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选报--民航气象飞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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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见度
1、当能见度数值由≥800米变为<800米,或由<800米变为≥800米时;
2、当能见度数值由≥1500米变为<1500米,或由<1500米变为≥1500米时;
3、当能见度数值由≥3000米变为<3000米,或由<3000米变为≥3000米时;
3、对ⅢA类精密进近机场
(1)当RVR数值由≥350米变为<350米,或由<350米变为≥350米时;
(2)当RVR数值由≥150米变为<150米,或由<150米变为≥150米时。
(四)天气现象
1、在本场当下列天气现象任何一个或几个同时发生、终止或强度有变化时:
——冻降水
民用航空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与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标准化、规范化,依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的相关标准、建议措施及中国民航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对上述三个标准,可选择其中二个适宜本机场的数值。
4、当机场有大量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使用以下标准:能见度数值由≥5000米变为<5000米,或由<5000米变为≥5000米时;
(三)跑道视程
1、对I类精密进近机场
(1)当RVR数值由≥600米变为<600米,或由<600米变为≥600米时;
(三) 能见度:指主导能见度。它表示观测点四周一半及其以上的视野内都能达到的最大水平能见距离。
(四) 云高:指云底距机场跑道标高或地面的垂直距离。
(五) 跑道视程:简称RVR。指在跑道中线,航空器上的飞行员能看到跑道面上的标志或跑道边界灯或中线灯的距离。
(六) VOLMET广播: 对空气象广播。它是为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的例行广播,视情况,包括当前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和重要气象情报。
第八条 SPECI报标准,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中规定的统一国际标准,制定时,应根据本机场运行最低标准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数值。
第九条 当跑道两端运行最低标准不一致时应分别制定跑道两端接地地带的特殊天气
报告标准。
缩写或全称。
第十三条 当本机场下列气象要素发生变化并达到以下规定的标准时,应发布SPECI报:
(一) 地面风
1、当平均地面风向比最近报告的风向有≥60°的变化,且平均风速在变化前和/或变化后达到≥5m/s时;
2、当平均地面风速比最近报告的风速有≥5m/s的变化时;
3、当平均地面风速变差(阵风)比最近报告的风速变差已增加5m/s或以上,且平均风速在变化前和/或变化后已达≥8m/s时;
——冻雾
——中或大的降水(包括阵性降水)
——低吹尘、沙或雪
——高吹尘、沙或雪(包括雪暴)
——尘暴
——沙暴
——雷暴(伴有或不伴有降水)
——飑线
——龙卷云(陆龙卷或水龙卷)
2、当机场周围8KM范围内有下列任何一个或几个天气现象同时发生、终止但本场没有时:
(八)其它
满足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承运人需要的其它气象要素。
第五章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的编发
第十六条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由所在机场气象部门发布。
第十七条 当一种气象要素转坏而伴有另一种要素转好时,只发布一份特殊报告且须作为一份转坏的报告对待。
第十八条 机场天气一旦具备SPECIAL报标准,不论是表示转好还是表示转坏的SPECIAL报必须在特殊观测完毕后立即传递给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最迟发出时间为自特殊观测开始后的第5分钟时刻;此类报告必须备供有关承运人和在机场的其他用户。
4、由≥300米变为<300米,或由<300米变为≥300米时;
对上述四个标准,可选择其中三个适宜本机场的数值。
第十四条 当结合本场运行最低标准选择SPECI报标准时,标准中的数值应是本章第十三条(一)、(二)、(三)、(五)、(六)款规定的数值。
第四章 SPECIAL报标准
第十五条 发布SPECIAL报的标准是,当本机场及其附近地区下列气象要素发生变化并达到以下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含义为:
(一) 特殊观测:用于补充例行观测的观测。指在两次例行观测之间,当地面风、能见度、跑道视程(RVR)、现在天气和/或云等出现特殊变化或某种气象要素达到气象部门与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承运人及其他有关用户商定的标准时而进行的观测。
(二) 特殊天气报告:当特殊观测完毕,按SPECIAL明语格式立即向本机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承运人及其他有关用户发布的报告,或按SPECI电码格式向本场以外发布的报告,统称特殊天气报告。
第三条 本《规定》中,凡未指明SPECI或SPECIAL标准,而冠以"特殊标准"时,包含SPECI和SPECIAL两个标准;凡ot;特殊报告"时,包含SPECI和SPECIAL两个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对航空器飞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中国民用航空机场均应遵守。
(2)当RVR数值由≥800米变为<800米,或由<800米变为≥800米时;
2、对Ⅱ类精密进近机场
(1)当RVR数值由≥600米变为<600米,或由<600米变为≥600米时;
(2)当RVR数值由≥350米变为<350米,或由<350米变为≥350米时;
——尘暴
——沙暴
——雾
——龙卷云
——阵性降水
——高吹尘
——高吹雪
——高吹沙
——雷暴
——尘卷风
(五) 云
1、当≥5/8个云量的最低云层的云高有以下变化时:
(1)由≥30米变为<30米,或由<30米变为≥30米;
(2)由≥60米变为<60米,或由<60米变为≥60米;
4、当风速变化通过对飞行有重要影响的数值时,其阈值应由气象部门与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承运人协商制定。制定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1)应制定使用变更跑道的风速阈值;
(2)跑道顺风和侧风分量的指示已变化,并通过代表机场上飞行的典型航空器的主要飞行极限的数值时。
对上述标准,可选择适宜本机场的数值。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特殊天气报告,含以下两种情况:
(一)SPECI电码格式报告:向本机场以外发布的特殊天气报告(简称SPECI报);主要用于飞行计划、VOLMET广播和D-VOLMET;
(二)SPECIAL缩写明语格式报告:供本机场使用的特殊天气报告(简称SPECIAL报);主要用于航空器进场和离场。
——高吹尘、沙或雪(包括雪暴)
——尘暴
——沙暴
——雷暴(伴有或不伴有降水)
——飑线
——龙卷云(陆龙卷或水龙卷)
2、在进近着陆和爬升区域,当下列天气现象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同时发生、终止和强度有变化时:
——雷暴
——中度或严重颠簸
——风切变
——雹
——强烈颮线
——中度或严重积冰
——冻降水
2、本场内有积雨云和/或浓积云存在;
3、当≥5/8云量的最低云层的云高变化由<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变为≥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或由≥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变为<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时;
4、当云高由<气象部门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及承运人共同协商制定的数值变为≥该数值,或由≥该数值变为<该数值时;
5、当云量由<气象部门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及承运人共同协商制定的数值变为≥该数值,或由≥该数值变为<该数值时;
6、需要报告的SPECI标准中的情报。
(六)垂直能见度
由气象部门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及承运人根据本场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七)空气温度
当空气温度比最近的一份报告增加2℃或以上,或者达到气象部门、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承运人同意选取的阈值时。
(一)地面风
1、当代表正在使用的跑道上的风向风速的变化,由<气象部门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及承运人共同协商制定的数值变为≥该数值,或由≥该数值变为<该数值时;
2、当平均地面风速由<17m/s变为≥17m/s,或由≥17m/s变为<17m/s时;
3、需要报告的SPECI标准中的情报。
2、当云底低于450米的云量有以下变化时:
由≥5/8个云量变为<5/8个云量,或由<5/8个云量变为≥5/8个云量。
(六)垂直能见度
1、由≥30米变为<30米,或由<30米变为≥30米时;
2、由≥60米变为<60米,或由<60米变为≥60米时;
3、由≥150米变为<150米,或由<150米变为≥150米时;
3、需要报告的SPECI标准中的情报。
(三)跑道视程
1、当跑道视程由<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变为≥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或由≥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变为<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时;
2、当跑道视程由<气象部门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及承运人共同协商制定的数值变为≥该数值,或由≥该数值变为<该数值时;
第十九条 机场天气一旦具备SPECI报标准,表示转坏的SPECI报发出时间为自特殊观测开始后的第5分钟时刻开始后并在1分钟内完成;当气象要素转好时,应在好转情况维持10分钟以后开始特殊观测,在特殊观测后的第5分钟时刻开始后发布SPECI报并在1分钟内完成。
第二十条 在SPECIAL报中,不编发趋势着陆预报和近时天气;编报时使用明语格式,编发相关的英文
(七) D-VOLMET: 对空气象数据链服务。指通过数据链提供当前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和重要气象情报。
第二章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由所在机场的气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制定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时,气象部门应参考本场运行最低标准、助航设施等,与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承运人共同协商制定。
3、需要报告的SPECI标准中的情报。
(四)天气现象
1、当本场出现下列天气现象中的一个或几个同时发生、终止或强度有变化时:
——冻降水
——冻雾
——中或大的降水(包括阵性降水)
——低吹尘
、沙或雪
第十条 特殊天气报告标准须报所在地区管理局空管局审批。
第十一条 地区管理局空管局应组织气象、管制及有关部门协商后审批;批准件应报总局空管局并抄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当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或机场助航设施发生变化时,应对该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办法和程序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SPECI报标准
(二)能见度
1、当主导能见度由<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变为≥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或由≥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变为<本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数值时;
2、当主导能见度由<气象部门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及承运人共同协商制定的数值变为≥该数值,或由≥该数值变为<该数值时;
——显著地形波
——沙暴
——尘暴
——高吹雪
——龙卷云(陆龙卷或水龙卷)
3、当机场周围8KM范围内有下列任何一个或几个天气现象同时发生、终止但本场没有时:
——尘暴
——沙暴
——雾
——龙卷云
——阵性降水
——高吹尘
——高吹雪
——高吹沙
——雷暴
——尘卷风
(五)云
1、在进近和爬升区域有积雨云和/或浓积云存在;
(3)由≥150米变为<150米,或由<150米变为≥150米;
(4)由≥300米变为<300米,或由<300米变为≥300米;
对上述四个标准,可选择其中三个适宜本机场的数值。
(5)当本场在大量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情况下:
由≥450米变为<450米,或由<450米变为≥450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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