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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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树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党支部的集体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做到重大问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学校做出的重大发展规划、签订的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
一、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讨论决定教育教学各项政策,规定在全校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和步骤、措施。
2、讨论决定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和检查落实。
3、讨论确定学校内部机构的成立、撤销、合并事项以及人
事变动等重大问题。
4、讨论确定教师聘用、任免、晋升和职称评定的方案。
5、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的方案。
6、研究决定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重大问题。
7、研究解决教职员工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学校成立由教职工代表、学校领导、工会主席等组成的重大决策领导小组。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先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三、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校务会议对学校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1. 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2. 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3. 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4. 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决策。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校长和党组织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5. 按需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内容,校务会提出方案,交教代会商议通过后执行。
6. 校长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组织教工积极参与。
7. 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校务会议决定后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8、法律咨询:校务会的重大决策在其正式公布前,必须向司法所咨询决策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