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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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长府办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2日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位于哈尔滨都市圈和长吉都市圈交汇处,范围涵盖五常、双城、榆树、德惠、扶余、舒兰等县(市)区,总面积约2.8万平方公里,是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落实区域协调发展、实施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的重要载体。

为贯彻落实《哈长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依据《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吉林省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区域协调发展空间布局的意见》《长春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针对长春市辖区内的德惠、榆树两市,制定本实施方案,期限为2020—2025年。

一、发展目标抢抓国家政策机遇,围绕推进城市群建设重点工作,结合国家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一系列政策,积极融入哈长城市群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主动对接示范区整体规划,到2025年,与示范区内的其他县(市)区在交通、水利、信息等基础设施方面基本实现对接互联,基本消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主要壁垒,初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初步形成生态联防联治、产业分工协作、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一体化发展格局,促进形成东北地区开放合力,发展成为区域新的经济增长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长府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7日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推动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加快培育和催生市场主体,激发经济活力,做大经济总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贯彻长春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大力营造重商、亲商、安商、惠商、富商发展环境,不断壮大市场主体规模,提升市场主体质量和竞争力,为“六城联动”推进提供更加强大的支撑力和内生动力。

二、总体目标市场主体数量发展目标:未来3年,力争我市市场主体总量和企业总量以年均16%的速度增长,2022年底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50万户,3年后突破200万户。

力争每年实现“个转企”2400户,到2024年底实现“个转企”突破1.3万户。

市场主体质量发展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一批上市挂牌企业、增加一批成长入规企业、创建一批知名品牌企业,推动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枝繁叶茂”,形成量质双升发展格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金融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金融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金融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长府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金融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金融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长春市金融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加快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长春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

当前,以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新兴产业正在逐步成为支撑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加大金融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力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于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增强城市经济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加大金融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也是促进各金融机构进一步调整运营模式、培育优质客户和转变自身发展方式的重大机遇。

二、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建立、健全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和审计流程,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强企业财务管理能力,全面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为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重大工业项目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重大工业项目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重大工业项目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长府办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重大工业项目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长府办发〔2008〕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市”战略,推动工业大项目建设,实现“两个高速增长”的奋斗目标,现就如何整合现有资源,集聚各方智慧,抓好项目建设规划工作,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大工业项目选择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专家咨询、市场运作、政策支撑”的模式规划重大工业项目,为全市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项目储备。

(二)坚持重大工业项目规划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基础条件和资源配置能力,通过规划建设逐步实现产业升级、产品更新换代,发展壮大我市支柱、主导和重点产业。

(三)坚持重大工业项目规划与大企业、大集团的培育相结合,通过改制企业的战略重组,逐步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将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重大工业项目规划与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相结合,通过规划建设特色工业园区和重大工业项目,形成企业集聚、产业升级、行业发展,实现特色产业规模化。

(五)坚持重大工业项目规划与长东北开发开放先导区规划建设相结合,使重大工业项目成为该区域的重要产业支撑。

(六)坚持重大工业项目分类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提升项目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持续性。

二、重大工业项目规划的目标和重点(一)项目规划目标按照“抓好大项目、打造大产业、培育大企业、引进大客商、营造大环境”的要求,实施“三个一”项目规划工程。

到2012年力争谋划10个产值100亿元级重大工业项目;规划100个产值10亿元级产业支撑项目;规划10个产值100亿元级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长府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第三章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第四章打造多元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第五章构建综合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第六章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七章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第八章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第九章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和建设的法人企业、项目、园区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申请的资金和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部门受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适时兑现。

第二章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第四条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推进目标: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发挥技术创新投入主体作用。

推进措施:1.对全市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新增研发投入(不含政府投入部分)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长府办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3〕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适用范围及申报程序1.《若干意见》适用于本市各城区(含双阳区)、开发区。

2.《若干意见》支持在本市注册,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生产和经营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持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担保、咨询、培训、业务代理等服务的各类中介和服务机构。

3.《若干意见》重点支持列入《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的产业领域和产品。

4.《若干意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股权投资及优惠政策等方式支持。

支持资金在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涉及城区、开发区支持的,由城区、开发区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5.《若干意见》扶持政策申报程序(1)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工信局(或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各城区、开发区按文件精神组织申报。

经评审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报请市领导审批后,由财政局拨付给使用单位。

对其中重点专业园区、孵化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等,由市工信局(或科技局)推荐给市股权投资基金平台给予优先支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发[2011]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2.22【实施日期】2011.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精神,按照省委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现就我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抓住机遇,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的重大战略决策。

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认清竞争形势,把握历史机遇,抢占未来发展先机,对我省全面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省正处在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互支撑、相互融合、互动发展的关键节点。

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传统产业,催生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将有力促进“三化”融合发展,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

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创新为主要驱动力,辐射带动能力强。

把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和创新驱动战略贯穿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过程,促进要素集聚、结构优化、转变方式,将有力推动经济社会逐步走向良性循环、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道路。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长府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十次党代会、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市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制定如下意见: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建设和企业集聚发展。

鼓励高校院所、企业、战略投资者、开发区合作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

经认定,对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以下简称“专业园区”),通过市股权投资基金平台给予投资支持。

本地企业跨区迁入专业园区,经审核可不受区位限制,享受长春市存量工业企业进入开发区集聚发展的相关政策,企业上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及工业总产值统计指标以上一年为基数,基数部分可留在企业原所在地,增量部分归属专业园区所在地。

企业在专业园区申请工业用地,按所在地最优惠政策执行。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孵化基地建设。

对经认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专业孵化基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在限定租售对象和租售价格的前提下,按照工业用地性质及价格标准供应土地,允许专业孵化基地规划建设占地面积7%以内、建筑面积30%以内的配套服务设施;专业孵化基地经审批可分割转让。

对其中重点专业孵化基地给予连续3年贷款贴息支持,每年最高贴息500万元,还可通过市股权投资基金平台给予投资支持。

对专业孵化基地出租标准厂房、办公研发用房及配套服务设施发生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市级共享部分给予5年全额补助支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3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3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6日长春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要求,为实现我市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充足、价格基本稳定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统筹全市重要民生商品生产、供应、销售、储备等环节的保供工作,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制度,研究判断市场价格形势,适时提出市场价格调控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建立完善的重要民生商品供应体系及价格监测体系,市场调控能力得到保障,市场价格监管得到加强,重要商品供应充足、品种齐全、价格基本稳定。

二、工作任务(一)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调度全市保供稳价工作,根据市场供应、价格变动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做好市场保供稳价监测分析工作,对市场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第一时间预警,及时反应,妥善处置。

同时,做好自来水和燃气生产、气源供应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燃气市场供求与价格走势,提出市场价格调控的建议。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粮储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长春调查队、市建委、市水务集团、长春燃气股份公司、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二)市粮储局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行业指导,制定和落实地方粮油应急预案,贯彻落实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政策,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粮食市场供求与价格动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长府办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8日《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和建设的工业领域的法人企业、项目、园区等,经既定程序审核认定后,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一事一议”,需经长春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长春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申请的资金和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部门受理,分级审核,会商确认,适时兑现。

第二章着力提升工业规模实力第五条加大对大型企业和重点企业的培育力度,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须是列入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年度评选名单;2、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须是列入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的世界500强企业年度评选名单;3、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须经市统计局核定上年度工业产值。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5〕1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5〕1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深入落实工业和服务业“双拉动”战略,进一步增强服务业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一)扩大服务业资金规模。

根据市级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设立服务业重点领域支持专项,对新业态、新领域、高技术、高附加值、高集聚度、高辐射带动等“两新、四高”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项目(企业)和发展重要载体,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直接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和事后奖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多渠道筹措资金,筹备设立长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产业引导基金,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

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相应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二、进一步加大重点项目投资的政策支持(二)支持投资建设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

进一步完善全市城市商业综合体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对符合规划的申请项目,继续按照市政府原已出台的关于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申报程序和认定标准组织认定,重点支持不含商品住宅开发且建成营业后建设法人单位5年内自持物业产权比例达到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项目或具有填补区域空白作用的项目,通过审核认定的,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同时,对通过审核认定项目年度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建设法人单位投资奖励补助。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长府办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规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长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2011〕1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服务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发展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专项补助等支持方式。

其中,补助资金占年度资金总额的比重原则上不超过30%。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管理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评审和绩效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的确定,牵头组织项目(企业)申报、初审和评审,项目资金分配汇总,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监督项目启动和运行,组织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市商务局负责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组织服务外包企业专项补助的申报、初审,参与服务外包企业(项目)评审,监督服务外包企业(项目)运行,组织进行企业(项目)绩效评估。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的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的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机械工业管理【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5]16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1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加快振兴,切实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推动和促进全市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产业创新发展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产业创新发展、实施定向精准调控、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整合工业、科技、民营等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设立10亿元的长春市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股权债权投资、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

二、加快工业项目建设加大对创新驱动、重大补链、龙头产业、新兴产业、大众创业、特色园区、产业集群、淘汰落后产能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列入《长春市工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重点项目支持力度;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对调整工业结构具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由政府政策性投资平台采取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对当年竣工达产达效且工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重点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三、推动大企业稳增长集中要素资源,全力保障在稳增长中起关键作用的重点增量企业生产运行。

帮助一汽集团开拓市场,消化库存,实现产销平衡;支持一汽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对一汽轿车公司双燃料出租车给予节能减排补贴,对一汽大众公司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给予专项补贴。

帮助大成集团尽快恢复生产,推动大成集团与中粮集团等实现战略重组,在玉米竞购、搬迁改造等方面给予必要补助。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营造安全高效金融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营造安全高效金融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营造安全高效金融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长府办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营造安全高效金融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关于营造安全高效金融环境的若干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8日关于营造安全高效金融环境的若干举措为深化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安全高效金融环境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6号),结合我市实际,全力营造我市金融安全高效的生态环境,打好金融风险防范攻坚战,切实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深化金融改革,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制定本举措。

一、着力丰富金融业态,做大金融总量(一)推动地方金融供给。

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地方法人金融体系,增加多样、灵活、创新的金融供给。

在盘活存量的同时,除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招商外,把重点放在金融新业态招商,如产业基金、保理、融资租赁、互联网支付、市场化征信、资产管理、投资公司、中介机构等,丰富以中小(民营)法人金融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业态,争取壮大地方财源。

抢抓新一轮东北振兴政策,争取与省金融监管部门一起,为我市争取新的法人金融机构牌照。

(市金融办牵头负责,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市商务局、市合作交流办、市政数局、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二)推动金融产业集聚。

围绕长春都市圈,发挥现代服务业主体作用,通过科学规划、高标准建设、优质引进、合理补充等务实举措,着力推动金融主体的物理聚集和金融要素的功能集聚,形成聚集总部、对接先进、辐射周边、带动区域的金融集聚格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5•【字号】长府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决策和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围绕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四个一”目标,实施工业产业升级计划,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工业经济质量和效益,推进工业强市进程,实现工业经济的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1.按照工业产业升级计划纲要提出的目标,把先进制造业、光电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发展,打造工业经济新增长极。

先进制造业重点支持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和光机电一体化制造装备、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等领域发展。

光电信息重点支持新型平板显示、光伏组件、光通信器件、LED照明、汽车动力电池和电机及关键车用控制、传感、执行电子器件、嵌入式软件等领域发展,支持关键技术及器件研发和产业化。

生物医药重点支持生物化工、生物能源、生物医疗、生物药等领域发展。

支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生物基高分子新材料、生物基绿色化学品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新能源重点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源利用的核心装备及关键器件、智能电网设备及关键组件等领域发展。

新材料重点支持发光材料、稀土轻(镁铝)合金、高分子有机材料、新型建筑材料等领域发展。

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业经济上水平增效益2.鼓励企业在混合动力或纯电动汽车整车领域实施项目建设、新产品开发,对产能在2000辆以上,达产后年产值在15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加快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加快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
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3]10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0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关于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加快发展,使其成为我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引擎,真正担负起打造世界级长春轨道客车产业基地的重要使命,结合我市实际和发展需求,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从2013年起五年内,以开发区上年实际上划的市级共享收入为基数,超出部分全额返还。

市财政税收返还资金,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贷款贴息、融资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

第二条开发区项目用地国有土地出让收益金市级留用部分,扣除提留的各项资金(基金)全部返还给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

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

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导向名目二○一三年五月前言为深进贯彻D的“十八大〞以及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围绕打造幸福长春的主题,进一步实施好“三动战略〞,大力培育和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从整体上提升我市工业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开展能力,市工信局和市科技局联合组织编制了?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导向名目?〔以下简称?名目?〕。

名目?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长春市?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的假设干意见?的精神,按照?长春市工业经济“十二五〞转型升级开展纲要?和?长春市加快工业开展五年〔2021—2021〕?要求,参考国家工信部?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导名目?和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效劳指导名目?,结合我市开展实际,从投资促开展的角度,明确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名目?共分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生物和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环保6个重点产业,包含了24个重点方向,确定了114个开展重点。

名目?是推进全市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指导,是全市开发区、各县〔市〕区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工程库、编制公布年度重点工业工程导向方案、开展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做好承上启下、加强与国家沟通对接工作的重要支撑,是企业进一步了解政府支持方向和重点、引导民间投资方向、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的有效渠道。

?名目?旨在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不断促进开展要素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歪、集中、凝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优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进而加快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开展,推动长春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开展。

名目一、先进装备制造 (1)〔一〕航空装备 (1)〔二〕卫星及应用 (1)〔三〕轨道交通装备 (2)〔四〕新能源汽车 (4)〔五〕智能装备 (5)二、光电信息 (7)〔一〕电子核心根底产业 (7)〔二〕汽车电子 (11)〔三〕软件 (13)〔四〕信息网络 (14)三、生物和医药 (16)〔一〕生物制造 (16)〔二〕生物医药 (18)〔三〕医疗器械 (20)〔四〕生物农业 (21)四、新能源产业 (23)〔一〕风能产业 (23)〔二〕太阳能产业 (24)〔三〕生物质能 (25)〔四〕智能电网 (26)五、新材料产业 (28)〔一〕新型功能材料 (28)〔二〕先进结构材料 (30)〔三〕高性能复合材料 (31)〔四〕前沿材料 (32)六、节能环保产业 (33)〔一〕高效节能 (33)〔二〕先进环保 (35)〔三〕资源循环利用 (37)七、汽车产业、农产品加工业、轨道客车、文化产业一、先进装备制造〔一〕航空装备1.民用飞机新型通用飞机、新型直升机、无人驾驶飞机等飞行器整机及其要害零部件、专用装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长府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21日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三章机构职责第四章投资运营第五章激励和容错机制第六章风险控制与管理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长春现代化都市圈,打造“三强市、三中心”,推进“六城联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长春市汽车产业集群和高端装备、光电信息、生物医药、农产品加工、能源、文旅等产业集群,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长兴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兴基金,是指由长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四条长兴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市级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其他政府性资金、长兴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长兴基金规模可根据我市产业引导的需求、市场容量及财力情况确定,逐年分期到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计划【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3]26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24【实施日期】2013.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3〕3号),加快推进我市服务业,特别是“两新四高”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的认定(一)申报条件1.符合长府办发〔2011〕28号文件对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认定的相关标准要求和建设条件。

2.对不含商品住宅开发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以及投资主体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服务业100强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优先认定。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并填写《长春市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认定申请表》,依据长府办发〔2011〕28号文件所确定的项目标准,向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确认标准和本区项目规划布局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开发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定期提报市政府研究认定。

对通过市政府认定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确认函,所认定的项目按核准制程序办理项目各项前期手续,市直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根据长府办发〔2011〕28号文件精神,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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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技术企业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3]23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12
【实施日期】2013.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
细则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3〕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适用范围及申报程序
1.《若干意见》适用于本市各城区(含双阳区)、开发区。

2.《若干意见》支持在本市注册,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生产和经营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持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担保、咨询、培训、业务代理等服务的各类中介和服务机构。

3.《若干意见》重点支持列入《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的产业领域和产品。

4.《若干意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股权投资及优惠政策等方式支持。

支持资金在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涉及城区、开发区支持的,由城区、开发区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5.《若干意见》扶持政策申报程序
(1)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工信局(或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各城区、开发区按文件精神组织申报。

经评审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报请市领导审批后,由财政局拨付给使用单位。

对其中重点专业园区、孵化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等,由市工信局(或科技局)推荐给市股权投资基金平台给予优先支持。

(2)申请《若干意见》优惠政策支持项目,经各城区、开发区初审后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3)申请《若干意见》奖励支持项目,由各城区、开发区初审后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领导批准实施。

(4)申请股权投资支持项目,由各城区、开发区组织上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推荐给市股权投资基金平台组织实施。

二、资金支持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重点专业孵化基地项目
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核准)、产业一致性达到70%以上、与所在区主管部门签署限租限售对象和租售价格协议、工业强市领导小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孵化基地,可申报《若干意见》第二条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入孵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申报租金补助支持。

2.重点技术创新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列入年度市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和市工业投资项目信息库的项目,可申报《若干意见》第四条中的贴息或补助政策支持。

3.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行业领军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投资建设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可以申报《若干意见》第八条中的贷款贴息政策支持。

(二)申报材料
详见市工信局(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的申报文件。

三、优惠政策申报
(一)搬迁企业财税和统计指标分成政策申报
1.申报条件
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工业强市领导小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
区所在开发区,可申报《若干意见》第一条中入驻企业的分成政策。

2.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惠政策审批表、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认定表。

(3)新入驻企业名单及企业上一年度产值和税收证明材料。

(二)专业园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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