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力分厂机修中心车辆管理制度
CLZD-7
矿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审查人:
本标准会签人:
本标准批准人:
发布实施
焦煤集团动力分厂机修中心发布
编号:CLZD-7矿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及范围
为了保障矿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维护矿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有关的交通安全规程,结合我矿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适用范围:服务于焦煤集团艾矿各生产单位以及辅助单位的车辆。
2职责
2.1 机修中心主任负责矿区车辆的统一管理。
2.2机修中心车辆专工负责矿区车辆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
2.3 机修中心车辆班长负责矿区司机和车辆日常工作安排及协调沟通,车辆日常保养,检查督促。
2.4 司机负责车辆安全驾驶,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以及机修中心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规定执行。
3工作要求
3.1驾驶员要服从被服务单位的调配指挥。
3.2驾驶员要认真填写用车登记表、车辆运行记录。
3.3 驾驶员要做到持证上岗,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3.4未经车辆专工或车辆班长批准,矿区内特种车辆禁止在矿区外随意驾驶。3.5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于他人驾驶。
3.6驾驶员驾驶车辆要文明行车,不准危险驾车,不准疲劳驾驶、不准酒后驾车。
3.7驾驶员严禁超载、超速、空档溜车。
3.8特种车辆(如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在行走过程中除专职司机外,一律不准载人,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3.9车辆通过十字、拐弯路口时,驾驶员一定要减速鸣笛,认真观察、确认信号,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3.10机动车辆进出矿区大门及拐弯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矿区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
3.11司机在离开车辆时,必须取下钥匙、将档挂入一档或倒档、驻车制动,如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溜车。
4检查
依照《车辆检查制度》执行。
5引用文件
5.1
6附表
附表1 动力分厂机修中心用车登记表
附表2 动力分厂机修中心车辆运行记录
机修中心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