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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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指南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指南

1、总则1.1气瓶充装许可评审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规定而进行的法定性工作。

1.2为帮助有关人员了解气瓶充装许可评审的性质、内容、要求、程序,使评审工作正确实施,特制定本《指南》,并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备案。

2、依据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称《条例》)2.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简称《规定》)2.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规程》)2.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简称《规则》)3、气瓶充装单位的条件3.1基本条件3.1.1具有法定资格;3.1.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3.1.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3.1.4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由产权气瓶;3.1.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3.1.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3.1.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3.2技术力量气瓶充装单位的技术人员应符合《规则》中附件A中的规定3.3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气瓶充装单位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应符合《规则》中附件A中的规定。

3.4、质量管理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则》附件B编制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作业文件和质量记录等。

3.5、气瓶充装工作质量气瓶充装工作质量应符合《规则》附件C的要求。

4.鉴定评审工作程序气瓶充装鉴定评审工作程序见流程图。

4.1 约请4.1.1 申请单位在取得许可受理后,持以下资料向鉴定评审机构办理约请手续:①、经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三份)③、《质量保证手册》(一份)、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目录等资料,④、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一、气瓶充装资源条件评审细则二、气瓶充装质量体系评审细则三、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评审细则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一、前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充装过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细则》。

二、适用的类型按照《评审细则》的规定,本细则包括了气瓶充装许可的首次取证鉴定评审、变更鉴定评审、换证鉴定评审。

三、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根据《许可规则》的要求,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定资格;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3.有与气瓶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4.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5.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5.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6.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提供指导和服务四、评审依据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④《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⑦《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五、有关人员的能力验证1.管理人员能力验证主要考核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

考核内容包括:对本单位充装工作的掌握情况,对本质控系统的主要质控要点、自己的职责,对有关法规、标准的掌握情况,特别是有关法规、标准的掌握情况中对本质控系统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验证形式可采用调查问卷、口头交流的形式。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模版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模版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检查工作,保障充装品质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气瓶充装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充装检查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气瓶充装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气瓶充装检查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气瓶充装检查流程第六条气瓶充装检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场查验、清洗、充装、密封、检验、贴标、包装、仓储、运输。

第七条进场查验应对气瓶进行外观检查、标识清晰度检查、阀门是否完好检查、防护帽是否完好检查等。

第八条清洗步骤应包括外部清洗和内部清洗,确保气瓶表面和内部没有污垢和杂质。

第九条充装前需进行充装介质的检查和确认,确保充装介质与气瓶的相容性。

第十条充装应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和充装方法进行,严禁超过充装压力和充装量。

第十一条充装完成后,应对气瓶进行密封,确保充装介质不泄漏。

第十二条检验步骤应包括气瓶表面和阀门的部分检查,以确保气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检验完成后,应在气瓶上贴上符合规定的质量标识。

第十四条包装工作应根据气瓶的种类和特点,采取适当的包装方式,确保包装的安全和稳固。

第十五条仓储和运输中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范,确保气瓶不受损坏和泄漏。

第三章气瓶充装检查人员要求第十六条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工作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第十八条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和知识更新,保持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条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应保护好个人安全,佩戴好个人防护装备,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充装检查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

气瓶充装评审指南参考资料

气瓶充装评审指南参考资料

气瓶充装评审指南气瓶充装评审细则烟台市特种设备协会2009年8月5日目录气瓶充装评审指南 (3)气瓶充装评审细则 (10)附件1:应制订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 (13)附件2:气瓶充装单位应配备的法规标准及技术资料 (15)气瓶充装评审指南一、总则:(一)、为了指导申请单位做好气瓶充装许可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特制定《气瓶充装许可评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本《指南》主要目的是帮助申请单位了解气瓶充装许可评审的要求,程序及各项规定,使其能顺利地完成评审工作。

(三)、气瓶充装许可评审的主要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4、《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5、《气瓶充装许可规则》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7、《气瓶使用登记规则》(四)、本《指南》适用于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已受理充装许可证(换证)申请的气瓶充装单位。

三、气瓶充装评审工作程序1、申请单位被受理后,应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1)、应向烟台市特种设备协会约请评审。

(2)、按约请评审机构的《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准备。

需准备的资料:①已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②办公、场地及设备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③设备的技术档案、台帐和特种设备、安全附件、仪表的资料及检验合格报告;④气瓶产权证明及注册台帐、检验报告;⑤人员档案、合同书、聘任书。

所有证件查验原件;⑥质量手册、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⑦相关标准、法规、文件;⑧各种记录等见证资料;⑨本单位综合自查报告;⑩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消防验收报告原件,防雷检测报告。

人员:评审期间以下人员应到场参加评审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检查人员、气体检测人员、安全员、档案管理员等有关人员。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 总则1.1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细则。

1.2 本评审细则规定了气瓶充装资格许可评审的依据、性质、内容、职责、方法和要求。

1.3 本评审细则适用于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

2 评审依据2.1国质检特[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2.2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2.5气瓶充装的有关标准和规定3 评审性质与内容3.1 评审工作应受安装单位的自愿委托,并按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本评审细则的要求开展。

3.2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评审。

4 职责与要求4.1 充装单位4.1.1 必须具备《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4.1.2 向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应类别气瓶充装资格申请,并得到受理。

4.1.3 约请我中心(评审机构)承担气瓶充装资格评审工作,协商签订评审协议。

4.1.4 在评审实施前,向我评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1.5 为评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评审配合工作。

4.1.6 按协议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4.2 评审机构4.2.1 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本所评审质量手册和评审细则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主动接受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4.2.2 加强对评审员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做到“廉洁、高效、公正、公开”。

4.2.3 在充装单位约请我所评审并签订评审协议后,向充装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介绍评审工作要求,同时按要求委派有相应资格评审员实施评审。

山东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经省质监部门受理和批准,对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省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发(换)证工作;2、负责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的受理、审批工作;3、负责鉴定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4、其他应由省质监部门负责的工作。

(二)市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工作;2、负责将申报资料输入省局金质工程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3、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4、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档案进行网上建档工作;5、负责对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现场监督。

(三)县(市、区)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1)有效期4年。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7‟12号)要求,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立充装过程视频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连锁经营或规模化经营,一个气瓶充装站有多个充装地址(同一种充装介质)时,应建立统一的充装质量管理体系及各分点的充装质量体系,其自有气瓶的量可以多个充装地址合并计算,使用一个充装许可证和气瓶充装单位标志,但其他条件仍需单独满足。

宁夏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细则

宁夏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目录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基本程序和要求 (1)4 鉴定评审前准备 (2)5 现场鉴定评审 (3)6 整改及整改结果确认 (5)7 鉴定评审结论 (5)8 鉴定评审报告 (7)9 换证、增项和变更鉴定评审 (7)10 附则 (8)附件1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预约函附件2 鉴定评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4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附录A 申请单位应准备的文件和材料附录B 申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和标准附录C 资源条件评审要求附录D 质量保证体系评审要求附录E 充装工作质量评审要求1 目的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指导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单位做好鉴定评审前的准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混合气体等气瓶充装许可(含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换证申请)的鉴定评审。

3 基本程序和要求3.1 气瓶充装许可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录D中D2)规定的许可条件。

3.2 气瓶充装许可的申请、受理和发证,由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实施。

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期间,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或者伪造许可证书的,不予受理,并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或吊销许可的,自撤销或吊销许可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3.3 气瓶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由发证机关委托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4 首次申请(或增项)单位取得受理决定书后,可以进行气瓶试充装,但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之前不得对外营业。

3.5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2023年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

2023年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

2023年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气瓶充装质量的监管,确保气瓶充装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压力容器的充装和检查管理。

第三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才能进行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章充装管理第四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充装管理制度,明确充装操作规程,确保充装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充装单位应当采取合适的充装设备和工艺,确保充装过程中不发生泄漏、过充、过热等情况。

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定期对充装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个气瓶进行登记,记录充装信息和检验情况。

第八条充装单位应当对充装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第九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足的气瓶储存和防护设施,确保气瓶的安全存放和交接。

第十条充装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检和互检,确保充装质量的可控性。

第三章检查管理第十一条气瓶的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查工作,包括外观检查、物理性能检验、压力试验等。

第十三条已过期、受损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继续使用和充装。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对合格的气瓶提供检验证明。

第十五条充装单位应当定期委托检验机构对充装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充装单位应当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充装设备和气瓶的使用条件。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下列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暂停充装和检查资质;4. 撤销充装和检查资质;5. 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气瓶充装前检查制度[1]

气瓶充装前检查制度[1]

气瓶充装前检查制度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工作,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

适用于所有涉及气瓶充装工作的相关人员。

2. 管理标准2.1 检查责任2.1.1 企业法务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落实本制度,并对相关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1.2 相关部门应及时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工作。

2.2 检查内容2.2.1 确保检查的气瓶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要求。

2.2.2 检查外观:检查气瓶外壳是否有损伤、明显变形、锈蚀等问题。

2.2.3 检查标识:检查气瓶标识是否清晰,包括容积、检验合格标志、使用年限等。

2.2.4 检查阀门:检查气瓶阀门是否完好,旋转灵活,无渗漏。

2.2.5 检查安全附件:检查气瓶上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并确保安装正确。

2.2.6 检查气瓶内部:必要时对气瓶进行抽检,确保气瓶内部无异物和污染。

2.3 检查流程2.3.1 气瓶到货:气瓶到货后,相关人员应及时进行接收并记录相关信息。

2.3.2 安全储存:将气瓶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储存,确保安全可靠。

2.3.3 充装前检查:在气瓶充装前,对气瓶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3.4 检查记录:对每个被检查的气瓶进行详细的检查记录,包括气瓶编号、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

3. 考核标准3.1 执行情况考核3.1.1 相关部门应定期评估气瓶充装前检查的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检查,以及检查记录是否完善。

3.1.2 执行情况考核应以合格率、及时率等为参考指标。

3.2 安全事故考核3.2.1 发生因检查不严、操作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3.2.2 安全事故考核结果将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4. 相关责任4.1 企业法务部门4.1.1 负责制定、修订和落实本制度,并对相关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2 相关部门4.2.1 按照本制度要求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工作。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3篇)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3篇)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和质量,以及保证相关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制定了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

以下是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检查工作,保证充装气瓶的安全和质量,促进气瓶行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充装气瓶的分类和充装检查的要求第二条按照用途和充装介质,充装气瓶分为工业气瓶、医用气瓶、消防气瓶等。

各类气瓶充装检查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第三章充装单位的责任第三条充装单位应具备充足的充装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充装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充装员,他们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并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充装检查的程序第五条充装前应对气瓶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是否有破损、变形等问题。

第六条充装前应对气瓶进行压力检查,确保气瓶内的压力符合充装要求。

第七条充装前应对气瓶进行净化处理,清洁内壁及附属设备。

第五章充装检查记录和报告第八条充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充装检查记录和报告系统,记录每台气瓶的充装时间、压力、充装量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充装单位应将每次充装的检查记录和报告定期报送给相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十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充装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充装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充装气瓶进行定期抽样检查,确保充装的气瓶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七章处罚和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充装检查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十三条对于因充装不合格而造成的事故,充装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充装气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确保气瓶的安全和质量。

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充装作业,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充装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2)一、充装前检查:(1)气瓶是否为站内登记过气瓶。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气瓶充装检查的主体责任:明确各个相关主体(如气瓶充装单位、监督管理部门等)在气瓶充装检查中的职责和义务。

2. 气瓶充装检查机构的要求:规定气瓶充装检查机构的资质、人员要求、设备要求等。

3. 气瓶充装检查的程序和流程:明确气瓶充装检查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验瓶、检查、试验、封装等环节。

4. 气瓶充装检查的标准和要求:规定气瓶充装检查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气瓶的材质、设计、制造、安全阀等方面的要求。

5. 气瓶充装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求对每次气瓶充装检查进行记录,并提供相应的检查报告和证明文件。

6. 气瓶充装检查的监督和管理:规定对气瓶充装检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定期检查、抽查、追溯等。

7. 气瓶充装检查的违规处罚和处理:明确对气瓶充装检查中的违规行为给予的处罚和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相关资质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以当地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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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与《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一起简称《许可规则》)、粤质监[2013]32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鉴定评审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的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充装许可分类按表1:表1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分类表注:1. 介质名称以《瓶装气体分类》(GB/T 16163-2012)中的标准气体名称为准,并可在名称后加注此气体的别名(以括号包围)。

2.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直接注明设备品种(如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等),且不需加注移动式压力容器字样。

第二章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第三条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主要包括: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签定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协议,编制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准备评审文件及资料,印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第四条获得受理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首次申请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申请核准的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内完成鉴定评审及许可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获得受理的要求换证的申请单位,还必须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失效日有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核许可证自动失效。

申请单位应及时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单位书面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气瓶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已受理,与网上申请填报的内容一致);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四、质量保证手册(一份);五、原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换证申请要求)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约请后,双方签定订鉴定评审协议,并付诸实施。

气瓶充装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评审细则一、充装设备与运行1.充装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2.充装设备操作员必须熟悉设备操作流程和安全规定,并持有相关证书;3.充装设备必须配备紧急停机装置,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切断气源;4.充装设备操作区域必须清洁、整齐,并设置充足的照明设备;5.充装设备周围必须标明安全警示标识,并设立防护栅栏。

二、充装过程控制1.气瓶充装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气瓶外壳无明显损伤和腐蚀;2.气瓶充装前必须检查气瓶阀门密封性,确保无漏气现象;3.气瓶充装前必须清洁气瓶口,防止杂质进入气瓶;4.气瓶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充装软管和连接件,防止泄漏;5.充装过程中必须进行漏气检测,确保气瓶与充装设备连接处无漏气;6.在充装过程中,充装设备操作员必须全程监控操作情况,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及操作规范;7.充装过程中必须严禁吸烟、明火及其他火源;8.充装过程中必须随时注意气瓶充装压力,确保气瓶内压不超过设计压力。

三、充装记录与管理1.气瓶充装前必须编制充装计划,并详细记录气瓶的充装日期、充装压力、充装重量等信息;2.充装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充填数量和充装过程必须与记录一致;3.充装记录必须进行签名确认,并保存一定期限;4.气瓶充装后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和验收,确保充装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四、事故应急处理1.发生气瓶充装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气源,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紧急处理;2.发生气瓶泄漏时,必须采取紧急排气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3.气瓶充装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事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以上为气瓶充装评审细则的一般要求,具体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更加详细的制定。

在制定和执行气瓶充装评审细则时,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如对员工培训、安全警示标识、设备维护等内容的要求。

最重要的是,要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以确保气瓶充装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 请单位应配 备的法规和标准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 请单位应配 备的法规和标准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和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气瓶是一种装载高压气体的储存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医疗、航空航天等领域。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是对企业充装气瓶过程的监管与审批,保障充装作业的安全、合规。

为了确保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一、法规要求1.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管理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管理规程》是我国针对气瓶安全方面的法规标准,其中对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相关要求有详细规定。

企业在进行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时,应当严格按照该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

二、标准要求1. GB/T 5099-2003《缅甸燃气瓶》该标准规定了缅甸燃气瓶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验收规范,企业在进行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时,应当根据该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充装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配备要求1. 充装设备企业在进行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时,应当配备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充装设备,保证充装作业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专业人员企业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负责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确保其准确性和有效性。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是保障充装作业安全、合规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并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人员。

只有确保充装作业的质量和安全性,才能有效保障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字数约942字】第二篇示例: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是指针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的许可审查和认定,以确保气瓶充装作业安全可靠。

由于气瓶涉及气体压力、化学特性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其生产、充装和使用都有相应的法规和标准作为依据。

单位在申请气瓶充装许可时,需要对这些法规和标准有所了解和遵守,以确保充装作业符合规范和要求。

对于单位申请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气瓶充装单位的基本要求,包括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规要求配备和实施。

宁夏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细则

宁夏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目录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基本程序和要求 (1)4 鉴定评审前准备 (2)5 现场鉴定评审 (3)6 整改及整改结果确认 (5)7 鉴定评审结论 (5)8 鉴定评审报告 (7)9 换证、增项和变更鉴定评审 (7)10 附则 (8)附件1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预约函附件2 鉴定评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4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附录A 申请单位应准备的文件和材料附录B 申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和标准附录C 资源条件评审要求附录D 质量保证体系评审要求附录E 充装工作质量评审要求1 目的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指导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单位做好鉴定评审前的准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混合气体等气瓶充装许可(含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换证申请)的鉴定评审。

3 基本程序和要求3.1 气瓶充装许可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录D中D2)规定的许可条件。

3.2 气瓶充装许可的申请、受理和发证,由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实施。

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期间,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或者伪造许可证书的,不予受理,并且在1 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或吊销许可的,自撤销或吊销许可之日起不满3 年的,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3.3 气瓶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由发证机关委托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4 首次申请(或增项)单位取得受理决定书后,可以进行气瓶试充装,但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之前不得对外营业。

3.5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 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 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参考资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参考资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总则1.1 为规范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活动,保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对永久气体气瓶、液化气体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气瓶充装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评审工作。

1.3 气瓶充装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

1.4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应当对照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评审表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评价气瓶充装单位是否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1.5 鉴定评审机构在许可实施机关确定的鉴定评审范围内实施对气瓶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对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1.6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2.鉴定评审工作程序2.1 申请单位在取得许可受理后,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2.2 申请单位约请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要求,准备鉴定评审所需的设计文件,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份;(2)《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附件3)一式三份;(3)质量管理手册一份;(4)申请单位气瓶充装自查报告一份。

2.3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或缺少资料的,应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和纠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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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评审细则————————————————————————————————作者: ————————————————————————————————日期:ﻩ附录XX-1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资源条件1.法律地位1.1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1.2具有一定的规模A1人员A1.1管理人员A1.1.1负责人(站长)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1.2技术负责人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1.1.3安全员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1.2技术人员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作业人员A1.3.1充装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2化验、检查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1.3.3辅助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充装、工艺设备A2.2充装设备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哭;(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5)氢、氧、氯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宰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A2.2工艺设备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A2.3充装能力产权气瓶数量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A2.4气瓶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A2.5残液、残气处理能力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A3检测手段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1)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A4场地厂房应当符合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的相应要求。

A5消防及安全设施A5.1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5)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序报警器。

A5.2安全设施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A5.3安全设施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1)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2)GB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3)GB 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4)GB 17267-1998《液公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A5.4检修间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附录XX-2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及基本构成B1编制的基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B2管理职责B2.1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B2.2管理人员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机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B3管理制度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执行:(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13)事故上报制度;(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B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5)设备操作规程;(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B5工作记录和风证材料制定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购买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1)收发瓶记录;(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6)气体分析记录;(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10)安全培训记录;(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附录XX-3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现场鉴定评审时需要准备的材料一. 通用部分1 质量保证手册每组1本 (换证许可要提供有效期内的不同版本);2 程序文件(管理制度) 每组1本(换证许可要提供有效期内的不同版本);3 部门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每组1本4工艺文件每组1本5记录表格及填写说明每组1本6 设备操作规程每组1本二. 资源条件评审相关资料1 成立单位批文2 环保及消防证明3 营业执照(原件)4 机构代码证书(原件)5申请单位的许可、认证等各类资格证件(原件)6 申请单位职工名单、聘用人员合同及工资单7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技术档案:学历、所学专业、技术职称、检验检测资格、所在部门、职务8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各责任师任命书9 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各责任师、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证(原件)10各充装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及证书(原件)11场地、设施条件统计表12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或国有资产使用证明资料等(原件)13 固定资产账目14 设备清单、自有产权证明15检测仪器台账16仪器设备租赁合同17 工装、模具、样板清单三质量管理评审相关资料1 现行有效文件清单(包括相关法规、标准目录)及发放记录2 质量保证手册、相关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各项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3 各种报告格式、记录表格及填写说明4 管理体系文件的发放、回收、销毁记录5质量改进执行文件及记录6人员培训和管理资料(培训计划、考核及学习记录、证书)7历次换证情况见证8 仪器设备台帐、仪器设备鉴定(校准)计划、鉴定证书、校准报告和核准记录、仪器设备自校准和比对记录9材料采购批准文件、质量证明书10意见书及回执、处理结果见证资料12有关变更备案见证四检验安全质量评审相关资料1 充装明细表2 充装工艺传递过程见证资料3 与抽查充装品有关的检测工艺、检测记录、检测报告4 各工序质量检查记录5 与抽查充装品有关的不合格处理见证材料附录XX-4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现场鉴定评审记录表表一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审核记录分类审核点许可条件中资源条件要求审核记录按许可条件评定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适用必备条件1法人主体合法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注册通知书。

2批文政府同意新取证单位应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换证单位应有当年各有关部门的验收手续。

技术力量3管理人员负责人 (站长)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备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技术负责人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液化石油气为助理工程师以上)。

5 安全员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6 技术人员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7作业人员充装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8化验、检修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9辅助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充装、工艺设备10充装设备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器;11对流水线作业的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12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13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14 氢、氧、氮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15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ﻬ续表1分类审核点许可条件中资源条件要求审核记录按许可条件评定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适用充装、工艺设备16 工艺设备新建气站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复审单位的工艺设备应保持性能良好,并有维修、维护保养记录。

17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否已办理注册登记,是否在检验有效期。

18 安全附件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衡器等)是否在检验有效期。

19充装能力和产权气瓶数量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储存容量不低于50M3,并有独立的抽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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