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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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对热带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和《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国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支持的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

第三条农业部有计划地在热区建立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以下简称“种质圃”),对不宜或不能用种子形式保持种性的多年生或无性繁殖热带作物种质资源进行保存和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多年生或无性繁殖热带作物主要包括:橡胶树、木薯、剑麻、香蕉、荔枝、龙眼、芒果、菠萝、番木瓜、咖啡、澳洲坚果、椰子、胡椒、南药等。

第五条种质圃主要负责热带作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种质创新,并提供共享利用。

第六条种质圃重点收集保存:

(一)优异、稀有、古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热带作物种质资源;

(二)热带作物近缘种或野生种;

(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价值的热带作物种质资源。

第七条种质圃依法收集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并建立原始档案(见附表一)。

第八条境外引种须按规定办理检疫手续,引进种质须经隔离试种或脱毒处理,确认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后,方可入圃保存。

第九条国内收集的热带作物种质资源,经观测性状、核实名称,确无重复,方可入圃保存。

第十条对入圃保存的种质资源应进行信息采录(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入圃保存的种质资源,原则上乔木每份种质保存3-5株,灌木、藤本、大型草本每份保存5-10株,一般草本每份保存20-25株,重要种质保存数量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种质圃应绘制田间种质分布示意图,标明每份种质在圃内的具体位置。

第十三条种质圃应制定本圃保存种质资源的性状描述规范

和鉴定评价技术规程,并开展性状鉴定评价。

第十四条种质资源性状鉴定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植物学特征:植株、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等主要形态特征;

(二)生物学习性:生育期、物候期、生长结果习性等;

(三)品质特性:主要利用部位的外观、营养、风味、贮藏、加工等品质;

(四)产量性状:单株产量、单位面积产量等;

(五)抗病虫特性:对主要病虫害的抗性;

(六)抗逆性:对旱、寒等不良环境的抗性。

第十五条圃存种质资源必须具有同一地点2年或2个生育期(一年生)以上的鉴定评价数据,才能编入热带作物种质资源目录。

第十六条种质圃应根据科研和产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种质创新,丰富种质资源的遗传多样性。

第十七条种质圃应进行合理规划,具有安全的围护设施,完善的道路和排灌系统,配备必要的工作间、实验室等辅助设施。

第十八条种质圃应制定田间管理技术规程,主要包括土肥水

管理、树体管理、病虫害防控、更新复壮等栽培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规程管理,确保种质资源正常生长。

第十九条种质圃应有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科研和辅助人员。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农业部适时组织种质圃认定。

(一)建设水平较高的种质圃的依托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填报《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三),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农业部;

(二)农业部组织专家进行考评(见附表四),考评通过的种质圃经农业部审定后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农业部授予“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并公布;

(三)“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种质圃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种质圃所保存的种质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第二十三条种质资源保存区位图、圃存种质资源名录、技术档案等,禁止外传。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种质圃用地。种质圃不作为盈利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种质圃应依照热带作物种质资源数据标准,制定本作物数据标准,建立数据库,并按要求向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提供数据。

第二十六条种质圃有义务向国内有关科研、教案、生产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种质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利用。

第二十七条种质利用者须向种质圃提出利用申请(见附表五),所申请种质资源只能用于科研、教案、生产等,不得直接申请新品种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种质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种质利用者须提供种质利用情况信息反馈表(见附表六)。对不反馈信息或信息反馈不实者,种质圃有权不再向其提供种质资源。

第二十九条种质圃不得私自向境外提供种质材料。需提供的,应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追回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资格;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表一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种质收集信息表

附表二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种质保存信息表

附表三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认定申请表

附表四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考评表

附表五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

附表六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情况反馈表

附表一、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种质收集信息表

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名称;4、种质类型:指野生种、地方品种、选育品种、品系、遗传材料等;5、收集地点:最小行政区划单位或引种单位;6、保存地点:入圃前保存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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