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总论、分论与主要内容CommercialLaw
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一、商法的本质二、商法的基本内容三、商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四、关于商法独立性问题五、商事规范六、商主体七、商行为八、商事登记九、商事人格权一、商法的本质商法究竟是什么?无论从Commercial law或Droit commercial(加上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中的lex mercatoria),还是Business law或Droit des affairs来看,它都是一种不严格的概念。
商法始自商人法,本是民法(罗马私法),是民法或私法在经营和贸易中的适用,其特殊性在于仅对商人或商行为适用。
而当社会的平等、民主发展到人人都可充当商人——晚近民商分立之商法的改革趋势是“谁从商谁就是商人”,或者凡参加企业和交易关系者所为就是“商行为”时,商法也就丧失其特殊地位和意义了。
何况“商”本是“民”,在此过程中,民法直接适用于各种私的经济关系,导致其“商法化”,民商就合为一体了。
此即近现代民商合一理论和实践的由来。
至于源于英美的商贸法,Business law或Droit des affairs,由于英美法在理念和实际中均不强调公私法划分、更没有作为私法的民法或商法,它本不是商法。
《牛津法律指南》(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的解释是:Business law“是一个内涵很不确定的术语;它只是一种简单扼要地表述,并不代表一个国家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分支。
主要用于学校为学习商业或从事商业的人开设和课程名称或教科书名称”。
因此它是针对企业家或商业培训的一种概念,比大陆法毕竟在理念上将其作为法律部门的商法更不严格,这从日本诸多“经营法”书籍的内容中也可见一斑。
当然,英美法崇尚务实、极少学究气,并不认为这有任何不妥,而与商贸法在大陆法国家受到Droit commercial和经济法的两面夹击、迄今仍难登大雅之堂有着天壤之别。
同样,Commercial law在英美法中也是“一个相当含混的一般性术语,用来指与商业有关的各种法律,……主要用来指合同法和财产法中与企业和商业惯例有关的那些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它与Business law同义。
商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商法总论知识点总结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商业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国际贸易法等内容。
商法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对商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供参考。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其基本目的是维护商业活动的秩序,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信用保护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商法的主要内容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商业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国际贸易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方面。
其中,公司法主要涉及公司的组建、运营、治理等问题;商业合同法主要涉及商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证券法主要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投资等问题;保险法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理赔等问题;国际贸易法主要涉及跨境贸易的规范和保护等问题;知识产权法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等问题。
三、商法的适用范围商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公司之间的合作与竞争、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投资者之间的投资活动等。
商法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并且与其他法律领域的交叉也日益频繁。
四、商法的立法和实施商法的立法依据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实际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制定和修改。
商法的实施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配合和执行。
同时,商法的实施还需要企业、消费者、投资者等各方主体的自觉遵守和积极配合。
五、商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推进、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提高等因素的影响,商法领域将面临许多新挑战和发展机遇。
未来商法的发展趋势可能包括国际化、法治化、信息化等方向。
六、商法的重要性商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商业主体权益、促进商业活动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经济稳定等方面。
第一章商法总论
不断革新,创造了商法强大的生命力, 适应了商事关系发展的需要。对此,拉 德布鲁赫作过十分中肯的评价,认为 “欧洲大陆的商人法作为中世纪唯一的 职业法,保存至我们的时代,它并非只 是历史的残余物,而具有其他法律领域 难以匹敌的更新能力和应变能力,不断 为生活反复充实,进而丰富了整个私法 秩序。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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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的历史考察: 法国: 商人自设的裁判机构到司法裁判 商事习惯法到国家立法,且许多商事条 例都在民法典制定前 德国: 票据关系的统一流通要求产生了全国 统一的商事法规。1870年为更快的加速国内交 易,《德国普通商法典》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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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制度 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度,1855年瑞士苏黎 世的《债务法》
本的利益并将之分配于投资者的行为。 3持续营业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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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法中关于商事关系的分类 1、基本商事关系和辅助商事关系 2、双方商事关系和单方商事关系 六、如何把握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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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事关系的把握有不同的学说:
内容把握论—— 从内含上把握商事关系
特征把握论——从特征上把握商事关系
内容论:
历史说: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及其相关行为, 且在逐步扩大。
商法总论
推荐书目: 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 人民大学出版社 范健:《商法》,高教出版社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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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商的概念 一、商的概念理解 布莱克法律辞典: the exchange of
goods,production or property of any kind Lavine : the word commerce includes everything related to trade of traffic….
商法总论讲义
商法总论讲义第一节商法概述瑞士、俄罗斯、中国、土耳其、泰国主张商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只使用这个概念于商事法。
中国自民国开始就是民商合一。
胡汉民当年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我国自汉初实商沽之律……虽清时新律有此划分,但中国并无商人这一特定阶层,因为不存在对之特殊规定的理由。
”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商法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商法典独立。
英美法系所称“commercial/business law”,虽然使用“商法”概念,当并非大陆法系所指的“商法”。
民事法律关系 vs 商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商人之间或商人和其他人之间在商业上所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不同民事关系主体为一般意义的自然人或法人,商事关系主体至少一方为商人。
德国规定严格的商人身份登记制度,未登记主体不得参与营利性目的的行为(主观主义、法律属人原则)合伙制度:各国视之为行为,置于合同法。
合伙中只有商事合伙才具有主体资格;民事合伙,如“互助会”,没有主体资格。
某些特别人也纳入商法,如股民。
2.行为不同以商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为商事关系。
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商业营业的行为。
法国采用商行为主义,但是界定商行为不甚明确。
因为没有完备的商事登记制度,另法国没有没有物权,就没有物权公示制度(客观主义)德国规定以公司名义从事公司章程之外的活动,如购买房子时具名“XX公司董事长XX”,到期不付款,不以商法调整。
所以,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不是商法调整范围。
日本、韩国规定商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的行为为商行为,但限定范围太窄,又规定了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3.内容不同商法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范围较广,人身关系一律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交易公约为商法,认为英美法中“货物”约为大陆法系中“动产”。
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是扩大了的商法调整范围。
商法总论-复习纲要
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概念1、商法中的商具有两重涵义:(1)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2)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主体2、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3、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二)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2、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有一个以商法位名称的成文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三)商法的特征(商法规范特殊性的认识)1、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人或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人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
商法总论课件
第一章 商 法 概述讨论:商法的立法模式——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何谓民商合一、何谓民商分立?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贯彻的是民商合一还是
民商分立? 选择这两种模式对民法和商法的发展分别将 产生怎样的影响? 我国应奉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所谓商事主体,又称商人,指的是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
第一章 商 法 概述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比较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1、从调整对象上看,二者都调整经济关系 2、从主体上看,有些主体,如企业,既是商法主体,又是经济法主体 3、从调整方法上看,两者都可能采取行政手段或刑罚手段
(三)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理论基础 2、法律定位和调整范围 3、调整方式 4、性质
第一章 商 法 概述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比较
4、就立法适用来看,民法具有民族性和相对稳定性,商法则具有国际性和相对 速变性。 5、就调整对象而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所关 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其立足点不在于主体额外 价值的获得,公平是其首要原则。而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 所发生的商业流通经济关系,其所关注的是商事主体的价值增值追求,营利是其 他首要特征。从范围上看,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比商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广泛, 某些法律关系,诸如婚姻家庭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仅可由民法调整。 6、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除具有私法属性外,还有公法因素。 7、民法一般属于国内法,而商法还具有国际性,国际商法正蓬勃发展。 8、从法律责任制度来看,民法一般实行过错原则,而商法除实行过错原则外, 主要还实行无过错原则。如对民事债务,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对商事债务, 由于它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 范,如商事登记制度。这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2、区别:产生依据不同、主体不同、性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主体权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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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中国的商法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制定 《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是中国商法真正独立的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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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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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
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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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学界提出制定《商法通则》(《商事通则》 )的呼声很高,草案已经在起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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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3)日本语境下的商法
日本的商法是作为一般法的私法规则的例 外,商法被认为是商业的特别法,它是调 整商人行为的特殊规则。日本商法是以企 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但企业关系的范 围并不明确,其首先规定商行为,其次是 商人、公司、船舶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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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语境下的商法
(1)英国语境下的商法 在早期英国,商法被称为土地法总体规则的核心部 分商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到17 世纪早期,商法在英国仍是商人这一特定阶层的专 门法律。1606年,库克担任普通上诉法院大法官后 ,普通法院逐渐承担起了商事管辖权,并开始使用 “商人法”。18世纪,曼斯菲尔德担任皇家法院大 法官期间,将一系列司法判决和规则通过法规重述 ,将商法纳入整体意义上的普通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与商法一、商的概念1、商的含义一般常识的商:一般常识的商,就是买卖。
经济学上的商: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之行为。
商法上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沟通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行为或与商品的流通有关的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即凡是在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起媒介行为及有关的行为的都属于“商”的范围。
2、商的种类(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一种商”(2)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3)第三种商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
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服务、饭店酒楼、戏院舞厅、娱乐营业、信询等。
此种商事营业活动与固有商的联系已经非常间接,学者称为“第四种商”。
3、我国商的范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第2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二)工业; (三)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业; (六)邮电通讯业; (七)商业;(八)公共饮食业; (九)物资供销业; (十)仓储业; (十一)房地产经营业; (十二)居民服务业; (十三)咨询服务业; (十四)金融,保险业; (十五)其他行业。
中南商法大纲
《商法学》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商法学Commercial Law二、课程编号:04026030三、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四、考核方式:考试五、先修课程:民法学六、适用专业:法学本科专业七、课程教学目标:1、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商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2、使学生能够训练自己应用商事法方面的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八、说明商法是私法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中重要的学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对这些学科的需求显得越来越迫切和突出。
商法教学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及商法分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将讲授关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商、商法、商人、商行为等重要内容,第二部分讲授商法系列部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以及破产等。
所以,商法这门学科既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必须掌握的专业基础之一。
学好商法学,可以使我们在掌握商法基本理论的同时,比较娴熟地把握关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以及破产等重要知识,从而培养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兼具的法学人才。
九、基本教学内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提要]商事及商法的含义;商法内在的本质特征;商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外部边界;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商法的界定—、商法的概念商法“为规定关于商事之法律”。
(一)商的含义1、从一般字义来讲,“商”即商品的买卖活动。
2、从经济学上讲,“商”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3、法律上所称的“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二)商事的范围(三)商法的概念商法可分为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形式意义的商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狭义商法。
实质意义的商法主要包括有关商事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商事自律性规范和商事习惯。
商法 business law
商法business law商法概述概念、特征、原则、调整对象、体系渊源、产生发展、与其它部门法关系一、商commerce 营利性行为的总称商业的commercial概念:法学的所说的商包括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
但只有生产和流通与经营联系在一起,即生产和流通是为了一定的营利性目的而为之时,方可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商。
理解重点在于商的目的和商的主体资格,即是否属于营利性活动,从事这种营利性活动的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律上所赋予的能力。
二、商法指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典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
广义: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还包括与商事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保险、运输等法律。
基于各国商法制度差异,多数学者在理论上将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民法典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内容主要涉及商主体、商行为之界定、创设等商法的一般规则以及商事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基本制度。
(分为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德国》、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法国》、以商人和商行为为中心的折衷主义《日本》为原则而构造商法典为立法基础三大类)实质意义:一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以商法典作为商法概念界定的基础;商法不仅存在于商法典中,还大量存在于民法、行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早已大量存在。
三、商法的特征1、商主体与商行为的盈利性特征侧重于保护从事经营行为的企业与其他主体的利益,以盈利为目的。
2、商法规范的技术性商法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技术性主要体现在商行为法部分。
3、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商法作为私法应纳入实体法范畴,但商法中仍包含了大量程序规范。
如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及职能、变更、清算、解散的程序等属于程序规范。
4、兼具国际法的国内法(趋同性)商法演进具趋同性,各国商法在具体规范内容上表现出明显的相同性或相似性。
商法总论第一章
补充知识:商法与企业法
(一)企业的含义 应然:企业是以商业为目的的组织或冒险事 业,是一种综合性财产组织体(enterprise), 是商人所有权的客体。 实然:企业在我国成为商主体的替代词 (二)企业法与商法的关系 应然:“企业法”的概念不妥 实然:在我国“企业法”相当于商事主体法, 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条件主义方法: 指法律对商人人格的成 就及商事能力的赋予,规定相应的强制 性条件的方法。 对比:民法运用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举 措(态度),但非针对主体的人格
2.公示主义方法: 指商法规定对商主体涉及他人 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必须登记公示的方法。 对比:民法中的私信手段及不动产登记 3.外观主义方法:指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承担的法律后果应当以其行为的外观为准加以 确认的方法。 对比:现代民法使用的折中主义 4.严格主义方法:指基于商事交易及经营所发 生的风险,必须由商主体承担。 对比:民法的风险承担规则 思考:以上商法方法的原因与目的。
(六)交易安全原则
指商法应当尽量为商事交易提供安全保障的规则。 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
第四节 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商法的邻近法律部门的界定:与商法的
法哲学价值追求目标最为接近,或者与 商法有过一体化的历史的法律部门。 一、商法与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
权力说、利益说、主体说、关系说 思考:“商法公法化”的说法是否正确?
(五)商法是最具有开放性的国内法
推荐阅读:
张薇薇:《中世纪商人法初探:其范畴、渊源
与法律特征》,载《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 第3期。 朱慈蕴、毛健铭:《商法探源——论中世纪 的商人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 第4期。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德]马克思.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 神》
商法学总论(一)
商法学总论(一)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一、商法的概念的分类在商法学中,商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在采取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的国家中,以“商法典”命名的法律。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所有法律规范总和,无论其是否冠之“商事”之名。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上的商法,包括国际商事法和国内商事法。
国内商事法,既包括具有公法性质的商事公法,也包括具有私法性质的商事私法。
狭义上的商法,仅限国内商事私法。
从内容上看,商法可分为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
eg.保险合同法是私法,保险业法是公法。
二、商法的含义一般认为,所谓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商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因其商行为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历史背景、经济法与民法之争、问题之所以为问题三、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应为商事法律关系。
(一)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商人。
(二)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营利性。
(四)商事法律关系是私法性质法律关系和公法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混合体。
eg.证券发行、注册制(行政许可经营、内幕交易、security regulation 证券管理法)四、商法的特征商法具有以下特征:(不同之处)(一)技术性伦理性红绿灯、靠左右走、超越价值、文化观念、意识形态票据中的技术、支付不动产物权——本国特色(二)国际性(三)公法、私法兼容性(四)变动性最前沿的活动“急先锋”商事终端发生了变化第二节商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一、商法的立法模式(一)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所谓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的《商法典》,并以《商法典》统领该国的商事法。
1.客观主义立法模式商事法的客观主义立法模式,又被称为商行为立法模式,是指法律首先界定商行为,然后在商行为的基础上推导出商人的概念,并进而确定商法的调整范围,即凡从事商行为的人,无论是否为职业商人,均受商法的调整。
法学-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商法总论第一章一、商法1、概念商事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对象:商事关系1)私人财产关系2)经营性财产关系(本质特征:营利性)3)独立的社会关系——独立的法律部门(2)、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1)含义:广义:国际国内狭义:国内-商事私法实质意义:一切形式意义商法典2)商法体系结构商事关系:商事主体、商事行为A、商事主体法:关于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则B、商事行为法:关于商事主体从事各种商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则3)商法渊源:a.制定法、b. 判例法、c. 司法解释、d.自治性规则、e.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2、特征1)、私法性与公法性2)、国内性与国际性3)、实体性与程序性4)、冲突性与协调性5)、伦理性与技术性6)、稳定性与进步性二、商法交易原则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1)自由主义的表现形式:a.合同自由b.企业自治c.市场自律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a.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b.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实原则在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中适用)c.情势变更:构成要件(a.须有情势之变更b.须有情势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c.情势变更须非当事人所料,且具有不可预料的性质d.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e.须情势变更后仍然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3)、提高交易效率原则:a. 交易定型化(形态、客体、方式)b.时效短期化4)、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a. 强制主义b.公式主义c.告知或通知主义d.外观主义e.严格责任主义f.禁止欺诈或不正当行为主义三、近现代商法●大陆法系民商分立法国德国折衷民商合一●英美法系第二章商事主体一、商事主体1、概念:又称商人,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且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商法总论讲义
二 企业环境的变迁 1 商行为对象的群众化 警备公司的效劳对象 商品销售的对象 损害保险的投保人 经济政策、劳动政策、消费者保护政策、环境 政策等公共利益角度的商法参与
2 非商人的投资交易 证券市场、不动产市场 不仅是企业行为、个人行为也可能包含利益 追求
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 劳动为根底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公司法〉?合 伙企业法?等规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 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企业雇工人数应在 8人以上。
〔四〕 工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 该分类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我国曾长期以所有制标准 为主,以行业标准为辅进行企业立法,根据不同行业 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控。
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符合法人条 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合伙型和协作型 的联营企业。
〔三〕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企业全部资产归归家所有,并按?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
集体企业: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具 体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 及局部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经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三 现代企业法的特征 1 商外以外企业法的存在 传统的规定〔肯定资本的集结,支持资本 的运动法那么,维持商人社会的秩序〕
现代的规定〔阻止资本的集结,与资本 的运动法那么相反,保护其它关系者及 社会的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包含制约企业营业行为的规定〕
2 社会中的企业 围绕企业行动的两个原那么
《商法总论》课件
二、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商事登记由国家授权登记的机构, 即司法机构 或行政机构管理。
德国将登记簿放在地方法院, 登记官员为该法 院法官。
在法国, 主管机关是地方商事法院, 登记官员 为法院书记官, 在没有商事法院的地方则是一般民 事法院;每次公告汇编成的全国性的登记簿由设 在巴黎的全国工业所有权局保存。
1.公司商人 2.表见商人。 3.双方商人与单方商人。
(二)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1. 商个人 2. 商合伙 3. 商法人 (三)企业与商事主体 关于企业的定义五花八门,但占主要地位的还是将企业 看作组织经营体,即为了达到既定经营目标,按一定方式 组织起来的物质要素、非物质要素、权利义务或关系等作 为权利客体的统一体。 各国关于将企业活动产生的对第三人的债务和债权转移 给买主的规定都带有任意性,但内容各异。 除了承认财产独立外,各国法律还肯定了许多足以说 明企业地位的因素。 (四)商事辅助人 1. 代理商 2. 居间商 3. 行纪商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 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商行为还可分为纯粹商行为或客观商行为与推定商行 为。前者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 行为。后者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 定, 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 质的行为。
第十章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 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商法总论》课件
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商 事合同法、商事保险法等 方面的内容。
规定商事组织的设立、变 更、解散等程序和条件, 明确商事组织的权利和义 务。
规定商事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 权利和义务。
PART 03
商事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 的行为。
商事合同的终止
商事合同的终止可以因履 行完毕、解除、抵消、债 务免除等原因而发生。
PART 04
商事权利与义务
商事权利的类型与特点
财产性权利
人身性权利
包括物权、债权等,主要涉及商事交 易中的财产归属和流转。特点在于其 可转让性和流通性,是商事活动的基 础。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商事争议具有跨国性、复杂性、法律适用多样性等特点。
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调解等。
2023 WORK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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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商事争议解决
商事争议的种类与特点
商事争议的种类
商事争议主要分为合同争议、侵权争 议、不正当竞争争议等。
商事争议的特点
商事争议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国际 性等特点,需要运用商法知识进行解 决。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与程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 、仲裁和诉讼等。
解决程序
解决商事争议的程序包括立案、调解 或仲裁、裁决或判决等,需要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PART 02
商事组织与商事活动
商法学总论
交融通达 法治天下
(四)大商人与小商人
依照商事主体的规模 1.大商人。又称“完全商人”,它是指以 法律规定的商行为作为其营业范围,并根据 法定商业登记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商业登记而 设立的商事主体。 2.小商人。又称“不完全商人”,是指从 事商法规定的某些商行为并依商业登记法的 特别规定经登记而设立的商主体。
交易 免责条件和免责程序都较之民法简单,提 高交易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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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现交易公平原则
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 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3.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交融通达 法治天下
各原则的关系-----效率优先
1.在商法所有的原则中,效率原则居于最优 先考虑的地位,是商法最基本的价值要求。 2.当商法各原则之间对具体商事活动调整发 生冲突时,首先考虑的是效率原则,其他原 则服从和服务于效率原则。
商 法 学
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 法学15级
课程基本情况
课程性质:必修,主干课 学时:56课时 教材:覃有土《商法学》 辅助教材:范健《商法》
交融通达 法治天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保险法 海商法 破产法
3
第一编 商法总论
单元一、商法概论 单元二、商主体 单元三、商行为 单元四、商事登记 单元五、商业名称与商业账簿
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经常性职业者
以生产、交换、提供服务为目的,以组 织经济活动为职业,并经登记者 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者
德国商法
日本商法
以自己名义,以从事商行为为业者
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 德卡特合作协会(原告)是粮食买卖商,厄本 (被告)是种谷物的农场主。 二者通过电话协商决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一 万蒲式尔小麦,价格为每蒲式尔 2.80 美元。根据 商业习惯,原告将电话中的协议写成备忘录转给 被告,以确认买卖。后小麦价格猛涨,被告以没 有书面合同为由否认此买卖。美国统一商法典规 定价金在500美金以上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但 商人之间只需有备忘录之类的文件即可。法院认 为,被告农场主不是以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 没有买卖的专门技能,不是商人,因此,合同须 为书面方可有效,该案合同不成立,被告胜诉。 思考问题:被告的身份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何 影响?
商法总论课件
3.按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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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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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事个人
一、概念 二、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
(一)概念 (二)商事能力 (三)特殊性 (四)债务承担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独资企业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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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法学院
西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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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调整对象 (一)商事组织关系 (二)商事交易关系
二、调整方法 (一)强制主义调整方法 (二)公示主义调整方法 (三)外观主义调整方法 (四)严格主义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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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 二.商法与经济法 三.商法与劳动法 四.商法与刑法 五.商法与国际法 六.商法与程序法 七.商法与行政法
本课件主要向学生展示的是有关商法总论的 一些基本理论.如,商法概述;商法的基本特 征;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性质与地位;商 法的历史发展;商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商主 体;商行为;商事登记;商事权利救济等.目的在 于使学生对商法的基本理论有一个清晰的认 识与了解。同时,利用多媒体制作的课件对 于学生的学和教师的教更为生动.活泼,容易 使二者沟通。在演示中,采取分章.分节的论 述方式,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使学生逐步掌握 商法的相关知识.
性质
五、尊重公共利益原则
六、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一)交易契约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
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由当事人
决定 (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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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诚实信用原则 (一)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行使权利,以善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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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特征
• 1. 商主体与商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商主体的营利性表现在利润分配方面(分配给投
资者是最终目的) • 商行为的营利性:行为人实施经营行为的目的在
于获取盈利。 • 所以:一般来说,商行为必然具有营利性,但是
营利性行为未必是商行为。(牢记)
• 2.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 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 3. 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 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 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同。
• 4. 商法具有很大的易变性。 • 市场交易的多样性与变化性决定的。
• 法理:法律的安定性让位于法律的适应性。
• 5. 商法的公法性。商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 法范畴,但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 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公司上市交易 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
• 2.商主体内容法定 • 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
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 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 因此:
• a. 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 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
• b. 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 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 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 3.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 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 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原 则形成了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 体要件制度。
二、企业维持原则
• 通过商事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 协调和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 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 5. 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 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 6.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 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 法的调整的对象。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核心原则) • 1. 商主体类型法定: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
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 经法律设定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 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2. 外观主义
• 亦称禁止反言。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当事 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表意人不得以意思表 示瑕疵为由主张行为之撤销或者无效。
• 表现:表见代理、票据文义性等。
3.加重责任
• 指对商行为的实施主体设定了更为严 格的义务与责任的制度。
• 原因:商主体的较高注意义务,权利 义务相一致要求。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问题
• 6. 商法的国际性。 • 商法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
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
• 商法的趋同化
• 7. 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 商法中包括了大量的程序性规则。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 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学总论、分论和 主要内容
Commercial Law
商法的内容体系(通说)
商法总论:商法概念、商主体、商行为 商业名称、商业登记、商事账簿等。
商法分论: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保
险法、票据法 、海商法等。
第一章 商法概述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 一、商法概念: •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 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中交易主体对其行 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 知晓,并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
• 具体表现: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加重责 任等。
1.公示主义
• 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 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的法律要求。
• 表现:公司登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船舶登记制度等。
• 表现:对公司设立的瑕疵,对公司解散的 限制,破产的重组与和解等。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 商事交易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 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 的效益成正比,因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 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之简便、迅捷。
• 具体体现: • 1. 交易简便,商行为一般采取要式行为和文义行
• 一、商事法与民法的关系 • 联系: • 观点一:商法是私法,与民法同属私法的
重要组成部分;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 民法的特别法。
• 观点二: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
• 1. 民法具有国别性,商法具有国际性,商 法是逐步统一的;
• 2. 民法具有稳定性,商法富有变动性; • 3. 民法主要是人法,是天赋人权理论的体
现,商法主要是行为法,财产法; • 4. 民法注重公平,与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
商法侧重效率,多技术性规范;
• 5. 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主要调 整商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民法还 包括人身关系;
• 6. 民法基本上是私法,而商法有很多 公法规范;
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商法的理解:广义与狭义
广义与狭义商法
• 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 典(或商事通则)等。
• 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 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 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 消费者保护等法律。
为,并通过强行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 2. 短期时效,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 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如票据请求权。目的 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益,保证交易迅捷。
• 3. 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 式化是商法重要特点。如广泛采用票据提单等通 过要式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文义文件,使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 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化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 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重点):
内涵
• 1.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
• 2. 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 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 3.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商个 人在实践中不存在);
• 4.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 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 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