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要点】(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
包括:(1)聚众斗殴起意的时间;(2)为聚众斗殴所做的准备;(3)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
包括:(1)聚众的起因、时间、地点、经过;(2)斗殴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手段及经过;(4)斗殴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物品损失及社会影响等;(5)聚众、组织者、积极参与者的体貌特征,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所起的作用;(6)被害人基本情况、伤害情况;(7)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8)斗殴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
4、犯罪主观方面。
包括:(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扩大影响、伤害他人、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情仇、图财、报复、滋事、激情、义愤等)。
5、共同犯罪情况。
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
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 二 )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对被侵害过程的陈述。
包括:(1)被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方式手段及人身伤害和物品损失等情况;(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体貌特征等。
( 三 ) 证人证言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其他知情人员,调查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情节、后果等。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如何界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如何界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主要针对组织、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惩罚。
本文将探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的界定,以及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定在刑法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组织、策划、参与等方式,故意制造、扩大、引导群众聚集,以暴力、威胁、焚烧、破坏等方式,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要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 故意聚集人群,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2. 煽动、指使、参与暴力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3. 进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造成重大混乱;4.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财物,干扰社会功能的正常运行;5. 恶意传播谣言、不实消息,引起公众恐慌、骚乱。
二、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分析:1. A案A是一名市民,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一则虚假消息,称某地将发生暴力事件,鼓动他人聚集并制造恐慌。
事实上,该消息完全不属实。
根据刑法规定,A的行为属于恶意传播不实消息,扰乱社会秩序罪。
2. B案B是一名社会活动人士,组织了一场反对政府政策的示威游行,并且故意引导示威者采取激烈的暴力行为,导致游行现场发生了严重的混乱和冲突。
根据刑法规定,B的行为属于煽动、参与暴力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罪。
三、涉及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导致重大伤害、严重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结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严厉打击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了解了该罪行的界定,以及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1]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一、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年月日公通字〔〕号第三十六条[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二、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年月号司法部令第号第二条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二十二) 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第三条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第四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二)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三、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2004-11-11 法研【】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号《关于对聚众斗殴案件中受伤或死亡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聚众斗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社会治安,也会严重损害个人和家庭的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我国对聚众斗殴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对聚众斗殴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解析,并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合理适用司法解释,保障公正司法。
一、聚众斗殴的定义聚众斗殴是指三人以上有明显纠纷,采取暴力手段进行互殴或者持械相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聚众斗殴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聚众斗殴的“三人以上”是指在同一时间、地点,有三人以上参与斗殴的行为。
这里的“斗殴”是指采取暴力手段进行的互殴或者持械相向的行为。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聚众斗殴必须要有“明显纠纷”,也就是说,参与斗殴的各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
如果没有明显纠纷,即使三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地点发生了暴力冲突,也不属于聚众斗殴。
二、构成要件聚众斗殴构成要件包括三人以上、明显纠纷、暴力手段。
其中,三人以上是聚众斗殴的最基本要件,只有在同一时间、地点有三人以上参与斗殴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聚众斗殴。
明显纠纷是指参与斗殴的各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冲突,这是聚众斗殴的必要条件。
暴力手段是指采取了直接的暴力行为,例如打人、踢人、用刀、棍等物品袭击对方等。
如果只是口角争吵或者互相推搡,而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就不能构成聚众斗殴。
三、量刑标准聚众斗殴的刑事责任一般由两个方面构成,即犯罪本身和犯罪后果。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聚众斗殴罪的处罚为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聚众斗殴造成轻伤、重伤、死亡等后果的,将根据后果确定刑事责任。
其中,轻伤的界定标准是伤害程度轻微,治愈后不影响正常生活;重伤的界定标准是伤害程度较重,治愈后影响正常生活;死亡的界定标准是因聚众斗殴造成的死亡。
聚众斗殴罪构成若干问题论文
聚众斗殴罪构成若干问题探析【摘要】刑法对聚众斗殴罪只作了简要规定,且未有相应司法解释,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该罪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拟通过本文对认定聚众斗殴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特定情形引发的斗殴行为定性”、“正当防卫”、“共犯脱离”等争议问题进行探析,期翼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正当防卫;共犯撤离聚众斗殴罪是97刑法修正案新设立的罪名,是指基于私仇宿愿、争霸一方或其他藐视法纪的动机,聚集多人成帮结伙互相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近几年伴随各地“打黑”热潮,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且犯罪年龄也呈年轻化趋势。
该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不仅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造成黑恶势力的滋生和蔓延,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极大阻碍,因此各基层公安机关对该类犯罪行为严厉打击。
但当前涉及聚众斗殴的配套法律规定很少,原则性法律规定只有刑法第292条,该罪本身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犯罪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尤其在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认定、聚众斗殴中正当防卫认定以及聚众中共犯脱离等问题,实务界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加之“宁枉不纵”传统司法理念影响,该罪在审判实务中多将所有聚众斗殴参加者定罪处罚。
犯罪主体扩大化不仅有损刑法严肃性,违背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针对遇到的问题进行探析,期翼有所裨益。
一、关于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对该罪中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区别认定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在此不再赘述。
目前尚未出台统一司法解释,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于该类主体认定有不同意见,笔者倾向于采用“参与程度决定论”观点,因为在认定该行为的性质时既要考虑实施犯罪行为在聚众斗殴中作用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参与聚众斗殴主观恶性。
该观点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上的“积极”强调行为人对参与聚众斗殴活动具有主动、热心的态度,同时在斗殴中有积极参加行为。
实践中,对于典型行为的认定一般没有异议,但对于以下几种情形的认定,却存在较大争议,笔者逐一列举进行分析:(1)积极帮助首要分子联系纠集斗殴人员是否一定属于积极参加者。
浅析聚众斗殴罪中聚众及斗殴行为的认定
经济与法301浅析聚众斗殴罪中聚众及斗殴行为的认定周建楠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摘要:聚众斗殴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但我国刑法并未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具体规定,也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解读,由此造成理论界实务界对该罪的具体构成及行为性质的认定有着不同的理解及判断。
笔者认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必须同时符合“聚众”及“斗殴”两个构成要件,本文拟就对“聚众”及“斗殴”两个构成要件的解读,从而对聚众斗殴罪的具体构成及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具体分析,希望在司法实践中在对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该罪产生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聚众行为;斗殴故意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6-0301-01一、聚众斗殴罪中聚众行为的定义“聚众”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素,准确把握其含义对于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聚众斗殴中的聚众是指一种独立于聚众所要实施的具体犯罪的行为过程,其行为特征具有相对独立性。
从文义解释来看,聚众的“聚”有纠集、召集之意,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主动事前纠集、安排、指使他人实施斗殴行为的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纠集聚集他人的行为。
聚众,依其文义而理解,是指客观上为了违法而纠集多人,其行为本身对秩序伤害性大,对公共安全冲击性大,与单纯的多人聚集在一处而斗殴的情形相比,为了斗殴而事前实施纠集行为之后又实施斗殴的行为显然违法性程度更高,行为人主观可责性也更强。
考虑到聚众斗殴罪的入罪门槛相对较低,并不要求有伤害等实害结果的发生,但法定最高刑可以达到十年,为保障罪刑均衡,理应对该罪构成要件采取更严格的解读。
在现如今的理论界,有学者主张“聚众”不要求有明确的聚集、召集行为,只要是一种多人聚集在一处的客观状态就可以评价为聚众,但笔者认为,如果将聚众扩张解释为“多人聚集在一起”即可,无疑会将无事前纠集行为的多人斗殴纳入处罚范围,这是刑罚的不当扩张,有违刑法谦抑性。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量刑标准
一、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并不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形,而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不是一定是故意杀人罪,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正确理解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该条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字面理解,该条款对“致人重伤、死亡”与“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并未规定为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即不能理解为:致人重伤的,按二百三十四条定罪处罚;致人死亡的,按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
从立法本意讲,该条款只表明聚众斗殴中出现重伤或死亡后果的,不再成立聚众斗殴罪,而应转化定罪,但具体定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应当根据案件证据结合刑法规定确定。
2、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根据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定罪。
在认定犯罪成立与否过程中,应在满足客观要件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考察,才能将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进行准确定罪。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时,应当在判断死亡结果是否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
行为人只能对有直接或间接杀人故意的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据此,尽管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所致,但不能仅凭死亡结果的发生就认定行为人有杀人故意。
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区分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对量刑意义重大。
一是二者的法定刑顺序不同,前者是先重后轻,后者则是先轻后重,势必导致法官在量刑时的优先考虑顺序不同,难免会出现“同一事实,定罪不同,量刑结果亦不同”的实质不公正;二是即使二者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但由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观罪过轻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在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上会更严格。
罪名认定正确与否,影响着死刑适用是否适当。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区别有哪些1、从行为构成要件上分析,聚众斗殴罪是由聚众和斗殴两个复合行为构成的犯罪,且两者相互依存,存在因果关系,即为实施斗殴而聚众,聚众的目的只能是斗殴,而不能是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条款的解释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八条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该条款的解释对于明确这些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在公共场所进行妨碍他人正常活动、干扰公共秩序的行为。
这包括在公园、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斗殴等行为。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对于这类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
其次,寻衅滋事是指故意挑衅、引发争端、制造纠纷的行为。
这类行为常常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群体冲突发生。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故意损毁公共设施是指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器材、设备等的行为。
这类行为不仅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还给社会带来了不便和危险。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对于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款的解释还明确了处罚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解释,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罚过程中,应当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罚的公正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解释为治安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的明确,可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该条款的解释也提醒公民要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解释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文章标题: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务中疑难及策略一、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方面应注意三个问题。
(1)聚众斗殴罪是一种行为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把“情节”作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绝不是说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一律构成了犯罪。
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这完全符合刑法第15条规定的精神。
因此,司法实践中将社会危害性轻的斗殴行为改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做法是适当的。
例如在某荒僻地带偶尔小规模的聚众斗殴,以及在校学生中间发生了帮派性的相互斗殴,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就不宜以犯罪处理。
(2)要严格区分聚众斗殴与一般群殴事件的界限。
聚众斗殴是聚众性犯罪,要求有组织、策划、指挥者,且参加者之间有犯意的联络,对斗殴的后果有概括性的故意;一般的群殴事件虽然有多人参与,但参加者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各人行为基本针对固定的对象实施,相互间没有协调配合,对此类事件要严格掌握法律界限,不能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3)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一般的参加者,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这一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当前“严打”斗争阶段,一些司法机关对参与聚众斗殴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是违背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的。
实际上越是开展“严打”斗争,也就越要严格执法。
二、聚众斗殴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的区别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常常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斗殴的行为。
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是指居民之间、村民之间、渔民之间因为相邻纠纷,或者因为水利、山林、宅基地等民事范围内的纠纷而引起当事人双方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
下面笔者介绍一则案例来进行分析其区别。
渔民甲与渔民乙所驾驶的两条船,在渔民乙所属的城镇的一船闸相遇,因乙驾船操作不当在调头时撞到渔民甲所驾船的船舱部位,甲随即跳到乙的船上进行殴打,因其他船民相劝而罢手,乙将船停泊靠岸回到家中。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对《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 年7 月22 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1997 年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
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2011 年 2 月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解释》。
2013 年 5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 次会议、2013 年4 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 次审议通过了《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八条,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一)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
结伙殴打他人认定标准
结伙殴打他人认定标准结伙殴打他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一起案件是否属于结伙殴打他人,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人数结伙殴打他人的案件必定涉及到一个以上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三人及以上,就可以认定为结伙欺凌罪。
因此,判断一起案件是否属于结伙殴打他人,需要查明被告人的数量。
二、行为结伙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主要是针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攻击和侵犯。
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实施暴力结伙殴打他人的主要手段是使用暴力对被害人进行攻击,比如拳打脚踢、用棍子、铁锤等工具进行攻击。
被害人在暴力事件中遭受了身体上的痛苦,这种行为是非常严重的。
2.侮辱恐吓结伙殴打他人不仅是通过暴力行为进行攻击,也可以通过语言和行为表现进行侮辱和恐吓。
这种行为不仅可以给受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创伤,还会对他们的自尊心和尊严造成打击。
3.抢夺财物在结伙殴打他人的案件中,有些被告人会趁机抢夺被害人的财物,比如手机、钱包等物品,这种行为不仅是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还对他们的财产权利造成了侵犯。
三、目的结伙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多少有一定的目的性。
有些被告人进行暴力行为是为了泄愤、寻找刺激,有些则是为了威胁被害人、恐吓他们,有些则是为了进行盗抢、抢夺财物等行为。
被告人进行暴力行为的目的,也是判断一起案件是否属于结伙殴打他人的重要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要认定一起案件是否属于结伙殴打他人,需要考虑行为、人数和目的三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这些因素中都具备时才能认定为结伙殴打他人。
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兄弟之间打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兄弟之间打架是一种常见的家庭矛盾,但由于亲情关系,往往被人们忽视其法律后果。
然而,兄弟之间打架并非仅仅是家庭纠纷,也可能触犯法律,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兄弟之间打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兄弟之间打架的法律性质1.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兄弟之间打架,如果一方故意伤害对方身体,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2.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兄弟之间打架,如果一方故意毁坏对方财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兄弟之间打架,如果一方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4.聚众斗殴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兄弟之间打架,如果双方结伙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斗殴,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兄弟之间打架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如果兄弟之间打架触犯了刑法,那么双方都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根据犯罪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
2.民事责任兄弟之间打架,如果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386条规定
刑法38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规定【原文】聚众斗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解释】本条规定是针对聚众斗殴行为而制定的刑法规定。
斗殴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地方,两个以上的人相互争斗、打斗以及使用暴力进行冲突的行为。
聚众斗殴是指有三人以上的人参与斗殴行为。
本条规定的斗殴行为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地方,而不包括私人住宅内的斗殴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从事聚众斗殴的行为的主体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些刑罚的选择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有期徒刑是指判处刑罚人在监狱中执行的刑罚,拘役是指判处刑罚人在看守所中执行的刑罚,管制是指剥夺判处刑罚人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旅馆等自由的刑罚,罚金是指判处刑罚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刑罚。
本条规定的聚众斗殴行为必须是“聚众”才能构成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有三人以上的参与。
因此,两人之间的打斗行为不属于本条规定所指的聚众斗殴。
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斗殴行为的场所必须是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地方,这是为了区别出私人住宅内的斗殴行为。
也就是说,在家庭内部发生的斗殴行为不属于本条规定所指的聚众斗殴。
这个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防止群体治安事件的发生。
斗殴行为属于违法的暴力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扰乱社会秩序。
如果没有相应的刑罚规制,斗殴行为可能会进一步恶化,给社会治安带来更大的威胁。
正因为斗殴行为的威胁性和社会危害性,刑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划定了相应的刑罚。
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作用,使得斗殴行为的数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同时,通过刑罚的执行,对斗殴行为的施行者进行惩罚,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
总的来说,刑法第386条规定的聚众斗殴行为的刑罚,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刑罚制度,对斗殴行为进行惩戒,起到了防止斗殴行为的发生和控制的作用。
同时,也提醒人们不要私自参与斗殴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聚众滋事定罪标准
一.聚众滋事定罪标准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随意殴打他人;
7、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8、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如何判定寻衅滋事罪
1、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寻衅滋事罪的主体;
3、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4、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检察院“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检察院“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四、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定罪(一)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来认定,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定罪。
(二)聚众斗殴中,行为人对杀人和伤害后果均有预见,并持放任态度的,则可以结果定罪。
(三)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是发生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聚众斗殴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又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实施行为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应以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五、聚众斗殴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确定(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
(二)聚众斗殴中,对于积极参加者作用差别明显,能够分清积极参加者的主、次作用的,应当对积极参加者确定主、从犯及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
(三)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虽然要求其他积极参加者不能造成他人伤亡,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产生的,对首要分子仍应转化定罪。
(四)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犯罪过程中重伤、杀人故意不明显,但有概括故意的,其也要对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对首要分子应当转化定罪。
(五)聚众斗殴中,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纠集,而系参加者自愿、主动参与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首要分子明知又未阻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此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罪责。
(六)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其他积极参加者对被害人有共同加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支持的行为,对共同加害的其他积极参加者也一并转化定罪,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作用及原因力大小等情节,区别适用刑罚。
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聚众⽃殴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聚众⽃殴是我国刑法明⽂规定的犯罪之⼀,法律对此也是做了明⽂的规定的,但是⽣活中很多⼈对此并不是特别的清楚。
那么,聚众⽃殴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聚众⽃殴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刑法》第⼆百九⼗⼆条规定,聚众⽃殴的,对⾸要分⼦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要分⼦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殴的;2、聚众⽃殴⼈数多,规模⼤,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殴的。
聚众⽃殴,致⼈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殴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1、对于⾃⾸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式、罪⾏轻重、如实供述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2)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以下;(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以⾃⾸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4)视为⾃动投案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2、对于当庭⾃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坦⽩的除外。
3、对于积极赔偿被害⼈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损失数额、赔偿数额、赔偿能⼒、积极赔偿的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对于取得被害⼈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看了上述⼩编的介绍,相信⼤家对聚众⽃殴罪已经有了⼀个了解,还要提醒⼤家,聚众⽃殴罪中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都会受到处罚,只有⾸要分⼦和积极参加者才会被处罚的。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聚众斗殴罪是指多人在公共场合或者私人场所内,以互相打击、冲撞等方式实施打斗,而给他人身体、财产造成损害,并且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理解和适用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深入探讨和了解。
第一步,理解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多人行为;2)在公共场合或私人场所内;3)互相打击、冲撞等方式实施打斗;4)给他人身体、财产造成损害;5)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行政拘留以上处罚。
在具体情况下,如果以上要件均满足,则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第二步,了解聚众斗殴罪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危害性。
聚众斗殴罪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
而其危害性在于,聚众斗殴行为容易引发血案,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动荡等情况,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第三步,深入探讨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和刑事处罚。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要件:人数的多少,打斗的地点,以及行为的严重程度。
而聚众斗殴罪的刑事处罚主要是依据具体情况把握情节轻重,一般情况下可处以行政拘留三天至十五天的处罚。
第四步,指出聚众斗殴罪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范围。
聚众斗殴罪在刑事案件中是非常普遍的罪名,在如拆迁、债务纠纷以及聚会、婚礼等场合都有发生。
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可以利用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需要避免自己被卷入其中。
综上所述,聚众斗殴罪是一种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都具有非常不良影响的行为,因而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的法律解释和适用,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盲目聚众打斗,从而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同时,在遭受聚众斗殴的恶劣情况下,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作心得:聚众斗殴罪若干实务问题
工作心得:聚众斗殴罪若干实务问题因《刑法》条文对聚众斗殴罪过于抽象性、概括性的规定以及缺乏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指导,以致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中对聚众斗殴罪主观形态的认定、“持械”情节及共犯的界定、有无犯罪未遂等停止形态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至今未能彻底解决。
为了解决聚众斗殴罪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文章对某基层检察院201X年以来办结的聚众斗殴案件进行了归纳、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全面剖析。
一、聚众斗殴罪的主观形态问题自201X年开始,该基层检察院受理的聚众斗殴案件呈现大幅下降态势,即201X年办理14件72人,201X年为4件,201X年为1件。
此结果与近年来当地司法机关对聚众斗殴入罪标准的从严把握有关:一是从犯罪动机上将不具备流氓动机的部分案件有选择性地排除在聚众斗殴范围之列;二是要求双方都必须具有斗殴的故意。
1、聚众斗殴罪是否须以流氓动机为成立要件从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演变过程来看,该罪名直接繁衍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前流氓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流氓罪行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生活的秩序,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
根据承继性原则,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很自然的将流氓动机作为成立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除张明楷教授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外,国内大多刑法教科书都将“流氓动机”或“不正当目的”作为聚众斗殴罪的主观形态,以赵秉志、陈兴良教授为首的“具备说”认为,聚众斗殴罪系“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流氓动机,聚集众人进行殴斗的行为”,或系“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相互进行殴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在各地司法机关相关的规范性意见中,“流氓动机”也得到普遍认可,如XX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下文称《XX意见》)中将聚众斗殴界定为“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XX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称《XX意见》)定义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虽未对聚众斗殴罪下定义,但明确“该罪打击的重点是涉毒涉黑、护黄护赌护毒引发的双方或者多方群殴行为,对于因建房、土地权属、用水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双方多人斗殴,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
聚众斗殴一方不足三人如何定罪.doc
龙源期刊网 聚众斗殴一方不足三人如何定罪作者:朱卫东刘为东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6期[案情]张三和甲一以赌博为业,长期霸居一方。
一日,张三与甲一因争夺场地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在星光歌厅一较高低。
张三电话约来李四、王五冲进星光歌厅,与早已等候在此的甲一、乙二大打出手。
本文争议焦点是行为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速解] 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首先,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要求双方都要以聚众方式进行斗殴,事实上,一方聚众的行为也包容于刑法的规定;其次,一方以聚众方式实施的斗殴行为也可能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而且其严重性有时并不亚于双方都是三人以上的行为;第三,从法理上讲,不应以他人行为作为决定被告人出、入罪的依据,也就是一方聚众行为的实施,不以对方是否具有聚众行为的实施为要件。
所以,没有理由将一方三人以上而另一方只有两人或两人以下的斗殴排斥于聚众斗殴犯罪之外。
聚众斗殴犯罪中只要一方主观上是为了达到显示、炫耀武力,争霸一方,抢占地盘的目的,客观上纠集众人、结伙殴打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另一方,不论对方人数的多寡,均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积极参加者均应构成聚众斗殴罪。
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司法机关也对聚众斗殴一方人员数量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认为“…聚众斗殴‟系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双方各纠集3人以上进行殴斗,或单方纠集3人以上殴打他人的行为。
”江苏省司法机关2000年《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也认为,“对斗殴双方均有聚众斗殴故意的,只要一方达到3人以上的,对双方均应认定聚众斗殴。
但对没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一方,不应认定聚众斗殴。
”江苏省2002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延续了这一规定,“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3人以上,一方不到3人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罪条文规定及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条文规定及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条文规定及司法解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刑法条文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对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聚众斗殴罪的具体认定:(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
“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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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相关规定:(一)聚众斗殴的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其余人则不为罪。
(二)聚众斗殴致人、的,对直接行为人及,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处罚。
构成条件(一)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
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
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二)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只有聚众斗殴的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
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2]认定界限(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罪(包括轻伤、重伤)、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二)聚众斗殴罪与的界限1、犯罪的、目的不同。
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
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三)聚众斗殴罪与、的界限"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定罪处罚。
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一、的认定(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区别开来。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
“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五)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共同伤害和共同杀人的界限,对于一方有明显的伤害或杀人故意的,直接以或故意杀人处理。
(六)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二、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人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视情节而定。
(二)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
(三)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首要分子;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三、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一)关于“多次聚众斗殴的”认定1、多次聚众斗殴是指实施聚众斗殴三次以上。
2、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短暂中断后,针对同一对象又继续斗殴的,应认定为一次。
(二)关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认定“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指双方参加斗殴的人数达十人以上,并且斗殴场所涉及多处,或者斗殴持续时间较长,或者斗殴手段凶残,或者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
(三)关于“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坏,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
(四)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1、“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
2、“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
3、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
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4、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5、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四、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定罪(一)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两个的具体犯罪构成来认定,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定罪。
(二)聚众斗殴中,行为人对杀人和伤害后果均有预见,并持放任态度的,则可以结果定罪。
(三)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是发生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聚众斗殴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又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实施行为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应以聚众斗殴罪与或。
五、聚众斗殴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确定(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
(二)聚众斗殴中,对于积极参加者作用差别明显,能够分清积极参加者的主、次作用的,应当对积极参加者确定主、从犯及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
(三)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虽然要求其他积极参加者不能造成他人伤亡,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产生的,对首要分子仍应转化定罪。
(四)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犯罪过程中重伤、杀人故意不明显,但有概括故意的,其也要对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对首要分子应当转化定罪。
(五)聚众斗殴中,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纠集,而系参加者自愿、主动参与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首要分子明知又未阻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此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罪责。
(六)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其他积极参加者对被害人有共同加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支持的行为,对共同加害的其他积极参加者也一并转化定罪,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作用及原因力大小等情节,区别适用刑罚。
(七)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够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对共同加害人均转化定罪。
(八)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对首要分子应转化定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九)在一次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转化定罪,部分积极参加者没有转化定罪,而对首要分子进行转化定罪的,对首要分子不实行数罪并罚。
(十)在一次聚众斗殴中,同一行为人同时既致人重伤又致人死亡的,对行为人的转化定罪,采取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
六、聚众斗殴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一)聚众斗殴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受重伤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及死亡行为人的近亲属可以向聚众斗殴的对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行为人明显构成犯罪的除外。
(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