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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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商务规〔2020〕1号柳州市城中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城中商务规〔2020〕1号柳州市城中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城中商务规〔2020〕1号柳州市城中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及重要性为积极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有效解决第三产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2020年,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柳政规〔2020〕4号)文件精神,制定《柳州市城中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给新入库的企业给予奖励,旨在解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服务业经济体上规(上限)难题,鼓励小微企业上限(上规)入统,引导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二、编制依据《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常态下柳州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柳发〔2015〕9号)、《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柳政规(2020)4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柳州市城中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奖励对象、扶持政策、评选程序、职责分工以及其他内容。

(一)指导思想主要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二)奖励对象我区奖励的办法明确了奖励对象的要求,奖励对象为在柳州市城中区登记注册的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主要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服务业企业。

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应依法纳税,年度内未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发生有影响的恶性案件。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效益优先、风险控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物流配送中心、批发市场等;(二)促进商贸流通信息化建设,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三)支持商贸流通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四)支持商贸流通行业标准制定和推广;(五)支持商贸流通人才培养和专业培训;(六)其他经批准的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三)项目符合国家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四)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和资金条件。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审批;(四)商务部根据项目情况和资金安排,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项目评估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柳发改基础〔2018〕5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发改基础〔2018〕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柳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柳政办〔2017〕40号)和《柳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机制》(柳政发〔2017〕2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城市建设专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包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公共交通、地质灾害治理、环境治理等专项),经征求各单位、各部门意见,现将有关管理办法通知如下:第一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审核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及编制专项资金规划;建立项目库,负责草拟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分配使用方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等。

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第二条项目计划。

按照《柳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的城市建设计划编制工作。

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提出下一年度计划项目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桂商财发[2014]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商财发〔2014〕14号)各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14〕155号)要求,中小商贸服务项目务必于2014年5月20日前上报商务部、财政部,为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中小商贸服务项目申报要求详见商办财函〔2014〕155号文件,可在商务部网站(http://)财务司“专项资金管理”栏目下载。

二、请于2014年5月9日下午下班前,将正式申请文及纸质申报材料加盖公章,经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具意见后,分别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超过限期不再受理。

三、各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同时将各项目资金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2、3)电子版发送到gxswtcwc@。

项目申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相关处室联系。

自治区商务厅商贸处:杨庆廷************(中小商贸服务体系项目、中小企业重点展会补助项目)自治区商务厅秩序处:丘全兴************(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项目)自治区商务厅财务处:黄凤霞************(材料收集汇总)自治区财政厅商粮贸处:莫承明************。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1.17•【文号】财建[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2013年1月17日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广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促进广西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广西自治区制定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创新和扩大经营规模。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细则。

二、资金来源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和其他相关资金渠道,包括国家、自治区和地方财政的专项资金、企业赞助等。

三、资金使用范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创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阶段的启动资金、办公场地租赁费用、设备采购等;2. 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技术改造、知识产权保护等;3. 培训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员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4. 市场推广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产品推广、营销活动、品牌建设等;5. 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

四、资金申请和审批流程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专项资金:1. 提交申请书:中小企业需准备完整的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预算和计划、资金用途等。

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审批流程:经过初审和终审后,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资金申请。

4. 资金发放:经过审批的资金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安排发放给申请企业。

五、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为确保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广西自治区将采取以下措施:1. 资金使用责任制:申请企业需按照约定的用途和计划使用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

2. 资金监督机制:设立专门职能部门,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上级部门和公众公布。

3. 资金追溯机制: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失误进行调查和追溯,确保专项资金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4. 资金效果评估:对使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效果评估,以衡量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对企业发展的贡献。

六、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西自治区范围内的中小企业,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需遵守不同的申请和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建[2009]229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9.05.22【实施日期】2009.05.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扩大就业,便利居民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

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其中:批发和零。

关于做好2020年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20)

关于做好2020年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20)

关于做好2020年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20)各县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规〔2018〕3号)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投资计划的通知》(柳发改工服〔2020〕423号)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 年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商建发〔2020〕13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0年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类项目申报及项目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一、支持项目类别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零售和餐饮业平稳运行项目、服务业企业市场开拓补贴、生活必需品信息费用补贴、物流网建设项目、步行街提升改造项目、奖励市县对保供商贸流通企业物流费用补贴(详见附件1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一)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实行分级管理。

各项目单位于2020年8月7日前直接向项目所在县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材料报一式三份。

县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20年8月12日前将经初审同意(商务部门负责的项目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盖章即可)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项目初审汇总表(详见附件5)报市商务局相关责任科室,逾期不再受理。

各项目责任科室于8月20日前完成初审。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通过县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的项目开展项目评审、下达、验收、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项目资金于2020年12月底前全部拨付至项目单位。

三、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负责具体项目的相关责任科室要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做好各类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工作,设定本年度相关项目类型的绩效目标,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3),对绩效目标申报表的指标内容进行可考量的定量指标值设置,于2020年7月30日前报市商务局重点项目促进科,汇总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

《柳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柳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柳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柳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充分发挥“柳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促进柳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

一、制定背景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18〕10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以促进我市商贸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

二、使用范围专项资金重点围绕农产品、快消品、药品、日用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家电家具、纺织服装,以及餐饮、冷链、物流快递、电子商务等行业领域,支持3-5条商贸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

三、申报条件(一)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结合供应链跨地域的特点,创新财政政策,对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其他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本地申报项目。

优先考虑在柳州市(含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在柳州市登记的社会组织或柳州市(含县)机关事业单位。

(二)已获得其它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

项目单位获得本专项资金扶持但因自身原因未通过项目验收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四、审核程序先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委业务科室审核,再开展专家评审,经商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项目下达项目单位应按下达的项目计划实施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验收。

项目验收可采取市商务委牵头验收、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或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等形式,验收方式主要有现场验收、材料会审。

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拨付相应扶持资金。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柳政办〔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5日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根据《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紧抓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广西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难得机遇,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巩固外贸基本盘,结合柳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新时代壮美广西、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重要战略腹地等建设机遇,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梯度转移,推动我市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柳州实践实现新进展、取得新成效。

(二)发展目标。

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全市加工贸易规模在稳步扩大的同时,创新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力争到2026年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100亿元以上,推动引进和落地加工贸易新项目20个以上;到2028年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300亿元以上,推动引进和落地加工贸易新项目50个以上。

柳州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柳州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预算法》、《柳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柳政办〔2017〕40号)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一)市本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二)中央、自治区切块下达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三)其它可以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主要分工及职责如下:(一)市商务委1. 提出资金项目具体的扶持方向、支持内容、基本条件要求及评审论证标准。

2.负责草拟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分配使用方案。

3.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机制。

4.制定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

5.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1.落实资金的年度预算。

2.参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负责资金下达、拨付。

3.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配合审查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向多个部门重复申报。

(三)市发展改革委1.参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2.配合开展项目监督、检查。

3.配合审查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向多个部门重复申报。

第三章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范围、拨付方式第四条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政策导向。

扶持的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方向,属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

(二)引导为主,择优扶持。

发挥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增加对商贸服务业的投入。

(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

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质高效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编制或修编商贸服务业专项规划,商贸服务业重大课题研究。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全市物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柳政规〔2018〕5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全市物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柳政规〔2018〕5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全市物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全市物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柳政规〔20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我区物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5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动全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物流运营主体活力(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 进一步清理、归并和精简物流领域审批事项。

降低物流业投资门槛,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在投资准入、政府扶持、用地用能、信贷政策、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税收政策、重大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商务委、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等)2. 全面推行“证、照、码”登记制度改革。

进一步简化公路货运车辆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证申办、年审手续,逐步实现部门“一站式”办理。

已依法获得铁路、道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及无车承运、无船承运、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资质或国际货运代理备案的企业开展多式联运,不再增设新的行政审批事项。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柳政办[2008]175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柳政办〔2008〕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高新区,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为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中央的政策措施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结合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抓好新增中央投资等扩大内需工作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是一项重大的政治责任。

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

从宏观着眼,高位思考,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进一步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统筹兼顾、周密安排,迅速行动、扎实工作,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要按照市委、政府的部署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启动、顺利实施。

要建立项目和资金监管领导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申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遵循公开、透明、有效的原则。

所安排的项目,一是要符合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要求;二是要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建设和发展方向;三是要符合既有专项规划的建设和发展方向,具体项目建设内容,要符合已有专项规划的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建〔2008〕168号(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促进我区服务业的发展,规范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53号)精神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反馈。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53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区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是由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能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的资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三)根据项目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四)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二)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查;(三)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编制和下达引导资金年度计划;(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向自治区服务业发展批意见;(八)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十)要求上报的其它材料。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柳政规〔2018〕82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8日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引导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按照《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常态下柳州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柳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打造万亿工业强市目标,不断夯实经济发展基础,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有一定规模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提高服务业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激励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奖励对象在柳州市登记注册的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主要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企业)。

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应依法纳税,年度内未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三、扶持政策(一)首次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奖励1.2018年起,对首次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11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11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已经柳州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29日柳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进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积极探索政府资金市场化运作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设立柳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柳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把市场作用和政府调控有机结合起来,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探索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和乘数效应,撬动社会资本,形成推动全市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加快发展的资金合力,促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等同步协调大发展,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关于下达2019年柳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第一批)扶持资金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9年柳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第一批)扶持资金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9年柳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第一批)扶持资金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企业):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18〕10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商规〔2018〕4号)文件精神,经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下达2019年柳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第一批)扶持资金计划,并就要有关事项通知:一、项目安排2019年柳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第一批)扶持资金计划共9个项目,总扶持金额2330万元。

(详见附件1)二、项目建设要求(一)项目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柳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商规〔2018〕4号)的要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及投资(具体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额按资金项目计划表“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明细”)。

(二)严格按照项目下达计划实施,不允许随意更改项目计划(包含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等)。

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项目业主单位须申报,经批复同意方生效。

三、项目验收要求(一)已完成项目建设、项目验收材料合格的项目,及时申请验收,原则上要求在12月上旬完成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未能按期完成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照规定申请延期验收。

(二)项目验收参照《柳州市本级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验收工作规则》(柳商规〔2018〕2号)(详见附件2)执行。

四、其他要求(一)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指导服务。

项目业主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实施进度报市商务局商贸与流通业发展科汇总。

(二)严肃查处建设、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舞弊行为,一旦查处将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项目业主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项目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商贸服务业其他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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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预算法》、《柳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柳政办〔2017〕40号)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柳州市
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二)中央、自治区切块下达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三)其它可以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主要分工及职责如下:
(一)市商务委
1. 提出资金项目具体的扶持方向、支持内容、基本条件要求及评审论证标准。

2.负责草拟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分配使用方案。

3.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机制。

4.制定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

5.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
1.落实资金的年度预算。

2.参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负责资金下达、拨付。

3.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配合审查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向多个部门重复申报。

(三)市发展改革委
1.参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2.配合开展项目监督、检查。

3.配合审查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向多个部门重复申报。

第三章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范围、拨付方式
第四条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政策导向。

扶持的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方向,
属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

(二)引导为主,择优扶持。

发挥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增加对商贸服务业的投入。

(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

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质高效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编制或修编商贸服务业专项规划,商贸服务业重大课题研究。

(二)引导、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和创新创业项目。

(三)商贸服务业发展统计、监测、培育、考评奖励。

(四)商贸服务业品牌建设、质量体系建设项目。

(五)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应急物资储备项目。

(六)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活动项目。

(七)各类商贸服务业培训项目。

(八)获得上级资金扶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九)符合中央、自治区切块下达商贸发展专项资金要求的项目。

(十)符合《柳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外经贸项目。

(十一)项目评审及绩效评价。

第六条根据项目和项目单位的不同特点,确定以下资金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

按照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直接补助。

(二)贷款贴息。

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按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对已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

(三)奖励。

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商务委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奖励。

第七条根据项目和项目单位的不同情况,可按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或切块下达等方式拔付资金。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8条市商务委负责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确定本年度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扶持标准及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市商务委建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同等条件下优先扶
持入库项目。

第9条申报条件
(一)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在柳州市(含县)
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在柳州市登记的社会组织或柳州市(含县)机关事业单位。

创新创业类、扶贫类项目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申报单位范围。

(二)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除在建重大项目外,原则上要求项目执行期在两年内、且在申报时已完成建设或在当年内能完成建设。

(三)已获得其它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

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个专项资金的,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及已申报(获得)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项目单位获得本专项资金扶持但因自身原因未通过项目验收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条项目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提供。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按以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汇总报市商务委。

(二)项目审核。

由市商务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三)专家评审。

由市商务委牵头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形成
专家评审意见。

原则上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四)项目审定下达。

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评审情况,拟订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审查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切块下达的项目资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审定及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报市商务委备案。

第五章项目验收、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下达的项目计划实施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验收。

项目验收可采取市商务委牵头验收、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或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等形式,验收方式主要有现场验收、材料会审。

项目验收规则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项目一般应在申报当年完成,通过验收后拔付扶持资金。

跨年度建设的重大项目可以根据项目进度预拔付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在执行期内未完成的,或项目完成执行内容但实际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投资额80%的不予验收,取消项目资
金计划。

完成执行内容但实际投资额未达到下达计划投资额90%的,按比例核减扶持资金。

第六章绩效评价、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商务委牵头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
责核准绩效目标,并对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计划下达次月起至完成期间,项目单位应
于每月5日前向市商务委报送上月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企业注销、名称变更、
证照注销、项目停止、违纪违法等重大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
主动报告,市商务委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做出变更或取
消项目计划的决定。

第十九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
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申报指
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查询电
话等)、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
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基本情况等)、专项资金绩效
评价、监督检查等资金项目相关信息均应按规定通过网站或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

在申报、建设、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舞弊行为的,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将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以后三年内申请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指定负责部门、负责人,切实履行责任,把好项目关,确保项目真实、程序合规、资金有效。

第二十三条参与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应维护项目单位相关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严肃查处项目申报、建设、验收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国家、自治区级资金项目,如委托市本级管理
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修订本)自2018年6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1日。

2016年4月6日实施的《柳州市
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柳财商〔20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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