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性别精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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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论文性别与犯罪

犯罪学论文性别与犯罪

犯罪学考核论文:性别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班级:电气091姓名:***学号:************2010.4.18摘要:自古以来,犯罪一词几乎只是作为相对男性而言,解释男性行为的。

即便有极少数女性犯罪,也被定性为其具有男性特征。

法律界一直缺乏对女性犯罪的关注。

犯罪的性别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呗忽略。

二战以来,随着女性参与和从事社会事务的机会不断增大,女性犯罪也在逐渐增多。

但男女犯罪比率的差距依然差异很大。

因此,我认为,男女的性别因素,对犯罪发生的频率、性质、心理和后果由着很大的关联。

关键词:犯罪,性别,差异,特征正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现象呈现了许多新的规律的特点,而女性主义犯罪学也从上世纪末开始逐渐被提及和关注。

社会的复杂性,导致了矛盾的多样性,进而滋生为犯罪。

现代社会犯罪学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化、专业化、系统化、和科学化。

由于性别差异而造成的犯罪差异的研究话题,越来越被社会学界重视。

除了本身的高学术价值原因外,其还有很高的现实意义。

早在1899年龙勃罗梭对女性犯罪人做人类学分析开始,就引起了有关学者们的注意。

此后各国的犯罪学家、社会学家从各自学科的角度出发,对女性犯罪及男女两性犯罪的异同进行研究和探讨,其中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在《犯罪学》一书中,就犯罪的性别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述和深入的研究。

我国法律界和犯罪学很多专家也对这方面有着不同的探讨。

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不仅可以为按照社会群体的性别组织社会预防,而且也是贯彻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基础。

因此,我们必须用科学务实的态度,投入到性别因素对犯罪的影响的研究当中。

一、男女性别特征的对比1,女性思考问题总是比较细腻,总是把能够想象的各种备选取方案加于比较,总是把影响自己决择的因素全部纳入自己理性的视野加于考量与权衡。

因此她们的思考富有极强的慎密性。

与此同时女性具有丰富的感情性,自然把家庭看得比较重。

性别平等法律保障问题的研究

性别平等法律保障问题的研究

性别平等法律保障问题的研究第一章:引言性别平等一直是人类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虽然在现代社会,女性的地位和权利已经得到很大的提升,但是在某些领域,性别歧视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法律保障方面。

因此,如何加强性别平等法律保障,成为了当前许多研究者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章:性别平等法律保障的现状分析2.1. 法律保障的不平等问题在现代社会,法律保障是确保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性别平等问题上,法律保障却表现出了不平等。

比如,在就业机会、工资待遇、教育机会等方面,女性往往处于弱势群体,相比男性的待遇要差很多。

2.2.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尽管在法律中有诸如《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规能够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

比如,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女性权益、惩罚犯罪行为并不够严厉,终极的结果可能是女性的权益仍然未得到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章:性别平等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原因3.1. 文化传统与思想观念尽管在现代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一些社会文化习俗、思想观念并没有随之改变。

比如,许多人仍然认为女性的地位比男性低,不适合从事某些职业,这也间接导致女性在职场等领域拥有的机会、待遇不如男性。

3.2. 法律规定与执行的不足世界各国法律对于性别平等都有所规定,但是很多法律执行中出现了实际问题,有些法规也并不够完善。

这在很多时候也会影响到女性权益的得到保障。

第四章:性别平等法律保障的解决策略4.1. 提高性别平等的意识促进性别平等需要从意识形态上入手。

只有通过广泛宣传、教育等手段,提高社会人士对性别平等问题的关注度和意识,才能推动性别平等的发展。

4.2. 完善法律保障机制为了保障女性合法权益,可以从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入手。

比如,对于家庭暴力、性骚扰等问题的立法和严格执行,可以有效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

4.3. 推进男女平等就业机会现代社会,就业机会是每个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生活保障之一。

性别与法律

性别与法律

性别与法律的关系是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关注的焦点, 而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则是基于两性在 政治、 经济和社会平等基础上的法哲学。作为法律学识的一个领域, 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形成于 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在美国、 英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的法律 ! "世纪# "年代。今天, 和法律思想中占据重要位置, 并且影响了有关性暴力、 家庭暴力、 强奸、 工作场所的不平等、 性骚 扰, 以及基于性别的歧视的许多论争。 女权主义在研究法律的建构和作用时, 强调法律制度和观念对妇女生活的实际和具体的影 响, 并且挑战既定的基本法律观念。女权主义认为, 法律的语言、 逻辑和结构是男性建构的, 因 而强化男性的价值。法律将男性特质认定为 “规范” , 而将女性特质界定为背离 “规范” , 法律的 种种概念因而强化了父权及其制度。女权主义者坚持, 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对妇女的经历、 需 要和视角做出充分回应, 因而也就不能切实保障妇女的平等与公正。而社会公正要求法律需识 别、 纠正和补偿女性受到的历史的不公和现实中的偏见与歧视。 女权主义提出了如下问题: 如果任何解答都会取决于主流社会结构的道德原则时, 那么, 什 么又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如果守法向来是男性征服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 法治的含义又是 什么?在一个多样多元的世界里, 什么是平等?什么构成伤害, 尤其在多数女性而非男性遭受 暴力的世界里?如何公正裁断纠纷, 尤其是并非一切人都能够利用审判程序?当法律传统植根 于父权制的目的和结构时, 法律是否是最恰当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女权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是平等和权利。女权主义主张, 平等不应仅仅是形式平等, 因为 形式平等只能产生口头和法律上的意义。相反, 平等应当是个实质概念, 它能够在既有权力结 构和权力地位上带来实际变革。换言之, 女权主义追求平等的目标是使平等在女性生活中真正 具有意义。从法律角度讲, 法律应考虑妇女经历的多样和差异, 应能够识别和回应不平等的具 体情况。为真正达到两性平等, 法律在回应妇女现状和经历时, 其出发点应放在法律、 政策和项 目的后果和社会语境上。同时, 女权主义还坚持说, 追求平等不能不重视权利。众所周知, 自由 主义传统将权利视为平等的标志。 正是从权利角度, 我们将自己看做是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之

女性学视角下的性别与刑事法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与权益保护

女性学视角下的性别与刑事法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与权益保护

女性学视角下的性别与刑事法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与权益保护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觉醒意识的不断提高,女性学视角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性别与刑事法领域,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权益保护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从女性学视角出发,探讨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以及权益保护的问题。

一、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传统上,刑事司法系统往往倾向于偏袒男性,女性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

这种现象源于传统的性别观念和社会文化的束缚,导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公正对待。

然而,在近年来的发展中,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改善。

一方面,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使得对性别歧视行为的打击更加有力。

许多国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性别歧视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制定了相关的保护性法律。

另一方面,女性学视角的应用也促进了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提升。

女性学视角的出现,使得关注女性需求和权益保护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考量。

二、女性权益保护的挑战与进展尽管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有所提升,但女性权益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性别刻板印象和性别歧视依然存在。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刻板的性别观念可能导致对女性受害者的轻视和不公正对待。

其次,证据收集和调查机制的不完善也制约了女性权益的保护。

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压力,女性在性侵案件中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证据支持,导致正义难以实现。

然而,值得欣慰的是,女性权益保护在某些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首先,立法方面的改革为女性权益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许多国家通过修订刑法,加大对性侵犯和家庭暴力等性别歧视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社会对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媒体开始重视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并努力为女性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推进女性权益保护的策略与建议为了继续推进女性权益保护的进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力度。

性别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性别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女,某公司员工。

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

李某某于2012年应聘进入该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职位。

在工作中,李某某表现出色,业绩优异,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在公司晋升过程中,李某某遭遇了性别歧视。

2016年,公司进行了一次内部晋升,李某某积极争取销售总监职位。

然而,在晋升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公司领导层在评价和选拔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现象。

李某某因性别原因,未能晋升为销售总监。

此后,李某某多次向公司提出申诉,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2017年,李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晋升决定,并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存在性别歧视,以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性别歧视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培训、晋升、辞退、劳动报酬等方面,不得歧视劳动者。

性别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上述过程中,因性别原因对劳动者进行不公平对待。

2. 公司是否存在性别歧视本案中,李某某提供的证据表明,在公司晋升过程中,领导层在评价和选拔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现象。

具体表现为:(1)在晋升选拔过程中,公司领导层仅关注候选人的性别,而忽视其工作能力和业绩。

(2)在同等条件下,女性员工在晋升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

(3)公司领导层对李某某的申诉置之不理,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性别歧视现象。

3.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公司存在性别歧视现象,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撤销晋升决定,恢复李某某的原有职务。

(2)给予李某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3)对公司领导层进行批评教育,杜绝性别歧视现象。

四、案件结果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并支持了李某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性别分析之女性与法

法律性别分析之女性与法

法律性别分析之女性与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制定法律规范的一项基本原则,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开始便贯穿人类法治社会的始终。

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民在一切法律面前平等”的基本理念。

那么在法律面前所有法律主体是否已经实现真正的平等适用呢?法律是否存在性别化差异?本文旨在从社会性别视角探讨当代女性与法律关系,以法律主体以及法律秩序为先导,结合古今中外女性社会地位、生理天性等历史因素,探析造成“男性法律”存在的深层原因,进而提出实现法律无性别的可能性。

标签:法律性别;女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顾名思义,法律主体就是指一切社会生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既包括男人女人,亦包括白人黑人。

纵观历史视野下的法律以及各国间的法律制度,没有一部法律是明确强调法律社会性别化的差异的存在,也没有一部法律会自认为本身存在性别歧视。

当然,即使存在法律性别化差异的情况,形式上的平等也会掩盖实际上不平等的现实。

法律秩序的构建从一开始就标记着男权主义的印记,所有的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从一开始便有了性别——男性。

其原因有三:第一,从母系氏族社会的瓦解,人类对于力量和理性的崇拜开始倾向男性。

父系社会开始后,男性社会地位逐步挺高,女性开始退居到家庭中。

由于女性天性的自然特征——生育生命、休养生息,慢慢地与各种输出劳动力、体力繁重的工作远离。

相反,男性作为力量的输出社会角色愈加明显。

最终,导致了社会上各项重大决策的做出均出自男性的角度。

第二,历史上的法律名著、法律界的伟人,基本上都是男性,因此从法律诞生之初,便烙上了男性的标记。

男性自诩力量、理性、客观等标签,对女性的想法与意见持不屑态度,他们认为女性是弱小、感性、主观的代名词,并不能清晰的认识世界、改造世界。

第三,因后现代男女平等观念的作祟,男性用自以为公平、平等的设想为自己与女性勾勒出一幅看似男女平等的法律政策框架,其实这些均出自男性的自我幻想,毕竟不是女性,男性的观点终究是代替不了女性的态度,最终这样的法律秩序的构架呈现出倾销男性。

性别法律案例分享心得(3篇)

性别法律案例分享心得(3篇)

第1篇在法律领域,性别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性别法律案例也层出不穷。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和思考,我深刻认识到性别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以下是我对几起性别法律案例的心得分享。

一、案例一:婚内强奸案婚内强奸案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另一方实施强奸的行为。

在我国,长期以来,婚内强奸被视为家庭内部的私事,不构成犯罪。

然而,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意识到婚内强奸的严重性,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心得体会:1. 婚内强奸案件反映了我国性别观念的转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婚姻关系并非一方对另一方的绝对控制,而是双方平等的伙伴关系。

婚内强奸案件的出现,促使我们反思婚姻关系中的性别平等问题。

2. 法律的完善是保障女性权益的关键。

婚内强奸案件的存在,暴露出我国相关法律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的不足。

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将婚内强奸纳入犯罪范畴,有利于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公众对婚内强奸的认识。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婚内强奸的认知,有助于消除社会对这一问题的误解,让更多受害者敢于发声。

二、案例二:性骚扰案性骚扰是指一方利用职权、地位等优势,对另一方实施性侵犯或者性骚扰的行为。

近年来,性骚扰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心得体会:1. 性骚扰案件反映了职场性别歧视的严重性。

职场性骚扰往往发生在女性与男性之间,这暴露出职场中性别不平等的现象。

2. 法律的完善是打击性骚扰的关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的实施,为打击性骚扰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助于提高法律的震慑力。

3. 提高公众对性骚扰的认识。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性骚扰的认知,有助于营造一个公平、健康的职场环境。

三、案例三:生育歧视案生育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晋升、薪酬等方面,因员工生育而对其进行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近年来,生育歧视案件逐渐增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我国法律范本对性别平等的倡导

我国法律范本对性别平等的倡导

我国法律范本对性别平等的倡导在当今社会,性别平等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一个多元化、现代化的国家,我国一直致力于倡导和保障性别平等,这体现在我国法律范本中的诸多规定和法令中。

首先,我国劳动法对性别平等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雇主在招聘、录用和聘用劳动者时,不得以性别为由加以区别。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职场中,性别不能成为决定一个人是否能够获得就业机会以及工作待遇的因素。

劳动法还规定,女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得因为性别而减少工资福利待遇。

这进一步确保了女性在工作中的权益,促进了性别平等的实现。

其次,我国刑法中也对性别平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强奸和猥亵妇女罪被视作严重的犯罪行为,并且有着较为严厉的刑罚。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对于性别间的侵权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

同时,我国刑法还将对强迫妇女进行流产、引产罪定为刑事犯罪,以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益和身体健康。

此外,我国法律范本中还对性别平等在婚姻家庭中的重要性进行了充分的强调。

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婚姻应当依照自愿和合法的原则,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平等地位,确保了婚姻关系的和谐和公正。

在教育领域,我国法律范本对于性别平等的倡导十分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倡导男女平等,消除一切妨碍男女平等发展的现象。

这一规定强调了教育领域对于性别平等的重要性,提倡男女学生在受教育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避免对一方性别的偏袒或歧视。

此外,我国相关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来推动性别平等。

例如,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意见》,鼓励男性参与计划生育事务,强调男女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责任。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消除性别对计划生育权益的不平等影响,使男女在计划生育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范本对性别平等的倡导体现在各个方面。

美国性别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美国性别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性别法律是美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性别观念的变革,美国性别法律不断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以《跨性别平等法案》为例,对美国性别法律进行案例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二、案例分析背景1. 案例背景《跨性别平等法案》(Transgender Equality Act,简称TEA)是美国历史上首个针对跨性别群体制定的法律。

该法案于2016年7月22日由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成为法律,旨在保障跨性别群体在就业、住房、教育、医疗保健、联邦合同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2. 案例争议《跨性别平等法案》自颁布以来,在美国社会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该法案有助于消除跨性别群体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另一方面,反对者认为该法案可能侵犯女性权益,对男性构成威胁。

三、案例分析1. 法案内容《跨性别平等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障跨性别群体在就业、住房、教育、医疗保健、联邦合同等方面的平等权利;(2)禁止基于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对跨性别群体进行歧视;(3)要求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公共设施、公共教育、公共住房等方面为跨性别群体提供平等服务。

2. 案例分析(1)就业歧视问题在就业领域,跨性别群体普遍面临着歧视问题。

根据《跨性别平等法案》,雇主不得因员工的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而拒绝招聘、解雇、降职或给予不公平待遇。

这一规定有助于消除跨性别群体在就业过程中的歧视现象。

(2)住房歧视问题在住房领域,跨性别群体也面临着歧视问题。

根据《跨性别平等法案》,住房提供者不得因申请人的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而拒绝提供住房、提高租金或提供不公平待遇。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跨性别群体的住房权益。

(3)教育歧视问题在教育领域,跨性别群体在教育过程中也面临着歧视问题。

根据《跨性别平等法案》,学校不得因学生的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而拒绝录取、开除、降级或给予不公平待遇。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跨性别群体的教育权益。

从女性视角看法律体系的性别偏见问题

从女性视角看法律体系的性别偏见问题

从女性视角看法律体系的性别偏见问题在现实社会中,性别偏见一直是一个热议的话题。

法律体系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平正义的护盾,然而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性别偏见。

本文将从女性视角出发,探讨法律体系中的性别偏见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别偏见的解决方案。

一、性别偏见问题的存在在法律体系中,女性面临着诸多性别偏见。

首先,是性别偏见在法律制定和实施中的体现。

由于男性主导的立法和法律实施过程,女性的权益常常未能得到充分关注和保护。

其次,是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性别偏见。

女性犯罪案件的审判中,往往存在着更重的刑事处罚和司法不公现象。

再次,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性别偏见。

法律对于家庭暴力、性别歧视等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导致女性在家庭关系中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性别偏见问题的影响性别偏见不仅影响了女性的权益保障,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首先,性别偏见削弱了女性在法律领域中的参与度和信任感。

女性对于法律体系的效力产生怀疑,进而导致对于公正正义的信心降低。

其次,性别偏见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时,整个社会也将难以取得持久稳定的发展。

此外,性别偏见也使得社会的男女关系不平衡,进而产生更多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三、解决性别偏见问题的对策针对性别偏见问题,需要法律体系进行改革和完善,以确保女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要加强女性在法律制定中的参与度,建立起真正代表女性利益的立法机构和政策制定机构。

其次,要加大对于性别歧视和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对于这些行为的惩处力度和严谨性。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于家庭关系中女性权益的保护,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律制度。

而女性个体在法律体系中的行动同样至关重要。

首先,女性要增强法律意识,以提高自身权益的保护能力。

其次,要积极参与到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等公益活动中,推动社会对于性别偏见问题的关注。

此外,女性个体还可以通过维权组织的参与和倡议活动,为性别平等与正义发声。

性别法律案例素材(3篇)

性别法律案例素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27岁,毕业于某知名大学,曾在一家知名企业担任市场营销职位。

李某某,男,30岁,为该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经理。

2018年,张某某在求职过程中,因性别原因遭受李某某的歧视,遂将李某某及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二、案件经过1. 张某某在求职过程中,向李某某投递了简历,表达了加入该公司的意愿。

李某某在收到简历后,对张某某的学历、工作经验等方面表示满意。

2. 在面试过程中,李某某询问张某某的婚恋状况,得知张某某未婚。

随后,李某某以公司招聘要求为由,表示该公司更适合男性员工,拒绝录用张某某。

3. 张某某不服,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性别歧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及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害。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李某某在招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张某某,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性别歧视。

2. 法院判决李某某及该公司向张某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也对性别歧视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2. 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本案中,李某某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张某某,属于典型的性别歧视行为。

此外,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还包括:招聘广告中限定性别、在招聘过程中询问求职者的婚恋状况、在薪酬待遇等方面对男女员工进行差别对待等。

3. 性别歧视的危害性别歧视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利,还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一方面,性别歧视限制了女性在职场的发展空间,导致女性在就业、晋升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另一方面,性别歧视也阻碍了社会整体的发展,不利于实现性别平等。

性别不平等在法律保护中的体现男女共同面对的社会挑战

性别不平等在法律保护中的体现男女共同面对的社会挑战

性别不平等在法律保护中的体现男女共同面对的社会挑战性别不平等在法律保护中的体现:男女共同面对的社会挑战性别不平等一直是全球范围内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

无论在家庭、职场还是社会各个层面,男女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不平等待遇。

尽管在现代社会中,不少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性别平等,但实际上,性别不平等仍然存在并持续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本文将探讨性别不平等在法律保护中的体现,以及男女共同面对的社会挑战。

一、性别歧视与法律保护在法律层面上,社会普遍认同男女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禁止性别歧视,并规定在各个领域中要确保男女的平等待遇,例如在就业、教育、家庭和婚姻等方面。

然而,现实情况却常常与法律规定不符。

对于性别不平等问题,法律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存在许多挑战。

首先,就是法律执行力度不够。

尽管有相应的法律,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性别歧视问题在很多领域仍然存活。

例如,虽然工资平等法案规定男女应享有同等的薪水,但在很多职场上,女性的工资仍然低于男性,未能实现平等的待遇。

其次,一些法律规定对性别平等问题的定义和界定也存在模糊性。

有时候,法律条文未能全面覆盖各种性别不平等的情况,导致对于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追责存在困难。

比如,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有时候法律难以界定何为暴力行为,进而影响到了受害者的权益保护。

此外,性别歧视往往在社会文化中根深蒂固,这也给法律保护带来了挑战。

由于一些陈旧的传统观念和社会刻板印象的存在,一些歧视行为难以遏制。

这也形成了法律保护与社会观念之间的一种冲突,使得法律保护的效果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

二、男女共同面对的社会挑战除了法律保护中的体现,男女还共同面对着一系列社会挑战。

这些挑战不仅限于特定群体,而是涉及到整个社会,对于性别平等的实现产生了阻碍。

首先,职场性别歧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尽管女性在过去几十年中在职场上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依然存在着职位晋升和薪酬不平等的问题。

论性别平等的宪法保护

论性别平等的宪法保护

论文关键词:性别歧视宪法性别平等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性别平等原则普遍进入各国宪法,中国也位列其中。

但显性和隐性的性别歧视对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提出了新的挑战。

从宪法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的措施是我们实现性别平等的根据,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

一性别平等的理论解析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

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平等是现代法律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它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始终,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

《牛津法“人或事物的地位完全处于同一标准与水平,都被同样对待”律大辞典》对平等是这样规定的:在《法学大辞典》中有更为具体的解释:“社会主体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发展机会,享有同等的权利。

”即人格平等,不分性别、民族、阶级、职业、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别,人人社会地位平等;机会平等,人人享有发挥自己潜能,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同等机会;权利平等,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什么是性别平等?1975年召开的联合国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宣言》阐释了性别平等:就是男女的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

平等若仅限于男性,那么它就不是一个普遍性的原则。

笔者认为,所谓“男女平等”的核心应该是男女在占有和运用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方面的权利和机会均等。

它并非单纯要求女性在婚姻、家庭、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同样的权利,它更要求在分配和界定上述权利的过程中,乃至在以法律为核心的整个现代法治结构中加入女性的视角和女性的生存体验与思维方式,要求立法和司法中的社会性别意识。

自美国《独立宣言》以来,性别平等就为现代各国法律所肯定。

但是,性别平等只是一项原则,原则上的平等并不等于实际上的平等。

性别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性别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件背景: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融洽,但张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李某则全职照顾家庭。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导致夫妻双方感情逐渐疏远。

2018年,张某提出与李某离婚,李某坚决反对。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与李某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法定条件。

2. 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承担。

案例分析:一、关于离婚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融洽,但张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夫妻双方感情逐渐疏远。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也承认张某在外地工作期间,两人沟通较少,感情有所淡化。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法定条件。

二、关于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经调查,张某与李某婚后共有房产一套,车辆一辆,存款20万元。

考虑到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家庭照顾子女的责任,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中的10万元归李某所有,10万元归张某所有。

三、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儿子尚未满三周岁,处于哺乳期。

在抚养权问题上,法院考虑到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家庭照顾子女的责任,以及李某在离婚后能够继续履行抚养责任,故判决张某与李某的儿子由李某抚养。

相同的案件法律偏袒女性(3篇)

相同的案件法律偏袒女性(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权益保护逐渐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在处理相同案件时,法律对女性实施了一定的偏袒,这体现了性别平等的必然趋势。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这一现象。

一、法律偏袒女性的背景1.女性地位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女性地位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参与社会生产、政治生活和文化建设。

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逐渐得到认可,这使得法律对女性权益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2.性别歧视现象依然存在尽管女性地位有所提高,但在现实生活中,性别歧视现象依然存在。

在就业、教育、医疗等领域,女性常常面临不公平待遇。

为消除性别歧视,法律对女性实施一定的偏袒,以保障女性权益。

3.国际人权观念的推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为我国女性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在签署和批准这些国际公约的过程中,不断强化对女性权益的法律保护。

二、法律偏袒女性的具体表现1.就业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女性。

在招聘、晋升、薪酬等方面,法律对女性实施一定的倾斜政策,以保障女性就业权益。

2.生育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男女平等、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在生育期间,女性享有产假、哺乳假等权益,法律对女性实施一定的倾斜政策。

3.婚姻家庭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离婚案件中,法律对女性实施一定的偏袒,保障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

例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法律倾向于保护女性的利益。

4.犯罪案件中的女性权益保护在处理犯罪案件时,法律对女性实施一定的偏袒,以体现对女性权益的重视。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会充分考虑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给予女性一定的关爱和帮助。

三、法律偏袒女性的意义1.促进性别平等法律偏袒女性,有助于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平等。

这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男女共同发展。

性别法律案例素材(3篇)

性别法律案例素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

特别是张某某发现李某某有外遇,双方矛盾加剧。

2019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件事实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张某某在起诉状中陈述,李某某在婚后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

李某某在答辩状中承认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但辩称这是由于自己无法满足张某某的情感需求所致。

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张某某要求分割房产、车辆等财产,并要求李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法院认为,李某某在婚后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损害了夫妻感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房产、车辆等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3. 关于子女抚养费: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父亲,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某因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法律的性别

法律的性别

法律的性别在研究欧洲法律史的过程中,我发现法律并不是一开始就具有目前这种刻板的面孔的。

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所提到的“爱情法院”(cour d‘amoris)引起我极大的兴趣,而对这一制度设置的探寻却使我发现了法律与人类生活的另一种关系模式。

借助Andreas Capellanus(一位12世纪的教士和学者)的记录(即Tractatus de amore),我们得以窥见“理性化”(抑或“男性化”?)之前的欧洲司法制度的一些断裂和破碎的残片。

正是这些在历史的“选择”中被“主流”所摒弃的“残存记忆”,使我们忆起了生活的另一种可能性。

一部名为《爱情论》的著作能够起到这样夸张的作用吗?诸位可不要被这本书的题目所蒙蔽。

其实,用现在流俗的(抑或美国式的?)术语来表达,这是一部“判例汇编”,一部收集和整理variis iudiciis amoris(关于爱情的各种司法判决)的文献。

很有意思吧?那就让我们来阅读其中的一则判例吧。

小伙子奥罗尔爱上了克莱芒蒂娜姑娘,而这位姑娘则声称自己已经心有所属。

不过,她仍然给了奥罗尔一个“承诺”:只要她失去了目前的“情人” (amoureux),她就会接受奥罗尔的爱。

不久之后,克莱芒蒂娜与德拉瓦尔先生结婚。

于是,奥罗尔要求克莱芒蒂娜履行她的承诺。

克莱芒蒂娜拒绝,因为她声称自己并没有失去自己的“情人”。

这一纠纷最后呈现在了法兰西王后法院的女法官们面前(注意:这个法院并不象英国的Bench那样,男性当了国王是King‘s Bench,而女性当了国王就成了Queen’s Bench.它是一个区别于男性司法机构的女性司法机构)。

法院裁决奥罗尔胜诉。

在判决理由中,该法院援引了1174年香槟省伯爵夫人法院的一则判例中对爱情和婚姻所做的区分:“情人之间彼此奉献他/她们所拥有的一切,而不受任何基于必要性的考虑的约束。

而婚姻伴侣则不得不满足彼此的欲望,这是他/她们各自的义务。

而且,他/她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拒绝对方的身体呈现(pres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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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欧洲法律史的过程中,我发现法律并不是一开始就具有目前这种刻板的面孔的。

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所提到的“爱情法院”(cour d‘amoris)引起我极大的兴趣,而对这一制度设置的探寻却使我发现了法律与人类生活的另一种关系模式。

借助Andreas Capellanus(一位12世纪的教士和学者)的记录(即Tractatus de amore),我们得以窥见“理性化”(抑或“男性化”?)之前的欧洲司法制度的一些断裂和破碎的残片。

正是这些在历史的“选择”中被“主流”所摒弃的“残存记忆”,使我们忆起了生活的另一种可能性。

一部名为《爱情论》的著作能够起到这样夸张的作用吗?诸位可不要被这本书的题目所蒙蔽。

其实,用现在流俗的(抑或美国式的?)术语来表达,这是一部“判例汇编”,一部收集和整variisiudiciisamoris(关于爱情的各种司法判决)的文献。

很有意思吧?那就让我们来阅读其中的一则判例吧。

小伙子奥罗尔爱上了克莱芒蒂娜姑娘,而这位姑娘则声称自己已经心有所属。

不过,她仍然给了奥罗尔一个“承诺”:只要她失去了目前的“情人”(amoureux),她就会接受奥罗尔的爱。

不久之后,克莱芒蒂娜与德拉瓦尔先生结婚。

于是,奥罗尔要求克莱芒蒂娜履行她的承诺。

克莱芒蒂娜拒绝,因为她声称自己并没有失去自己的“情人”。

这一纠纷最后呈现在了法兰西王后法院的女法官们面前(注意:这个法院并不象英国的Bench那样,男性当了国王是King‘s Bench,而女性当了国王就成了Queen’s Bench.它是一个区别于男性司法机构的女性司法机构)。

法院裁决奥罗尔胜诉。

在判决理由中,该法院援引了1174年香槟省伯爵夫人法院的一则判例中对爱情和婚姻所做的区分:“情人之间彼此奉献他/她们所拥有的一切,而不受任何基于必要性的考虑的约束。

而婚姻伴侣则不得不满足彼此的欲望,这是他/她们各自的义务。

而且,他/她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拒绝对方的身体呈现(presence)。

”基于对这一区分的认同,王后法院认为克莱芒蒂娜在结婚的同时丧失了原有的情侣,其承诺的条件因此得到满足。

这个判决所根据的并不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一般化或普遍化的法律,其所救济或保护的也不是某种凝固的权利。

它所采用的是一种决疑术(casuistry),一种根据案件所涉及的具体的人类困境而作出权衡的方法。

它所关注的不是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他/她们之间的关系。

法国心理学家雅克·拉康对爱情法院的判决给予了特别的关注。

他认为,爱情法院的司法决策体现了某种“女性正义”(iustitia)。

它们关注到了“性本性”(sexuality)的三个不同层面:自我、他/她者以及自我与他/她者之间的关系。

性是人的在世肉身所禀赋的属性,而自我、她/他者及其关系则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尽管参与这一建构过程的各种力量(或权力)都是以具有性属性的人类肉身为着力点的。

在性的社会史上,爱情法院是女性参与上述社会建构过程的极少数实例之一,尽管女性在此过程中从未缺席,但大多数时候是作为客体,而不是行动者或主体。

爱情法院的另一价值在于它开启了一个女性的公共领域,或者说,它为女性在社会公共空间中的在场提供了某种可能性。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空场景中,女性都仅仅是作为私人生活的参与者而存在的。

即便是在婚姻、家庭这样以女性的存在为要件的制度设置中,她们往往也丧失了参与话语形成过程的可能性。

当代的女性主义法学是另一种开拓人类想象空间和生存空间的话语实践。

令人惊喜的是,女性主义法学已经突破了男女平等的权利诉求,而转向揭示和批判建立在男性生存体验和知识类型之上的权力/知识结构。

传统的法治模型的确已经为女性提供了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可能性。

不过这种可能性是以忽视女性的存在和行动特征为条件的。

这使得女性在传统的男性空间(比如行政机构、法院和立法机构)中不得不呈现出男性化的特质,以此来确保自己的“成功”。

在公共生活的领域中,女性化的特征仍然受到歧视,不论这种特征是体现在男性还是女性身上。

女性主义法学的“硬核”并非要求女性在婚姻、家庭、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同样的权利。

它是要求在分配和界定上述权利的过程中、乃至在以法律为核心的整个现代性治理结构中加入女性的
视角和女性的生存体验与思维方式。

它是要求改变法律的单性繁殖特征,使法律不再呈现出单一的“雄性”(Masculine)特质。

这也正是它的力量和精神所在。

毫无疑问,这是一种艰辛的努力。

沿着《法律的性别(第2页)》的思路想下来,竟先想到法律的“性征”的问题,不知是不是自己体内的荷尔蒙在代替大脑发挥作用。

按我对郑文的理解,所提出的主要是中古欧洲的“雌性法律制度”与历史上居于主流的“雄性法律制度”的对立。

而对立的标志是司法制度的“理性化”。

也就是说,“理性化”实际上起着那条染色体Y的作用:与之相对应的“决疑术”则是染色体X;法律制度自身则是另一条染色体。

但下文中思路好像又发生了偏移,转而强调“爱情法院”是“女性参与社会建构过程的少数实例之一”,说明白些就是一群女法官来审这个案子,裁断男女关系。

这个特色就是雌性法律制度的第二性征。

不过,“决疑术”让我联想到乔太守乱点鸳鸯谱,那也是“一种根据案件所涉及的具体的人类困境而作出权衡的方法。

它所关注的不是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他/她们之间的关系”,这类案子在三言二拍中还能找出一堆。

而女法官审案则让人想到中国古代皇后“母仪天下”的权力。

宋真宗朝朝臣惧内成风,刘皇后曾将大臣们的妻子都叫入后宫,当众严责其中几位太不像样子的夫人。

(孙晓《中国婚姻小史》,光明日报版,1988,156页)一定程度上,这同样是一个关于婚姻、家庭制度建设的“女性的公共空间”,只是不像欧洲那样具备现代司法制度的形式。

还有《坎特伯雷故事集》中那则著名的故事说:一位骑士犯了死罪,落入王后手中发落,王后要他答出“女人最大的心愿是什么”便饶他一死;骑士于是走遍天涯海角,最后发现爱情的力量让一位女士返老还童,于是悟到“女人最大的心愿是有人爱她”,这个答案经全体贵妇人讨论一致通过,王后遂赦骑士无罪,并命其与返老还童的那位女士成婚。

我觉得这个故事中法律同样具备郑戈开列的那些雌性性征。

但这种立论是否与我们的立足点有关。

身为21世纪人,我们很容易将“理性—专业化—雄性”和“婚恋—罗曼蒂克—曲尽人情—雌性”联想到一起。

而不去想12世纪人心目中的婚恋、法律是怎么回事。

我对那个时代的感性认识主要来自《十日谈》和《巨人传》这类书,总觉得那时的人还有几分纯真精神,把儿女情长和国家大事等量齐观,法院也根本没自觉的负担起现代司法机关的公共职能。

除了宗教上的问题比较严肃外,其他都算不上什么了不得的事儿。

法律中散发着人情味和罗曼蒂克也不足为奇。

如果我们这些当代人要从中找些性征出来,就可能犯以今喻古的毛病,把披头散发和草叶裙当成披肩发和迷你裙。

除了郑戈找到的材料,我在上一段中不还找了好些出来吗。

换而言之,那时的法律制度不过是个天真未凿的小孩子,性征根本没开始发育,说话都是细声细气,胸部都是扁扁平平,安能辨她/他是雄雌? 其实,在我的思路中,法律的雄性性征所指的并不是司法制度的理性化,而主要是指以立法理性来统辖司法和行政的现代治理术。

我倒是倾向于把采用“决疑术”的普通法司法看成多少带有女性性征的法律模式。

其实,在古典时期的罗马法(与查士丁尼之后的罗马法相对),关注事实独特性的女性性征也是存在的。

当代立法理性的误区是寻找Universal的东西,而不是general的东西。

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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