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私募基金募集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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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私募基金募集新规

中企万业2016-04-20 13:24:56基金投资销售阅读(164)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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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在仅剩的3个月时间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销售机构需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或整改。

明确私募基金两类销售主体

(1)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活动仅分为两种: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

(2)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的只能是机构,而非个人。

(3)私募管理人只能销售其自主发行的基金产品,而基金销售机构可拥有代销权限。

(4)上述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实际上是公募基金销售资格,私募基金销售资格的认证通道尚未搭建。

(5)销售机构代销的,需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明确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1)私募基金募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2)证监会最新窗口指导明确,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销售团队必须相互独立。

(3)对私募基金募集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度提出门槛限制,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基金销售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度,降低销售纠纷的概率。

私募基金推介前,须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

(1)募集机构只能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2)需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需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3)互联网在线推介私募基金,应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程序中需包含投资者真实身份信息、合格投资认定、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问卷调查等六项内容。(第三章第二十条)

(4)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年,逾期再推介需重新评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重新评估。

合格投资者确认需提供财产证明文件

(1)完成风险揭示后,投资者需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2)募集机构对以上证明文件审查确认。

合格投资者确认

出具合格投资者相关证明,即近三年年收入大于5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投资标准

单个投资人购买私募基金的最低金额必须不少于100万元,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严格限定推介材料的内容及推介媒体

(1)需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估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的私募基金。

(2)推介材料需由管理人制作,且仅限管理人及其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使用。

(3)9种渠道为推介禁用渠道,包括公共网站链接、微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认程序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4)12类推介行为遭禁止、15类推介词汇被禁用:“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欲购从速”、“申购良机”、“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不得公开宣传

明确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单只私募产品信息及业绩情况。

面向特定对象

产品宣传必须面向特定对象,非特定对象转为特定对象必须经过问卷调查和适当性匹配。

投资冷静期后需回访八项内容,确认后合同方生效

(1)签署合同及打款后不少于二十四小时为投资冷静期,在此期间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2)投资冷静期满后,需由非销售人员回访八项内容,回访无效后可解除合同并退款。(第五章第三十条)

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1)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2)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募集相关资料需保存10年

(1)募集机构需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2)募集机构需妥善保存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

明确募集机构与监督银行要签订监督协议,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实行冷静期制度

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关于投资冷静期起始时间的要求,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股权等其他私募基金实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回访确认

冷静期满后,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业务人员与投资者联系确认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确认成功后方能动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

如何确认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

从募集行为办法来看,主要分为三步:

1.向不特定对象

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

2.向特定对象

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推介内容及禁止推介行为和载体。

3.向合格投资者

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对其身份负有合理审慎地审查义务。

具体募集流程

1.公开宣传机构品牌

2.特定对象确定

3.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4.投资风险揭示

5.合格投资者确认

6.签署基金合同

7.投资冷静期

8.回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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