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的法律规定
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执行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详细阐述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执行的概念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判决、裁定内容的过程。
案件执行包括财产执行和非财产执行两个方面。
三、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案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二编“执行程序”对案件执行的原则、程序、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执行工作的法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案件执行的范围、程序、措施、期限等进行了全面规定。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民事诉讼法》和《执行法》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也对案件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四、案件执行的原则1.依法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措施,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性。
2.公正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应当公正,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及时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应当及时,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周期。
4.便民原则案件执行应当便民,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减少执行过程中的不便。
五、案件执行程序1.执行立案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执行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执行主体;(2)有具体的执行内容;(3)有法律依据;(4)有执行依据。
2.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法律后果。
3.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限制高消费等措施;(4)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释义第十四条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了异议人或复议申请人违反听证程序,致使法庭无法查清相关事实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条文理解】执行异议人及复议申请人引起了执行救济程序,在人民法院发传票传唤时,应当遵守执行救济程序的规则,按照法律规定,在执行听证中依法行使自己举证、质证的权利。
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应当在执行听证程序中客观陈述案件事实,同时,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质证的责任,并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或权利制约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否则将在案件真伪不明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即本条规定的不利后果。
本条主要包括两个重要部分:一是违反听证规则的情形;二是违反听证规则的后果。
听证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了由谁承担不利后果承担。
一、违反听证规则的情形(一)正确界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1.“合法传唤”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第一,要有法定的诉讼法律文书一传票;第二,要把传票送达给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第三,要有送达回证。
传唤的目的是保证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活动有计划的进行,及时处理案件。
2.传唤程序。
首先,承办法官需要填写传票呈批表,报领导批准后,加盖公章;其次,书记员依法将传票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受到日期;再次,对于特殊情况下只能口头传唤的,承办法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告知传唤的内容,将相关情况记入笔录,让当事人签字、盖章。
3.关于何为“无正当理由”,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眼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
执行异议28条详细解读
执行异议28条详细解读1.异议执行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异议,法院进行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并作出更正决定的过程。
2. 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3. 异议执行的审查范围主要包括原审法院是否超过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等。
4. 异议执行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更正决定或者不予更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 当事人不服异议执行决定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
6. 异议执行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决定进行执行。
7.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异议执行决定,原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8. 当事人可以申请暂停异议执行决定的执行,但必须提供担保并经原审法院同意。
9. 异议执行的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如果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
10. 异议执行中,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原审法院可以重新审查相关案件事实、证据。
11. 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执行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笼统、模糊。
12. 当事人提出异议执行的期限是固定的,不能超过规定的限制。
13. 异议执行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不得拖延或者不作为。
14. 异议执行中,原审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 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异议执行制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6. 异议执行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否则将面临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17. 当事人在异议执行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原审法院的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18. 当事人在异议执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耐心和理性,不得采取不当手段干扰异议执行的正常进行。
19. 异议执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20. 异议执行的审查和决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合理。
关于执行的相关法条
一、法院执行:(一)执行法院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二)法院执行的相关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哪些属于执行行为异议
哪些属于执⾏⾏为异议执⾏异是⼀项很重要的法律求助措施,对于案外利害关系⼈来说是唯⼀的救济途径,法院的执⾏⾏为损害案外⼈利益的时候,只能通过提出异议来表达诉求,那么哪些属于执⾏⾏为异议?下⾯由店铺⼩编为读者就相关问题进⾏解答。
⼀、什么是执⾏异议执⾏异议指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异议提出的条件1、有权提起执⾏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
这⾥所指的案外⼈,不是泛指除当事⼈以外的其他⼀切⼈,⽽是专指除当事⼈以外,即没有参加诉讼,但却对执⾏标的主张权利或提出不同意见的⼈,或者说,亦即与执⾏标的有利害关系的⼈。
在执⾏中,执⾏申请⼈和被执⾏⼈也可能会对法院执⾏持有不同看法。
⽐如被执⾏⼈认为某些财产为其必要的⽣产⼯具,不能作为执⾏对象等等。
笔者认为,这个意见不能认为是执⾏异议。
如果他们认为执⾏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2、⼀般应是案外⼈对执⾏标的主张⾃⼰的权利。
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
总之,案外⼈对执⾏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执⾏异议的前提条件之⼀。
3、⼀般应向执⾏法院提出异议。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执⾏由⼀审法院负责,但⾮法院作出的⼀些法律⽂书也由相应法院执⾏,因此,常常会出现⽣效法律⽂书制定的主体与执⾏主体⾮同⼀法院。
民事诉讼法对于提出执⾏异议⼈应向谁提出异议未作规定,《规定》第70条第⼀款规定,案外⼈对执⾏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法院提出异议。
作这个补充规定,加强了法律对当事⼈的指引作⽤。
4、案外⼈提出异议的形式⼀般要⽤书⾯形式并应提供相关证据。
《规定》第70条第⼆款规定:案外⼈异议⼀般应当以书⾯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刘贵祥范向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了保障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异议权的行使,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程序,解决执行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规定》起草的背景和过程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
1991年3月出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即有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但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制度的设计存在以下两点缺陷:(1)异议的范围过窄。
首先,从提起异议的主体看,仅案外人能够提出异议,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却不能提出任何异议。
其次,就异议的对象而言,异议人只能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异议,对于大量存在的程序性事项,例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即使违法也不能对之提出异议。
(2)异议审查程序缺乏正当性。
一是审查的主体仍然是负责实施案件的执行人员,有自我审查之嫌。
二是审查的程序不明。
异议审查人员是否必须具备法官身份,是书面审查还是开庭审查,是采取合议制还是采取审批制等等问题,法无明文。
三是审执不分。
执行人员可以判断执行依据的对错,违反了审执分离的原则。
四是一裁终局。
异议申请人不服异议裁定时无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或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进行再救济。
原有执行异议程序的先天缺陷,导致当事人等相对人在受到违法的执行行为侵害时,难以进行有效的救济,执行实施权难以受到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执行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为社会各界所诟病的“执行乱”问题。
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三⼈执⾏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相关的法律常识我们知道,在⼈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在法定的执⾏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程序的叫申请执⾏,提出这个申请执⾏的就被叫做申请执⾏⼈。
那么,第三⼈执⾏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三⼈执⾏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第三⼈执⾏异议之诉规定于《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六条中: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异议之诉,是指在执⾏程序中,第三⼈对于记载于执⾏名义上的执⾏标的物有⾜以排除强制执⾏的权利,基于此项权利请求法院判决不许就该物为强制执⾏的诉讼,它是对第三⼈实体权益施以救济的⽅式。
在实务上,第三⼈提出异议⼤致有如下三种情形:第⼀,执⾏名义是对当时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反映,第三⼈当时并不对执⾏名义的标的物享有排除执⾏⼒的权利,但由于情况的变化(如政策的变化等),到了强制执⾏时,第三⼈对执⾏名义的标的物享有排除让与的权利,执⾏⼈员对该财产采取了执⾏措施,第三⼈对此提出异议。
第⼆,执⾏名义是正确的,执⾏名义作出时⾄强制执⾏时都不涉及第三⼈的权利,但在强制执⾏时,债权⼈误将第三⼈的财产视为是债务⼈的财产,执⾏⼈员对该财产采取了执⾏措施,第三⼈对此提出异议。
第三,执⾏名义从⼀开始便是错误的,误将第三⼈享有独⽴请求权的财产视为执⾏名义指向的物,执⾏⼈员对该财产采取了执⾏措施,第三⼈对此提出异议。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第三⼈执⾏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法院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制度:(一)执行公开制度;(二)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三)执行监督制度;(四)执行和解制度;(五)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执行申请;(二)执行通知;(三)执行实施;(四)执行中止;(五)执行终结;(六)执行异议和复议。
第六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使用国家执行资源,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执行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执行申请书;(二)生效法律文书;(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执行人具有执行权利;(二)被执行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三)执行标的明确、具体;(四)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五)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执行;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义务。
第三章执行通知与实施第十三条执行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标的;(三)履行义务的期限;(四)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五)人民法院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应当按照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
强制执行周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旨在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强制执行周期法律规定是指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从申请执行到执行完毕所必须经历的时间规定。
本文将从强制执行周期的概念、法律依据、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强制执行周期的概念强制执行周期是指从申请执行到执行完毕所必须经历的时间规定。
它包括申请执行、立案审查、执行通知、执行实施、执行终结等阶段。
强制执行周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保障,以及司法效率的高低。
三、强制执行周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院长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四、强制执行周期的主要内容1.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执行申请书;(2)生效法律文书;(3)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文件;(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2.立案审查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立案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执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3)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
执行案件相关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概述执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的财产、行为等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
在我国,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
以下将从执行案件的适用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等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二、适用范围1.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下列案件进行执行:(1)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的财产、行为等进行强制执行;(2)行政判决、裁定、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的财产、行为等进行强制执行;(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行为等。
2. 执行法规定,执行案件的适用范围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2)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3)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执行的案件。
三、执行程序1. 申请执行(1)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供相应的证据;(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审查,认为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受理;(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
2. 执行通知(1)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期限;(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 执行措施(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2)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其他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
四、执行措施1.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变卖或者转移;(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
执行异议的处理
执⾏异议的处理很多朋友都对执⾏异议很陌⽣,也许听说过但是不知道执⾏异议的申请和处理。
那么,执⾏异议如何申请?法院是如何处理执⾏异议的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执⾏异议的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欢迎⼤家阅读。
执⾏异议的处理对执⾏异议的处理。
执⾏异议按照法律规定有当事⼈、利害关系⼈异议和案外⼈异议,下⾯分别论述对两种执⾏异议的处理办法:(1)当事⼈、利害关系⼈异议的处理。
当事⼈、利害关系⼈只能对执⾏⾏为提出执⾏异议,什么是执⾏⾏为呢?执⾏⾏为是指执⾏⼈员为了保证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书的执⾏⽽采取的执⾏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留、拍卖、变卖等。
执⾏⾏为违法,是指执⾏⾏为违反了法律、司法解释、⾏政法规⽽实施的执⾏⾏为。
这⾥的“法律”是⼴义的概念,不单单包括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部门法。
如果其他法律中对强制执⾏有明确规定,执⾏⼈员违反该规定的,当事⼈、利害关系⼈也可以提出异议。
(2)案外⼈异议的处理。
执⾏过程中通常遇到的是案外⼈异议,案外⼈是指执⾏当事⼈以外之⼈,亦即除申请执⾏⼈和被执⾏⼈以外,执⾏依据效⼒所不及之⼈。
案外⼈异议中案外⼈只能对执⾏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也就是说法院的执⾏措施已经侵犯了案外⼈的实体权利,由于现在社会中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未必是同⼀个⼈,设⽴案外⼈异议就是为了保障案外⼈的合法权益,是对案外⼈权利的⼀种救济制度。
案外⼈异议⼀般进⾏书⾯审查,对于复杂、疑难的案外⼈异议也可以适⽤听证程序来审查,以准确查明事实。
案外⼈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在异议审查期间,执⾏法院不得对执⾏标的进⾏处分,除⾮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3)对案外⼈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
对案外⼈异议的处理结果,如果审查后裁定异议成⽴,则可能申请执⾏⼈不服;如果审查后认为异议不成⽴,予以驳回,则可能案外⼈不服。
对此《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也规定了救济措施,案外⼈和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果案外⼈和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提起案外⼈异议之诉。
法院执行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执行案件是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规范法院执行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法院执行案件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提高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
二、执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法院执行案件的适用范围、执行依据、执行程序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是专门规范法院执行行为的法律,对执行依据、执行程序、执行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是对《执行法》的补充和细化,明确了执行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三、执行依据的认定1.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法院执行案件的主要依据。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应当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是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4.其他法律文书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理决定书、仲裁调解书、支付令等。
四、执行程序1.申请执行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执行对象和具体的执行内容;(2)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3)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执行通知执行机关在收到申请执行后,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时间和方式。
3.执行措施执行措施包括:(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2)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强制被执行人支付金钱、财物;(4)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其他义务。
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强制执行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规定,是确保执行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重要保障。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规定。
一、强制执行的概念与意义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程序。
强制执行的意义在于:1. 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包括:(1)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3)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4)人民法院作出的支付令;(5)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6)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3. 执行依据的种类根据强制执行依据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如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主要涉及金钱债权的实现。
(2)非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如判决、裁定、调解书等,主要涉及非金钱债权的实现,如交付财物、完成特定行为等。
(3)行为执行依据:如判决、裁定、调解书等,主要涉及义务人必须完成或停止某种行为。
(4)财产保全执行依据:如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执行通知等,主要涉及对义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三、强制执行程序1. 申请执行权利人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释义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条文理解】一、执行异议的消极立案(一)执行异议立案难的现状司实践中,存在对异议人所提异议即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而是完全置之不理,对当事人不作出相应书面答复,消极对待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现象。
执行异议立案难的现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有所反映:一是有的地区信访申诉案件与该地异议案件的数量相比来看,存在较大反差。
例如,根据201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8~2012年5年间广东全省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情况所做的相关调研,该省每年处理涉及信访案件大约为2600余件,而全省法院立案受理的执行行为异议案件,每年却不足2000件。
二是有的地区法院没有或者很少有异议案件,但却是执行信访的高发地区,信访内容往往集中反映法院违法执行的有关情况,还有的地区其异议率远低于该省份其他地区的异议率。
三是从信访申诉的内容来看,一些信访人到上级法院反映的都是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不处理、不答复、不说明和不立案问题。
(二)执行异议立案难的主要原因1.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法院由于行政干预、保护本地企事业单位当事人或人大代表等因素,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漠然处之、不予理睬,长期不立案也不答复。
2.对执行异议制度不重视。
个别法院及执行人员对执行异议制度缺乏正确认识,认为执行异议制度是阻碍执行、给执行工作“添麻烦”,从思想上抵触和抗拒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受理,对相关法律不遵守、不执行,存在消极抵触的情形。
3.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缺乏流程管理。
有的法院没有把执行异议案件纳入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随意、混乱,有的地区甚至没有做到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由执行实施人员审查是否决定立案,而这些实施人员为了尽快执行案件,从动机和根源上不愿意对异议立案受理,有的执行异议案件甚至成了“抽屉案”。
执行复议异议的规定
执⾏复议异议的规定执⾏复议异议的规定有哪些,执⾏复议异议的流程是什么,执⾏复议异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执⾏复议异议申请后法院多久⽴案,什么⼈能够申请执⾏复议异议,店铺⼩编整理了“执⾏复议异议的规定”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第⼀条异议⼈提出执⾏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申请复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的⾝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式。
第⼆条执⾏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或者第⼆百⼆⼗七条规定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在三⽇内⽴案,并在⽴案后三⽇内通知异议⼈和相关当事⼈。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民法院应当⼀次性告知异议⼈在三⽇内补⾜,逾期未补⾜的,不予受理。
异议⼈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级⼈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法院⽴案或者对执⾏异议进⾏审查。
第三条执⾏法院收到执⾏异议后三⽇内既不⽴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可以向上⼀级⼈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级⼈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的,应当指令执⾏法院在三⽇内⽴案或者在⼗五⽇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案件被指定执⾏、提级执⾏、委托执⾏后,当事⼈、利害关系⼈对原执⾏法院的执⾏⾏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的⼈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民法院是原执⾏法院的下级⼈民法院的,仍由原执⾏法院审查处理。
执⾏案件被指定执⾏、提级执⾏、委托执⾏后,案外⼈对原执⾏法院的执⾏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以外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提出执⾏⾏为异议:(⼀)认为⼈民法院的执⾏⾏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民法院违法执⾏⾏为侵害的。
新法释疑 最高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法释疑| 最高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对《异议复议规定》作了详细的解读。
制定《异议复议规定》的背景与过程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执行理论中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
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看,法治水平越高,执行救济制度越完备。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注重执行救济制度的建立,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即有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但存在异议范围过窄、异议审查程序不明确、复议程序缺失等不足。
2000年以后,在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法院利用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契机,在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基础上,推动执行异议制度的逐步健全,取得了一定成果。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执行异议程序进行了较大的改造,特别是增设了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作为不服异议裁定时的救济途径,搭建起执行救济的基本框架。
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起草《异议复议规定》,数易其稿。
其间,反复听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和地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数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
该规定于今天正式生效。
《异议复议规定》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的定位,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异议复议规定》贯彻了四个原则:(一)权利保障原则。
《异议复议规定》从三个方面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依法行使异议权提供了保障。
一是确保依法应当受理的异议都能够被及时受理和审查;二是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三是方便当事人寻求救济。
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就是为了维护申请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若是提起异议且理由成立的,那就会依照程序终止判决,这理由不成立的,那申请人的异议就会被驳回。
关于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1)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相关证据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怎样提出执行异议1、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2、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1)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2)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3)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执行异议与复议程序
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执行异议与复议程序申请书编号:****申请人:****被执行人:****一、背景介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执行异议与复议程序为强制执行程序的一部分,主要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本申请书旨在详细说明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执行异议与复议程序,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执行异议的提出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获悉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如对其内容存在异议,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的提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执行法院,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1. 异议提出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对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执行在收到传票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公证机关、监护人、财产担保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限制与被执行人相同。
2. 异议提出的材料要求执行异议应提交书面材料,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提交异议申请书,明确列明异议事由,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 提供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以及其他相关执行文书的副本;(3) 提交与执行异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3. 异议受理与程序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应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执行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执行法院的裁定应当明确规定异议被驳回还是接受,并附上理由。
三、复议程序的申请当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满意时,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对裁定进行复审。
复议程序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执行法院,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1. 复议申请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限为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
逾期未申请的,裁定变为生效。
2. 复议申请的材料要求提交复议申请时,应准备以下材料:(1) 提交复议申请书,明确列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 提供执行异议的裁定书原件及其副本;(3) 提交与复议申请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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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异议
现行法律中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如下:
1、对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执行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
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59条: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