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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跨国性)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法律2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具有国际通用性的习惯。
(它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商人选择适用。
)3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东人数受到限制(2-50);不能公开募股;股东的出资转让必须经公司同意;设立程序遵循准则主义。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典型的资和公司;股票可以公开发行;股东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帐目必须公开;股份公司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
5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商事原则和规则。
6要约:乂称“报价”或“发盘”,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成立条件: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向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内容十分确定;要约人相对方表明其会就自己表示的意思表示约束。
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商品目录;报价单等撤回和撤销:发价(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在生效后的收回叫撤销。
可撤回要约: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就可以撤回。
要约生效后,在合同成立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
不可撤销的要约: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川•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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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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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第一章一、国际商法1、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渊源:(1)国际条约: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惯例: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
*影响较大的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3)国内立法: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二、两大法系的比较1、大陆法(1)概念: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渊源:①法律。
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②习惯。
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
③判例。
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效力,但也有例外。
④学理。
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
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2、英美法(1)概念: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英国法渊源:①判例法。
②成文法。
只是判例法的补充,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
③习惯。
只有1189年前的习惯才具有约束力。
(3)美国法渊源:①判例法②成文法3、两大法系的区别:①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与判例法②立法途径不同③法的意识不同(法律适用不同)④法律重心不同⑤法律结构不同⑥司法机关的作用不同两大法系的联系:①都是世界性的大法系②都是资本主义法系,为资本主义上层建筑③呈现相互融合,相互吸收的趋势第二章公司法一、个人独资企业1、概念: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投资人的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投资人对企业财产及企业经营管理享有绝对权利,因而企业的义务也与投资人不可分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或其家庭共有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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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
第一章绪论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大陆法系概念、特点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概念、特点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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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word⽂档.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指调整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交往时时刻刻都在进⾏,从⽽形成了错综复杂是经贸关系,对这些实施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就构成了国际商法。
第⼀章绪论第⼀节国际商法概述⼀、商的界定⼆、商法的界定三、国际商法的界定:1、定义2、特点3、内容四、国际商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位置五、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体系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国际贸易⽀付与结算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代理法国际争端解决法⼆、国际商法的历史沿⾰:(⼀)我国商法:·夏朝——出现保护商品交换的法律·西周——市场、价格、税收、外来商⼈和商业奴⾪等·秦朝——《秦律》商业规定·汉朝——《汉律》得到进⼀步发展·明朝——《⼤明律》“致臻完备”(⼆)国外商法的历史沿⾰:1、商法的国际化阶段:古希腊时期----腓尼基⼈----罗德海法古罗马时期----万民法⽇⽿曼蛮族法律-----西⽅⽂明出现了倒退11世纪末--------商⼈习惯法中世纪的商法具有的特点(1)(2)(3)2、国际商法的国内法阶段:(1)法国:·路易⼗四1673 《商事条例》1681 《海事条例》·拿破伦⼀世1807 《法国商法典》·①通则②海商③破产④商业裁判优点:否定中世纪商法只适⽤于商⼈之等级局限;由商⼈法→商⾏为法;对欧洲⼤陆法系所制定的商法典的影响极⼤。
(2).德国:《商法法典》旧商法1897年《商法典》旧:商⾏为法新:商⼈法即“同⼀商⾏为,只有商⼈为之才适⽤商法,其他⼈为之则适⽤其他法律”商事单⾏法:有限公司法、股份法、保险业法、⽀票法等(3).⽇本:1890 《⽇本旧商法》1899 《⽇本商法典》旧:仿德国商法新:折衷即以商⾏为和商⼈法两个标准同时作为⽴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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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概要PART.1绪论1.1何谓国际商法(p2)指调整国际商护组织和商聊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1.2调整对象(p2)平等主体之间国际商事关系1.3国际商法的渊源(p4)国际商法渊源为国际立法、国际商事惯例及各国相关立法,以国际立法和国际商事惯例为主1.4两大法系主要区别(p8)区别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律渊源成文法判例法法律推理方式演绎法(一般规则到个别案件判决)归纳法(从判例到判例进而总结出法律一般规则)法律结构划分为公法私法两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划分明显法律分类划分不同法律部门无部门法划分,单行法居多诉讼制度职权制,重视实体法对抗制,重视程序法受罗马法影响方式程度直接影响间接影响1・5先例约束力原则(p6)1、概念:指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卜•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否则,就谈不上判例法。
这种先例约束力原则,对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同样适用。
2、内容:(3点)①上议院的判决是具冇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需遵循,只冇上议院木身可不受约束。
②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其对自身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
③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朿力,具有约朿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部分,只有判决理由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
1.6“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评价1.7常见的国际商事惯例1.8中国已经加入的主要国际商事公约PART.2商事组织法2.1商事组织主要类型(p17)四大类型: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作社1、业主制企业亦称:独资企业,个人企业,个体商人概念:一个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贵任的经营实体特点: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出资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2、合伙制企业3、公司概念:通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4、合作社2.2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木制度,是指法律或者章程确定的冇关公司资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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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主要内容有商行为法、商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商事权利救济法。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总称国际立法: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各国国内商事立法。
民法: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总称。
商事组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规模,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经济组织。
特征:1)投资主体仅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承担无限责任4)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
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特征:生命有限,责任有限,相互代理,财产共有,利益共享。
公司设立:公司依据法定程序组建公司并取得合法资格的过程。
公司资本:广义--反应公司资产的价值形态。
狭义--公司股本。
特征:1)股东对于公司的投资2)股东对于公司的永久性投资3)公司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担保股权融资: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
股东大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董事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
经理:依照公司章程、公司法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公司经营权力,并有免除经营管理干部的权力。
监事会: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根据契约或法令,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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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大纲题型:1 V单项选择(10*仁10分)2、名词解释(5*4二20分)3、简答(4*6二24分)4、案例分析(4*9二36分)5、论述(1*10=10 分)第一章—、大陆法系(1)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也称作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国法系' 成文法系等(2) K大陆法的结构:①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 诉讼法和国际法。
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 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
②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2、大陆法的渊源:以成文法为主①法律。
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②习惯。
③判例。
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效力④学理。
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
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英美法系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也称作普通法系' 判例法系1・起源=中世纪英国的习惯法2.代表国家:英国' 美国3•法律渊源:判例一一先例约束力原则4.特点:英国----- 普通法和衡平法美国——此外,联邦法和州法三、两大法系的区别及发展趋势A—大陆法系 B —普通法系区别:①渊源:A-成文法B—判例法②法律体系:A一强调法典化;公法、私法B—分为普通法、衡平法③法官作用:A—不能创造法律B一法官法④诉讼程序不同:A—重实体轻程序B—重程序轻实体趋势:①大陆法系的判例法的地位不断提高②英美法系的成文法的数量日益增多四、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 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第二章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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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
第一章绪论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大陆法系概念、特点大陆法系 (continental family) ,又称民法法系 (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概念、特点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 common law ),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第三章票据法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票据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本票由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出票人委托第三人支付票款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主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出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法的基本原理票据转让不以通知票据债务人为生效的前提条件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汇票的出票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基本票据行为,它以设定票据权利为目的,同时也是背书、承兑、付款等附属票据行为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出票行为可以归纳为两个环节: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汇票是要式证券,出票是要式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汇票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汇票的背书背书是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票据权利授权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背书方式:记名背书;空白背书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限制转让背书;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的一项重要原则汇票的提示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汇票的提示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承兑依是否有限制,分为普通承兑和限制承兑汇票的付款付款与付款提示:汇票的付款是汇票的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依照汇票文义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票据行为;提示付款是付款的前提付款的效力:付款人如付清全部汇票金额,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付款人因付款而取得了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第四章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经过科学技术手段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在该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因该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组多相关的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的概念、类型产品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制造缺陷设计缺陷指示缺陷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严格责任欧洲国家的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英国、法国、德国中国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被告产品责任的抗辩美国:担保的排除和限制;相对疏忽;自担风险;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擅自改动产品;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欧共体各国: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产品符合政府机构颁布的强制性法规而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时效中国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概念、类型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大陆法:普通合伙、隐名合伙英美法: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入伙退伙入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退伙: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六章公司法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对比事项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实行国家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立场视角以发起人为视角,把出以公司为视角,把募集资本视为对公司资视为股东义务,强调的权利,强调保护股东的利保护债权人利价值判断强调安全,有效防止设强调效率,便于公司设立和资本有效运立欺诈,但成本高(含转,但易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较适宜资本闲置)程序繁琐,股份公司。
较适宜有限公司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
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
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闲置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
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
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P76-77股票的类型(法定资本与授权资本制度比较)普通股和优先股记名股和无记名股有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第七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客体是货物,不包括以下的商品买卖(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这些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购买这些货物是作任何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卖方义务、买方义务卖方义务交付货物的义务交货方式:实际交货;象征性交货交货地点:买卖双方有权约定交货地点,如合同未规定交货地点,则须按有关国家法律或《合同公约》的规定确定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时间,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如果没有规定,大陆法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即时交货,卖方也有权在合同成立后立即交货,英美法认为卖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品质担保义务大陆法:卖方应担保货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前具有卖方所保证的品质英美法:英国法认为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上应符合规定的默示要件;美国法将品质担保义务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权利担保义务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买方义务支付价款:付款方式,价格,重量的计算,付款的地点,付款的时间收取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接收货物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同上)两大法系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陆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实践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