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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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0〕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0〕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0〕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加快推进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前瞻布局以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持续推动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泛在连接、高效协同、全域感知、智能融合、安全可信”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到2022年年底,全省数字基础设施总体布局更加科学合理,对高质量发展支撑能力和投资拉动作用更加明显,建设规模和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二、重点任务(一)建设泛在连接的信息通信网络。

1.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

高质量建设5G网络,全面推进各市5G网络试点和规模组网,推动5G与重点垂直行业深度融合。

2020年新开通5G基站4万个,到2022年年底,基本实现县级以上城区、重点乡镇(街道)5G网络覆盖。

深化4G网络建设,加快实现20户以上自然村4G全覆盖。

(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分工负责)推动智慧广电网络建设,建立面向5G的移动交互广播电视传播网络,实现广电网络超高清、云化、IP化、智能化发展。

(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分工负责)加快建设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积极参与国家低轨通信卫星、浮空平台通信系统建设,完善卫星互联网地面设施,争取国家海上卫星发射母港落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15]12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2【实施日期】2015.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2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日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预算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是指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具体包括省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和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与省级专项资金捆绑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内容全面。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体明确。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省财政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三)链条完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鲁政办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13日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为深入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高标准建设数字政府,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坚持统建共享,夯实数字政府建设基础(一)统一构建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体系。

坚持公共基础设施集约化、一体化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投资,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提升基础设施运行效率和服务能力。

1.完善集约化政务云平台。

按照集约化建设的原则,在现有“1+N”(1个省级政务云平台,N个市级政务云节点)框架下,优化省市一体化政务云服务体系。

各部门不再新建或扩建政务云平台,由省级政务云平台提供云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跨区域的省级政务云节点,支持其他地区使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满足全省各级、各部门政务云服务需求。

加强政务云平台管理,2019年年底前出台全省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明确政务云平台建设管理要求和各方权责,2020年年底前形成全省统一、国内领先的政务云平台运行监管机制。

统筹全省政务云灾备服务体系建设,2020年年底前实现关键数据异地灾备和关键应用双活灾备,2022年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云灾备服务体系。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鲁财建〔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9〕43号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0月16日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基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领域费用支出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基建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具体包括:(一)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二)基础设施建设;(三)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四)农业部门基础设施;(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领域。

基建资金安排应当体现政府行为,并向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倾斜。

第四条基建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基建资金预算编制,组织基建项目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编制、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组织实施等方面工作,研究制定基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基建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基建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鲁财科教〔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1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10月28日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领导小组把方向、职能部门报项目、专家评审提建议、领导小组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资金、分工联动抓绩效”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鲁政办字〔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日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全面推进数字强省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加快建设整体高效的数字政府(一)优化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

实施个人和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双全双百”工程。

推动74项“跨省通办”事项全面落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全省通办”。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加强电子证照应用,推进跨省互认,打造济南、青岛等“无证明城市”。

(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省司法厅牵头)开展“爱山东”场景化、向导式改造,完成智能客服、老年关怀专版等建设改造项目。

(省大数据局牵头)(二)加快建设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

基本完成全省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建设,初步实现“一屏观全省、一网管全省”。

强化全省公共视频监控资源集约建设和统筹管理,全省重点区域和领域视频资源“应汇尽汇”。

(省大数据局牵头)加快“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和应用,实现动态监管和即时监督。

(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三)推进机关内部“一次办好”。

建设省办公业务资源库、应用集成平台以及“山东通”移动办公平台。

构建机关内部统一用户体系,逐步覆盖内部办公、人事、财务、机关事务和档案管理等应用,推动应用集成、业务协同和统一管理。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鲁民〔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54号各省管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现将《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2023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l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省管社会组织发展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山东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省民政厅负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鲁政发[1997]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鲁政发[1997]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25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6〕29号文件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6〕115号)以及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外资金,是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所属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省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直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联合行文批准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省级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所有权归省政府。

由省财政厅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直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厅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本办法也适用于代省政府征收预算外资金的中央驻鲁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安排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省财政专户和会计核算,并对省直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鲁政办字〔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4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0日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鲁发〔2014〕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省属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27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27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库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8月5日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库对预算的约束和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指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对预算项目的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拟纳入部门预算批复的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策任务、具体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对维持部门基本运转的基本支出,不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项目库按管理主体分设为省级财政储备项目库(以下简称财政项目库)和省级部门储备项目库(以下简称部门项目库),分别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按资金类型分为业务类项目库和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工负责。

项目库建设和维护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牵头负责,省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自主负责具体项目审批和入库管理工作。

(二)提前储备,常态开放。

项目库全年常态开放,省业务主管部门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自身职能,提前做好项目的研究论证,及时完成入库储备工作。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鲁财农〔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4〕17号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现将《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2024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政策,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分配和管理上级下达和本级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要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信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要求,设立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产业发展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省每年根据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以及省信息产业发展重点发布年度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体现政府导向支持的基础上,实行专家评估论证的办法;面向全省受理项目申请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原则第五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集成电路、计算机与软件、通信、数字音视频、新型元器件、新型电子材料等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与生产发展。

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原则:符合国家信息产业政策和省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利于研制开发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促进产业升级,提高竞争力。

(二)有利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联合、产业化,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有利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

(四)有利于引进外资、人才在山东创办企业或从事科研开发。

(五)有利于解决产品生产和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问题。

(六)有利于改善科研条件、提高创新能力。

(七)列入国家信息产业电子发展基金计划的项目(八)省内急需的信息资源开发和应用。

第三章扶持对象及条件第六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的对象:(一)在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国内外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在山东省境内创办企业或从事科技开发。

山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办关于印发《

山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办关于印发《

山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办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鲁财企[2009]6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09.18【实施日期】2009.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办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9〕68号)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中小企业局(办),有关省属企业:现将《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办二○○九年九月十八日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有效控制运作风险,加快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7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要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设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省内外社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等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计划。

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1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1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1号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规定,集中财力支持教育优先发展,自2019年起,省级财政加大教育资金优化整合力度,设立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2019年5月21日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支持教育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教育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教育发展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0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0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0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0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数字山东2020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3日数字山东2020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持续推进数字山东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一)推进政务服务“一次办好”。

加快政务服务流程再造,全面推动“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

推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一体化,年底前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一链办理”集成服务不少于100项。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大数据局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大力推广“爱山东”APP,实现“一部手机走齐鲁”。

(省大数据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机关办事“一次办好”。

加强在线协同办公、移动办公、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完善“山东通”APP服务功能,提升网上办公效率。

(省大数据局牵头)加强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的综合管理。

(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强化财政业务一体化集中管理,实现指标流、资金流和业务流闭环运行。

(省财政厅牵头)深入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公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办〔2014〕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办〔2014〕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办〔2014〕35号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12月19日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支持服务业发展战略,集聚政策资源,规范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资金”)是指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服务业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共财政方向,按照“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服务业资金的管理建立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五条服务业资金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部门负责服务业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服务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服务业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服务业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形成开放共享的大数据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山东”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和城乡数字治理等领域项目建设维护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数字山东”发展资金预算编制、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按程序和规定时限,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大数据局牵头负责“数字山东”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数字山东”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具体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立项项目的实施,对项目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安全规范性以及项目验收考评负责。

第二章资金扶持范围和分配使用方式第五条“数字山东”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

主要包括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

(二)数字经济发展。

主要包括培育大数据及相关产业、推动大数据及相关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等。

(三)城乡数字治理。

主要包括新型智慧城市、数字社区(乡村)等。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综合采用项目法、因素法分配方式,资金分配时适当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困难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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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形成开放共享的大数据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山东”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和城乡数字治理等领域项目建设维护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数字山东”发展资金预算编制、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按程序和规定时限,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大数据局牵头负责“数字山东”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数字山东”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具体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立项项目的实施,对项目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安全规范性以及项目验收考评负责。

第二章资金扶持范围和分配使用方式第五条“数字山东”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

主要包括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

(二)数字经济发展。

主要包括培育大数据及相关产业、推动大数据及相关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等。

(三)城乡数字治理。

主要包括新型智慧城市、数字社区(乡村)等。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综合采用项目法、因素法分配方式,资金分配时适当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困难地区倾斜。

其中: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数字经济、城乡数字治理综合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项目法分配方式主要包括费用补助、无偿资助、以奖代补、整体竞争性立项等,其中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以上年数据为基础测算、压茬安排,避免资金闲置。

第七条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方面的项目,应当纳入《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或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并经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联合评审通过。

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需经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

第八条对数字政府、数字社会项目的资金补助数额,根据预算评审结果、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综合确定。

省财政厅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统筹通过“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保障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九条对由省大数据局统一备案的电子政务公共云服务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由“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给予补助。

对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未按规定接入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不按要求提供数据资源、已有业务系统未按规定迁移政务云运行的信息化项目,一律不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条对数字经济发展、城乡数字治理方面的扶持资金,主要根据数字山东建设进度,地方大数据工作发展及产业布局需求等,采取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

确需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原则上以市、县、园区(平台)等作为申报主体,采取整体竞争性立项方式,围绕数字山东建设年度工作重点,通过竞争性评审确定扶持项目。

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十一条按照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安排,省大数据局根据数字山东建设规划、项目建设分年度资金需求、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运维需求、联合评审论证意见以及整体竞争性评审结果等,研究提出“数字山东”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和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资金绩效目标,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

预算编制中,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第十二条省大数据局申请“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保障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省财政厅根据省大数据局提报的预算申请、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绩效目标,并将其作为预算申请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绩效目标应包括预期产出、成本费用以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绩效指标。

第十四条省大数据局对“数字山东”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方向、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

并根据具体内容,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约束性任务是指省大数据局按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支出政策下达的,必须完成、具有强制性目标要求或规定时限的建设任务;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之外,有助于推动本地区大数据工作发展的其他任务。

允许市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将剩余资金在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根据省大数据局建议方案,对支出政策预期绩效研判和成本效益分析后,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排序、资金绩效和预算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数字山东”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并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

第十六条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列入购买服务目录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完整、准确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购买服务计划,列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安全等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

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十七条省级预算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省大数据局应根据“数字山东”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

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联合省大数据局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市级大数据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大数据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快项目组织实施,鼓励引入项目监理、评测评价等咨询服务,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合同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控,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申请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完毕后,承担“数字山东”发展资金项目建设任务的省级部门、市县相关单位,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及时报同级大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纳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15日内,报同级大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

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一条“数字山东”发展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数字山东”发展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

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和绩效监控主体责任,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承担“数字山东”发展资金项目建设任务的省级部门、市县相关单位,应就“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逐级报送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省大数据局是“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绩效目标执行中出现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二十六条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

对绩效较好的政策和项目,“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采取整体竞争性安排的市、县等项目,按适当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安排规模。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应按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外,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公开“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省大数据局主要负责公开“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绩效自评报告等。

项目承担单位也应采取适当方式,就“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以及验收考评、相关绩效信息等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大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要求使用“数字山东”发展资金,并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

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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