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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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厂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厂矿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矿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3. 规范厂矿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三、管理职责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

3. 员工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定,服从交通指挥。

四、交通安全规定1. 驾驶机动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必须取得相应驾驶证,并按规定参加年审。

2. 机动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得逆行、超车、超速、占用应急车道。

3. 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4. 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横过马路时应走斑马线,不得闯红灯、翻越护栏。

5. 严禁在厂矿区道路上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停放非机动车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6. 机动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停放时,应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2. 各部门应组织员工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交通安全防范能力。

3. 员工应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培训,掌握交通安全技能。

六、监督检查与奖惩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厂矿区交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 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扣分等处罚。

3. 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车辆安全管理,确保矿车辆安全运行,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矿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载重汽车、自卸汽车、矿用运输车、救护车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矿车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车辆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和完善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矿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矿车辆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 矿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矿车辆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矿车辆安全操作,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处理安全事故。

3. 矿车辆驾驶人员负责矿车辆的驾驶工作,严格遵守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矿车辆安全运行。

四、矿车辆安全管理内容1. 矿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矿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报废、改装、拼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矿车辆。

(2)矿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3)矿车辆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矿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 矿车辆安全教育培训(1)矿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参加矿车辆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矿车辆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

(2)矿车辆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矿车辆安全技术知识、驾驶操作技能、应急处置措施、交通安全法规等。

3. 矿车辆安全检查(1)矿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矿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矿车辆驾驶人员每日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理。

(3)矿车辆行驶过程中,如发现车辆故障,应立即停车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4. 矿车辆安全事故处理(1)发生矿车辆安全事故,应立即停车,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报告矿车辆安全管理部门。

(2)矿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矿区交通安全制度

矿区交通安全制度

矿区交通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区内各类车辆和人员的交通安全,提高矿区交通运输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区内所有车辆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等。

第三条矿区交通安全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矿区内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第四条矿区交通安全制度的管理者是矿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检查和整改矿区交通安全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的遵守者是矿区内所有车辆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矿区交通规则,服从管理机构的指挥,积极配合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矿区管理机构负责矿区交通安全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矿区内交通规则和标志标线,明确各类车辆和人员的通行规则;2. 定期组织交通安全培训,并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3. 组织交通安全检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4. 统筹协调矿区内各部门和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矿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人员,负责矿区交通安全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第三章交通规则和标志标线第八条矿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矿区内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交通规则和标志标线,明确各类车辆和人员的通行规则。

第九条矿区内应当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停车标志、优先通行标志、上坡和下坡路段标志等。

第十条禁止在矿区内随意更改或破坏交通标志标线,如有需要变更,必须经过矿区管理机构审批。

第四章交通安全培训和宣传第十一条矿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交通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矿区内各类车辆和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技巧、紧急救援知识等。

第十三条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包括发布交通安全公告、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举办交通安全讲座等。

第五章交通安全检查和督导第十四条矿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检查和督导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矿区安全生产,预防交通事故,保障矿区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区内所有车辆、驾驶员及行人。

第三条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责任到人”。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矿区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确保本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六条各岗位员工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自觉维护矿区交通安全秩序。

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2. 利用矿区广播、宣传栏等渠道,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3.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交通设施管理1. 矿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应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及时修复。

2. 道路施工、养护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车辆管理1. 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3. 特种车辆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操作资格。

4. 车辆不得超载、超速行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

第十条行人管理1.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马路时应走人行横道,遵守交通信号灯。

2. 行人不得翻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嬉戏、打闹。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1.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2. 事故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经过。

3.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矿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矿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矿区车辆安全管理,确保矿区交通安全,保障矿区生产、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

2. 责任分明,责任到人。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驾驶员、车辆使用人员的责任,确保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3. 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三、管理职责1. 矿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矿区车辆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矿区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矿区车辆的安全使用、维修保养、日常管理等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4. 驾驶员负责车辆驾驶过程中的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

四、车辆安全管理措施1. 车辆购置与报废(1)购置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备合法手续。

(2)车辆报废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2. 车辆维修保养(1)车辆维修保养应选择具备资质的维修单位,确保维修质量。

(2)车辆维修保养周期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定期进行保养。

3. 车辆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持证上岗。

(2)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4. 车辆出入管理(1)车辆出入矿区应办理相关手续,接受检查。

(2)禁止无证、无牌、报废、拼装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入矿区。

(3)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行驶、违法载人等行为。

5. 车辆安全检查(1)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2)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严禁带病行驶。

五、监督检查1. 矿区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驾驶员、车辆使用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不得隐瞒、阻挠。

六、奖惩1. 对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驶入矿区车辆管理制度

驶入矿区车辆管理制度

驶入矿区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驶入矿区车辆的管理,提高矿区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驶入矿区的车辆,包括矿区员工车辆、运输车辆、施工车辆等。

第三条矿区车辆管理应遵守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基本原则,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矿区应当做好车辆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查、维护和监督,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并保障矿区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矿区车辆管理由矿区安全部门负责,积极配合矿区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矿区车辆应当按规定通行,禁止违章驾驶、超员超速、酒驾等行为。

第七条矿区车辆管理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严格要求车辆驾驶人员遵守交通规则,提高驾驶技能,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矿区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车辆管理台账,对车辆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等进行记录,并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岗位,负责车辆管理工作。

第二章车辆通行规定第九条矿区车辆需在指定的时间段内进入和离开矿区,严格按照通行规定进行行驶。

第十条矿区车辆应当按照矿区安全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在指定的通道、路线通行。

第十一条矿区车辆在通行期间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第十二条矿区对特定车辆的通行做出限制,如超载车辆、老旧车辆、违章车辆等。

第十三条矿区鼓励员工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前往上下班,减少私家车辆通行量。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矿区对驶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辆行驶证、保险单、驾驶证和车辆安全状况等。

第十五条矿区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管理,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矿区对车辆的保险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在出现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赔付。

第十七条矿区对员工使用私家车辆进入矿区进行管理,鼓励员工遵守交通规则,珍惜生命,安全驾驶。

第十八条矿区建立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采区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4篇)

采区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4篇)

采区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1. 车辆检查和维护:制定车辆检查和维护制度,对每辆运矿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车辆的机械状况和安全设备的完好性,如刹车系统、车灯、轮胎等,并记录检查结果。

2. 驾驶员资质审查:对运矿车辆驾驶员进行资质审查,包括驾驶证、行驶记录、驾驶经验等,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

3. 安全培训和考核:对运矿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交通法规、紧急情况处理等知识,定期进行安全考核,以确保驾驶员了解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4. 限制驾驶时间和疲劳驾驶管理:制定驾驶时间限制制度,确保驾驶员在不超过连续驾驶时间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工作,防止因疲劳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5. 安全驾驶行为管理:制定安全驾驶行为管理规定,明确禁止超速、超载、闯红灯等违规行为,对违规驾驶员进行处罚,并记录和分析违规行为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6. 事故报告和处理:对发生的车辆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包括调查事故原因、采取救援措施、赔偿和补救措施等,以减少事故发生的次数和损失。

7. 安全设施设置:在采矿区域内设置交通标识、隔离带、安全警示牌等设施,引导和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监控设备进行监测和报警。

8. 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进行预测和响应措施的制定,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驾驶员应急处理能力。

9. 监督检查和奖惩机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运矿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运用奖惩机制激励良好的安全管理行为。

10. 运矿车辆数据分析和改进:对运矿车辆的行车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包括车速、驾驶行为、事故数据等,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推动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

采区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为了规范运矿车辆管理,保护人员和车辆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对运矿司机做如下规定: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办齐驾驶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和牌照,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

矿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矿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区车辆管理,确保矿区交通安全,保障矿区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矿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区所有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以及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

三、车辆管理1. 车辆登记与审批(1)所有进入矿区的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车主信息等。

(2)车辆登记后,由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进入矿区。

(3)未经批准的车辆禁止进入矿区。

2. 车辆检查与维护(1)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矿区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3)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3. 车辆使用(1)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且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2)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车辆不得超载、超速,不得在矿区道路上随意停放。

四、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选拔与培训(1)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技能。

(2)驾驶员选拔应严格把关,确保驾驶员符合要求。

(3)驾驶员需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驾驶员考核与奖惩(1)驾驶员应定期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驾驶技能、安全意识等。

(2)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接受再培训或降职处理。

(3)对表现突出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违规驾驶员进行处罚。

五、应急处理1. 车辆事故处理(1)发生车辆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2)车辆管理部门应迅速组织救援,协助驾驶员处理事故。

(3)事故原因查明后,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2. 车辆故障处理(1)车辆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驾驶员应迅速报告车辆管理部门,请求救援。

(3)车辆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救援,确保车辆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矿区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矿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矿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矿区交通运输安全,预防交通事故,保护矿区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标准,结合矿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责任到人,责任明确,责任追究。

3. 规范管理,科学运行,持续改进。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区所有交通运输车辆、驾驶员、乘车人员以及与交通运输相关的各项活动。

四、车辆管理1. 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 车辆登记、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3. 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安全锤、反光标志等,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五、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身体健康,无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记录。

2. 驾驶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定期参加安全教育。

3.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六、乘车人员管理1. 乘车人员应自觉遵守乘车秩序,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2. 乘车时,应系好安全带,不得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站立、跳车或抛掷物品。

3. 乘车人员应服从驾驶员管理,不得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

七、交通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指示,遵守交通规则。

2. 遇有交通拥堵、事故等情况,应减速慢行,保持安全车距。

3. 严禁超速、超载、超限、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4. 严禁酒后驾驶、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八、应急处置1.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发生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3. 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监督检查1. 严格执行本制度,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矿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驶入矿区车辆管理制度

驶入矿区车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矿区车辆管理,保障矿区交通安全,提高矿区生产效率,确保矿区环境整洁,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区所有驶入矿区的车辆,包括各类运输车辆、公务车辆、施工车辆、临时车辆等。

三、管理部门1. 矿区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和组织实施。

2. 矿区保卫部门负责车辆出入管理、停车场管理等具体工作。

3. 矿区生产部门负责对车辆运输任务的安排和监督。

四、车辆管理要求1. 车辆登记(1)所有驶入矿区的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主信息、行驶证、驾驶证等。

(2)车辆登记信息应及时更新,如有变更,车主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2. 车辆检查(1)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2)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3. 车辆通行(1)驶入矿区的车辆应遵守矿区交通规则,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2)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信号,不得超速、逆行、占用紧急车道等。

(3)矿区道路两侧禁止停车,如需临时停车,必须征得保卫部门同意。

4. 车辆停放(1)车辆应按照指定区域停放,不得随意占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等。

(2)车辆停放时,应保持车身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5. 车辆维修(1)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2)车辆维修应在矿区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记录应妥善保存。

五、车辆使用规定1. 公务车辆(1)公务车辆由矿区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驾驶员由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2)公务车辆主要用于矿区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目的。

2. 运输车辆(1)运输车辆由矿区生产部门统一管理,驾驶员由生产部门指定。

(2)运输车辆主要用于矿区生产物资的运输,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 施工车辆(1)施工车辆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驾驶员由施工单位指定。

(2)施工车辆主要用于矿区施工活动,不得擅自离开施工区域。

4. 临时车辆(1)临时车辆包括探亲访友、商务洽谈等非生产性车辆。

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加强矿区交通管理,维护矿区交通秩序,保障矿区道路交通安全,是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凡本矿和外来我矿的一切车辆、司助人员、随车工作人员和矿区行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遵守本矿交通管理制度。

第三条:道路管理1、路段:从xx通往xx沟矿区的所有公路、人行道,(包括轻轨巷道),都是本矿的交通要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涉、侵占、堵塞和破坏。

2、养路:本矿对本矿区交通道路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养护。

生产单位的路段由所在单位进行养护,不能塌方、冲毁、中断。

各种生产施工都不能影响道路的畅通。

改道和加宽路面的较大工程必须经矿部测绘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施工。

3、保护:在矿区公路沿线,禁止放炮、采矿、掏金、炸石。

严禁挑渠、挖坑、放水,禁止上压下挖或开路种地。

4、道路安全要求:①保持坚固、宽畅、利水的路基。

②矿区道路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信号、灯光。

③禁止任何人设置路障,倒垃圾和堆放杂物。

④不准在路面排放污水或放水结冰。

⑤不准遮挡路灯、标志、信号。

⑥不允许占路面摆摊设点。

⑦不准霸道停放车辆。

第四条:矿区行人安全为保障矿区交通安全,行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上下班职工必须排队行走,队列只限单列或两列,队列要整齐,不能并排横列,且忌散乱行走。

2、非上下班行走人员主动向右靠边行走。

3、在来往车辆较多的路段,行人要高度警惕,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特别是下坡行车)的动向,提前在100米左右躲让,防止意外,切忌临车横穿道路。

4、重要路段的行人要精力集中,不准织毛衣、做手工活、分散精力盲目让车。

5、任何人不准在停车场、倒车点或危险路段站立、或逗留或故意不让。

6、禁止儿童在车路上或倒车场地贪玩或横穿行走。

7、不准行人追逐,堵截和爬乘一切车辆。

8、行人不准在桥梁、急弯、狭窄路段与车辆抢行通过。

第五条: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矿区内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矿区内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区车辆安全管理,保障矿区交通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矿区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区范围内所有车辆及其驾驶员、维修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矿区车辆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矿区交通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矿区车辆安全管理由矿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修订矿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对矿区车辆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4. 组织开展矿区车辆安全教育培训;5.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矿区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驾驶员、维修人员、管理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区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六条矿区车辆分为生产用车、公务用车、职工私家车等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生产用车由矿区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由矿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职工私家车由矿区保卫部门负责。

第八条车辆注册与变更:1. 所有车辆必须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矿区车辆通行证;2. 车辆变更(包括车辆型号、颜色、用途等)需向矿区车辆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九条车辆检验与维护:1. 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2. 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十条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驾驶证;2. 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规程;3. 遵守交通法规,具有良好的驾驶习惯;4. 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的疾病。

第十一条驾驶员职责:1.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 保持车辆整洁,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3. 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4. 参加矿区车辆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二条矿区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驾驶员、维修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矿区道路安全管理制度

矿区道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区道路安全管理,保障矿区交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确保矿区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矿区道路安全畅通。

2. 提高矿区工作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3. 建立健全矿区道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道路安全设施,确保道路安全运行。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矿区道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区道路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设立矿区道路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 各部门、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单位的道路安全管理。

四、道路安全管理制度1.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好,确保醒目、有效。

2. 严禁在矿区道路上乱停车、乱堆放、乱挖掘、乱施工,影响道路通行。

3. 矿区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严禁逆行、违章超车、违章停车。

4.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

5. 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

6. 严禁车辆超载、超限,确保车辆载重不超过核载标准。

7.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注意观察路况,保持安全车距,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停车。

8. 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观看电视等分散注意力行为。

9. 矿区道路实行限时通行,非工作时间,严禁无关车辆进入矿区。

10. 矿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矿区道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矿区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矿区道路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矿区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 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4.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矿区道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矿区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矿区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区机动车辆管理,确保矿区交通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矿区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区所有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矿区机动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区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车辆登记与备案1. 所有进入矿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向矿区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等资料。

2. 新购入的车辆,须在购入后一个月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车辆检验与维护1. 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2. 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车辆使用规定1. 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且必须经过矿区车辆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

2. 车辆使用时,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违章操作。

3. 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在矿区内部乱停乱放。

第八条车辆报废与更新1. 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必须报废。

2. 车辆更新时,应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安全性能高的车型。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选拔与培训1. 驾驶员选拔应严格把关,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2. 新驾驶员必须经过矿区车辆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驾驶员职责1.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 驾驶员应熟悉矿区道路状况,合理规划行车路线。

3.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辆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驾驶员考核与奖惩1. 矿区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驾驶技能、职业道德、安全意识等。

2. 对考核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交通安全教育1. 矿区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矿区车辆管理制度

矿区车辆管理制度

矿区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矿区内车辆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矿区运行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区内所有车辆的管理,包括矿区内所有进出、停放和行驶的车辆。

第三条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 交通安全为首要考虑,严禁酒驾、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2. 管理高效: 优化车辆调度,提高车辆利用率。

3. 公开透明: 保证车辆管理规则的公开和透明,公平对待所有车辆。

4. 依法管理: 依法开展车辆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车辆准入管理第四条车辆进出矿区1. 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矿区,如实填写进出矿区登记表。

2. 车辆必须通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出矿区,安全检查包括车辆机械设备、照明、制动系统等方面。

第五条车辆停放管理1. 车辆必须按照指定区域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道路或工地上。

2. 停放车辆必须关好车窗、锁好车门,不得留下贵重物品。

第三章车辆行驶管理第六条车辆行驶规范1. 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线路行驶,不得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2. 车辆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状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

第七条紧急情况处理1. 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矿区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车辆不受损坏。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八条违规行为1. 驾驶员酒驾、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2. 车辆停放不当、行驶线路不合规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九条处罚措施1. 对驾驶员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罚款、扣除驾驶积分等处罚措施。

2. 对车辆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罚款、暂扣车辆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区管理部门所有,如有修订,将进行公告并适时公布。

以上为《矿区车辆管理制度》的内容,请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

2、露天矿采场车辆安全运行的规定(试行)20150301

2、露天矿采场车辆安全运行的规定(试行)20150301

***集团***分公司采矿事业部露天矿采场车辆安全运行的规定为加强进入采场各种车辆安全管理,确保采场内各种车辆运行安全,防止车辆伤害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规定内容1、所有的驾驶员必须是经过正式培训,经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方可驾车。

2、矿区路面(含矿区各种道路、倒装场、排岩场、停车场、翻矿场地、检修场地)行驶的一切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交通安全规定。

3、所有进入采场的车辆,都必须由公司保卫部审查并办理入厂证,方可进入矿区;非机动车辆、摩托车、农用车严禁进入采场。

4、所有进入采场的小型车辆,都必须在车顶安放红旗,红旗由由公司保卫部统一发放。

5、凡矿区内坡道、弯道、危险地段、事故易发生地、单行线、停车场、速度限制处等都要按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夜光标志牌)。

6、倒装场、排岩场挡墙的高度为轮胎高度的0.55倍以上,厚度为2米以上,反坡角为3%。

倒装场不得出现鹅头。

7、生产公路宽度达到使用车型的1.5倍车宽以上,路的坡度不大于10%。

8、所有进入采场的车辆,都必须由保卫部审查,方可进入矿区。

9、司机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刷器、反光镜等安全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10、在采场内货运车辆平坦路段行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道口、窄路、弯道、下坡和视线不清时,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遇有雨、雪、雾、大风扬尘能见度较低,视距在30米以内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并使用近光灯或明显示宽、示警灯;视距不足20m时,应靠右侧暂停行驶,并不准熄灭车前、车后的警示灯。

11、机动车辆进入采场道路时不准随便停车,因故在采场道路上停车时,要将车停在道路的右侧,并将车掩好,同时设置明显的标志或示警灯光。

12、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发现制动、转向、灯光、喇叭等安全装置作用不正常时,应采取措施停车,故障排出后方可运行;司机处理不了的故障应回去处理,不应长时间停在采场内等待检修现场处理。

厂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厂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厂矿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厂矿区交通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厂矿区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交通设施。

第三条厂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厂矿区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厂矿区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厂矿区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厂矿区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一)制定厂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二)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三)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对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五)对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当设立交通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交通安全员职责:(一)宣传、贯彻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的交通安全情况;(三)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协助消除;(四)组织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五)参与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九条厂矿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第十条厂矿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内容:(一)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交通安全常识;(三)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四)厂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厂矿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式:(一)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二)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标语;(三)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四)组织交通安全知识竞赛;(五)开展交通安全实践活动。

第四章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厂矿区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规定速度行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

采区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篇)

采区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篇)

采区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采矿区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采矿区运矿车辆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车辆运营安全,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采矿区内运营的所有车辆。

第三条采矿区应设立专门的运矿车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运矿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效的驾驶证才能上岗。

第五条采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矿车辆的安全性。

第二章车辆安全检查第六条每辆运矿车辆在开始工作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七条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机械部件是否正常运转;2. 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要求;3. 制动系统是否正常;4. 照明设备是否完好;5. 安全带是否齐全可用;6. 车辆挂载物质是否牢固。

第八条安全检查应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九条如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暂停使用,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相关部件。

第十条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周期进行。

第三章驾驶员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二条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不得服用对驾驶安全有影响的药物。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随时保持清醒状态,不得疲劳驾驶。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主动避让行车,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驾驶员不得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以免分心驾驶。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提前熟悉运行路线并选择最安全的行驶路径。

第十七条驾驶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冷静应对,采取正确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四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第十八条采矿区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理流程。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经常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发生时,采矿区运矿车辆驾驶员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采矿区应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二十二条采矿区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运矿车辆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矿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矿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动力分厂机修中心车辆管理制度CLZD-7矿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本标准起草人:本标准审查人:本标准会签人:本标准批准人:发布实施焦煤集团动力分厂机修中心发布编号:CLZD-7矿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及范围为了保障矿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维护矿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根据有关的交通安全规程,结合我矿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适用范围:服务于焦煤集团艾矿各生产单位以及辅助单位的车辆。

2职责2.1 机修中心主任负责矿区车辆的统一管理。

2.2机修中心车辆专工负责矿区车辆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

2.3 机修中心车辆班长负责矿区司机和车辆日常工作安排及协调沟通,车辆日常保养,检查督促。

2.4司机负责车辆安全驾驶,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以及机修中心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规定执行。

3工作要求3.1驾驶员要服从被服务单位的调配指挥。

3.2驾驶员要认真填写用车登记表、车辆运行记录。

3.3驾驶员要做到持证上岗,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3.4未经车辆专工或车辆班长批准,矿区内特种车辆禁止在矿区外随意驾驶。

3.5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于他人驾驶。

3.6驾驶员驾驶车辆要文明行车,不准危险驾车,不准疲劳驾驶、不准酒后驾车。

3.7驾驶员严禁超载、超速、空档溜车。

3.8特种车辆(如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在行走过程中除专职司机外,一律不准载人,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3.9车辆通过十字、拐弯路口时,驾驶员一定要减速鸣笛,认真观察、确认信号,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3.10机动车辆进出矿区大门及拐弯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矿区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

3.11司机在离开车辆时,必须取下钥匙、将档挂入一档或倒档、驻车制动,如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溜车。

4检查依照《车辆检查制度》执行。

5引用文件5.16附表附表1动力分厂机修中心用车登记表附表2 动力分厂机修中心车辆运行记录机修中心2014年1月14日。

厂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厂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厂矿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厂矿区交通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厂矿区所有车辆、行人、驾驶员及相关人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厂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 保卫部门:负责厂矿区交通秩序的维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3. 驾驶员:负责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 员工: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 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2)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3)驾驶员应遵守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定期进行车辆保养。

2. 行人管理(1)员工应遵守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2)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马路时走人行横道,遵守交通信号灯。

(3)严禁在厂矿区道路上嬉戏打闹、追逐打斗。

3. 车辆管理(1)车辆进入厂矿区应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2)车辆应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

(3)车辆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4.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1)厂矿区交通安全设施应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2)交通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交通安全规定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3. 对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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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分厂机修中心车辆管理制度
CLZD-7
矿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审查人:
本标准会签人:
本标准批准人:
发布实施
焦煤集团动力分厂机修中心发布
编号:CLZD-7矿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及范围
为了保障矿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维护矿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根据有关的交通安全规程,结合我矿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适用范围:服务于焦煤集团艾矿各生产单位以及辅助单位的车辆。

2职责
2.1 机修中心主任负责矿区车辆的统一管理。

2.2机修中心车辆专工负责矿区车辆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

2.3 机修中心车辆班长负责矿区司机和车辆日常工作安排及协调沟通,车辆日常保养,检查督促。

2.4 司机负责车辆安全驾驶,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以及机修中心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规定执行。

3工作要求
3.1驾驶员要服从被服务单位的调配指挥。

3.2驾驶员要认真填写用车登记表、车辆运行记录。

3.3 驾驶员要做到持证上岗,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3.4未经车辆专工或车辆班长批准,矿区内特种车辆禁止在矿区外随意驾驶。

3.5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于他人驾驶。

3.6驾驶员驾驶车辆要文明行车,不准危险驾车,不准疲劳驾驶、不准酒后驾车。

3.7驾驶员严禁超载、超速、空档溜车。

3.8特种车辆(如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在行走过程中除专职司机外,一律不准载人,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3.9车辆通过十字、拐弯路口时,驾驶员一定要减速鸣笛,认真观察、确认信号,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3.10机动车辆进出矿区大门及拐弯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矿区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

3.11司机在离开车辆时,必须取下钥匙、将档挂入一档或倒档、驻车制动,如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溜车。

4检查
依照《车辆检查制度》执行。

5引用文件
5.1
6附表
附表1 动力分厂机修中心用车登记表
附表2 动力分厂机修中心车辆运行记录
机修中心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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