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司法行政机关政务督查督办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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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司法行政机关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效能建设,推进政务工作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落实情况等的综合性督查督办。
第三条督查督办包括以下事项。
1、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安排落实的事项;
2、年度目标任务、重点督查的事项;
3、各级司法局党委(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确定的事项;
5、上级或本级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6、重大工作部署、安排的落实执行情况;
7、上级机关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8、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需回复事项;
9、批评、建议类事项;
10、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实行级负责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督办事项的督查督办;机关各内设机构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人员督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分管领导负责对其分管部门督办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五条督查督办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管领导责任制,由行政首长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和同级司法局办公室具体实施和落实。
第六条属于本制度规定督查督办范围的事项,各承办单位、部门要及时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及时将完成情况进行报告,并通知办公室备查。
督查督办事项涉及多部门或多人承办的,按部门职能各自负责办理,并由牵头部门或牵头单位负责人综合协调,及时将完成情况报告督查督办落实部门。
第七条所有督查督办事项凡明确规定时限的,应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办理和报告;对领导批示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一周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办理进展情况。
第八条属于本制度督查督办的事项,必须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实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办结的承
办事项,承办人及所在部门或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对要求报送书面办理结果或是重大事项,应同时提交书面办理报告,书面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将退回重新办理。
第九条督查督办事项的需要保密的,承办部门、单位和承办人在办理过程中,要注意保密,并将事项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
第十条督查督办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责任分解。办公室根据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至相关部门或单位;
2、承办部门或单位根据办理事项要求,确定具体承办人,并及时进行督查,时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
3、各部门或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可向办公室报告,并由办公室或报请相关领导进行协调;
4、办公室根据需要了解承办部门或单位办理督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对于超出时限未办结的,发出书面督办通知;
5、承办部门或单位在收到督办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督查督办事项,并向办公室报送其具体办理情况;
6、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将承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并移送办公室存档;
7、办公室将督查督办事项进行统一登记,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为推动督查督办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市局建立督查督办工作通报制度,办公室将定期通报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未按时办结督查督办事项的,办公室将向承办部门或单位发出书面督办通知书,凡收到督办通知书的部门或单位,将在其年度考核总分中,按《绵阳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扣分,并按行政效能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实话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承办部门、单位和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绵阳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与原有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绵阳市司法局政务督办通知书(存根)
编号:绵司政督[ ] 号
绵司政督[ ] 号
绵阳市司法局政务督办通知书
绵司政督[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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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办理的
,已(到达、超过)办结时限,根据《绵阳市司法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督查督办制度》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尽快将办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并送局办公室。
二O一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