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国内法规介绍
船舶管理3.国内法规
(1)同3000GT及以上船舶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 免二副
未满500GT
船长1人 值班驾驶员2人 水手3人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减免 水手1人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 免值班驾驶员1人
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都要求) 制定《值班规则》的目的 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 防止船员疲劳操作 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制定《值班规则》的法律依据 《值班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STCW78/95公约、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的 要求制定的。
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最低安全配员(都要求) 自1998.05.01起施行, 目的是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 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适用范围: 所有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200总吨或750kW以上航行中国国内沿海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50总吨或36.8kW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和监督检查的规定也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 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应持有船旗国政府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舶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国际公约
船艺教研室
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
3.1海上交通安全法(新的正在修订之中) 适用的水域:我国沿海水域。“沿海水域”是指我国 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 域。 适用对象:在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 、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没有 代理人)。“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 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 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而以渔业为主渔 港水域内,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船舶是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承载着大量的人和物,因此船舶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探讨其对航海安全的重要性。
一、航海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发展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当时的人们通过制定基本的海上行为规则,以确保船只的安全。
随着船舶建设和船舶使用的不断发展,各国开始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船舶的安全管理。
现代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发展主要可分为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
二、国际层面的航海法律法规国际海事组织(IMO)是全球航海领域最高权威的国际组织,负责制定和推动航海安全的国际标准。
IMO颁布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准则对船舶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中最著名的公约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船舶的安全建造、装备和操作要求,旨在确保乘员和旅客的生命安全。
此外,IMO还制定了其他多项国际公约,涵盖了船舶的各个方面,如防火安全、污染防治和应急救援等。
三、国内层面的航海法律法规各国根据自身的法律制度和国情制定适应国内情况的航海法律法规。
以中国为例,中国海事局是负责制定和管理船舶安全规则的主管部门。
中国的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和《船舶安全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设备的要求和事故调查等内容,以确保船舶在中国领域的安全运营。
四、航海法律法规对航海安全的重要性航海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航海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航海法律法规规定了船舶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为船舶持有人和船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利于规范船舶的运营行为,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航海法律法规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各主体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船舶安全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航海法律法规还有助于加强国际合作,提升全球航海安全水平,共同应对海上安全挑战。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危险品船、工程船、渔船等。
第三条内河船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责任到人;(三)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管理第五条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航行:(一)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二)依法取得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船员;(四)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性能良好;(五)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实施以下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加强船员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五)及时消除船舶安全隐患。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船员资格;(二)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船员应当接受以下安全管理:(一)参加船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二)遵守船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四)积极参加船舶安全活动,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管理第九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速航行;(二)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三)在危险水域、狭窄航道、浅滩、桥梁等水域航行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安全;(四)按照规定悬挂船舶信号;(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船舶管理国内法规介绍
中国海事局 船检管理处 地方船检局 中国船级社
检验类别
法定检验
船舶、设施和集装箱的检验 建造和营运中的检验 船用产品的检验
入级检验 公正检验
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 颁布的技术规范(法规),以及船旗国政府 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条 约),由主管机关下设的船舶检验机构或主 管机关委托、授权、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对 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的是 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的合格评定 活动。
配员的最低和最高要求
配员规则是船舶安全配员标准的最低要求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
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 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我国配员发展趋势
第一阶段:80年代初期,船舶配员从55人左右 减少到37人左右
第二阶段:90年代初期,船舶配员从37人减少 到28人,最低的只有23-24人
相关法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概念
船舶登记是船舶所有人为取得船舶所有权、 船舶国籍、悬挂国旗和航行权及其它权益, 并使这些权利、权益受到保护而依据有关规 定办理的法定手续
登记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
国际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通过 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1996年7月7日开始对我国生效
船员的,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
舶,未终止或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 得中国国籍
船舶标志
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5篇)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面引航工作。
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对引航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三)组织实施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引航工作科技水平,鼓励引航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引航安全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下列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船舶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船舶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船舶是国际贸易和人员交通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为了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船舶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船舶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
1. 国际海事组织(IMO)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是负责制定全球船舶安全标准的国际机构。
其下属的公约包括《国际海洋组织海洋公约》和《国际海洋组织安全公约》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船舶设计、建造、操作、维护和船员培训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2. SOLAS公约《国际海洋组织安全公约》(SOLAS公约)是船舶安全领域的核心公约。
该公约包括了一系列的规定,要求船舶必须满足一定的安全标准,如船舶结构的强度、消防系统、救生设备等。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安全证书,并定期接受船级社的检查。
3. ISM码国际安全管理规范(ISM码)是IMO为船舶安全制定的一项重要标准。
ISM码要求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安全和防范污染。
船舶必须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才能获得ISM码的证书。
4. STCW公约《船员培训、认证和值勤管理公约》(STCW公约)是为了确保船员在职责和技能方面具备一定标准而制定的。
该公约规定了船员的培训要求,包括船舶操作技能、紧急情况处置能力等。
船员必须持有符合STCW公约要求的证书才能从事相应工作。
5. MARPOL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海洋污染公约》(MARPOL公约)是为了防止和控制船舶引起的海洋污染而制定的。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在涉及废物排放和油污染防治方面的要求,包括海洋油污损害赔偿、油轮双壳设计等。
6. 国内船舶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除了国际公约之外,各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本国船舶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往往包括船舶登记、船员资质、船舶安全检查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船舶在本国水域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的落实对于保障船舶运营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
船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船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船舶行业作为海运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若出现违规行为,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本文旨在解读船舶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并对其影响和应对措施进行分析。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船舶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国家海运主管部门发布的一系列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规定了船舶管理、港口管理和海事执法等方面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根据该法,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船舶行业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且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相应法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则详细规定了港口管理的法律制度,包括港口设立、港口业务管理和港口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港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国家海运主管部门还发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包括《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用于规范船舶行业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管理。
违反这些法规将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影响船舶行业行政处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处罚可能导致船舶运营中断或受限。
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吊销、暂扣船舶证书等措施,限制船舶的运营和使用。
其次,行政处罚可能引起企业形象的受损。
一旦船舶企业或港口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将会对其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导致客户流失、业务受阻等问题。
再次,行政处罚将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
处罚可能伴随着罚款、赔偿等经济制裁,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最后,行政处罚可能导致企业失去相关资质或资质降级。
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企业被吊销相关资质,甚至被列入不良信用名单,影响今后的经营活动。
三、应对行政处罚的措施面对船舶行业行政处罚,企业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应对。
首先,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船舶维护、操作培训等方面的工作,确保船舶运营的合规性。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船、渔船、客船等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重点,科学技术为支撑,责任落实为核心。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政策:明确船舶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方针。
2. 安全目标: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
3. 安全责任:明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4. 安全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5. 安全培训: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6. 风险评估:定期对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7. 安全控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的设备、系统和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8.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委托合格的船级社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
第三章船舶设备和系统安全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
船舶的建造、改装和维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船舶设备和系统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时、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第四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船舶运营的特点和船员的工作要求,合理配置船员数量和岗位,确保船员充足和能力达标。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交通船舶的安全使用,维护船舶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交通船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交通船舶企事业单位、个体运输船主等。
第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国家对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船舶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加强交通船舶的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输安全隐患。
第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保障航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交通船舶的选船与备船第七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选择船舶时应当考虑船舶的注册情况、运输能力、安全设施等因素,确保船舶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购买船舶时应当选择注册船舶,不得购买非法注册的船舶。
第九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选择的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设施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备船数量和备用船舶的有效使用,确保船舶的运送任务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备船船体的结构强度、设备设施完好情况,确保备船的可靠性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备船的应急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备船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航行安全保障第十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航行前应当进行船舶的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航行规划要求,严格遵守航道、航速和航向,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航行途中的通信设备畅通无阻,确保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和发布必要的通知。
第十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航行需要提前做好燃料、水、粮食和医疗物资等的准备工作,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船舶海事法律介绍船舶行业的海事法律和法规
船舶海事法律介绍船舶行业的海事法律和法规船舶海事法律和法规,作为船舶行业运营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保障航海安全、维护船舶经营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船舶海事法律进行介绍。
一、船舶海事法律的意义船舶海事法律是为了规范船舶行业的运作,维护船舶安全、防范船舶事故、保障船员权益等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为船舶的注册、建造、营运等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为船舶行业的有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船舶行业的主要海事法律和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该法律规定了航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明确了国家对船舶行业的管理职责和权利,对船舶的航行、登记、保险、调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船舶行业的正常运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该法律规定了海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明确了海商法律地位和海商法律关系,为船舶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调整船舶租赁、海上保险等交易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律对海上交通安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船舶安全管理、航道通航安全、海事处置等方面,为确保航海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该法律规定了港口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港口运营的法律关系,包括港口的设置、经营、安全等方面,为船舶停靠港口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船舶海事法律的实施1. 船舶安全检查根据以上法律和法规,相关机构会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满足安全运营的要求,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进行整改。
2. 事故调查在船舶发生事故时,相关机构将会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事故调查有助于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3. 航海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根据船舶海事法律的要求,航海人员需要接受相应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这将确保船舶上有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提高船舶运营的安全性。
四、船舶海事法律的改进与发展船舶海事法律的改进与发展是与时俱进的过程。
随着船舶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跟进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第三章 船舶管理国内法规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5.救海难助
➢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 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 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没有所有人)
1.适用范围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的其它海域,并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水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污染的情况。 适用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 研究及其它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 响海域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并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域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构成犯罪的人员,应由司法机关其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规
我国在船舶对环境污染的保护及管理方面制定 的综合性或专门法律及行政法规主要有: 《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船舶污染管理条例》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其他有关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海洋石油工程 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法规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大气 污染管理法规。
2.主管机关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 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 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1)国家海事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港区水域 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 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 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 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船检查处理。船舶污 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 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船舶管理》教学课件—03船舶管理国内法规
交通安全法规
• 交通安全法律及行政法规
– 1990年1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依据《海上交通 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一部用以规范海上交通事 故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
•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 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 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海上交通安全法
• 主管机关
– 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 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原港务监 督)。
– 而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国家渔政渔港监 督管• 船舶和人员
– 船舶必须具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或船舶执照;
–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 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 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 合格船员;
–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 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海上交通安全法
• 船舶和人员
– 高级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 员、无线电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 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 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 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 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
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
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讲义
4.《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方法》共分六章, 二十四条,概括起来,主要表达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 以下三类船舶应当按照(ànzhào)本方法的规定参加强制保险: 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 所有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 所有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 《方法》不仅适用船舶,也适用相关的保险机构等。
动的可行性研究制度。 三是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管理制度。实现对船舶污染物接
收作业的闭环管理。 四是明确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管理要求。 五是明确了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管理要求。 六是明确了船舶拆解、打捞、修造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污染防治管理
要求。 七是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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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炸、船壳破损、严重横倾等严重海损事故导致的货油舱或
➢ 燃油舱的溢油。事故性排放还包括营救船舶、货物或人员生
➢ 命平安而进行的应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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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对海洋(hǎiyáng)的污染
➢非油污染
非油污染包括非油的有害液体、货物、生活污水、货舱舱底 水以及各种垃圾(lā jī)等造成的海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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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建设
环渤海港口 群
➢ 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 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 海5个港口群体,形成布局合 理、层次清楚、功能齐全、 优势互补的港口体系(tǐxì)
长三角港口 群
➢ 08年底,共有413个港口,3 万多个生产性码头泊位
➢ 具备靠泊装卸30万吨级散货 船、44万吨油轮、1万标准箱 集装箱船的能力
二、主管机关 《方法》中规定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方法的主
管机关,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本办 法。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使用管理1. 使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交通船舶的使用。
2. 使用要求2.1交通船舶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只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完好,并有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
2.2交通船舶使用安全事项,应在上岗前进行足够的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操作方法。
2.3在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各项操作规程执行,禁止逾越操作规程执行操作。
2.4交通船舶使用时间限制为每日6:00-22:00。
在特殊情况下,需申请相关部门批准。
2.5非专业人员不得依靠自己的技术和设备,对坐落于内河、港口和海岸线的交通船舶进行修理、加工和改装。
2.6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船舶使用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
3. 维护保养3.1交通船舶使用期间,必须对其进行周期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和正常运行。
3.2交通船舶的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业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并通过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验证。
3.3交通船舶在不使用的时候,必须进行妥善停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倾倒等安全措施。
4. 事故应急4.1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和有关保险机构进行理赔。
4.2交通船舶事故调查处理,应该做到公正、透明,在尊重事实、保障权益的基础上,及时通报相关业务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善后工作。
三、罚则3.1对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船舶使用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禁止使用、撤销证书等处理。
对掩盖、阻碍调查的严重违法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3.2不遵守本规定的交通船舶使用人员,给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赔偿经济损失。
四、附则本规定解释权归相关业务单位所有,如有需要修改、调整,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船舶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船舶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船舶安全一直是航海领域中的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船舶运行的安全与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船舶安全法律法规,并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船舶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的具体内容。
一、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船舶安全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通过全球海事行业的标准和规范。
其中,国际海上人员培训、证书和值班表公约(STCW公约)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公约。
它规定了船员必须获得的培训和认证要求,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以应对紧急情况和船舶日常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二、国家船舶安全监管法规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船舶安全监管法规,以保障本国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比如,我国颁布的《船员证书管理规定》和《海上搜救和船舶遇险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规详细规定了船舶安全的管理要求,包括船舶设备的检验检测、船员安全培训、航行规范等。
三、船舶安全管理体系(ISM Code)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船东和船舶管理公司建立和实施的一套管理措施,目的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行和预防环境污染。
ISM Code通过制定工作流程、责任分工和风险评估等,推动船舶安全文化的建立和持续改进。
所有适用IMO公约的船舶和船舶管理公司都必须通过国际海事组织认可的组织进行ISM认证。
四、船舶安全设备法规船舶安全设备法规主要规定了船舶必须携带的各类安全设备,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援和自救措施。
这些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浮力衣、救生圈、火灾报警系统、消防器材等。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船舶必须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和维护这些安全设备。
五、海事事故调查与处理法规海事事故调查与处理法规旨在对船舶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与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些法规要求成立海事调查机构,对船舶事故进行独立调查;要求船舶所有人和船长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船舶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船舶安全管理人员是指负责船舶安全管理和维护的船舶公司人员,包括船舶公司的管理层、船舶经理和船长等。
7.第三章船舶管理国内法规4、5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1.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 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2.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 正常值班;
4.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 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 故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船员的遣返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 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 斤行李的运输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2.船员管理专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船舶管理国内法规
4.20.1 船员条例 4.20.1.1 船员注册与任职资格 4.20.1.2 船员职责 4.20.1.3 船员职业保障 4.20.1.4 船员教育培训与船员服务
第四节 船员管理法规
一、船员管理法规体系 1.出入国境管理法规 海关 卫生检疫 边防
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
(1)海关对船员的管理
根据我国《海关法》,进出境船舶的人员携带的 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2)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船员的管理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4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导言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运输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保障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就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作一详细介绍。
一、船舶出海前的准备工作1. 船舶登记和审查:所有准备出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完成船舶登记手续,并接受相关机构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船舶的适航性,船员的资质和训练情况,船舶的安全设备等。
2. 船舶检验和维护: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各项设备符合要求。
特别是船舶的动力系统,船舶航行控制系统和通讯设备必须经过仔细检查。
3. 船员培训和训练:船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训练,包括船舶安全操作知识,紧急情况应对措施等。
并且船员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执照和证书。
4. 船舶物资的准备: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携带航行所需的物资,包括足够的燃油,淡水,食品等。
并且对于危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
5. 航行计划的制定:船舶在出海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航线选择,预计航行时间,天气条件的考虑等。
船舶还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交航行计划并接受审查。
二、船舶出海航行中的安全管理1. 船舶运行监控:船舶出海后必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并进行实时监控。
船舶的动力系统,航行控制系统和通讯设备必须正常工作,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和处理。
2. 驾驶员的技术监控:船舶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能够熟练掌握船舶的操纵技术。
执照和证书必须符合要求,并且驾驶员必须接受定期检查和培训。
3. 航行安全设备的使用:船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航行安全设备,包括航行灯光,声音信号,雷达,GPS等。
并且这些设备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定期检查和维护。
4. 天气条件的监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天气条件,尤其是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航行。
必要时船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如减速航行,改变航线或者停靠港口等。
国内海运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我国海运船舶的管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提高船舶运输效率,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船舶登记与国籍1.船舶登记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国籍船舶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船舶国籍证书由船舶登记机关颁发。
三、船舶检验与船舶证书1.船舶检验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船舶证书船舶所有者应当持有船舶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等。
四、船舶配员与管理1.船舶配员船舶所有者应当根据船舶类型、航线、载货量等因素,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配员。
船舶配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操作技能和知识。
2.船舶管理船舶所有者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包括船舶运行、维护、保养、安全等方面。
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五、船舶安全与防污染1.船舶安全船舶所有者应当确保船舶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设备、船舶配员、航行操作等方面。
船舶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法规,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2.船舶防污染船舶所有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船舶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船舶防污染法规,确保船舶排放达标。
六、船舶检验与监督检查1.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
2.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依法予以查处。
七、船舶事故处理与赔偿1.船舶事故处理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处理船舶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等。
2.船舶赔偿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承担船舶事故赔偿责任,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
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船舶运行、维护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的行为,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些法规是船舶所有人、船员以及港口等单位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就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船舶安全管理法规的体系结构船舶安全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国际法律、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等部分。
国际法律主要包括《国际海事公约》、《国际船员证书公约》、《国际船舶设备管理规范》等文件,这些法律文件由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具有全球适用性。
国家法律则是各国根据国情和实际情况对船舶安全管理制定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海事法》、《水运法》等;规章制度则是在国际和国家法律的基础上,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细化规定,以更好地指导实际操作。
二、船舶安全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1. 船员资质要求:根据相关法规,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证书,才能从事航行工作。
这些资质要求主要针对船长、轮机长、航行员等职务,确保船员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经验,保障航行安全。
2. 船舶装备要求:船舶必须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航行设备、紧急救生设备等,以确保船舶在恶劣天气和紧急情况下有能力应对。
装备要求主要包括通信设备、导航设备、消防设备等方面的规定。
3. 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船舶所有人必须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运行安全和船员健康。
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包括船舶维护、航行计划、安全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4. 污染防治要求:根据法规规定,船舶必须遵守相关的环保法规,防止污染海洋和港口水域。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船舶废水处理、垃圾处理、油污防护等方面的内容。
5. 应急响应要求:在遇到事故和紧急情况时,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应急响应,保障船员生命安全和船舶财产安全。
应急响应要求包括船舶漏油事件处理、紧急撤离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三、船舶安全管理法规的执行和监督船舶安全管理法规是船舶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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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交通安全法规
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 (待修订) 行政法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海域搜寻救助条例
部门规章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6
船舶法规
行政法规: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待修订) 船舶登记条例 (待修订)
部门规章
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12
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4年1月1日施行 海事法规的龙头法
涵盖船舶登记,检验,船员管理,航行、停泊、作 业安全,航海保障,危险品管理,救捞,事故调查, 法律责任等诸多内容
主要特点
具有前瞻性 原则性规定 高度概括和精炼 具有科学性
13
适用范围和职责
适用范围
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 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
27
条例简介
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09号令发布 条例主要明确了检验机关的设立条件,检
验人员的资质要求,规范了船舶、设施、 集装箱法定检验的种类、范围和程序,规 定了法律责任和义务,制定了相关处罚依 据 条例共七章三十四条。分为总则、船舶检 验、设施检验、集装箱检验、检验管理、 罚则和附则。
船舶管理国内法规介绍
B类安检员培训班
1
第一章 概 述 第二章 法律介绍 第三章 法规介绍 第四章 部门规章介绍
2
第一章 概 述
3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 基本法律 一般性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
4
海事法律法规体系
水路交通安全法规 船舶法规 船员法规 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法规 海事综合法规
7
船员法规
行政法规:船员条例 行政规章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章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8
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法规
法律:
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行政法规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水域管理条例
9
海事综合法规
法律:
行政许可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规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10
讨论:
1、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处罚的依据?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否作为行政处 罚的依据?
11
第二章 法律 海上交通安全法(现行版本) 海上交通安全法(送审稿)
明确了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技术条件 规定了船舶、浮动设施经营人的行为规范 明确并加重了海事管理机构的责任 完善行政管理措施,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22
船舶登记条例
明确我国登记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 规定了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
权、光船租赁、船舶标志、公司旗变更及 注销各类登记的法律程序 明确了登记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了船舶登记机关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986年国务院批准施行 2002年国务院批准修订后的新条例,并于
2002年8月1日施行。 适用范围:
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 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该条例
21
修改主要内容
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船舶和浮动设施所 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了 船员的任职资格和要求
职责
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对沿海水域的交 通安全的指挥管理职责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 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军用船舶、设施,以及公安船舶的检查登记、人员 配备、进出港签证,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法 另行规定
14
船舶应遵守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 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23
适用范围
国家所有的船舶,包括:
国有企业的船舶 政府公务用船及事业法人的船舶 集体所有的船舶 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
有的船舶 合资企业所有的船舶 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24
我国实行严格登记制度
合资企业本国资本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 船员全部为中国籍船员,如确需雇用外国
当的担保 ➢ 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情况
17
修订情况
内容需要进一步拓展 监督执法职能转换 与其他行政法规的协调 法律救济原则的适用
18
讨论: 对“三无安全管理条例 船舶登记条例 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员条例
20
16
行政强制依据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 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主管机关 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 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 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 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
28
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的历史 船舶检验的机构设置
中国海事局 船检管理处 地方船检局 中国船级社
29
检验类别
法定检验
船舶、设施和集装箱的检验 建造和营运中的检验 船用产品的检验
入级检验 公正检验
30
籍船员的,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
船舶,未终止或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 得取得中国国籍
25
船舶标志
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26
相关法规介绍
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 登记证书 ,或船舶执照。
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 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九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 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 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15
开展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 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 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 效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