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解纷状况的启示与公平裁决的困扰32833
2024年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范文
2024年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范文____年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纠纷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逐年增加,传统的司法审判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____年开始全面推广调解制度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
在这一年的经验中,我们总结出了一系列调解经验,以供参考和借鉴。
二、调解的背景和意义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强调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通过互通信息、主动沟通和妥善处理矛盾,达成互利互惠的协议。
这种方式具有许多优点:可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
因此,在____年的调解实践中,调解在民事审判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在调解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一些调解原则和程序,以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1.公正公平原则:调解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调解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双方当事人应自愿参加调解,并有权选择调解的方式和调解人。
3.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应当严守保密,不得泄露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达成的协议。
4.程序公开原则: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符合程序规范,调解结果应当予以公示。
调解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受理申请: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法院经过初步审查后受理申请。
2.调解组织:法院指定专门的调解组织,由专职调解员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
3.调解准备:调解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明确调解的目标和原则。
4.调解会议: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协调下进行调解会议,各自陈述意见,听取对方意见,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5.协议达成:当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员应及时准备调解协议书,并向当事人介绍协议的具体内容。
6.调解结果:调解员应当组织当事人签署协议,并保证协议的效力和执行。
2009.09.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理解与适用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09〕40号【发布日期】2009-07-07【生效日期】2009-07-07【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七月七日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法律专家在线调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重视和推进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学界专家学者是繁荣法学理论研究、推动法治实践发展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发挥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专家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专业优势和职业优势,为其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打通制度渠道、构建参与机制。
一是我国很早就建立了专家学者、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机制。
198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由此法学专家、律师经人民法院邀请可以协助参与调解、化解纠纷。
二是我国在立法层面建立了司法确认制度,为专家学者、律师开展纠纷调解提供法律保障。
正如您建议所提,司法案件调解的有效成立需符合一定条件。
尤其是对诉外调解而言,司法确认更是提高其纠纷化解效力和权威的重要程序保障。
为充分发挥诉外调解等非诉解纷机制的诉前分流作用,人民法院不断推动司法确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2010年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吸收了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对于依照法律明确规定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国家立法层面明确了司法确认程序。
三是为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细化和健全专家学者、律师参与调解的程序规则。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制度,加强律师参与物业纠纷、医患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领域的专业调解”,提出“探索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
浅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困境与出路
浅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困境与出路作者:孙权查凤云发布时间:2009-04-15 08:32:28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大会上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该报告深刻反映出了,全国法院系统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及时把握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新要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保障民生、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该报告尤其着重汇报了,在如今全球金融危机、经济大萧条的背景下,人民法院重点在保障民生的工作方面做出的努力,“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
高度重视审理涉及民生的案件。
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86221件,同比上升93.93%。
”伴随着,2008年两部涉及劳动争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相关配套规定的先后实施以及全球经济萎靡的直接影响,劳动争议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井喷”现象。
如何妥善应对这一情况,成为各地各级法院在近一段时间内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而只有正确而清醒地认识了当前司法实践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困境之后,才有可能理清解决矛盾的思路,走出司法的困境。
一、当前形势下劳动争议纠纷化解的司法实践困境第一,对于当前劳动争议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直接反映出问题即是“人案矛盾”突出。
“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影响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妥善解决的潜在软肋。
据了解,仅江苏法院2008 年一审审结劳动争议案件就达到28984件,同比增长146.07%。
这一方面反映了新法实施产生的巨大社会效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我国劳动用工现实存在着大量的不正常现象。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然而化解这样的“寒冰”,就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制度的保障,花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才能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重新建构起暖春般的和谐关系。
合同法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合同法中的几个疑难问题王闯[编者按] 2006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王闯法官应邀到东营中院讲学,为东营法院干警作了合同法专题讲座。
我们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整理,现刊载如下: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来东营中院跟大家共同探讨合同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结合自己1998年到最高院经济庭也就是现在的民二庭工作以来,在合同法方面的所学、所思、所获,我讲三个专题,即违约金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问题;表见代理构成和具体实践中的认定问题。
一、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44条规定了违约金制度,特别是其中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具体实务中如何适用,认识上存在比较大的差别。
第114条所规定的违约金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违约金,实务中的认识与做法是不一样的。
第114条第2款所说的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过高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衡量的方法是什么?人民法院能不能主动依职权来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如果一个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还能不能适用?这些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做法各异,学界对这些问题也有不同的认识,为了把这个问题进一步细化,下面具体分解为五个小问题进行阐述。
(一)违约金的法律性质。
违约金的法律性质,学界和实务界形成了四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补偿说。
其依据是合同法144条第二款的前半句。
前半句说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低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这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114第二款的前半句是这样说的,说明违约金是事先对损害赔偿的预定,功能主要是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所以说应当认定或者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金应当是补偿性的,这是第一种观点。
第二个观点是惩罚说。
这种学说主要有三个理由:一是依据144条第2款的后半句,后半句说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条款中规定的是“过分高于”,在一般高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不予理会,高于的部分并不是起了补偿的作用,明确体现了惩罚的色彩。
各类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和防范
争议的解决和防范
◎徐惠永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的金层不 断的加快,贸易中的摩擦一不断地 额增加,在对民商事纠纷进行解决 的时候,出于仲裁的便利性和高效 性,很多的当事人都会选择仲裁的 方式进行解决,仲裁制度在民事纠 纷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并且, 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的进行完善。 仲裁作为民商事争议中的重要方 式,对当事人的权利起到很大的保 护作用。对社会中的仲裁措施没有 统一的规定。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 执法系统。如果仲裁中的问题和措 施无法解决,有关各方的利益就无 法得到保障,仲裁裁决也无法得到 有效执行。中国的仲裁制度过于简 单,这不仅使中国在国际经济交流 中面临更多风险,而且使中国在对 外贸易中失去一些主动权。针对这 一问题,本文分析了仲裁条款和措 施的实施,国外仲裁措施的现状及 其对中国的借鉴,并根据中国的实 际情况,提出了完善商事仲裁措施 的建议。
关于这些措施在实际中的执行情 况,联合国“仲裁法”第 2 条第 3 款 规定了这一点。如果仲裁或强制执行 地点不在英国,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承 认并执行该措施 ; 如果法院认为域外措 施破坏了国家的管辖权,它可以撤销 域外措施。可以看出,随着英国仲裁 法的迅速发展,仲裁庭在法院的协助 下,是制定仲裁措施的途径。法院措 施的颁布取决于当事方的意愿。对于 域外措施,法院可以自行决定。
合同纠纷解决诉讼与仲裁的利弊分析
合同纠纷解决诉讼与仲裁的利弊分析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活动不断增加,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针对合同纠纷,诉讼和仲裁成为解决纠纷的两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从利弊两方面对合同纠纷解决诉讼与仲裁进行分析。
一、诉讼解决合同纠纷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对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诉讼解决合同纠纷的一些利弊:1.利:权威性强。
通过法庭的正式判决,可以给予当事人以权威性的解决结果,往往可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利:适用法律丰富。
司法机关可依法适用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对更加丰富和全面,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弊:费用高昂。
诉讼的费用较高,包括律师费、法院费用以及案件执行的成本,这对于一些小额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压力。
4.弊:时间周期长。
由于法院的审理程序较为繁琐,加上案件数量众多,使得诉讼过程更为复杂,时间周期一般较长,这给当事人带来了时间和精力上的压力。
二、仲裁解决合同纠纷仲裁是通过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员,在仲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的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
以下是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一些利弊:1.利:高效快速。
相对于诉讼的繁文缛节,仲裁程序较为简便,仲裁庭的适用法律和程序也较少,从而加快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2.利:保密性好。
仲裁过程相对封闭,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得以保密,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
3.弊:仲裁费用较高。
仲裁的费用通常由当事人承担,包括仲裁费和仲裁机构的管理费,费用较高,对于一些经济实力较弱的当事人来说是一大负担。
4.弊:仲裁裁决不具备执行强制力。
虽然仲裁裁决有约束力,但当事人不按照裁决履行义务时,需要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这会增加一定的时间和成本。
综上所述,诉讼和仲裁作为合同纠纷解决的两种方式,各自具有利弊。
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对于涉及较大金额、保护商业信誉等方面的纠纷,可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而对于小额纠纷,或者希望通过高效、保密的方式解决争议的当事人,仲裁则是更为适合的选择。
2024年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年度工作总结(2篇)
2024年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年度工作总结____年,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成立以来,我们一直致力于为社会各界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
经过五年的努力,我们自豪地宣布,在2024年,我们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果。
以下是2024年度工作总结。
一、工作概况2024年,我们共接待矛盾纠纷案件10000余起,其中80%以上的案件在本中心调解成功。
我们的调解工作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劳动争议、家庭纠纷、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等等。
与往年相比,案件数量有了显著的增长,这反映了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的趋势。
我们特别设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加强对特殊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
二、服务创新在2024年,我们致力于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我们推行了线上调解服务,建立了网络平台,使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线申请、提交证据、进行线上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线上调解不仅提高了调解效率,还为当事人带来了更大的便利。
我们还开展了移动调解服务,通过移动应用程序,减少了当事人前来中心的时间和成本,增加了服务半径。
三、专业培训为了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我们加大了培训力度。
在2024年,我们开展了多次专业培训班,邀请了行业专家和学者给调解员授课,传授调解技巧和知识。
我们还组织了内部交流研讨会,调解员之间相互学习和分享经验,不断提升调解能力。
通过这些培训和研讨活动,我们的调解员团队在2024年迎来了更多的杰出人才加入。
四、宣传与普及在2024年,我们加强了社会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了公众对我们服务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我们积极开展线下宣传活动,包括举办社区讲座、参加大型展会等等,向公众介绍我们的服务内容和成功案例。
同时,我们还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宣传视频和案例,提供法律知识普及等信息,提高了公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主动参与度。
五、合作与交流为了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我们积极开展合作与交流工作。
我们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例如与法院、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签订了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工作。
2024年劳动仲裁办案小结(3篇)
2024年劳动仲裁办案小结2024年是中国国内劳动关系面临转型和挑战的一年。
在这一年里,劳动仲裁机构处理了大量的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争议。
本文将对2024年的劳动仲裁案件进行综述和分析。
一、劳动仲裁案件总体情况2024年,全国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纠纷案件XX件,较去年增长XX%。
其中,个体劳动纠纷案件占总案件的XX%,集体劳动纠纷案件占总案件的XX%。
二、个体劳动纠纷案件个体劳动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2024年,个体劳动纠纷案件总数为XX件,较去年增长XX%。
具体的案件类型如下:1. 工资和福利问题:在个体劳动纠纷案件中,工资和福利问题仍然是最常见的争议。
这类案件主要包括工资未发放、加班费未给予、奖金和绩效奖励不公正等问题。
2024年,工资和福利问题案件占个体劳动纠纷案件总数的XX%。
2. 劳动合同解除争议:劳动合同解除是个体劳动纠纷的另一个热点问题。
雇主解雇劳动者时未按照规定程序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未得到雇主同意等问题都属于此类案件。
2024年,劳动合同解除争议案件占个体劳动纠纷案件总数的XX%。
3. 劳动保护问题:劳动保护问题主要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权力保护。
这类案件包括违反劳动安全和卫生规定,未支付工伤赔偿,拖欠社会保险费等问题。
2024年,劳动保护问题案件占个体劳动纠纷案件总数的XX%。
4. 其他争议:除了上述几类典型案件之外,个体劳动纠纷还存在其他各种类型的争议。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个人隐私权等问题。
2024年,其他争议案件占个体劳动纠纷案件总数的XX%。
三、集体劳动纠纷案件集体劳动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集体利益及权益保护问题。
2024年,集体劳动纠纷案件总数为XX件,较去年增长XX%。
具体的案件类型如下:1. 工资集体讨薪:集体讨薪是集体劳动纠纷的主要问题之一。
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了纠 纷解 决成本过高 。例如 ,在无争议 离婚 诉讼中,法院替 代 了行政 部门的职能:劳动争议处理 中仲裁与诉讼 的设计 过 于繁杂 ( 一裁 两审)等等。
天 下 锁 ;而 替 代 性 纠 纷解 决 机 制 要 坚 持 一 把 钥 匙 开 一 把 锁 。
鉴 外 的先进 经验建构 我 国的纠纷解 决机制 。我 国的多元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建 构 就 像 改 革 开放 一 样 , 不 是 对 原 有 的 纠 纷 解
决 体制 的细 枝术节进行 小修 小补 ,而 是进行全方位 的变革 , 有 u能从根 本 l改变 我 国现行 纠纷解 决机制存在 的种种 弊 J ‘ 端 。结合我 实 际以及 国情具体提 出以下 建议: 首先 ,在 建构纠纷 解决机制 的多 元化理念方 面,应 从社 会 主体和 当事人的利 益、文化和 实 际需求的 多元化 方面 强调 纠 纷解决方 式和使用规 范 的多元化 ,以综合现代法 治与传 统 文 化、 国家 刊法权 与当事人 自治 、国家的统一法律 秩序 与地 方 生活秩序 、法律规 范与其他社会规 范及其 调整方式 。 其 次 ,在 处理纠纷 时 ,可 以采用 纠纷分流 的方式 ,也就 是说 ,并非 在} 现纠 纷后不 考虑纠纷 性质如何而 只能从现 行 H 的纠纷解 决方式如 诉讼 、仲 裁等纠纷 解决方式进 行选择 ;而 是根据 纠纷 的性质不 同进 行分类 ,也就 是一 把钥匙开一把锁 , 一 如 用专 门的婚姻纠 纷处理程序 来解 决婚姻家庭纠 纷 ,用特 定 的社区调解来解 决邻 里纠纷 。 再次 ,完善行业性 替代性 纠纷解 决方式 。现 代性纠 纷集
2024年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
2024年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一、背景介绍自2024年起,我国司法改革就逐渐推进,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加大力度发展民事审判调解工作。
通过调解,可以有效解决纠纷,并提高审判效率,减轻法院负担。
我任调解员已两年,今天就2024年的民事审判调解经验进行总结。
二、工作规范作为一名调解员,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扎实的法律知识。
我时刻坚持公正、中立、客观的原则,不庸置疑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也要善于沟通协调,保持主动服务的态度,以促进纠纷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对方,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三、案件分析1. 深入了解案情:在接到案件后,我首先仔细阅读相关材料,了解案件的背景、诉求和争议焦点等。
同时,结合实地调查和核实证据,对案情有一个全面而准确的把握。
2. 辨明事实真相:通过与当事人的多次交流和沟通,我努力发现和确认案件的事实真相,并在调解过程中防止造假行为。
同时,我也注重当事人的真实感受,理解他们的冲动和愤怒,为他们提供情绪上的支持和安抚。
3. 理性分析争议:在分析争议问题时,我切实采取理性和客观的态度,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权益的平衡,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四、技巧和方法1. 积极引导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我注重引导当事人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了解双方的真实需求。
对于情感强烈的当事人,我会耐心倾听他们的倾述,让他们得到情感的宣泄,为促进调解营造积极的氛围。
2. 善于发现共同点:在调解过程中,我通过多方交流,寻找双方的共同点,强调双方的利益一致性,以此为基础进行沟通、协商和调解,促使双方得出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
3. 灵活运用谈判技巧:在处理民事纠纷调解时,我还运用了一些谈判技巧。
例如,运用“碰壁法”逼迫双方做出退让,利益交换法平衡各方的利益,以及利用“先小后大法”渐进式调解等。
五、心得体会1. 保持客观公正:在调解中,作为中立的调解员,应时刻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坚守法律原则,不偏不倚地为当事人提供帮助。
浅谈民事调解中审判权运行的困境与出路
浅谈民事调解中审判权运行的困境与出路作者:董云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05期近年来,由于诉讼调解自身所具有的独特功能和作用日益显现,加之司法为民宗旨的倡行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各地法院诉讼调解结案率大大上升,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等方面发挥了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随之也出现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审判权的运行也遇到了诸多困境,其突出表现就是民事调解中审判权与处分权之间的冲突与失衡。
调解协议的最终结果取决于诉讼当事人的意志,人民法院对诉讼活动的支持、指挥地位只具程序上的意义,而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形成却有实质上的影响。
从该角度讲,调解程序中,诉讼当事人处于决定地位,而人民法院则居于协调的从属地位。
在此,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主从关系,与判决程序中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主从关系正好相反。
笔者认为,为实现在民事诉讼领域“平等、自愿”、“意思自治”这一价值准则,民事诉讼领域必须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基本原则,即真正意义上的处分原则加以保障。
凡是属于当事人处分领域内的事务,法院审判权不得介入,必须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给予充分的尊重,并且以一定的消极的法律后果加以约束,即法院如果不恰当地行使审判权干预了当事人的处分权的行使,其裁判结果应当归于无效。
在建立大调解机制的背景下,民事审判中的法院调解受到了更多的重视,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第一,加强审判管理权对调解工作的规制。
任何权利,在没有救济的情况下也就不成为权利。
调解中当事人的诉权亦如此。
为了解决现行调解机制中审判权运行存在的滥用审判权的问题,更好的保护诉讼双方当事人民事诉权的实现,审判管理权对调解的规制也就必不可少。
目前所说的法院调解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是指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不违反自愿原则进行的审查和判断,实质上是审判权的行使和运行,而非对审判权的规范。
在建立规制调解中的审判权体制中,审判管理权的作用依然是首要的。
9-1 认识调解与仲裁 (教学课件)——高中政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意愿等
理、法律
自愿协商、达 成合意
通过第三方排解疏导、 通过第三方居中裁决,定分止 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互 争 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
自愿性、灵活 自愿性、灵活性 性
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快 捷性、经济性
成本投入低、 彻底解决纠纷、维护社 高效、经济
社会效益
会和谐稳定
私密性强、争 议标的额不大 或对抗程度不 高的纠纷
2.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3.不过,诉讼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伤和气。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 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提示】纠纷的解决方式 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和解、调解、诉讼等都是可以选择的纠纷解决 方式,都能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但是从便捷性、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等方 面考虑,和解、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的优先选择。
情境与教材
2020年5月20日,李军用电热水器洗澡,被发现死于家中浴室。尸检结论系触电 死亡。其父母不愿去人民法院打官司,随即与热水器生产厂家交涉,要求赔偿。 经过协商,双方同意将此事交由仲裁委员会解决。 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按照程序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经过仲裁员调 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厂家一次性支付1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死者亲属保 证不再追究厂家和经销商的责任,并且允许厂家将涉案热水器带回处理。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一框 认识调解与仲裁
两个途径:调解与仲裁 四个类别:调解的类别 两种优势:人民调解的优势;仲 裁的优势
课堂探究
【探究与分享】小冯租住小贾房屋期间,双方因破裂水管的维修、赔偿问题发生争执, 互不相让。小冯欲根据租房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贾修好水管、支付维修 费用并赔偿因水管破裂而造成的财产损失。邻居王大妈觉得为这点小事就去诉讼耗时费 力,便耐心开导说服二人,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由小贾在三天内请人 修好水管并支付维修费用,小冯则不再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探究问题:你对此有什么看法?说说你的理由。 提示:事例中的小冯和小贾因租赁房屋里的水管破裂并造成财产损失而发生纠纷。纠纷 发生后,二人对立情绪严重,小冯还准备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但在邻居王大妈 的积极介入、说服开导下,双方最终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用调解方式有效化解了 矛盾,避免了人力、精力、财力成本的过度消耗与司法资源的浪费。 事例表明,对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相关主体应该在综合考虑纠纷性质、造成的实 际损失、解决难易程度等多重因素的基础上,尽量采用合适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应因 一时冲动采取成本与效益不相匹配的纠纷处理方式。
2024年行政审判现状和对策
行政审判现状和对策一、行政审判的定义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纠纷进行审判的过程。
二、行政审判的现状1. 审判质量不高在一些地方,行政审判质量不高。
其中一个原因是行政审判专业化程度低,缺乏专业的法官和律师,另一个原因是行政审判人员的素质差。
2. 审判效率低下由于审理程序繁琐、机构调整频繁、案件办理周期长等原因,行政审判效率普遍不高。
长时间的官司,使当事人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及财力,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3. 审判公信力不足由于部分法官的不公正行为,较多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审判程序缺乏信任,普遍感觉到行政审判公信力低下。
三、行政审判的对策1. 加强法律人员培训审判是法官必备的核心技能,为了提高行政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在法律教育领域需要加大力度,加强行政审判相关基础教育,建立行政审判的实证研究与教育体系。
2. 优化行政审判流程行政审判程序单一,导致时间长、效率低,所以需要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建立中级法院和行政法庭两个层次的较为成熟的行政审判制度,缩短行政审判周期,减少案件成本。
3. 提高审判公信力为了提高审判公信力,需要建立正常的审判机制,建立健全的司法考核制度,明确司法责任,严格司法监督工作,确保各行政审判制度得到落实,建立法官荣誉奖励制度,增强行政审判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结论如何改善行政审判的现状,是我们需要重视并尽力去解决的问题。
行政审判质量的提高,是需要参与所有人的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让行政审判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的同时,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024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讨论总结范文
2024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讨论总结范文概述:2024年是我国劳动仲裁法律发展的重要一年。
在这一年里,劳动法律面临的问题相对较多,需要针对性地讨论和解决。
本文将从劳动仲裁案件的增加、失业保险金发放、非正当解雇等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劳动仲裁案件增加在2024年,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仲裁案件数量呈现明显的增加趋势。
这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纷不断增多,消费者对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法律环境的改善所致。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加强劳动仲裁机构的建设,提升仲裁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加强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问题在2024年,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出现剧烈的波动,导致一些劳动者失业。
然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问题却成为了困扰劳动者的一大难题。
一方面,一些失业者由于不了解相关流程和条件,无法及时申请失业保险金;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存在滞后、拖欠的现象。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加强对失业保险金政策的宣传,提高劳动者的申请意识。
同时,加强对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及时发放。
三、非正当解雇问题在2024年,非正当解雇问题仍然是劳动法律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些用人单位在解雇员工时存在滥用权力、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给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完善解雇程序和规范,明确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惩罚违法解雇行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四、其他问题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2024年劳动仲裁法律还面临一些其他的挑战。
例如,加强对劳动中介机构的监督,防止一些中介机构非法招聘、收费等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2024年是我国劳动仲裁法律发展的重要一年。
在劳动仲裁案件增加、失业保险金发放、非正当解雇等问题上,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总结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总结2024年,全球经济发展依然面临着各种矛盾和纠纷。
在这一年,我国也出现了一系列矛盾纠纷,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下面将对这些矛盾纠纷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就业矛盾纠纷。
2024年,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
我国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就业形势严峻。
一方面,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但就业岗位的增长速度相对较慢,导致大量的高校毕业生难以找到满意的工作。
另一方面,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一些传统产业的就业需求减少,一些劳动力难以适应新的就业需求,也面临着就业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就业矛盾纠纷,政府应该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同时,应该加大职业教育的力度,提高劳动力的素质,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另外,政府还应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培育创业和就业机会。
二、收入分配矛盾纠纷。
2024年,收入分配不平衡问题依然存在。
一方面,一些高端产业和高技术人才收入水平较高,而传统产业和低技术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
另一方面,一些地区的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其他地区,城乡之间、城市内部收入差距较大,这也导致了社会不公平感的加剧。
为了解决收入分配矛盾纠纷,政府应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和扶持力度。
同时,应该加强税收调节政策,适当提高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减少收入差距。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传统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就业机会的增加,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
三、社会保障矛盾纠纷。
2024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依然面临困难,养老金的支付能力较弱,导致一些退休人员的生活困难。
另一方面,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存在一些问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低,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
为了解决社会保障矛盾纠纷,政府应该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特别是针对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加大对城乡居民的覆盖力度,提高养老金的支付水平。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义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意义
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为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引导,保护当事人权益,统一适用标准,指导合同实践,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它对于建立健全的合同法律体系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解决争议:
- 解释为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依据,有助于解决因合同引起的争议。
- 对合同中一些模糊不清或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做出明确解释,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2. 统一适用标准:
- 通过解释,统一各级法院对合同相关问题的适用标准,增加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 有利于形成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商业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3. 保护当事人权益:
- 解释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明确了合同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增强了契约精神的力量。
- 提供了合同违约情况下的救济措施和赔偿标准,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4. 指导合同实践:
- 为商家、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对合同相关问题的解释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合同法律规定。
- 促进合同的公平、诚实原则的落实,推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规范化。
5. 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有助于将法律原则和规定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适用标准。
- 为法官和律师在实际案件中处理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如何看待打官司难的问题
从诉讼费用的大幅降低谈起如何看待打官司难问题2007年10月12日08:35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2007年4月,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后,诉讼费用大幅下调。
比如一件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法院只能收取5元诉讼费。
这一办法的实施降低了诉讼成本,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
一段时期以来,“打官司难”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要想官司赢,耗钱又耗人”……这些说法尽管不是普遍现象,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群众对打官司难的慨叹。
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是国家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一系列举措之一。
当前,如何进一步解决“打官司难”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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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解纷状况的启示与公平裁决的困扰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状况是评价一国合同制度的基木因数之一。
本文运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方法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手段,对改革以来我国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状况进行了较全而的描述与评判,包括解纷机构的多元化、解纷人员素质的偏低、解纷成本的高昂、各种解纷方式(和解、调解、仲裁、判决)的功能与缺憾等重大结论的得岀,并分析了影响合同纠纷公平裁决的各种困扰因素。
一、契约经济进程中对合同解纷[1]提出的要求从产品经济体制向商品经济体制转轨,我国社会经济变化纷繁激荡。
在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变迁中,新生的经济契约关系构造着新经济秩序的框架,催发着我国新型经济组织和市场交易关系的生成。
在改革不到十年的时间内,作为契约化经济的法律表现形态,经济合同几乎从无到有,从个别购销活动扩大到包括承揽、承包、租赁、联营、合伙、科技协作、固定资产转让等广义交易活动,映现出我国经济契约化的进程。
经济合同总量的急剧增长和种类的不断增加,反映了合同对国民经济的覆盖过程和表观市场化的发展,而合同履约率的逐渐上升反映了人们在逐步接受市场活动的合同约束,反映了市场有序化的悄悄演进。
一个值得注意和深思的现象是:在合同履约率逐渐有所提高的同时,诉讼到仲裁机构与法院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却在急剧增加.据统计,从1984年到1986年,全国工商合同与农村承包合同总量约增加60%,而诉讼到法院的经济合同案件却上升了270%,由此揭示出市场契约约束的硬度在提高.违约合同中诉讼比例在上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和自然人维护自身经济权益和考量经济利益得失的动力在增强,计划背后的行政约束被与市场联系着的合同法律保障所置换,经济主体越来越倾向将己经或将要受到侵害的利益置于彻底明确权益关系的法律保护之下,这就形成了对合同纠纷解决的强烈而全面的要求,事实上,违约和合同纠纷作为契约运行的病变和断层,是市场交易中的自然现象,合同被违约后必然寻求纠纷解决的各种有效途径,因而违约补救自然成为契约法的重要内容,而合同解纷便成为契约规则运行的法律屏障。
所以,对我国目前经济合同的解纷状况尤其是诸如解纷组织、人员素质、解纷方式等进行实证研究并予以评析, 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共同任务。
二、对目前合同解纷特点的大致描述这里所使用的解纷是指通过各种形式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简称。
我国的解纷状况与世界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相比,具有下列特点:1.解纷机构的多元化和官方性。
经济主管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仲裁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都被法律赋子了解纷的职能,从而形成解纷机构的多元化格局。
一旦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接受或请求某一机构进行解决,平息他们之间的纷争。
然而,这些机构都具有官方性,民间(包括行会、商会等)的中间解纷组织实际上还未出现,在法律上也未加肯定。
[2]2.解纷方式的多元化。
由于传统文化的潜在作用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直接要求,形成了体现传统文化中“和为贵”和以责任模糊为特征的和解、调解的方式,与反映商品经济中责任细化和利害分明的判决、裁决方式共存的多元化格局。
3.调解方式独占鳌头。
调解这种再现中国传统文化并被人们称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解纷方式以其古色古香而被广泛采用,不仅有主管部门的调解、仲裁部门的调解,还有人民法院的调解。
“着重调解” 和“先行调解”的法律规定使我国现阶段经济合同纠纷中的大多数由调解解决结案。
据我们对收集的2000余个合同案例的统计分析,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受理的合同纠纷,其中约90%以调解结案。
4.司法机构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担当解纷攻坚战的主力军。
从建国初到文革前的“只裁不审”制度,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只能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使司法机关无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职能;旧的产品经济体制下零星飘散的一点合同纠纷也基本上由行政机关加以干预解决。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蜂涌而至的合同纠纷,使得原有的解纷机构和解纷方式难以适应,合同纠纷解决的事实彻底清楚和责任彻底明确的硬性要求,推动着具有刚性特点的司法判决解纷方式的出台。
人民法院在经验、理论、人员“三缺乏”的条件下,无备而战, 筑起了维护新经济秩序的一道基本防线。
在不到八年的时间里。
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己多达70万件,占法院和仲裁机构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总和的87%。
5.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解纷时间逐渐缩短。
这里所称的解纷时间是指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从受案到结案的时间。
通过对1416例经济合同纠纷随机统计,同期受案与同期结案,比例在逐渐上升:1979 年以前为34%, 1979年至11982年7月(即《经济合同法》实施前)以为51%; 1982年7月至1983年为67%: 1984年为75%, 1985年为77%: 1986年为84%,这一倾向说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解纷能力和水平在逐步提高,意味着由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解纷的预期成本的降低。
6.经济合同纠纷日趋技术化和专业化。
交易活动的日趋科学化和技术化使经济合同也H趋技术化和专业化。
从对产权风险转移的简单确定和价金支付的法律裁判发展到产品质量的技术检验和是非责任的技术鉴定,以至技术专利的卷入、质量标准的量化和联运方式的广泛采用,使得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的解决日趋困难。
三、解纷方式的演变与原因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的最终结案方式,有调解、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三种.[3]这三种解纷方式在我国不同的经济体制模式下的运用,其所占的比重是不断变化的,尤其是在近十年中,这种变化更反映着经济秩序的演进过程。
利益细化、责任明确的要求和我国传统的解纷方式对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不适应,是推动我国解纷方式演变的主动因,通过对1416例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结案合同纠纷的统计分析,勾画出各解纷方式绪案的变化曲线:1979年以前,调解占80.5%,仲裁裁决占4. 5%,法院判决占15%; 1979至1982年7月,调解占76. 8%,仲裁裁决占7. 2%;法院判决占16%, 1982年7月至1983年,调解占73. 8%。
仲裁裁决占8. 6%, 法院判决占17.6%; 1984年,调解占66.4%,仲裁裁决占9. 3%,法院判决占23. 8%:1985年,调解占63. 7%,仲裁裁决占11.9%,法院判决占24.4%; 1986年至1987年,调解占64. 1%,仲裁裁决占10.1%。
法院判决占25. 8%o这是一组极有意义的数字。
法院和仲裁机构运用调解方式结案比例逐渐下降和运用判决、裁决方式结案比例渐趋上升的变化,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和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演进。
在产品经济体制下的利益不分和责任模糊使责任的承担与富有弹性的调解方式大体相适应,并为纠纷当事人所接受。
随着经济利益不断细化和责任不断明确,纠纷当事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而使其越来越难于接受“和稀泥”式的调解方式,具有刚性效果的判决方式则越来越受到纠纷当事人的欢迎。
法院和仲裁机构调解方式结案比例下降和判决、裁决结案比例上升还与我国的多重调解制度相关联。
请求仲裁机构予以裁决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是调和多次而调解未成的案件,即经过了纠纷当事人的多次协商和主管部门多次调解未成的“硬骨头”。
既然纠纷双方己经撕下了温情脉脉的面纱,便坚定了其一见分晓的决心,因而,只有具有终局效力和强制执行力的判决才能结束其诉争。
故意违约比例的上升也反映出纠纷当事人选择解纷方式的心理。
因一方的无知或过失引起的合同纠纷容易得到另一方的谅解和宽容,调解结案自然易于实现。
违约方的故意坑蒙拐骗,激起了受害方的愤慨,而违约方又往往为其故意违约百般寻找开脱责任的托辞和借口,纠纷双方的激烈冲突要求具有刚性的判决方式来明辨是非,划清责任。
四、解纷方式的评判和解、调解、裁决、判决构成了解纷方式的多元化格局。
对其各自的理论功能和实际效用,需要进行理论的评判和实际的把握。
和解,也就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私了”的解纷方式,在实际中被纠纷当事人广泛地运用着。
和解方式的广泛运用除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外,大家宁愿忍一忍,尽量息事宁人,能不去法院就尽量不去法院。
和解私了,往往是双方都作出让步,节省时间,又不伤感情,不影响以后的合作,这种解纷方式的低成木无疑是纠纷当事人考虑的更重要因素。
在市场发育程度还较低的现实经济环境中,寻找新的交易伙伴的困难迫使他们放弃起诉的意图,以牺牲眼前的直接利益的代价来换取将来更大的预期利益。
另一方而,对经济仲裁和诉讼的相关法律制度与知识的缺乏了解和由此引起的怯惧心里反过来强化了和解方式的运用。
调解方式结案比例独占鳖头格局的形成,除法律规定调解为仲裁机构和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的必经程序的作用和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外,同样也不能低估调解方式具有较低成本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等长处。
与裁决和判决相比,调解方式无论对于纠纷当事人还是对于解纷机构来说都具有节时省力之优点,能够避免旷Fl费时和附带其他费用的诉讼代价,能使纠纷双力尽快地以全部身心投入到新的交易活动中去。
然而,调解的理论功能并不等于其实际效用。
虽然调解方式在我国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中颇具效益,但出于“调解第一”和“必须调解”理论和制度的支配和实际中存在的把调解率高低作为评先进和晋级增资条件的因素,使调解的性质变异,其功能大为减损。
变异之一:硬性调解。
这种调解以牺牲纠纷当事人的利益和不顾当事人的意愿为代价。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则进行威胁,采取拖延战术,迫使当事人就范。
例如,1985年1月,某供销公司(供方)与某贸易公司(需方)签订了购销200吨精干麻合同,每吨单价7800元,货款总计为156万元。
合同规定了产品质量、交货时间(3 月中旬)、交货地点,并规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合同总额2%偿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需方于2月5日向供方预付货款4万元,并派人员前往检验。
检验后,因需方代表无款提货,遂出具“购到精干麻100吨,欠款75万元,暂不提货”的便条后返回。
3月7日需方再次派员前往验货,因货物质量与合同标准不符,需方拒收,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次纠纷系双方违约所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双方各自应承担此次纠纷的一半责任。
最后主持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供方退回需方预付货款4 万元,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诉讼费各负一半。
此案之调解协议存在明显的失当:首先,没有明确责任(事实上供方是违约者),采取各打五十板的做法;其次,调解后对合同约定的2%的违约金没有提及。
这种调解显然模糊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利益。
变异之二:普遍存在的“和稀泥”方式。
无论哪种解纷方式,都是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为功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