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2019年第10期(总第226期)财税探讨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吴晓燕(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贵州凯里556000)摘要: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本文结合税收法律规定,通过举例分别从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借款利息费用化的税会差异分析及处理进行研究。
关键词:借款利息支出;涉税处理一、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的涉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现举例说明如下:例题1,A企业为扩建厂房向B企业拆借资金1500万元,年利率10%,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9%。
厂房扩建工程于12个月后完工。
会计上应计入厂房扩建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10%=150(万元),在会计处理上,先将借款费用15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完工时转入“固定资产”。
而在税法处理上计入厂房扩建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6.9%=103.5(万元)。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150-103.5=46.5(万元),需在影响损益的期间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在备查簿中登记两者之差46.5万元。
在资产使用期间,会计上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税收上按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对会计折旧额与计税折旧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例题2,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建造商品房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1500万元,年利率10%,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9%。
开发项目于12个月完工。
会计上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10%=150(万元),在会计处理上,先将借款费用100万元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然后分配计入“开发成本”;完工时转入“开发产品”。
在税收上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6.9%=103.5(万元)。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财税处理政策解析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财税处理政策解析作者:傅萍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6期向其他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是解决部分中小企业在面对融资难、贷款难问题的一条途径。
为了解决当前企业融资较难以及适应多种融资形式的发展,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这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进一步补充,针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扶持政策,企业融资的范围将得到拓宽,并将会有更多的企业通过向自然人借款来满足资金需求。
一、企业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其中,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向其他组织、个人借用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等。
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类型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是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二是金融企业的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
此时,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司和股东借款账务处理
公司和股东借款账务处理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账务处理是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公司的资金流动和股东的权益变动。
以下是一些关于公司和股东借款账务处理的建议:一、借款协议的签订首先,公司和股东之间应该签订明确的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关键条款。
这不仅有助于规范双方的行为,也有助于在出现问题时提供法律依据。
二、账务处理1. 会计科目设置:在会计系统中,应设置适当的会计科目来记录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
例如,可以设置“其他应付款”科目来记录公司向股东的借款,以及“其他应收款”科目来记录股东向公司的借款。
2. 记账处理:当公司向股东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当股东向公司借款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3. 利息处理:如果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利息,那么在每期计提利息时,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公司向股东借款)或“其他应收款”(股东向公司借款)科目。
4. 还款处理:当公司或股东偿还借款时,应借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三、税务处理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还可能涉及税务问题。
例如,如果股东向公司提供的借款被视为股息分配,那么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处理借款账务时,还需要关注相关的税务法规和政策。
四、风险控制为了避免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行为。
同时,公司还应该定期对借款账务进行审查和审计,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总之,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账务处理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还需要注意税务问题和风险控制方面的问题,以保障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专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专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一、概述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常会面临资金不足的情况,此时借款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办法。
借款所产生的费用需要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以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利润情况。
本文将详细介绍专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会计核算2.1 借款成本分类借款成本主要分为利息费用和手续费用两部分。
2.2 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利息费用是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金额,通常根据实际借款金额和年利率计算得出。
利息费用应按照借款期间进行摊销,以反映其对应的财务期间内所产生的费用。
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首先,在借款发生时,应将借款本金计入资金账户,并将借款利息计入利息费用账户。
2.其次,在每个会计期间末,根据借款期间和借款利率,计算本期应摊销的利息费用。
3.然后,将计算得出的利息费用计入利息费用账户,并将其同时计入财务费用账户。
4.最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借款本金计入长期负债类账户,将利息费用计入负债类账户。
2.3 手续费用的会计处理手续费用是企业在借款过程中支付的与借款相关的手续费用,例如银行手续费、担保费等。
手续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账户,并按照借款期间进行摊销。
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首先,将手续费用计入费用账户,并将其同时计入财务费用账户。
2.其次,在每个会计期间末,根据借款期间和具体情况,确定本期应摊销的手续费用。
3.然后,将计算得出的摊销金额计入手续费用账户,并将其同时计入财务费用账户。
4.最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将手续费用计入负债类账户。
三、会计确认3.1 利息费用的确认利息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进行确认。
确认时间应与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相一致,即按照借款期间进行确认,并已摊销的部分从利息费用账户中转入财务费用账户。
确认后,利息费用将计入当期利润表。
3.2 手续费用的确认手续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确认。
确认时间与手续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即按照借款期间进行确认,并已摊销的部分从手续费用账户中转入财务费用账户。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2011-8-29 9:6范增方【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长期以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缺少有效资产抵押或担保,从金融企业取得贷款十分困难。
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少企业还选择了向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非金融企业)借款。
关于企业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散布于多件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中,如果缺乏系统的综合理解,在会计涉税处理上就可能不够完善,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精神,一般情况下,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也包括浮动利息、加息、罚息),凭金融企业出具的利息单据,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利息支出,据实在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企业在资产购置、项目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允许据实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或者摊销形式逐渐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也有不得据实扣除的特殊情形,将在下文表述。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重点关注企业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主要把握税前扣除要凭合法有效凭证,即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借款利率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向关联方借款的,除符合凭证、利率的要求外,还要另行关注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关联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制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企业与借款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分为两种情况:向非关联方(非关联自然人和非关联企业、单位)借款;向关联方借款。
一、向非关联方借款利息的扣除(一)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的,允许扣除。
在实务中,把握好如下细节。
1、利率限制。
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税务师:借款费用、应付利息的核算
(三)借款费用的核算 1.借款费用的含义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包括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的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实际利息、费用(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1)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 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以及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带息债务所承担的利息等。
(2)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主要是指发行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发行债券中的折价或者溢价,其实质是对债券票面利息的调整(即将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为实际利率),属于借款费用的范畴。
2.借款费用的核算原则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此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具体要求 对于因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确认原则为:在资本化期间,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教师解读】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四)应付利息的核算 1.应付利息科目的设置 企业为核算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各类利息,如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应设置“应付利息”科目,并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2.应付利息的具体处理 (1)企业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时,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应付利息的金额 借: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利息 (2)企业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时,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 借: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利息(票面金额×票面利率)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倒挤) 【提示】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额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关于企业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中第八十七规定了对债资 比例的计算方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税法第四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 九的规定,企业来自关联方的债权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比例的 计算方法如下: 企业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融资之和/年度各 月平均权益性融资之和。
例
题
再例如: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拆借资金1000万元, 合同约定年利率15.3%,借款期限1年,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当地 金融企业一年期贷款实行的利率为12.69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1年期基准利率为7.47%,浮动利率为5.229%),2008年末甲企 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利息1000万元×15.3%=153万元,年终甲企业 支付给乙企业的借款利率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部分1000万元×(15.3%-12.699%)=26.01万元,不得在企业所 得税前列支,年终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债资比例超标准---不能提供 独立交易证明需纳税调整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第九十四条规定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或同期资料不能证明其 关联债资比例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第九十条规定: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 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企业债资比例)
2、新税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 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梳理
3、新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 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借款费用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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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借款费用)时,可比照新会计准则的计算方法计算。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止时间(以开发产品为例)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
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
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 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 动已经开始。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如果企业已经购入土地,尚未进入实质性 开发阶段,其借款费用是否应当予以资本化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笔 者认为,获取土地是房地产购建活动的必要程序之一,属于“为使资产 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因此,如果 购入的土地已经明确用于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那么与开发产品相关的 借款费用就应当开始资本化。如果该土地的使用方向尚不明确,例如有 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土地仅仅是为了作为土地储备,那么“为使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应当视为 尚未开始,此时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待土地开发用途明确时, 才能将借款费用资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开发产品 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 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 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其他借款费用不予资本化。另外,购置、建造 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但如果中断是使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 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 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税务处理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税务处理在商业运营中,借款是许多企业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为了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有时我们会选择向金融机构借款。
然而,在借款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将介绍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借款费用的定义和概述借款费用是指在借款过程中产生的与借款相关的费用,如银行手续费、律师费、保险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是为了借款而产生的,为了确保借款正常进行,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的支付。
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在财务会计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资本化和费用化。
资本化指的是将费用纳入资产账户中,在未来的期间进行分摊,而费用化则是在当期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税务处理方法在中国,税务处理通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来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费用必须与借款直接相关:费用必须与借款直接相关,并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只有当费用与借款存在直接关联并且为借款产生的支出时,才能进行资本化处理。
2.费用必须具备现实性和必要性:费用必须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并且对于借款的正常进行具备必要性。
这意味着费用不得是虚构的或无关紧要的,而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并且与借款相关性强。
3.费用必须具备未来经济利益:费用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
这是资本化的重要条件之一,企业应能够合理地确定借款费用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并进行相应的资本化处理。
4.费用必须能够确认和计量:费用必须能够进行确认和计量,以便进行合理的资本化处理。
企业应能够准确地确定借款费用的金额,并将其纳入资产账户中,以便在未来的期间进行分摊。
基于以上条件,企业在处理借款费用时,应注意遵守相关法规和准则,并确保资本化处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免引发税务风险和纳税争议。
三、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实例分析以某企业向银行借款为例,该企业借款1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6%,借款期限为3年。
企业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及涉税风险【经验】
企业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及涉税风险全面营改增之后,企业间借款也是经常发生的,根据法释【2015】18号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符合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
近日经常有学员咨询,我们来梳理一下借款利息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如何缴税、如何开具发票等情况。
一、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二、税目及税率1、正常情况交税:企业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
2、特殊情况交税:如果企业间无偿借款,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第1种情况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特殊情况免税: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发票开具企业间发生对外借款时,贷款企业向借款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正确选择税收分类编码。
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子公司之间借款税务、财务处理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子公司之间借款税务、财务处理同一母公司控制下子公司之间借款税务、财务处理提问: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资金借款,签字借款合同并形成借款利息(基本按银行基准利率确认利息),想咨询下这种操作是否可行?利息费用是否要开发票?财务和税务怎么处理更适合?专家回复:1、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资金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形成借款利息(基本按银行基准利率确认利息),我们认为此项操作可行,理由是与税法的规定不冲突。
2、借出资金的一方收取利息时应当开具利息发票。
3、财务处理:支付利息的一方按借款费用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该资本化的资本化,该费用化的费用化。
税务处理:借出资金的一方收到利息,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借入资金的一方支付利息,该资本化的增加资产计税基础,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或在处置该项资产时税前扣除;该费用化的计入财务费用,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涉及到利息支出的扣税、跨境利息支付的税务合规等问题。
根据国家税收规定,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一般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费用,但同时要求符合税收合规的原则。
下面将结合案例分析介绍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
一、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向其关联企业借款100万元,在一年期限内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为10万元,国家规定同期贷款利率为5%。
根据规定,该企业可将利息支出作为税前扣除的费用,但是可以扣除的最大额度为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即15万元。
该企业可在利息支出中扣除的金额为10万元,超出部分则无法作为费用扣除。
二、关联企业间的税务合规企业在与关联企业发生借款关系时,要遵循税务合规的原则,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合法合规性。
对于跨境借款的情况下,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的资金流动规定。
在跨境公司间发生借款关系时,借款利息支付需要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和所处国家及地区的税务协定进行合规处理。
具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借款利息支付必须真实合理,符合市场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等。
2.需要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并确保合同真实有效,并与有关凭证一并备案。
3.借款利息支付需要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和支付。
4.需要遵守关于银行汇兑业务的管理规定,对跨境资金进行合法结汇和归还。
案例分析:公司A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向其关联企业B借款500万元。
根据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5%。
根据国家同期贷款利率为4%,该利率为公司A支付15万元利息。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公司A可以将所支付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的费用。
扣除的最大额度为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即12万元。
公司A所需支付的利息为15万元,其中可以扣除的金额为12万元,超出部分无法作为费用扣除。
在涉及到跨境利息支付时,公司A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资金流动管理规定。
公司A需确保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借款利息支付需要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和支付,同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结汇和归还。
[最新知识]企业之间借款账务处理
企业之间借款账务处理
企业之间借款账务处理,经常有小伙伴遇到这个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之间借款账务处理:
1、向金融机构的借款,通过”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核算。
单位之间的借款往来,计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贷给别的公司款项时借:其他应收款--XX单位贷:银行存款
3、收到贷款利息时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4、利息收入只涉及所得税。
如果你单位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利息收入应该与主营业务收入合并一起,计算缴纳所得税。
如果属于查账征收的,利息收入结转利润后,与利润总额一起计算缴纳所得税。
利息收入还要交纳营业税5%及其相关税费,并且利息票据还必须到当地地税去开具。
如果还不太明白的小编可以举个例子说明:
例如:如果有两个企业分别是A公司和B公司,那么是否允许这两家公司直接发生短期借钱行为,如果可以,那么该如何做会计分录,是否记录到短期借款,如果是从银行借期的我知道要计入短期借款,例如:我是A公司,我从B公司借入期限为4个月的借款5万元,我该如何记账。
(2)再如,我是A公司,我借给B公司2万元期限为四个月的借款,我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两个企业之间发生借款,会计分录:
1。
从B公司借入5万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 50000
2.借给B公司2万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B公司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以上是企业之间借款账务处理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其它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询我们我们老会计答疑,我们会尽力帮你解决问题!。
公司借款的财税问题。
公司借款的财税问题。
公司借款的财税问题。
一、企业向个人(含股东)借款财税处理的热点问题解析问题:企业向自然人融资借款,需要定期支付个人借款利息,请问是否需要取得利息发票?个人如何纳税?解析:1. 首先前提是支付利息时必须取得利息发票才能税前扣除;2. 再就是需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协议;3. 还有就是并非取得了发票就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只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才可以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4.对于出借人个人来讲,去税务大厅代开利息发票,缴纳增值税(1%增值税征收率,小规模征收率3%降至1%延期到2021年12月31号),无需缴纳印花税,另外需要交纳20%利息的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履行扣缴义务。
5.自然人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析:1.借款属于营改增后“金融服务”税目中的贷款服务;2.应该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中“(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判断是否视同销售从文件规定看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主体: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3.其他个人(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要视同销售。
提醒:1.企业若是向股东借款,由于属于关联关系,还要注意债资比2:1的限制规定。
也就是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而言,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不能越过两条红线:一是借款利率;二是关联债资比。
(所谓债资比,是指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税务处理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税务处理在商业活动中,借款常常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而借款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资本化,对于企业的税务处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讨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税务处理问题,并提供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借款费用的定义和分类借款费用是指为了获得借款而发生的和借款直接相关的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 手续费:包括银行放款手续费、担保费用等与借款手续直接相关的费用。
2. 利息和折扣: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和因提前偿还借款而支付的折扣。
3. 偿还债务的相关费用:如借款所产生的偿还本金所支付的费用。
二、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与税务处理问题在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与税务处理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争议:1. 资本化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费用、资产处置和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前提是该借款用于购置、建造或者生产固定资产,并按照规定的资本化标准进行核算和确认。
2. 资本化的计算方法:针对上述条件,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方法包括前期借款费用资本化和后期借款费用资本化。
前期借款费用资本化是指在资产建设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后期借款费用资本化是指建成投产后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3. 费用分摊的方式:根据借款费用的发生时间和相关的利息支出,借款费用可以按比例分摊到各个项目的成本中。
分摊比例的确定应符合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并结合借款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税务处理解决方案为了避免税务风险和合规性问题,企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方面应注意以下解决方案:1. 税务确认:企业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情况,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申请。
2. 费用支出的记录和归档:企业应对借款费用的发生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包括借款合同、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部门的审查和核实。
3. 费用分摊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企业在费用分摊时应确保采用合理的比例计算方法,并将相关的利息支出与借款费用相匹配,避免出现任何不合理的费用分摊情况。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长期负债及借款费用的财税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长期负债及借款费用的财税处理一、应付债券1.一般公司债券(1)企业发行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科目,存在差额的,还应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研发支出”、“财务费用” 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应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核算。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按其权益成份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注意: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负债成分与权益成分,如涉及交易费用也要在负债成分与权益成分中分拆3.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企业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企业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建议文档资料
披露要求: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政策选择 等进行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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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企业应披露借款费用的种类、金额、增减变动情况等信息,以及 借款费用对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的影响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披露时间: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及时披露借款费用,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 确性
会计处理的原则与规定
真实性原则:借 款费用必须真实 发生,不得虚构 或提前确认
配比原则:借款 费用应当与相关 资产或收益相配 比,分摊计入各 期成本或损益
一致性原则:借 款费用的会计处 理方法应当保持 一致,不得随意 变更
规范性原则:借 款费用的会计处 理应当符合国家 统一的会计准则 和制度的规定, 不得违反相关法 规和制度
借款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确认:借款费用 应当在同时满足 资产支出已经发 生、借款费用已 经发生以及为使 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或者可销售 状态所必要的购 建或者生产活动 已经开始时,开 始确认借款费用。
计量:借款费用 应当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采用实 际利率法、一次 还本付息法、分 期偿还法、摊余 成本法等方法进 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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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汇报人:XX
汇报时间:20XX/01/01
目录
01.
添加标题
02.
企业借款费用的 会计处理
03.
企业借款费用的 税务处理
04.
企业借款费用会 计处理与税务处 理的差异与协调
05.
风险防范措施:如何采取有 效措施防范税务处理风险, 如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等
企业借款费用的财税处理
根 据 上 述 文 件 规 定 , 一 般 企 业 ( 金 对 非
企 业 如 果 能够 按 照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融 企 业 ) 说 , 事 资 金 拆 借 ( 于 金 融 业 来 从 属
银 行 规 定 的基 准利 率 和 浮 动 利率 。 浮 动 的有 关 规 定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明 相关 交易 务 ) 不 能自开 利 息 发票 , 向税 务 机 构申请 利息 并证 还 要
葛长银
中 国 农 业 大 学 经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企 业 实 际发 生 的 的, 当在 发 生 时根 据 其 发生 额 予 以资 本 化 , 入 符 合 “ 应 计
济管 理 学院 副 教授 中 工国 际上 市 公 司独 立董 事 ,实 战派 财税 专 家 ; 主张 “ 用大 禹 洽水 的 方
三 企业向个 人借 款 的财 税 处 理
在 企 业 实 务 中, 些 企 业 尤 其 是 中小 企 一
定 可使 用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的 固定 资 产 、 资 规 定 的 利息 收 入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企 业 业 向个 人 借 款 的 现 象 也 比较 常 见 。 中涉 及 投 其 性 房 地 产 和存 货 等资 产 。 施 条 例 第 三 十七 所 得 税 。 实 条 第 二 款 明确 : 业 在生 产经 营活 动中发生 的 企 税 法 为 企 业 之 间的 资 金 拆 借 进 行 了界
的财 税问题 也 必 须 正 确处 理 , 不然 , 会 潜 伏 就
一
定 的财 税 风 险。
合 理 的不 需 要 资 本 化 的借 款 费 用, 扣 除。 定 , 标 准 之 内, 生 的利息 支 出准 予 扣除。 准予 在 发 ” 但“ 业 为购 置 、 造 固定 资 产、 企 建 无形 资产 和经
财务管理-借款费用
06
借款费用的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
01
02
03
识别借款费用风险
通过收集和分析财务数据, 识别借款费用中存在的潜 在风险,如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等。
确定风险因素
确定影响借款费用的主要 风险因素,如市场环境、 政策法规、企业自身经营 状况等。
制定风险清单
将识别的风险因素整理成 清单,以便进行后续的风 险评估和应对。
资本化处理
资本化处理是指将借款费用计入资产 成本,而不是作为期间费用处理。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优点是可以更准确 地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和企业的经营 成果。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通常包括:资 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 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缺点是可能导致企 业通过调整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来 调节利润。
外币借款汇兑差额
企业因外币借款而产生的由于 汇率变动导致的汇兑差额。
02
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确认
确认原则
借款费用应在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 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 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时,开始确认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分类
借款费用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是为购建或者 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一般借款则 是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的短期借款。
计量
计量方法
借款费用的计量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为 基础,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资本化条件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财务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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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伟达实业公司 李会计
答:一、借款费用的内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所谓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反映的是企业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各项目的具体含义如下:
1.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向其他组织、个人借用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利息是使用资金的代价,是借款费用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以及为构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带息债务应当承担的利息等。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是指每一会计期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予以确认的利息费用,不应包括在会计期间之前和之后发生的利息费用。例如,某公司于2002年1月1日借入5年期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6%,尽管公司在5年内该借款将需支付利息费用300万元,但在200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利息费用应为60万元,不包括以后会计期间将要负担的利息240万元。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该条作为新税法新增的原则性规定,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予以分期扣除或者摊销。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有些是用于一些长期资产的构建等,其经济利益并不能得到立即实现,而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或者体现在其他一些需要长期才能回收利益的企业资产中,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收入与支出相配比原则,对于这部分借款费用是不能予以在发生时全额直接扣除,而应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予以分期扣除或者摊销。所以,本条第二款对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作了列举,并明确规定其应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只能分期扣除或者摊销。ﻫ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借款费用的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的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本条第二款对此作了细微的调整,即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限定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可预定销售状态的存货,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已经包括了投资性房地产,而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类似,其价值的实现也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其有关支出或者费用也应予以分期摊销,该条也将其纳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所以,该条规定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是限于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而且此类费用必须限于这些资产的构建期间。在这些资产构建后,或者存货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后而发生的所谓借款费用,是不允许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是应根据其他有关规定作相应税务处理。
【案例说明】深圳伟达实业公司2013年1月1日折价发行债券,债券面值为5000万元,发行价为4000万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6%,同期市场利率为8%,则债券折价金额为1000万元。
【专家解析】深圳伟达实业公司采用直线法摊销折价,则在2013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只有当年应计利息300万元(5000×6%)和当年摊销的折价200万元〔(5000-4000)÷5〕,确认为当年的借款费用(两项合计为5000万元),未摊销的折价则不能作为借款费用,仍应作为应付债券的抵减项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借款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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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深圳伟达实业公司2013年1月1日折价发行债券,债券面值为5000万元,发行价为4000万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6%,同期市场利率为8%,则债券折价金额为1000万元。请问,我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3.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等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因安排借款而发生的,也属于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是借款费用的构成部分。
4.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由于汇率并不是固定的,二是根据各国经济发展情况、市场需求等因素,不停的波动,所以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对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影响金额。由于汇率的变化往往和利率的变化相联动,它是企业外币借款所需承担的风险,因此,因外币借款相关汇率变化所导致的汇兑差额,属于借款费用的有机组成部分。ﻫ 二、关于借款费用的税法规定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予以扣除。
2.因借款而发生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溢价主要是指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折价或溢价。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实质上是对借款利息的调整(即将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为实际利率),因而构成了借款费用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在借款的存续期间对折价或溢价进行分期摊销。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费用应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直接关系。如果某纳税难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全部可直接扣除。但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