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doc
产品质量法案例
(2)赵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
答1. 可以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 侵权赔偿责任。因为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超越了违约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3、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4、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市,,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一.1994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案例】1994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
据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
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
【相关条例】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分析】赵家可否向该商场请求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赵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产品质量法实践案例
产品质量法实践案例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产品质量法》。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探讨《产品质量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企业自律方面的实践意义。
案例背景:某电器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智能洗衣机"的新产品,声称能够智能控制洗衣的水温、时间和洗涤剂的使用量,备受消费者关注。
然而,市场上陆续出现了多起关于该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消费者反映洗衣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水、电路故障等问题,无法正常工作,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该公司的产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这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条,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提供与产品性质、性能相适应的质量保证。
也就是说,生产者有义务确保产品的质量达到标准,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以下责任:1. 退换货: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退换货物。
2. 维修、更换、重做:如果产品出现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重做。
3. 赔偿损失:如果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了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我们的案例中,由于洗衣机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因此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生产者进行退换货,还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案例结论:该电器公司在面对消费者的投诉时,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首先,公司应承担退换货的责任,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其次,公司应迅速响应消费者的维修和更换需求,并提供充分的售后服务。
最后,面对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公司应及时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这个实际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产品质量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企业自律方面的实践意义。
产品质量法
本案涉及到产品质量的保修期与产品质量安全期的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
4、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求偿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自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 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 全使用期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商场总经理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所谓保 修期是指该商品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由生产厂家 免费退货、换货、修理。超过保修期后,产品质量出现故障, 厂家来维修是需要收费的。这里并不是指超过保修期因产品质 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就不赔偿。只要该产品是在安全使 用期内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都应该承 担法律责任。本案中,产品责任事故是在安全使用期内发生的, 因此,生产厂家应当对这起质量事故承担责任。
究竟何为产品
李某新购一处楼房,装修完毕入住不久,即发现墙壁有裂缝, 且与日俱长,遂请开发商来看,遭拒。李某无奈向技术监督 局投诉,要求对该房进行技术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李某将 开发商告上法庭,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受理后,发现另有一案与此相关正在审理中,该栋楼房 在建筑过程中,因塑钢窗在安装过程中突然断裂,致使安装 工人周某、钱某等四人滑落到地面不同程度受伤。事后经鉴 定,该塑钢窗质量不合格,为索要医疗费用,周某等将开发 商告上法庭。 对于这两宗案件,开发商认为因属于建筑工程,不应当适用 《产品质量法》。 思考:开发商的观点对吗?
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1、对实际损害结果的要求不同——瑕疵责任不 要求实际损害。 2、性质不同——瑕疵责任基于合同而产生,是 一种合同责任,只适合于直接的合同当事人之间; 而产品责任则是一种侵权责任,不一定适用于直接 的合同双方。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某食品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被罚款及停产整顿的案例,探讨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8年,该公司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被罚款及停产整顿。
三、案情分析1.案件起因2018年,某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为确保产品质量,该公司决定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整改。
然而,在召回过程中,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也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2.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食品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召回不合格食品;(2)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3)未按照规定报告产品质量问题。
3.处罚结果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0万元;(2)停产整顿,整顿期间不得生产、销售食品;(3)撤销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案例分析1.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等内容;(2)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等内容;(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条例: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范围、程序、责任等内容。
2.本案中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应用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罚款及停产整顿,体现了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1)召回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
产品质量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被告:某电器公司案由:产品质量纠纷张先生于2018年5月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空调。
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空调存在噪音过大、制冷效果不佳等问题。
于是,张先生于2018年7月将空调送至该电器公司维修。
经维修人员检查,发现空调压缩机故障。
电器公司告知张先生,该空调压缩机属于易损件,需要更换。
张先生同意更换,但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更换费用。
电器公司拒绝承担更换费用,认为张先生购买空调时已知晓压缩机为易损件,且空调使用时间较短,压缩机出现故障属于正常现象。
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遂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
二、争议焦点1.空调压缩机故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2.电器公司是否应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影响了空调的使用性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电器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
张先生在购买空调时,并未被告知压缩机为易损件,且空调使用时间较短,出现故障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因此,电器公司应当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电器公司承担更换空调压缩机的费用。
本案涉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影响了空调的使用性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各国纷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案,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产品质量法案案例,探讨法案的背景、目的、实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1. 案例背景在过去的几年中,某国市场上出现了一批低质量和不安全的电子产品。
这些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例如易燃、易爆等,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此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并促使政府制定相应的产品质量法案。
2. 法案目的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强制性认证、质量抽查、生产监管等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减少不合格产品的流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3. 法案内容(1)强制性认证:要求所有销售在该国市场上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相关认证机构的检测和审核。
只有通过认证的产品才能上市销售,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2)质量抽查:建立质量监督机构,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定期抽查。
通过随机抽查和企业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发现不合格产品并进行相应处罚,迫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3)举报奖励: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产品质量监督。
设立举报奖励机制,对经核实的举报行为给予奖励,增强消费者监督的积极性,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打击力度。
(4)加强生产监管:对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管,确保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4. 实施情况及成效该法案自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经过强制性认证和质量抽查,市场上流通的低质量和不安全产品大幅减少。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得到保证,安全风险大幅降低。
其次,举报奖励机制的引入,使消费者更加积极参与产品质量监督,提高了整个市场的质量水平。
此外,企业也因此意识到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主动改进生产工艺,加强内部管理,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5. 总结与展望产品质量法案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产品质量问题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案例背景:2010年6月10日,某省某市一家知名超市发生了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严重伤害事件。
当日下午2点,消费者小张在超市购买了一瓶装满果汁的玻璃瓶,回到家中享用。
然而,就在他打开玻璃瓶时,突然发生了爆炸,导致小张右手和脸部严重烧伤,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事件发展:2010年6月10日中午,该知名超市从供应商采购了一批含有果汁的玻璃瓶,并将其摆放在特殊商品区。
这批玻璃瓶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5月1日,由A玻璃制品公司生产。
据调查,A公司是一家有较强实力和良好声誉的大型玻璃制品企业。
然而,在该超市上架销售之前并未进行任何产品质量检查。
事发当日,小张在购买果汁玻璃瓶时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回家后,按照常规动作打开瓶盖时,突然发生爆炸,致使他受伤。
据小张家属描述,玻璃瓶爆炸时发出一声巨响,碎片四溅,其中一片玻璃片刺入了他的右手,导致严重出血。
小张家属对超市和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
法律分析:针对此案,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问题:1.产品责任法是否适用:根据2010年4月1日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厂商在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进行改正或下架销售。
超市作为销售者也有责任在销售前检验产品质量。
2.供应商的责任:玻璃瓶由A公司生产,因此A公司的制造工艺、质量管理以及产品检验流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需要进行调查。
3.超市的责任:超市是否有义务在售卖玻璃瓶之前对其进行质量把关和检测。
4.产品缺陷:需要对玻璃瓶的材质和制造瑕疵进行诊断,以确定是否存在产品缺陷。
律师的点评:此案涉及了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原告家属诉求合理,超市和A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首先,超市没有对从供应商处采购的玻璃瓶进行任何质量把关,未尽到合理的检测义务。
超市作为销售者,在出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其次,A公司作为生产厂家,应该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包括材料选择、工艺流程和产品检验等。
产品质量法案例解析(doc 6页)
产品质量法案例(一)案情摘要: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提供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
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
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提供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不服。
同年7月,市技术监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
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提供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点评: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
第一种意见是对《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认识模糊导致的。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售销的产品。
”所谓“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本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是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引言产品质量是企业发展和消费者满意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提高产品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案。
本文将以几个案例为例,介绍几个国家的产品质量法案,并分析其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案例一: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准确、明确的产品信息,如果企业在产品质量和安全方面存在欺诈行为,则可以面临相应的罚款和诉讼。
此外,《消费者保护法》还规定了产品退换货和维修的权益,确保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该法案对企业的影响是明确的,要求企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信息披露,以确保产品质量和真实性。
对消费者而言,这个法案提供了重要的保护措施,使消费者能够在购买产品时更加放心。
案例二:中国的《产品质量法》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是中国政府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该法律,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生产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有着严格的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测。
对消费者而言,该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了更多的信心。
案例三: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要求企业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产品,同时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机制。
该指令还规定了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对于企业而言,遵守《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意味着企业需要在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注重安全性。
对于消费者而言,该指令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使消费者可以使用安全的产品。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见,产品质量法案对企业和消费者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对企业而言,法案要求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
对消费者而言,法案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更高的安全性和信心。
产品质量
第六小分队制作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销售者是否应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小分队制作 如有雷同纯属抄袭~~
第六小分队制作
• [案情] • 2006年2月4日,王 某在某百货公司买 到一台冰箱,冰箱 附有产品合格证。 王某买回冰箱后6 天,发现冰箱噪音 太大,就去找百货 公司交涉,百货公 司说冰箱一开始使 用时有些噪音是正 常的,过一段时间 就会好。
第六小分队制作
• 王某遭到百货公 司拒绝,于是王 某于6月15日向人 民法院起诉,要 求百货公司对冰 箱进行维修,如 修理不好,应负 责退货。
第六小分队制作
• •
[问题] 1.什么是产品的 瑕疵担保责任? • 2.某百货公司对 售出的有瑕疵的产品 是否负责任?
第六小分队制作
• •
[分析]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指在产 品买卖关系中,出卖产品的人, 为了全面履行买卖关系中承担 的义务,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 保证和承诺,即如果产品存在 瑕疵,担保人应当承担由此引 起的法律后果。 • 瑕疵担保责任的产生,前 提是当事人之间应有合法的合 同关系,同时构成产品瑕疵担 保责任还要求销售者不适当地 履行合同,即销售者销售的商 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 定的3种情形或不符合合同约定 的质量要求的,销售者在这种 情况下就要承担产品瑕疵担保 责任。
第六小分队制作
• 没过多长时间, 冰箱的制冷器又 出了问题,到后 来完全丧失了冷 冻食品的功能, 成了一个食品储 藏柜。
第六小分队制作
• 王某再去找百货公司,百 货公司说冰箱不是他们生 产的,冰箱不制冷属冰箱 的技术问题,此事只有生 产厂家才能解决,因此让 王某去找生产厂家。王某 觉得生产厂家离本市有上 千公里,况且冰箱又不像 小件物品,可以来回搬运, 只有先找百货公司,让百 货公司找生产厂家。
产品质量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一些不法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奶粉事件为例,探讨产品质量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知名品牌奶粉企业被曝光存在质量问题。
经调查,该企业生产的奶粉中检出违禁药物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担忧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三、案例经过1. 事件爆发2018年3月,某知名品牌奶粉企业被消费者举报,称其生产的奶粉中检出违禁药物成分。
随后,媒体曝光了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 调查取证接到举报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介入调查。
经检测,该企业生产的奶粉中确实检出了违禁药物成分。
此外,调查还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流程不规范、质量控制不严格等问题。
3. 企业整改在舆论压力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下,该企业迅速采取措施,召回涉事产品,对生产线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4. 法律诉讼消费者对企业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该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产品质量问题本案中,企业生产的奶粉存在违禁药物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这表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的发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提高警惕,关注产品质量。
同时,也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案例启示1. 企业要诚信经营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的案例
产品质量法的案例【篇一: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吴大军一心想着今年父亲 80 大寿送件特别的礼物,本想给老父亲送一份孝心,让老人家温暖过冬,不成想,竟因一条电热毯使得父子二人天人永隔。
2013 年 11 月 28 日是吴大军的父亲吴老头的生日,吴大军的母亲早年因病离世,一直是吴老头含辛茹苦拉扯吴大军长大。
如今吴大军长大成人,一心想着要对父亲好,吴老头的生日当天,吴大军在某商场买了某品牌的电热毯送给父亲。
由于亲朋好友聚在一起聊天到很晚。
吴老头身体又不好,吴大军就把新买的电热毯给吴老头铺上让他早些休息。
深夜正当大家都聚在一起的时候,从吴老头的卧室传出来一股烧焦的味道。
吴大军带头冲进卧室,却发现卧室的床上冒着丝丝的青烟,而吴老头正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
看到这一幕,吴大军紧急拨打 120 并将吴老头送医,但是吴老头经过医生全力抢救还是无效死亡。
后经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
检验发现电热毯有 2 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
吴大军悲愤之下将商场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该商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商场却辩称电热毯的质量问题应该是厂家的责任,所以不应该由商场承担。
律云律师观点:电热毯应该属于有可能危及个人人身安全的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13 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另第 26 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 本案中,电热毯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属于劣质品,没有达到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所以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电热毯制造厂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至于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 44 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产品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家电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生产的家用电热水壶(以下简称“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良好,但由于产品设计缺陷,部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漏电事故,导致消费者受伤。
消费者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涉及的产品责任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壶在市场上销售,产品说明书和包装上明确标注了产品的主要性能和注意事项。
2. 消费者乙在购买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壶后,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水壶突然漏电,导致乙身体受到伤害。
3. 乙向甲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甲公司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为由拒绝赔偿。
4. 乙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是否是导致消费者受伤的直接原因。
四、法律分析1.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乙受伤,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 产品缺陷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壶存在产品设计缺陷,导致漏电事故,产品标识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因此,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壶存在缺陷。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壶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乙受伤,侵犯了乙的人身安全权。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壶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乙受伤,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产品责任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壶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认定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李某在199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
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
双方遂起纠纷,李某以产品责任为由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
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
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 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问题:请运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理论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并阐明理由?深圳律师是这样分析的:一、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二、理由是质检报告不等于产品合格证:1、商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 24条指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15条的规定。
”由是观之,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的、法律明令具备的通行证。
2、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替代合格证。
一是我国目前尚无可以替代的法律依据;二是两者的性质不同。
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自委托检验,委托检验不是法定的检验,而是一种普通的质量检验类别,没有对受见检方进行资质审查的规定,委托检验的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目的在于使受检方对送检产品心中有数,不能证明其他同类产品的质量,不具有普通的法律的约束力。
因此,无法做出质量鉴定的产品,不能推导出无法做出质量是否合格。
三、因此,商场应该为自己所售出的没有合格的产品所造成的一切危害结果负责。
中国产品质量法案例.doc
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的基本定义: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产品质量除了含有实物产品之外,还含有无形产品质量,即服务产品质量。
服务质量也是有标准的。
据烽./火猎头公司专家研究得出的结论,质量数据及分析、统计基本方法产品质量特性的含义很广泛,它可以是技术的、经济的、社会的、心理的和生理的。
一般来说,常把反映产品使用目的的各种技术经济参数作为质量特性。
主要分为产品内在质量和产品外观质量。
泛义上的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
质量特性,区分了不同产品的不同用途,满足了人们的不同需要。
人们就是根据工业产品的这些特性满足社会和人们需要的程度,来衡量工业产品质量好坏优劣的。
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产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婴幼儿奶粉品牌A公司生产的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
经过调查,该事件暴露出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操作,导致婴幼儿奶粉中含有超标的有害物质。
此次事件造成了大量婴幼儿的健康受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二、案例分析(一)A公司违规行为分析1. 生产过程违规:根据调查,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操作,存在违规添加非食品原料、使用过期原料等问题。
这些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了有害物质。
2. 质量管理缺失:A公司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失,未能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导致有害物质长期存在于产品中。
3. 销售渠道混乱:A公司销售渠道混乱,部分产品未经正规渠道销售,存在流入黑市的风险。
(二)法律法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添加非食品原料、使用过期原料等。
A公司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A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A公司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追究1. 行政责任:A公司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A公司因产品问题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A公司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奶粉,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消费者损失。
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某品牌手机电池爆炸事件为例,探讨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概述某品牌手机电池爆炸事件发生于2018年,消费者在使用该品牌手机过程中,手机电池突然爆炸,导致消费者身体受伤,手机损坏。
经调查,该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消费者将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生产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生产商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销售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销售商作为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产品质量的义务,也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手机品牌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品牌商对其授权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手机品牌商授权生产商生产手机电池,但未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控,也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 案件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在产品质量方面存在过错,依法判决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赔偿消费者损失。
四、案例启示1.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 企业应提高产品质量意识企业应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产品质量一直是消费者和生产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质量法案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自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产品质量法案的具体实施情况和效果。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产品质量法案的案例。
某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一批婴儿奶粉,消费者在使用后发现其配方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婴儿出现不良反应。
消费者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该公司需赔偿受害者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对产品进行召回和整改。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产品质量法案在实际中的作用,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惩治违法企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产品质量法案实施中的一些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存在着对产品质量法案的漠视和违法行为。
他们为了谋取暂时的利益,可能会故意违反产品质量法案的相关规定,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的执法检查,以及对违法企业的严厉处罚,从而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最后,我们可以总结一下产品质量法案的实施效果。
通过对产品质量法案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同时,也能够促使企业加强自律,提高对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产品质量法案在实际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自律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法案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自律的重要法律工具。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产品质量法案在实际中的作用和效果。
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加强对产品质量法案的执行和监管,以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本文能够对产品质量法案的实施和效果有所启发,促进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家居用品公司,住所地:某市XX区。
案由: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基本事实:2019年6月,张某在某家居用品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5000元的实木床。
购买后,张某发现床体存在多处裂缝,且床板晃动明显,疑似存在质量问题。
张某与该公司协商退换货,但遭到拒绝。
张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二、争议焦点1. 该实木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某家居用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2019年6月,张某在某家居用品公司购买了一套实木床,购买时,张某未发现床体存在质量问题。
2. 购买后不久,张某发现床体存在多处裂缝,且床板晃动明显,疑似存在质量问题。
3. 张某与某家居用品公司协商退换货,但遭到拒绝。
4. 张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
5. 某家居用品公司提供的实木床产品合格证显示,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法院认为:1.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
”本案中,某家居用品公司生产的实木床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故该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购买某家居用品公司生产的实木床后,发现床体存在质量问题,故该公司应当退还张某货款5000元。
3. 关于张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张某购买床体后遭受了精神上的困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家居用品公司退还张某货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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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0年5月,原告项某到被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元的珠峰ZF125—18两轮摩托车一辆。
2000年8月5日17时20分许,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
马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GB7258—1997标准(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1年3月31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元的判决。
问题:
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可以。
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摩托车的灯光设计存在缺陷,虽然该产品缺陷没有直接造成产品使用者损害,但却间接的致使第三人受到身体伤害,依据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该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生产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属于侵权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案例二:
李某今年初买了一台彩电,其父亲不同意,要他退货。
李某嫌麻烦,便将彩电卖给了邻居王某。
一个星期后,电视机爆炸,正巧李某在场,李某和王某都被炸伤。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理由是李某卖给自己的电视机有问题;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因为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王某。
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
问题:
1.此案的受害人应向谁索赔?
2.法律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此案的受害人应向销售电视机的商店或电视机厂家索赔。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
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李某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销售者主体资格,王某也不是侵权行为主体,也就是说,李某不能向王某要求赔偿,王某也不能向李某要求赔偿,此案的受害人应向销售电视机的商店或电视机厂家索赔。
案例三:
因甲公司的真空食品袋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乙公司100箱(共计14400小袋)奶油派食品发霉变质,直接损失7000元。
该批食品是由丙、丁、戊三家商场销售的,已售出630小袋,二十几位购买者陆续向三家商场提出退货或者索赔要求,估计要求退货或者索赔的人还会增加。
问题:
1.丙、丁、戊三家商场在此案中有无法律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应就变质食品向购买者承担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赔偿责任和及时告知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5条的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
因此,丙、丁、戊三家商场应对购买者的损失予以赔偿,然后可依法向甲公司或乙公司追偿。
2.应承担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乙公司是该批食品的生产者,应满足三家商场的追偿要求,然后可以依法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
3.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甲公司应对真空食品袋的质量负责,并对其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乙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按照该法第40条的规定,满足乙公司及丙、丁、戊三家商场的追偿请求。
案例四:
宋某在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后来音像全无。
宋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
问: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宋某购买的电视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又未明确地约定事后处理纠纷的方式,则销售者依法负有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应根据消费者宋某的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因为本案中宋某所购电视机已经达不到使用的要求,商场应予以更换;如宋某要求退货,商场也不得拒绝。
案例五:
丁某于1995年6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一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
1996年9月6日,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
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
日用品厂提出,丁某是于1995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
丁某与日用品厂进行多次交涉未果。
问:该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不成立。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本案中,丁某购买的高压锅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高压锅仍然在诉讼时效期内间,丁某有权就高压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日用品厂赔偿损失,日用品厂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六:
刘某与某机械厂的王某是好朋友,一日李某到机械厂办事,顺便找王某聊天。
刘某走时发现自行车没气了,就问王某有无气筒,王某顺手拿起一个气筒递给刘某说:“这是我们厂新出的一批气筒的样品,你用吧。
”当刘某拿起气筒打气时,气筒栓塞脱落,栓塞飞到刘某脸上造成伤害,刘某花去医疗费1600元,要求机械厂予以赔偿。
问:机械厂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的损害赔偿责任?刘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气筒确实存在缺陷,但该气筒只是机械厂的样品,未投入流通,刘某并非消费者或用户,因此,气筒因缺陷造成刘某的损害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解决,而应依民法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