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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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条严重违章界定

80条严重违章界定

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80条严重违章界定湘西电业局安全监察部装印2011年2月湖南省电力公司文件湘电公司安监〔2011〕77号关于安全生产严重违章界定的补充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严抓严管,深入开展“无违章年”活动,公司决定,在《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湘电公司安监〔2009〕90号)60条严重违章界定的基础上,再补充20条内容,以不断深化、拓展反违章工作。

请各单位迅速组织学习宣贯,进一步开展反违章工作,增强遵章守纪的刚性。

补充的严重违章界定如下:一、严重行为性违章1.作业现场所装设的接地线(装置)没有有效接地。

2.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方未设围栏。

3.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4.高处作业时,人员上下抛掷器具、材料,高处作业人员携带移动电话。

5.以栏杆、脚手架、瓷件等为受力支撑点起吊物件。

6.吊运重物时吊臂下有人。

7.作业现场存在以材料代替工具的现象。

8.在带电设备区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9.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10.在保护室内拨打、接听移动电话。

11.高压试验时不设临时遮拦;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

12.变电站改扩建工程施工作业区与运行设备区未有效隔离。

13.不按要求开展作业前培训工作。

14.不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预控工作。

二、严重管理性违章1.不按规定开好周生产例会。

2.计划检修率低。

3.不按规定开展事故抢修或以事故抢修为由开展非应急抢修工作。

4.“三种人”考核、审批不严格。

5.安全督查工作不坚持原则,不曝光违章行为。

6.专业工作管理不到位导致有影响的事件。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安全生产违章界定通知湖南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11年1月29日印发湘电公司安监〔2009〕56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公司界定的62种严重违章执行说明》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今年以来的试行情况,结合国家电网公司新安规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湖南省电力公司界定的62种严重违章执行说明》。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是为了维护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设立的一套惩罚措施。

具体制度规定如下:
1. 违章违规行为的定义:电力公司将明确列出违章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不当、设备维护不到位、安全管理不符合相关标准等。

2. 违章违规行为的分类:根据违章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可将其分为轻微违规、一般违规和重大违规等级,不同等级对应的处罚力度也不同。

3. 处罚措施:根据违章违规的性质和程度,电力公司可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工整改、停职、革职等。

4. 罚款标准:对于违章违规行为可以进行罚款的情况,电力公司将设立相应的罚款标准,根据违规情况对罚款金额进行测定,确保罚款的公正和透明。

5. 整改要求:对发生违章违规行为的部门或个人,电力公司将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在一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6. 处罚结果的登记和公示:电力公司将对经过处理的违章违规事件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内部人员公示。

这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也让其他员工充分认识到安全违章的严重性。

7. 处罚结果的追溯和审查:对于较为重大的违章违规行为,电力公司可将处罚结果追溯和审查,以确保处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是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确保电力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而设立的。

通过严格执行该制度,可以有效降低安全风险,提升电力公司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电力公司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的用电需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管理和运营。

任何违反电力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操作规范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影响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因此,建立和完善电力公司的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对维护电力行业的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的界定在制定处罚制度之前,首先必须明确电力公司中安全违章违规的范围和具体标准。

一般来说,电力公司的安全违章违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设备安全违章违规。

包括未按照规定操作设备、未按要求停机检修设备、对设备未经批准进行拆装维修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2.安全操作违规。

主要包括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未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等行为。

3.安全管理违规。

如未按照规定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隐患、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整改措施等行为。

以上都是电力公司的安全违章违规行为,被查实后都应该接受相应的惩罚。

处罚制度的制定在明确安全违章违规标准后,便可以开始制定对应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制定出具体的罚则,以此来维护电力公司自身的安全生产及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1.惩罚种类对于不同类型的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例如:•批评教育:对新员工或轻微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可以采取口头批评、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教育。

•罚款:对安全违规行为比较严重的员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实行罚款制度。

•记过、记大过、记功:对安全违规比较严重的员工,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留党察看等处分,也可以对积极防范,及时举报事故隐患的员工给予嘉奖。

2.惩罚程序在制定处罚制度时,也需要明确惩罚程序。

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事实调查:将违章违规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明确事实。

•违规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认定,明确违规人员的责任。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模板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模板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惩罚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资产安全,规范违章行为的惩罚工作,促进生产安全事故的防备与掌控,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部部门、员工,在公司内从事电力生产、供应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车间、管理部门等。

第三条定义违章行为:指本公司内员工在电力生产、供应及相关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岗位操作规程等的行为。

违章行为分为重点违章行为和一般违章行为。

第四条惩罚原则依法加强对违章行为的管理,坚决防止事故的发生。

对于违章行为,本公司将依据行为轻重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要求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章重点违章行为和惩罚第五条重点违章行为定义重点违章行为是指对生产安全、员工人身安全及公司资产安全产生重点威逼、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岗位操作规程等的行为。

第六条重点违章行为和惩罚1.发生重点违章行为,首次违章,将予以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30%的惩罚,同时责令限期整改。

2.对重点违章行为,连续违章两次及以上,每次依照第一次惩罚措施加重50%的比例进行累加。

3.对重点违章行为,累计实现三次及以上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照公司规定进行临时停工,进行深入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予以相应惩罚,并要求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三章一般违章行为和惩罚第七条一般违章行为定义一般违章行为是指对生产安全、员工人身安全及公司资产安全产生肯定威逼,不属于重点违章行为的行为。

第八条一般违章行为和惩罚1.发生一般违章行为,首次违章,将予以警告惩罚,并要求责任人进行整改。

2.对于一般违章行为,连续违章两次及以上,每次依照第一次惩罚措施加重20%的比例进行累加。

3.对于一般违章行为,累计实现三次及以上的,将予以考核不合格惩罚,责令停工整改,并视情况予以停职、解聘等相应处理,并要求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四章惩罚流程和监督第九条惩罚流程1.发现违章行为:员工及相关部门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报告给所在部门的安全管理负责人。

电气违章处罚规定通用范本

电气违章处罚规定通用范本

电气违章处罚规定通用范本在电气作业中,为了确保人员安全、设备正常运行以及避免电气事故的发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然而,仍然会有部分人员存在电气违章行为,为了严肃纪律,规范电气作业,特制定以下电气违章处罚规定。

一、一般违章行为及处罚1、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处罚:首次违规给予警告,再次违规罚款_____元。

2、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

处罚:责令立即清理杂物,并处以_____元罚款。

3、随意触摸未断电的电气设备。

处罚:警告并处以_____元罚款。

4、未经过培训或授权,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处罚:停止其操作资格,进行重新培训,并处以_____元罚款。

5、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

处罚: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以_____元罚款。

二、严重违章行为及处罚1、私自拆除或损坏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

处罚:罚款_____元,并承担修复防护装置的费用,同时给予记过处分。

2、带电作业未采取有效的绝缘防护措施。

处罚:罚款_____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如造成事故,依法追究责任。

3、违反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故障或损坏。

处罚:根据设备损坏程度,赔偿相应损失,并处以_____元罚款,给予记过处分。

4、私自乱接电线、增加电气设备,造成电气系统混乱。

处罚:立即拆除违规线路和设备,罚款_____元,给予记过处分。

5、在雷雨天气进行户外电气作业。

处罚:罚款_____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如造成事故,依法追究责任。

三、特别严重违章行为及处罚1、因电气违章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

处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故意破坏电气设备,影响正常生产和生活。

处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赔偿全部损失,解除劳动合同。

四、举报与奖励鼓励员工对电气违章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奖励金额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为_____元至_____元。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本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本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电力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依据: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b. 电力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制度;c. 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及其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三、违章违规行为与处罚1. 违章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未经授权擅自操作、维修或改变电力设施;b. 未按规定检查、维护设备,导致设备运行不正常;c. 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防护设备;d. 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定;e. 故意损坏或篡改安全设施、警示标志;f. 未按要求参加安全培训或不履行安全职责;g.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2. 处罚措施分为以下三个级别:a. 警告:对于违章违规行为影响较小的,首次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b. 罚款:对于违章违规行为影响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罚款;c. 决定停职、罢工或辞退:对于严重违章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暂停工作、罢工或解雇等措施。

四、违规行为处理程序1. 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后,应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2. 调查结果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3. 处罚决定应由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4. 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加强对被处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监督和检查1. 各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记录,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统计和处罚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公司领导层汇报。

六、奖惩与激励1.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上表现突出、取得重大成绩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惩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力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员工的行为,确保电力生产运营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惩罚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全体员工,包含管理人员、职工和临时工。

第二章违章违规行为定义第三条违章行为定义1.执行工作任务中超出权力范围或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2.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3.擅自转变设备结构、使用不合格设备、设备性能不完好、设备保护措施不到位;4.未按规定供应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5.擅离岗位,私自外出或不按规定请假;6.未经权限擅自调整电力系统的紧要参数或设备参数;7.违反工作纪律、安全操作规程或管理规定。

第四条违规行为定义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3.私藏、私用、买卖或转让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用品;4.个人行为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冲突;5.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干扰、拦阻或者无视相关规定。

第三章惩罚方式和标准第五条违章违规惩罚方式违章违规行为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轻度、中度和重度,相应地采取警告、惩罚和开除等不同的惩罚方式。

第六条轻度违章违规惩罚标准轻度违章违规行为包含违章行为和违规行为,对轻度违章违规行为采取警告和惩罚两种惩罚方式。

1. 对于轻度违章行为,首次违规予以口头警告,并进行思想教育和安全培训。

再次违规的,予以书面警告,并适当减少奖金或嘉奖。

2. 对于轻度违规行为,首次违规予以口头警告,并进行安全培训。

再次违规的,予以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部分工资。

第七条中度违章违规惩罚标准中度违章违规行为包含违章行为和违规行为,对中度违章违规行为采取惩罚的方式。

1. 对于中度违章行为,首次违规予以警告,并进行思想教育和安全培训。

再次违规的,予以记过处分,并扣除相应部分工资。

2. 对于中度违规行为,首次违规予以警告,并进行安全培训。

再次违规的,予以记过处分,并扣除肯定比例的工资。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惩罚制度一、总则为保障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规范员工行为,订立本《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惩罚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电力公司员工,包含正式工、临时工和合同工。

二、违章违规行为定义1.违章行为:指员工违反电力公司制度、规范、程序进行工作的行为。

2.违规行为: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章制度进行工作的行为。

三、违章违规行为分类1.安全违章行为:–未经许可私自操作电气设备;–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未携带或未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从事相关工作;–未经培训擅自执行高风险作业;–未按要求使用工具设备,私自改装或修理设备;–未按规定使用消防设备;–未按规定检查、维护设备。

2.安全违规行为:–违反电力公司行为准则;–偷窃、贪污、非法收受礼品、腐败行为;–有意供应虚假报告、料子;–不满足工作职责,严重失职;–姑息、袒护他人违章违规行为;–吸毒、酗酒上班;–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等不正当行为。

四、违章违规惩罚程序1.违章违规行为的发现:–内部举报:员工可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日常检查:相关部门定期对员工进行检查;–工作事件或事故:发生事件或事故后进行调查。

2.违章违规行为的调查:–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尽可能听取当事人叙述,了解情况。

3.惩罚决议:–若确有违章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据事实和记录作出惩罚决议;–严重情况需要经公司高层批准。

4.违章违规行为的通知:–予以惩罚的员工应当及时获得书面通知,告知惩罚内容、理由和相应的法律依据。

5.违章违规行为的申诉:–被惩罚员工有权向公司提起申诉,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议。

五、违章违规惩罚措施1.违章行为的惩罚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

2.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调离岗位;–降低岗位等级;–奖金扣除;–绩效评定下调;–经济惩罚;–解聘。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4篇)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4篇)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为了确保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了下列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以便对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惩处和纠正。

一、违章行为的定义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违章操作设备,擅自停工、开工,违章使用设备,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违章行为。

2.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遵守安全生产纪律,不执行领导的安全生产指令,以及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违章行为。

3.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如闯入消防通道、占用疏散通道,存放易燃易爆材料等。

4. 违反电气安全规定:违反电气安全规定,如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设备,未及时整改电气安全隐患等。

二、处罚措施1. 给予口头警告:对于违章行为较轻的,首次违章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2. 警告批评:对于违章行为较重的,或者违章行为较轻但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警告批评,并督促整改。

3. 经济处罚:对于违章行为较严重且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的公司员工,可以给予经济处罚。

具体处罚金额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综合评估,但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金额。

4. 降级处分:对于违章行为较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公司员工,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降级期间,相关员工将被降低岗位职位、工资等级,以示警示和惩戒。

5. 撤职处分:对于违章行为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公司员工,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撤职期间,相关员工将被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员工,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程序1. 违章行为的发现:违章行为可通过现场监控、巡视检查、员工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发现。

2. 确认违章事实: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需要进行事实核实与认定,确保违章行为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惩罚规定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惩罚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进展,电力公司已成为国家基础设施之一,其对社会进展和人民生活有着至关紧要的作用。

然而,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如火灾、电击、电气性质的人身损害等,这些事故不仅会带来财产损失,还会造成人员伤亡。

为此,电力公司必需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订立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培训,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安全防护,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

本文将认真阐述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惩罚规定,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削减安全事故发生。

一、违章定义电力公司工人在生产和技术操作过程中,假如存在违反国家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技术标准及连带责任及员工纪律、规章制度等情况,则视为违章行为。

二、违章分类依据电力生产的实在情况,将违章分为细小违章、一般违章、重点违章三种情况。

1、细小违章:指不影响电力生产顺当进行的违章行为,如未按规定操作、勤务不到位、文明礼仪不规范等。

2、一般违章:指对电力生产造成肯定影响,但并未对电力生产造成大的损失的违章行为,如安全防护设施损坏、松散、遗失、未按规定作业等。

3、重点违章:指直接造成电力生产中显现严重祸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较大损失和社会影响违章行为,如未进行安全检查,造成火灾、电击等人员损害事故。

三、相关责任1、生产单位:负责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安全生产单位:负责对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标准订立制度等进行监督,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管理。

3、安全生产专业机构:负责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标准,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理,保证电力生产的安全。

4、员工:遵守国家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作,不得违反规定,避开显现违章行为。

四、违章处理1、细小违章:予以口头警告,再次发生将予以书面通报回执。

2、一般违章:第一次违章行为发觉,将做出口头警告,并登记在个人档案中。

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责任事故,保护劳动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违章是事故之源,是伤亡之源,反违章是对职工最好的爱护和最大的关心,不反违章就是见死不救;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将违章情况报告给上级部门;第三条违章实行“连带处罚”,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实行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和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公司系统所有员工;第二章违章界定第五条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六条行为性违章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6.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7.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8.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9.约时停、送电;10.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11.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12.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13.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14.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15.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16.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察;17.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18.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19.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20.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21.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2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23.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24.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25.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设备变动情况;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27.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28.起重设备超载起吊;29.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30.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31.不按要求开展作业前培训工作;32.不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工作;第七条管理性违章1.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2.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3.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4.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5.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6.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7.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8.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9.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10.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11.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12.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1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1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15.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16.没有授权项目部对施工队行使奖惩考核职权;17.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18.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19.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20.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第八条装置性违章1.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2.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3.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4.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5.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6.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7.主变压器10千伏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塑绝缘;8.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9.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10.电气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第三章稽查规定第九条对违章实行分级查处,即班组自查自纠,三级单位、厂局组织稽查、省公司督查,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处理的原则;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条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未造成后果者,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罚:1.班组发现的违章自行考核处理;2.三级单位、厂局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单位制定的规定处理;3.省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由各厂局按本规定处理,并报省公司;4.各单位稽查发现的违章按规定给予处罚的,上级部门不再另行处理;第十一条对行为性严重违章的处罚1.对违章行为人给予下岗1个月及1500元的经济处罚;2.厂局被稽查1次在一次督查中同一单位各作业点发现的违章统计为1次,下同违章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3.半年内从发现第一次违章算起,下同厂局被稽查2次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二级预警管理,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5000元的经济处罚;4. 半年内厂局被稽查3次违章时,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3种及以上的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一级预警管理,主管副职下岗2个月并处10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行政正职、书记各10000元的经济处罚;5. 半年内同一三级单位被省公司稽查2次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的违章时,该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引咎辞职,主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第十二条发生行为性严重违章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进行连带处罚;处罚原则如下:1.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1个月和15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2.一次作业中发生3种及以上严重违章行为时, 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2个月和20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2000元经济处罚,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第十三条凡发生违章造成事故者,对违章行为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给予双倍经济处罚,并视事故责任大小按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分,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和处分;第十四条对管理性严重违章的处罚1.查处一次违章,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该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2.半年内同一专业第二次违章加倍考核,相关专责人员下岗1个月;3.查处三次违章,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罚;半年内同一专业发生第三次违章,部门负责人下岗1个月,相关专责人员调离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第十五条对装置性严重违章的处罚1.装置性违章实行限期整改原则,对于不在期限内整改的,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若第二次发现相同的装置性违章,给予主要责任人下岗1个月的处罚;2.若因管理不到位,自查中没有发现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装置性违章,给予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若仍然不进行整改,则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第十六条半年内个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和管理性严重违章时,其下岗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发生第三次严重违章时,下岗6个月并调离原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第十七条凡党、团员发生严重违章时,其党团组织应召开会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违章者应做出深刻检讨;第十八条凡首席工程师、技术带头人、岗位能手发生严重违章时,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律取消相关资格,二年内不得再参与评审;技师含高级技师发生违章时,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扣除一年的技师津贴费;第十九条外包施工队严重违章连带处罚1、每个外包施工作业项目均应指定本单位职工担任现场安全监督员;2、发现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1000元处罚;若无现场安全监督员,则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半年内同一外包作业现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3个月,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3000元处罚;3、半年内稽查2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除执行前款处罚外,给予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经济处罚;4、半年内稽查3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严重违章时,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引咎辞职;对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副职给予各5000元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第五章下岗管理第二十条下岗人员必须离开原岗位,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下岗期间只发放生活保障费;厂局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省公司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周;省公司视情况每年举办1—2期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人员含已经复岗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学习;第二十一条处级干部下岗,必须参加省公司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期间由省公司人事董事部管理;第二十二条下岗时间二个月及以上的,下岗时间过半,下岗期间能认真学习、服从安排,可以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考试合格、单位批准后视情况提前复岗;下岗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下岗人员,不能提前复岗;第二十三条下岗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本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上岗考试,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工作;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每月五日前向省公司安监部报送上月下岗人员情况见附表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省公司查处的一般性违章行为实行违章记分考核;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所指的下岗均为内部下岗;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违章处罚专用帐号,对违章的经济处罚由受罚人将处罚金直接交各单位指定的专用帐号;省公司查处的违章,其经济处罚直接交省公司指定的专用帐号;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湖南省电力公司安监部;。

2023年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2023年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2023年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一、前言电力行业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生产和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和维护电力行业的正常运转,制定并执行一套完善的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违章违规行为的定义、处罚的程序和方式、处罚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二、违章违规行为的定义1. 违章行为:指任何违反电力公司规章制度、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安全标准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不规范、无证上岗、违章擅自停电、违反工作程序等。

2. 违规行为:指电力公司员工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或职业纪律等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工作时间、徇私舞弊、泄露公司机密等。

三、处罚的程序和方式1. 处罚程序:(1)发现违章违规行为:任何员工和管理人员都有权发现和报告违章违规行为。

(2)立案调查:电力公司将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听证决定:对于涉及较严重的违章违规行为,公司将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

(4)处罚决定:电力公司将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制定具体的处罚决定,明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5)通知当事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进行申诉。

(6)处罚执行:电力公司将执行处罚决定,并对处罚结果进行记录。

2. 处罚方式:(1)警告:对初犯、性质较轻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并进行记录。

(2)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经济处罚。

罚款的金额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3)降职或解聘: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降职或解聘处罚。

(4)刑事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违规行为,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处罚的具体内容1. 违章行为的处罚:(1)操作不规范:对于操作不规范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记录。

如屡教不改,可以考虑给予罚款或其他相应处罚。

(2)无证上岗:对于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擅自上岗的行为,应该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和停工整顿等。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违章行为定义违章行为是指电力管理总公司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破坏安全生产秩序,增加工作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为。

第三条违章行为与处罚1. 一般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是指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事故的行为。

对于一般违章行为的处罚如下:(1) 书面警告:对于违反规章制度,但性质轻微的违章行为,首次发生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

(2) 罚款:对于频繁违反规章制度,或者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一般违章行为,可以给予经济处罚,并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罚款的金额确定。

2. 严重违章行为严重违章行为是指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故意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者造成较严重事故的行为。

对于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如下:(1) 口头警告:对于较轻微的严重违章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

(2) 暂停工作:对于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严重违章行为,可以暂时暂停员工的工作,直到问题解决之后恢复工作。

(3) 撤销资格:对于经过调查认定为严重违章行为的员工,可以撤销其相关的资格,不得再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4) 经济处罚:对于严重违章行为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可以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员工进行罚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刑事追责:对于故意造成较严重事故,且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处罚程序1. 接到违章行为举报或发现违章行为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 对于一般违章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应向违章行为人进行调查告知,并依据事实进行处罚。

3. 对于严重违章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罚。

4. 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违章行为人,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文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文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电力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的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包括全日制员工、兼职员工和合同工。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惩处的基本原则、违规违章行为的分类、处罚措施和程序等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本公司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本制度的执行,对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涉及违章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必须真实、有效,需要有目击证人或物证,确保公正和公平。

第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章违章违规行为的分类第七条本制度将违章违规行为分为三类,分别是轻微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

第八条轻微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一般安全生产规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未戴安全帽、未佩戴防护手套、打电话操作机器等。

第九条一般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一般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轻微后果或者潜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如未按规定使用防护设备、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操作等。

第十条严重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本公司的重要安全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后果或者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如私藏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操作高压设备等。

第三章处罚措施和程序第十一条对轻微违规行为,首次发现可以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档案中;如有多次违规,将给予责令停工学习,停工学习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对一般违规行为,首次发现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档案中;如有多次违规,将给予扣发当月绩效奖金的处罚,同时要求停工学习3-7天。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规行为,首次发现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档案中;如有多次违规,将考虑给予辞退处分,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当事人。

电厂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范本

电厂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范本

电厂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厂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

第三条电厂安全生产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种类和标准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几种:(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的;(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六)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六)关闭;(七)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如下:(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概述电力公司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拥有着极高的社会责任和安全风险。

安全违章违规行为不仅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影响到电力公司在社会的信誉和形象。

为了保障电力公司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手续和流程安全违章违规的处罚分为三个环节:1.发现违章: 发现安全违章行为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固定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开具《安全违章调查记录表》。

如情况紧急,可以先采取必要措施,随后补充调查取证。

2.确认违规: 对违规行为进行确认,由三个人组成核实小组进行确认,确认结果应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确认书。

3.实施处罚: 根据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对违规行为给予切实有效的处罚,如开除、降职、罚款、警告等。

处罚结果应公示并告知当事人。

处罚范围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如不按规程操作、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检查设备等。

2.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如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不严格、不及时调查安全事故等。

3.安全事件处理违规行为:如未及时通报、未按要求进行处理等。

处罚依据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应当依据以下法规及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电力工作安全监察条例》5.《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6.《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处罚机制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制度应当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处罚机制,包括以下方面:1.分类管控:按照违规程度将处罚分为红、橙、黄三类,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2.处罚标准化:制定处罚标准和档案,规定违规行为的打分和处理结果,并对处罚结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3.处罚结果公示:将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并告知当事人,作为事故应急、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

结论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是保障生产安全和稳定运营的重要基础,实际执行需要切实可行,严格依法依规,所有违规行为都应经过调查核实,给予相应的处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一、总则为切实保障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规范职工的生产行为,严格打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特订立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以期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降低事故率,保障生产安全。

二、违章行为的认定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包括:1、不按制度、规章管理和操作;2、违章或超负荷使用设备、机械;3、操作过程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工具或工装;4、明知存在安全风险,而未实行措施或未适时报告;5、未经授权擅自拆卸、移动、更改设备及其电气线路;6、无证擅自从事电气作业或超越证书等级从事电气作业;7、在设备或机器上留有“松手试试看”、“先开一下再看看”等违章标记;8、在操作中饮酒、赌博等娱乐活动;9、操作设备或机械时穿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衣裳、鞋子;10、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三、违章行为的惩罚类别与标准依据不同的违章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实在如下:1、警告:对于一般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第一次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口头警告;2、严重警告:对于不听从口头警告不改正,或者第二次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严重警告;3、记过:对于更加严重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予以记过处分。

4、记大过:对于导致事故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予以记大过处分。

5、开除:对于实行其他处分依旧不改过的,或者实行一般处分无法惩处的,予以开除职务或停止劳动合同的处分。

四、违章行为的惩罚程序1、立案当发觉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后,应当立刻立案,对相应的事实、证人、证据等情况进行归类整理。

2、调查尽可能了解事发情况,对于相关人员调查过程中,应当保证调查的客观性、公正性、精准性等要素。

3、审核对于调查的结果进行审核,是否真实牢靠,直接影响整个违章行为的惩罚力度。

4、决议考虑到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各种因素,订立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5、执行责令相关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内接受惩罚,同时应通过舆论、内部公告等渠道,告知公司全体员工。

安全生产违章惩处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惩处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惩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反违章力度,杜绝违章行为的发生,提高安全可控、能控、在控的能力和水平,实现“零违章”保“零事故、零伤亡”目标,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章是指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发生违章,依据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对违章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检查或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可认定为“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或“恶性违章”。

在本规定中未对应列入记分标准者,安监部门有权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和危害程度认定其违章性质。

第五条违章类型分为“行为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装置性违章”三种。

(一)行为性违章是指在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二)管理性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行为。

(三)装置性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有限公司所属供电、农电、基建、修造、多种经营单位和队伍。

第七条本规定考核对象涵盖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安装、调试、检修、试验、操作、运行、内线维护、报装接电、负控、计量、用电检查、管理等专业部门、单位人员。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各单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反违章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各单位的作用,按本规定建立健全自查自纠与处罚相结合的反违章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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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责任事故,保护劳动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章是事故之源,是伤亡之源,反违章是对职工最好的爱护和最大的关心,不反违章就是见死不救。

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将违章情况报告给上级部门。

第三条违章实行“连带处罚”,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实行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和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公司系统所有员工。

第二章违章界定第五条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行为性违章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6.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7.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8.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9.约时停、送电;10.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11.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12.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13.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14.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15.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16.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察;17.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18.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19.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20.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21.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2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23.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24.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25.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设备变动情况;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27.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28.起重设备超载起吊;29.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30.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31.不按要求开展作业前培训工作;32.不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工作;第七条管理性违章1.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2.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3.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4.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5.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6.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7.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8.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9.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10.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11.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12.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1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1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15.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16.没有授权项目部对施工队行使奖惩考核职权;17.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18.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19.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20.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第八条装置性违章1.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2.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3.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4.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5.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6.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7.主变压器10千伏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塑绝缘;8.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9.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10.电气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第三章稽查规定第九条对违章实行分级查处,即班组自查自纠,三级单位、厂局组织稽查、省公司督查,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处理的原则。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条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未造成后果者,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罚:1.班组发现的违章自行考核处理;2.三级单位、厂局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单位制定的规定处理;3.省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由各厂局按本规定处理,并报省公司。

4.各单位稽查发现的违章按规定给予处罚的,上级部门不再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行为性严重违章的处罚1.对违章行为人给予下岗1个月及1500元的经济处罚;2.厂局被稽查1次(在一次督查中同一单位各作业点发现的违章统计为1次,下同)违章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3.半年内(从发现第一次违章算起,下同)厂局被稽查2次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二级预警管理,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5000元的经济处罚;4.半年内厂局被稽查3次违章时,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3种及以上的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一级预警管理,主管副职下岗2个月并处10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行政正职、书记各10000元的经济处罚;5.半年内同一三级单位被省公司稽查2次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的违章时,该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引咎辞职,主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发生行为性严重违章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进行连带处罚。

处罚原则如下:1.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1个月和15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2.一次作业中发生3种及以上严重违章行为时,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2个月和20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2000元经济处罚,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凡发生违章造成事故者,对违章行为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给予双倍经济处罚,并视事故责任大小按《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分,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和处分。

第十四条对管理性严重违章的处罚1.查处一次违章,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该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2.半年内同一专业第二次违章加倍考核,相关专责人员下岗1个月;3.查处三次违章,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罚。

半年内同一专业发生第三次违章,部门负责人下岗1个月,相关专责人员调离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五条对装置性严重违章的处罚1.装置性违章实行限期整改原则,对于不在期限内整改的,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若第二次发现相同的装置性违章,给予主要责任人下岗1个月的处罚。

2.若因管理不到位,自查中没有发现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装置性违章,给予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若仍然不进行整改,则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第十六条半年内个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和管理性严重违章时,其下岗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发生第三次严重违章时,下岗6个月并调离原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七条凡党、团员发生严重违章时,其党团组织应召开会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违章者应做出深刻检讨。

第十八条凡首席工程师、技术带头人、岗位能手发生严重违章时,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律取消相关资格,二年内不得再参与评审。

技师(含高级技师)发生违章时,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扣除一年的技师津贴费。

第十九条外包施工队严重违章连带处罚1、每个外包施工作业项目均应指定本单位职工担任现场安全监督员;2、发现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1000元处罚。

若无现场安全监督员,则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

半年内同一外包作业现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3个月,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3000元处罚。

3、半年内稽查2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除执行前款处罚外,给予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经济处罚;4、半年内稽查3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严重违章时,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引咎辞职;对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副职给予各5000元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下岗管理第二十条下岗人员必须离开原岗位,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下岗期间只发放生活保障费;厂局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省公司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省公司视情况每年举办1-2期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人员(含已经复岗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学习。

第二十一条处级干部下岗,必须参加省公司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期间由省公司人事董事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下岗时间二个月及以上的,下岗时间过半,下岗期间能认真学习、服从安排,可以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考试合格、单位批准后视情况提前复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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