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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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奋战150天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坚决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经济和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统一认识,发动群众,严肃执法、采取有效措施,对经开区各街路、社区、村镇的各类违法建筑进行监察、管理,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加强市容环境建设,美化、亮化人居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我区市容环境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拆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经开区拆除违法建设专项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吴德金、张焕秋
副指挥:王大鹏、曹臣
成员:规划局、行政执法局、建设发展局、国土资源分局、社会发展局、环保局、规划监察大队、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兴隆山镇政府、临河街道办事处、东方街道办事处、稳定工作办公室、新闻信息中心。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规划局。办公室主任:刘波,全面负责拆除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指挥、协调、督导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的相关要求,凡在我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破坏市容卫生环境、影响居民生活、危害公共安全、侵占公共用地的各类违法建设均为拆除整治范围,具体包括:
1、区内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两侧擅自改建、扩建的违法建筑;
2、占用城市广场、绿地、交通设施、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的违法建筑;
3、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的楼体外扩建的违法建筑;
4、居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和占用消防通道等有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
5、城市重点工程、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6、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抢建、搭建的违法建筑;
7、违法占用、使用土地,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擅自拆改、扩建的违法建筑。
(二)按照市政府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总指挥部的要求,辖区内的废弃烟囱拆除工作列入拆违专项行动中。由区环保局负责废弃烟囱的调查、摸底工作,并报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除。
四、工作目标
以“建设绿色经开、消除安全隐患、美化辖区环境”为总体目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拓展城市空间,依法拆除违法建设,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根本上改善城乡环境,提升建设管理水平。
五、整治标准
违法建筑拆除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及时铺装街路、绿化、美化环境。
六、职责分工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负责部门要服从组织领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步骤、有计划的完成工作。
1、规划局(规划监察大队)负责在全区范围内对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调度、指挥和督导,指导两街一镇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并建立违建档案,做好数据统计
工作。制度集中拆除违法建筑行动计划,并责任向市规划局进行拆除情况和相关数据的上报工作。
2、东方街道办事处、临河街道办事处、兴隆山政府及所辖社区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调查、取证工作,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张贴《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做好违建业主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做好拆后管理工作,防止拆后重建问题的发生。
3、住房保障中心结合《小区改造提升方案》负责小区内违法建筑的调查、取证工作,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制定小区违法建筑拆除方案。
4、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违法建筑的认定工作。
5、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预案及拆除工作,同时做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6、建设发展局负责协调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对违法建筑采取措施,停止水、电、气的供应。并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恢复绿化、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7、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安全保障工作,切实维持拆违现场秩序,并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8、区消防大队负责配备消防车辆,同步跟进拆违现场。负责对房顶、火源等危险对峙情况的应急处理。
9、社会发展局负责做好拆违现场发生的伤、病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工作及拆违后续应急处理工作。
10、稳定工作办公室负责现场群众信访接待及问题解答,做好拆除违法建筑期间群众的信访接待工作。
11、新闻信息中心负责行动当天的全程摄像、拍照工作,并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对此次行动进行全方位的正面宣传报道。
12、市容、建设、园林等部门负责违法建筑拆除后的现场清理、垃圾清运、环境方案设计和绿化、美化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