它是保障个人财产权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

2. 物权自由的保障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私有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依照本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等物权。

”这些规定都为保障物权自由提供了明确而坚实的基础。

3. 物权自由的限制尽管物权自由受到广泛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限制。

比如,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法律可以对物权自由进行限制。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征用等手段对个人财产进行限制,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三、保障物权安全1. 物权安全的含义物权安全是指物主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它是保障个人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2. 物权安全的保障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物权。

”这一规定为保障物权安全提供了明确而强有力的保障。

3. 物权安全的限制尽管物权安全受到广泛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限制。

比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征用等手段对个人财产进行限制,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保护公共利益1. 公共利益的含义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

2. 公共利益的保障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为保障公共利益提供了明确而强有力的保障。

3. 公共利益的限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可以对个人财产权进行限制。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提要: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文章对这三项原则的含义、意义、效力、表现等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关键词: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开始草拟。

如何制定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涉及到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指导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

物权法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

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也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还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行为理论。

我们认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都不能成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所谓公信乃公示原则作用之结果;所谓物权行为独立乃物权行为应否与债权行为相区别之问题;所谓物权效力优先乃物权效力之具体体现。

故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只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共同原则。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物权法之所以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其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 约定优先) 物权法定,债权意定(约定优先) 种类法定, 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物权具有绝对性,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 的自由 整理物权类型,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6.动产“交付”
(3)交付的效力:生效要件主义。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即可按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 信任, 信任,仍能取得物权 。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5.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总结精选(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务必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透过必须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明白物权变动的状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资料应由法律直接设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协商创设和确立。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资料,由法律规定。

(3)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总结精选(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之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

由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由物权法所确立,所以笔者不赞同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表述为物权立法的根本准则,在没有透过立法确立其基本原则之前,只能说有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却不能说已经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意识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可能会在立法过程中得到确立或者在立法之后得到总结,但不可能在立法之前就先予确立,物权法也不例外。

但是,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就应对确立什么样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大体的轮廓,以有针对性地指导立法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讨论已久。

但至今尚未构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论述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确立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等相关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

以下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保护物权的确权与合法性:即法律保护物权人对物的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的合法性和确权。

物权法强调保护合法取得和合法转让的物权,以确保物权关系的稳定和可靠。

2. 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法律确保物权人对物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赋予物权人追索他人侵害物权行为的权利。

3. 依法平等保护各种物权:物权法要求平等对待不同形式的物权,不偏袒某一类物权或物权人,确保各类物权的平等保护。

4. 公示原则:物权法鼓励物权人通过合法的登记、公告等方式公示其物权状况,以提供对外第三人的知悉机会和保障公平交易。

5. 第三人善意保护原则:物权法要求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善意取得他人物权的第三人。

在满足合法获得物权的要求下,第三人在合理情况下可以取得对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6. 不得滥用物权:物权法规定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应注意禁止滥用物权,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物权人的行使物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7. 物权保护与公益平衡原则:物权法要求平衡保护物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的关系,确保物权保护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总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物权人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促进公平交易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摘要】本文将围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自主意志原则,指出在物权关系中,当事人应当依据其自主意志实现财产权益的支配和支配变更。

接着讨论合法性原则,强调物权关系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保障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然后阐述保护原则,指出物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紧接着探讨公序良俗原则,提出物权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介绍依法保护原则,强调法律应当对物权关系进行全面保护,确保权利的有效实现。

通过对这些基本原则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法,为物权关系的发展提供指导。

【关键词】物权法,基本原则,自主意志原则,合法性原则,保护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依法保护原则,总结,重要性,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它主要保护人们对于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物权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是非常重要且必须遵守的。

这些基本原则不仅是法律的基石,也是保障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围绕着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展开深入探讨,探究这些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和作用,希望可以为读者带来对于物权法的更深入了解和认识。

2. 正文2.1 自主意志原则自主意志原则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指的是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主意愿。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保护,是保障私人财产权利的基础之一。

在物权法律关系中,自主意志原则的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所有的物权行为都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进行的,不能强制进行;当事人有权对其拥有的财物自行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等权利;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继承或赠与。

自主意志原则在物权法律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保障了当事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自主权利,增强了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力度。

自主意志原则也促进了物权关系的顺畅进行,避免了因为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物权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包括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方式法定。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公信原则是指一旦物权的取得和变动经过公示,当事人就有理由产生合理信赖,相信以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权利人和权利状态是正确的。

3、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4、区分原则
所谓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即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
是两个区分的法律事实。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1 年第 10 卷第 2 期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张玲玲 尹 钧 张新宇
【摘 要】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物权法施行,关于物权法的各种问题都成为法学界争论的热点。本文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涵 义、各国物权立法先例、存在的争议及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涉及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 原则,物权绝对性原则,物权公示与公信等原则。
三、物权绝对性原则 ( 一) 物权绝对性原则之概述。物权绝对性原则,或称物 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权的原则,或者说权 利人对妨碍其支配权的任意第三人绝对排斥的原则。物权 绝对性原则应当包含三层含义: ( 1) 在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 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物权。( 2) 物权 人对标的物的 绝 对 的 支 配 力,决 定 了 物 权 的 排 他 性。 因 此, 在一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券的情况下,物权效力优先于 债权。( 3) 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并不是毫无限制的,物权的 行使不得滥用,不得妨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以上三层含 义概括来说就是下文要提到的两个分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 二) 物权绝对性原则的内容。 1. 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 仅为一个独立的 物,在 同 一 物 上 不 能 设 立 类 型 相 同、效 力 一 致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原则。物权的这种特性表现在完全物 权所有权上,指一个物上绝对不可能存在两个所有权或者双 重所有权,一个标 的 上 只 能 有 一 个 所 有 权,而 其 他 对 该 标 的 支配权只能是所有权之外的、效力低于所有权的权利。表现 在他物权上,这 种 特 性 同 样 成 立。 本 文 此 处 所 说 的 一 物 一 权,并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定多个类型不同或者效力不一 致的物权,而主要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从根本 上说,这是出于产权界定、定纷止争的需要。产权界定就是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法律平等原则:物权法保护所有公民和法人的物权,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或国籍。

2. 法定主义原则:物权法以法律为基础,对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事项都要依法进行。

3. 自由原则:物权法保护个人和法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自由支配和支配的权利,以及对他人财产进行限制。

4. 可追索原则:物权法规定了对财产的主张、追索和保护机制,保障了人们对财产的权利和利益。

5. 占有保护原则:物权法保护个人和法人对其所合法占有的财产的占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侵占和侵犯。

6. 保护公共利益原则:物权法对公共利益进行合法的限制和国家征收财产的制度安排,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7.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物权法在制定和适用过程中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特别是对农民、低收入者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进行关注和保护。

8. 公平原则:物权法要求在保证人们财产权益基础上,追求公平和公正的结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物权法是指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支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占有原则:物权的产生和行使基于占有,只有占有了某个物体,才能对其享有支配权利。

2. 统一性原则:物权法以统一、完整的制度来保护人们对物的权益,确保权益得到全面的保护。

3. 继承性原则:物权具有继承性,即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传承给他人。

4. 依法取得原则:物权的取得必须依法进行,例如合法的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

5. 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公示于众,以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6. 不得侵害原则: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物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财产私权原则:物权是财产的私权,物主享有对物的排他性支配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8. 法定原则:物权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这些基本原则构成了物权法体系的基础,旨在保护人们对物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总结精选(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务必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透过必须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明白物权变动的状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资料应由法律直接设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协商创设和确立。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资料,由法律规定。

”(3)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总结精选(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之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

由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由物权法所确立,所以笔者不赞同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表述为物权立法的根本准则,在没有透过立法确立其基本原则之前,只能说有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却不能说已经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意识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可能会在立法过程中得到确立或者在立法之后得到总结,但不可能在立法之前就先予确立,物权法也不例外。

但是,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就应对确立什么样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大体的轮廓,以有针对性地指导立法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讨论已久。

但至今尚未构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论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关于财产权的法律,其基本原则在物权法的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以下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等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合意进行设定。

这一原则保证了物权的设定和转移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了因任意性而导致的混乱和矛盾。

2. 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这一原则保证了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避免了因多个所有权存在而导致的冲突和纠纷。

3.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应当向社会公开,物权的设立、变动应具有公信力。

这一原则保护了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了因私下交易而导致的欺诈和不公平现象。

4. 支配原则
支配原则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介入对物直接支配。

这一原则保证了物权人对物的支配自由和独立性,使其能够充分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

5. 绝对原则
绝对原则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且义务主体负有绝对服从义务。

这一原则保证了物
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使其能够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

6. 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是指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这一原则对物权进行了全面保护,无论是因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的物权侵害,权利人都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以上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物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了物权法的有效实施和财产权的充分保护。

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在物权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认可并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为保护个体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展开探讨,并逐步回答中括号内的问题。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合法性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法性原则,它强调物权的取得、变动和消灭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并依法保障。

合法性原则是物权法规定的行为有效性的前提,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

2.物权的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物权的保护原则。

该原则确保权利人对物享有的完整权益得以保护,并提供追回损失的救济措施。

物权的保护原则起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以及促进经济活动的重要作用。

3.公平原则:物权法还包含了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在物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不当侵占或虚假行为。

这一原则为维护公民的平等权益和社会公正发挥了关键作用。

4.合理利用原则:物权法的最后一个基本原则是合理利用原则。

合理利用原则要求权利人在行使其物权权益时,应当合理利用物,不能滥用权益导致浪费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强调权利人应当在物权的行使中考虑整体社会和公共利益,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为何以合法性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法性原则是确保物权法的一切行为有效性的前提。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个体的物权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通过规范物权的取得、变动和消灭在合法程序下进行,减少不当侵占和虚假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合法性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物权法对物权行为设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如限制权利的设定和转让、规定登记手续等,这些法律规范的实施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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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

它是研究、制定、适用物权法的出发点。

由于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仍然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是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绝对、排他的法律属性。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我国物权法仍需以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物权优先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和公信为其基本原则,仍应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

唯有如此,我国物权法才能对现实的财产交配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人们的日常用法中,物权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涵义。

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广义的物权法,因此不仅民法物权编包括在内,其他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编而言。

本文所论述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就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但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广义的物权法仍具有指导意义。

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较之民法的其他部分,它更为直接地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

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

所以,物权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财产问题从来就随着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成为这个或那个阶级的切身问题。

”〔1〕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权法》,有关物权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众多的法律之中,但我国立法机关已展开物权法的制定工作。

这说明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中,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其主要内容,其中“所有权乃对于物之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全面的支配;用益物权乃对于使用价值部分的支配,担保物权则对交换价值全部或一部之支配”〔2〕。

可见,物权法所确认的是各种物权的对物的不同方面(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不同程度(全面的、部分的)的支配力。

由于物权的这种对于财产的直接支配性质,与一般第三人直接发生利害关系。

所以物权法不同于债权法,它在调整方法、体系结构等诸方面均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而这些独特性又是建立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上的。

所谓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物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的规则。

这些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并不是一些抽象、空洞的教条,而是集中体现了物权的总体精神,是物权法规则体系的总概括。

它具体地体现在物权法条文中,并且是有关物权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因此,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

但是,从各国民法的物权法立法例来看,并未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

因此一般所说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均为民法学者根据物权原则和物权法规则所作的抽象概括。

也正是基于此,学者间关于物权法应有的基本原则的见解并不是一致的。

但是,从物权法的内容体系的特点来看,由物权法调整的财产支配关系的特性所决定,物权法是以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效力优先、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公示及公信原则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

〔3〕无论在何种社会条件下制定的物权法,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些基本原则之上并体现着这些基本原则的精神。

因为物权法是否要采取这些原则,“纯属法律技术的考虑”〔4〕,与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并没有关系。

我国民法物权法的发展,也应当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反映物权法这些基本原则的意旨,只有这样才能合理确定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并对现实的财产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稳定的发展。

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做法:一是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二是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现代各国民法,大都采法定主义而排斥放任主义。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是在罗马法时就已经确定的原则。

在罗马法中,承认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有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抵押权以及质权等。

这些权利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具有排他的、绝对的等强有力的效力。

这些权利的类型及取得方式都由法律作了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取得这些权利的,法律不予保护。

〔5〕以后法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法都对此加以继受。

至于为什么各国立法例均毫无例外地接受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根据学者的归纳,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资本主义民法首先在近代完全确立的,当时针对十分复杂的封建土地关系,为避免允许种种繁杂的权利的登记而造成的混乱结果,使权利体系得以简明化,民法上需要对物权(主要是土地权利)的类型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这样规定的更深层次上的意旨在于一方面限制所有权的效力,不赋予所有权人任意设定他物权的权限,另一方面限制过多繁杂的权利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束缚,从而赋予所有权以独占性、完全性;(2)物尽其用的考虑。

物权与社会经济有密切的联系,如果允许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定种种的限制和负担,会影响对物的利用。

以法律明确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尽量将切合现实的物权形式纳入物权法,建立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关系发展需要的权利种类简明、效力明确的物权关系,有助于物尽其用;(3)交易安全保护的要求。

物权具有排他性,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应力求透明。

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不仅易于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而且还给物权的公示增加了困难,因为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当事人所创设的物权都提供一种相对应的公示方法。

在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以后,便于物权的公示,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便捷。

〔6〕当然,各国立法例在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上,其依据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如“在立法理由采用上,法国倾向于不得违背公序,着重保护近代物权不受侵害;而德国则注重于保护交易安全”〔7〕。

由于我国民法承认物权的对世效力,亦有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益及保障交易便捷和安全,并有整理我国现有物权类型的需要。

因此,在我国物权法上承认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当无疑义。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例如设定担保物权,虽然世界各国有关担保物权的类型很多,但在我国就只能依《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设定其认可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形式;(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例如,创设不移转占有的质权,即使名为质权,但由于与质权的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故也是不允许的。

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一般无效。

但法律也可以用明文规定的形式承认其一部分的效力。

如规定典权的期限不能超过30年,但当事人关于典期的约定超过30年时,并非典权无效,可将典期缩短为30年。

法律还可以对物权的内容规定一定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自由选择。

例如地役权的内容当事人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选择其中的一种或数种设定。

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应由法律创设。

这里所产生的疑问是,创设物权的法律渊源是什么?物权可否依习惯而创设?对于第一个问题,大陆法系的民法学者普遍认为,创设物权的法律渊源应只限于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

“盖因物权有关人之权利义务甚大,许以命令创设,殊不适宜。

”〔8〕这是因为物权是一类最基本的财产权,有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的法律规范属于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不能由其他的法律形式对此作出规定。

因此,在我国,只能由民法的物权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来规定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但是要明确的是,在我国还没有颁布物权法,物权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现实条件下,还应当承认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在确认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方面的法律效力,但这只是暂时的、过渡的现象。

至于习惯上的物权是否应当得到承认,这是近代日本等国民法学者有关物权法定主义争论的焦点。

〔9〕由于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的规定,往往是对现实的财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习惯)的总结、承认。

这种总结,有可能有疏漏,而这种承认,则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则可能与现实产生差距,甚至是较大的差距。

这样,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习惯创设物权,可以对现实的财产关系予以及时、有效的调整。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物权法定主义过于硬化,难以适应现时社会经济之发展,倘于习惯上能有适宜的公示方法之新物权之生成,自不妨予以承认。

同时旧习惯之物权,虽因不合现行法之规定,而被抹煞,但行之自若者,亦非无有,对此种社会事实,若绝对严守物权法定主义而不予承认,则法律将不免与社会脱节,若竟视若无睹,不加可否,则又将贻人以掩耳盗铃之讥。

”〔10〕三、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关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我国学者多将之理解为“依此原则,一个物权之客体,应以一个物为限,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11〕其实,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以上不相容物权的要求,并非是一物一权主义的本义,而是物权效力优先原则的内涵。

就一物一权主义原则而言,它是有关物权客体的基本要求,即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个所有权或他物权不能存在于数个物之上。

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是自罗马法以来的物权法所承认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自当如此。

在物权法上之所以要肯定这一原则,是由于物权乃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的支配权,必须确定物权客体的特定、独立。

这样,其一,可以使物权的支配范围明确、具体,使物权易于实现;其二,可以明确每一物权所作用的相应客体及每一客体所承受的物权,使物权关系清晰、具体,有利于对物权的保护;其三,便于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使法律关系明确,有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按照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要求,物权的客体首先必须特定,即物权的客体应限于特定物。

所谓特定物是指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所确定的物。

它可以是独一无二的物,如某一地段的一栋房屋、某画家作的一幅名画,也可以是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的这种特定性决定了它是不能用其他的物代替的物。

但这种特定性是从物的可确定性的意义上讲的,虽然某物从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面的属性上是有变化的,但从经济或社会的观念上仍然承认其同一性时,就依然是特定物。

例如企业财团,显然其成分时有变化,但从总体上仍可确定其特定性,就可以成为财团抵押权之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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