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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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
区建设的决定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文字号】长府发[1993]2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2.12.30
【实施日期】1992.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决定
(1992年12月30日长府发〔1993〕2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加速我市改革开放的步伐,实现经济跃上新台阶的目标,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为加快开发区建设,现作如下决定:
一、成立开发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决策和协调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开发区工作的职能部门,享有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制开发区总体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定开发区内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
(二)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开发区内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
(三)检查、监督、协调、管理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土地的统一征用和开发,以及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管理;
(五)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六)按照规定的权限管理开发区进出口业务,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协助办理出入境手续及其他有关事项;
(七)审核或审批外商在开发区内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发区内企业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以及兴办企业;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管委会根据开发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可设立相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组织市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设立土地、工商、公安、税务、财政、劳动、金融、邮电、法律、信息、人才交流与培训、生活等服务体系,为开发区提供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