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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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问题:分析甲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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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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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
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 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 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主流观点的质疑:债权能被第三人侵害吗?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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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以外的利益——主流观点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以权利为原则,以其他利 益为例外。
对于侵害他人权利(绝对权)的行为,侵害人只需 要具备一般过失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侵害 其他利益的行为,侵害人只有具备故意并以违反法 律或者善良风俗的方式实施才承担侵权责任。 (§1 Ⅱ 精神)Fra bibliotek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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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式“四要件”——违法行为类 型化
侵权责任法
11
一般条款的“大”与“小”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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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案情:(1)乙在某大型公共停车场找到一个车位, 但稍后赶到的甲眼疾手快,抢先一步。乙被迫将车 停在隔壁付费停车场。(2)甲违章驾驶撞伤乙, 致使乙住院数周,不能工作。乙为汽车修理厂丙的 工作人员。在乙缺席期间,其同事丁的任务加重, 工作压力加大。同时,由于乙缺席,修理工期延长, 丙被迫向部分顾客支付违约金,同时也丧失部分顾 客。
第三讲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 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三要件说”(法国)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四.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1.时间的顺序性 2.原因的客观性 3.必要条件规则——反证检验法(but for)、剔除 法、替代法 4 .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
五.原因的分类 1.主要原因:是指对损害事实发生起主要作用的原 因。 次要原因:是指对损害事实发生起次要作用的原因。 注意:主次原因区分与过错程度区分不同。 2.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最近,直接引起损害发生 的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较远,一般不会引起损害发生, 但由于其他因素介入而造成损害的原因。
道路绿地案:甲开车过失导致车祸,阻塞道路,丙不 耐烦久等,驾车跨过乙门前绿地,致使绿地受损。 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损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二.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争议 1.条件说——凡是对损害结果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 件行为,都是该损害结果法律上的原因。 2.必然因果关系说 ——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内在的、 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相当因果关系说 —— 某一原因仅在现实发生某结 果,还不能确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有同 一原因存在通常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才能认定具有因 果关系。 4 .法规目的说 —— 相当说以可能性为判断标准,但 在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时,应考虑法规的意 义和目的。在确定责任归属时,应依法规目的加以判 断。
问题:不作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不作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A.行为人必须负有作为义务; B.必然存在外界因素作用于受害对象。
2)学说 积极说 ——又分为他行为说、先行为说、他因利用 说、无形因果说等 消极说 无形因果说(有力说):造成损害的原因包括起果原 因、防果原因,如果行为人不实施积极行为以防止损 害发生,反而压抑防果原因,以至于实现起果原因的 效果,则不作为构成损害的原因。

论法律法规中的过错责任及构成要件

论法律法规中的过错责任及构成要件

论法律法规中的过错责任及构成要件(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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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条文裁判规则: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

民法典重点条文裁判规则: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

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一、重点法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类案裁判规则1.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欣、张学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

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苛责。

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总第263期)2.网络直播平台未对受害人上传自拍高风险动作的视频进行审核,受害人在挑战高风险动作过程中死亡的,网络直播平台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何某诉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网络直播平台未对受害人上传自拍高风险动作的视频进行审核,受害人在挑战高风险动作过程中死亡的,网络直播平台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

过错责任与过失责任的区别

过错责任与过失责任的区别

一、过错责任与过失责任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若当事人没有过错(如违约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虽有违约发生,违约当事人也不负责任.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二、我国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有如下作用1.淳化道德风尚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强烈的道德价值,过错要以道德为评价标准,对过错的确定必然包含着道德上的非难,对过错行为的制裁,实际上是对在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制裁。

审判中分清是非的过程,也就是道德标准适用的过程。

所以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淳化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至关重要。

2.确定行为标准人们有选择行为的自由,过错意味着行为人选择了一种与法律和道德要求不相容的行为,行为人应对此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可见法律上的过错体现了对行为人的行为的违法性,非道德性的价值评断。

在过错概念中包含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对过错和非过错的评价,实际上是行为准则的确定。

3.预防损害的发生适用过错责任通过教育、惩戒有过错行为人,能够指导人们正确行为,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过错行为的制裁,意味着法律要求行为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应该象一个谨慎、勤勉、细心的人那样,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损害,努力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

过错责任要求把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从而要求人们尽可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选择更合理的行为,以避免不利的后果。

总之,过错责任通过对有过错的行为人的教育和惩戒,能够有效防止损害的发生。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摘要:本论文从处理侵权纠纷责任原则的分类开始论述,在阐述过错责任原则概念的基础上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我从三个方面对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进行分析: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3.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论述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后我继续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在要求,紧接着又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在论述过错推定责任的过程中我将其与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从三个方面作了比较:1.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同,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3.责任区分的不同,以更好地理解过错推定责任,接着下来我还用实务当中发生的案例来分析,更加透彻地阐述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在处理各种不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我们根据不同的侵权类型选择不同的归责原则。

这是为了更好地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解决的精神,符合一般的法律精神追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法理上有这么几种分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帅地位。

[1]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有如下几个特点: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说的过错不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它们只是行为人减免责任的理由。

同时,该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即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最后的或最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体现“无过错即无责任”精神。

[2]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

在多数人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数人的过错程度便成为决定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而无过错责任是特殊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主要包括: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等,你可以参考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里面讲得更详细。

两者的区别简单区分如下:1、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追问请再解释下过错责任好吗回答这个额是归责原则里嘴容易理解的一个了,简单的说就是有错才承担责任。

他包含一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

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请问: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一般过错责任)有什么区别?最佳答案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无过错责任在构成要件是只有3个构成要件,而一般侵权责任是四个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过错责任都有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都有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都有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在生活中,当出现侵权事件的时候,需要鉴定侵权人有无过错的责任,而在法律上,对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到你们。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由此可见,有过错必须担责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从侵权法理论上讲,过错是主观上的,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上的故意和过失有别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它没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没有孰重孰轻之别,而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区别很大,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且相应较轻。

(三)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有二: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宪法第41条第3款、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

在法条中,虽然只有国家赔偿法使用了“违法行使职权”一词,而宪法和民法通则没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词。

(四)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此规定是对该法第106条第2款的补充,同样是一般过错责任条款,体现了过错必须担责的原则。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核心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关知识。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什么责任是指个体行为的后果对自己、他人或社会产生的法律、道德或伦理上的约束和追究。

在法律的范畴中,责任构成要件指的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条件或要素。

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要求,但通常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要件。

1. 主体身份判断责任构成首先需要确定主体的身份。

主体身份是法律关系中参与主体的基础,在确定责任构成时,需要明确谁是主体,谁有责任。

法律责任通常是以自然人、法人、组织等主体为单位来确定的。

2. 行为行为是责任构成的核心要件之一。

无论是故意行为、过失行为,还是无过错责任,都需要在行为上具备明确的表现。

行为不仅仅是指肉体上的动作,还包括行为人的意图、心理活动等。

3. 违法性违法性是责任构成的重要要素之一。

通常情况下,只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律条款或者法律精神,才会构成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确定必须基于对行为是否违法的分析和判断。

4. 因果关系责任构成要素中必须考虑到因果关系。

行为是否构成责任,需要证明其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没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不会构成法律责任。

5. 违法后果违法后果是责任构成的必要要素之一。

责任构成需要考虑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后果通常表现为损失、伤害、影响等,只有违法行为导致了一定的后果,才能构成法律责任。

6.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构成责任必备的要素之一。

责任构成要件不仅需要涉及对现行法律的遵守,还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具体规定。

只有在法律规范范围内的行为才能构成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的确定中,以上要素是构成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的法律领域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以上要素是判断责任构成的基础。

责任构成要件的合理界定是维护法律秩序、保护社会利益的重要途径,只有在严谨、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相应判断和制裁,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一、概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当事人行为上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伤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认为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导致他人伤害,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者在法律适合上有所不同,但也存在一定的关联和互动。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他人伤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对其过错行为负有主观上的过错意识,并具备客观上的过错行为。

具体来说,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以下要素:1. 过错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与他人的合同关系,即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

2. 直接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导致他人伤害的直接原因。

3. 伤害结果:他人必须因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遭受到实际伤害。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承担违约责任等。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导致他人伤害,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原则强调保护被伤害方的权益,无论对方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为了伤害,就应该予以补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合于以下情况:1. 经营危(wei)险责任:当事人从事危(wei)险活动或者拥有危(wei)险物品,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危(wei)险活动或者危(wei)险物品导致他人伤害,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 产品责任: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出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时,无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无法排除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但仍然无法彻底排除伤害的发生,当事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民事法律领域中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❶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❷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❸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天星司考)有因果关系;❹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2. 不作为侵权(1)构成要件❶加害人具有作为的义务;❷加害人具有实施作为义务的能力;❸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❹过错侵权须加害人具有过错。

(2)作为义务的来源❶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46、55、91条等;《合同法》第301条等);❷合同约定;❸当事人间的特殊身份与关系(如危险共同体);❹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诱发或开启了不合理的危险)。

【例1】夫妻甲、乙进山探险,来到美丽、宁静(别无其他游客)的“莫愁湖”畔,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妻子乙于悲愤中跃身跳入湖中自杀。

丈夫甲虽是游泳高手,并不救助(心里念叨的是:中年男人的三大幸福:升官、发财、死老婆),扬长而去。

乙因此溺水身亡。

①在民法上,甲对乙构成不作为侵权。

②在刑法上,甲的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例2】三九严寒天气,甲、乙、丙三个朋友相聚豪饮,推杯换盏,丙烂醉如泥。

酒后,甲、乙将丙送至丙家门前的马路边后,旋即离去。

丙来到自家门前时,酒劲发作,酣睡于楼梯道上,冻毙。

①甲、乙和丙饮酒至丙烂醉的先前行为,使甲、乙负有将丙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亲自照顾的作为义务。

②甲、乙未尽该(天星司考)义务,致丙被冻死,构成不作为侵权。

【真题】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13年·卷三·1题)(答案:B)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3. 纯粹经济损失(1)概念。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基本概念1.一般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即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3.直接责任:是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4.替代责任:是指依法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5.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6.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8.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重点考点详解一、责任方式与责任形态(一)责任方式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顺序限制。

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责任形态1.分类(1)单方责任、双方责任。

(2)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按份、连带、补充、不真正连带)。

(3)财产责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非财产责任: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4)直接责任、替代责任。

2.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替代责任(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过错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过错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一、过错责任划分是怎样的过错就是指行为人所选择的行为具有违反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标准的特点,即以客观说为通说。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

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表现综观合同法分则,涉及过错问题的有下列几类:(1)债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这类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第40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

(2)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合同法》第3 03条和第320条的规定等。

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债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而且直接出现了“过错”的字样。

(3)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且在合同法的条文中未出现过错字样,但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的。

如《合同法》第374条、第394条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当于保管人有过错,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4) 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不承担责任。

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302条、第311条和第425条等条文中,此条不是以违约方有无过错作为违约方是否承担责任的构成条件。

而是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赋予违约方以抗辩权。

违约方可以证明该违约后,果系对方过错行为所致,而与自己的违约行为无关。

严格来说,这不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是违约的一种特殊情形。

三、过错责任包括哪些方面1、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标准,是决定因素。

如何理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如何理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如何理清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责任的辨析从《侵权责任法》的⾓度出发,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责任,这三者都是侵权责任的最终表现形式。

不过也有的观点认为,侵权责任的表现形式只包括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两种,⽽过错推定推定责任只是⽆过错责任的分⽀。

在此对侵权责任的分类不作讨论,下⾯就三者的区分做⼀简要回答,欢迎⼤家讨论。

1.过错责任(1)概念:过错责任是指,侵权⼈对⾃⼰的⾏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只有在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即侵权⾏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般⽽⾔,过错责任是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最⼀般的表现形式。

2. ⽆过错责任(1)概念:⽆过错责任是指:⾏为⼈对⾃⼰⾏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理,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在构成要件上,⽆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最⼤的区别是,⽆过错责任不以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为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在具体适⽤上,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即那些情形适⽤⽆过错责任以及具体的免责事由均由法律规定。

常见的⽆过错责任主要有:监护⼈的责任、⽤⼈单位的责任、接受劳务⽅的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建筑物倒塌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1)概念: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对某类特定的损害结果,法律推定⾏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除⾮⾏为⼈证明⾃⼰对损害结果的发⽣没有过错。

同⽆过错责任⼀样,过错推定责任在适⽤上亦应当由法律规定。

常见的过错推定责任有:⽆民事⾏为能⼒⼈在教育机构收到损害的、医疗机构的责任、⾮法占有⾼度危险物的责任、动物园饲养动物责任、悬挂物等责任、堆放物倒塌的责任、林⽊折断的责任、地下施⼯(窨井)责任。

以上就是⼩董对此问题的回答,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要件有哪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要件有哪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要件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下列四要件:1、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3、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或者过失。

交通事故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交通事故责任是从哪些方面来认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本文对此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当事人的人身健康权及造成其财产损害,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只能用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来调整。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要件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下列四要件:1、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

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如果违章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4、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或者过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

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

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

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西安交通大学在线作业-侵权行为法(1)

西安交通大学在线作业-侵权行为法(1)

侵权行为法一、单选题1、王某失手将致李某(15岁)打死,王某应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等于()。

A、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的20倍。

B、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的19倍。

C、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消费性支出额的标准的20倍。

D、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消费性支出额的标准的19倍。

正确答案:A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0A、相应责任B、部分责任C、补充责任D、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D3、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

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D4、《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A、不承担民事责任B、只承担一半的民事责任C、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D、仍需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正确答案:C5、在盖然性因果关系中,如果发生损害的可能性超过(),就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A、30%B、50%C、51%D、90%正确答案:B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B、酌情减轻其侵权责任C、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D、不承担侵权责任正确答案:C7、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0承担赔偿责任。

A、医务人员B、医疗机构C、医疗机构负责人D、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正确答案:B8、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D9、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之比较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之比较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之比较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把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相混淆的现象。

本文中,笔者拟就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之比较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供商榷。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笔者以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点(一)构成要件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

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二)特点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

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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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什么是过错推定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

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也将过错推定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因为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是要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证明,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般认为,此条是典型的过错推定。

三、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由此可见,有过错必须担责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从侵权法理论上讲,过错是主观上的,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上的故意和过失有别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它没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没有孰重孰轻之别,而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区别很大,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且相应较轻。

(三)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有二: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宪法第41条第3款、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

在法条中,虽然只有国家赔偿法使用了“违法行使职权”一词,而宪法和民法通则没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词。

(四)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此规定是对该法第106条第2款的补充,同样是一般过错责任条款,体现了过错必须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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