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史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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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咏梅徐俏伶沙向红【审理法官】黄咏梅徐俏伶沙向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阮某【当事人】王某1阮某【当事人-个人】王某1阮某【代理律师/律所】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梁裕操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林安麟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梁裕操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林安麟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冷翠梁裕操林安麟【代理律所】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所谓胁迫,是以将来发生的损害或者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某种恐惧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这种威胁应是不合法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催告撤销附条件民事权利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针对王某1的上诉请求,结合双方的诉辩及陈述,本院发表具体评析意见如下:关于王某1是否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阮某支付补偿款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阮某与王某1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并依约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离婚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法律离婚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2015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乙对离婚诉讼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涉及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等问题。

二、案件事实1. 甲、乙婚姻基本情况甲、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在一家企业担任工程师,乙在一家医院担任护士。

婚后,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元。

2. 离婚原因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甲认为乙过于强势,不尊重自己的意见;乙则认为甲缺乏责任感,经常不顾家庭。

在长时间的争吵和矛盾中,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3. 财产情况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元。

婚后,甲、乙共同偿还了50万元贷款。

除房产外,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甲、乙离婚。

2. 财产分割判决法院认为,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鉴于甲、乙对离婚均表示同意,且双方均无过错,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一次性支付乙房产折价款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离婚诉讼的合法性本案中,甲、乙婚姻关系存在严重矛盾,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准予甲、乙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财产分割的合理性本案中,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甲、乙双方对离婚均表示同意,且双方均无过错,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一次性支付乙房产折价款50万元,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3. 案例启示(1)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关爱,避免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婚姻破裂。

(2)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尊重对方合法权益。

(3)财产分割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实际情况,依法公平、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王某、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王某、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王某、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19)辽01民终15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忠星王洋吴永梅【审理法官】张忠星王洋吴永梅【文书类型】调解书【当事人】王某;赵某【当事人】王某赵某【当事人-个人】王某赵某【代理律师/律所】于长安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鄂志英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廉昊辽宁跃重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长安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鄂志英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廉昊辽宁跃重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长安鄂志英廉昊【代理律所】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辽宁跃重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权责关键词】撤销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8 04:06:30王某、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辽01民终1536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安,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志英,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昊,辽宁跃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案已调解。

落款审判长张忠星审判员王洋审判员吴永梅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冷焱书记员韦微本案调解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法律离婚案列分析案例(3篇)

法律离婚案列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实质性问题;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张某表示,与李某性格不合,生活习性存在差异,导致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则表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2. 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调查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据;(2)双方往来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明双方感情状况的证据;(3)子女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4)双方共同财产清单、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调查取证,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存在分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故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

张某作为父亲,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李某作为母亲,同样具备抚养能力。

但考虑到张某的经济条件较好,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教育,故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张某。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所有。

其他共同财产按比例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上诉人王芳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芳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芳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甘04民终3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泰成于燕魏茹【审理法官】周泰成于燕魏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某某;崔永斌【当事人】某某崔永斌【当事人-个人】某某崔永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崔永斌【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

某某与崔某自2017年6月相识自由恋爱,到2019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相处时间较长,彼此之间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确已完全破裂。

某某上诉称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在一、二审期间均表示不愿离婚,愿改善夫妻关系,崔某应珍惜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关系,双方应相互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对某某上诉不同意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缺乏沟通难以共同生活为由,判令准予二人离婚,处理不妥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2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二、不准崔某与某某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均由崔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0:10:5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崔某与被告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在会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2月8日依乡风习俗举行了婚礼。

王某、叶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王某、叶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王某、叶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3【案件字号】(2022)辽03民辖终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迪闫相夷于群【审理法官】王迪闫相夷于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鲲鹏;叶晓璇【当事人】王鲲鹏叶晓璇【当事人-个人】王鲲鹏叶晓璇【代理律师/律所】佟桂萱辽宁律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佟桂萱辽宁律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佟桂萱【代理律所】辽宁律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鲲鹏【被告】叶晓璇【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之规定,原审,原审被告叶晓璇的住所地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红旗一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实际居住地为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桃山村586号,本案应由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节,依据《最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医的地方除外。

”之规定,上诉人王鲲鹏起诉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其上诉状载明“被上诉人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6日在上海集中隔离”,“2021年4月16日至8月23日一直居住在辽宁省鞍山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2017年10月至今一直在鞍山钢花焊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法律案例离婚案例分析(3篇)

法律案例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法律问题。

男方小张(化名)和女方小李(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但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张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已多次协商无果,故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婚后财产应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经法院调查核实,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为XX万元。

法院判决双方各分得XX万元。

3.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

本案中,小张和小李的儿子现年8岁,尚未成年。

法院考虑到小张和小李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考虑到小张在外地工作,照顾孩子的能力相对较弱,故判决儿子由小李抚养,小张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性格不合、家庭暴力、经济纠纷等。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 婚后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

这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保护。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

郑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6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秀敏许玉霞周永辉【审理法官】许秀敏许玉霞周永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某;王某【当事人】郑某王某【当事人-个人】郑某王某【代理律师/律所】王艳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李静淑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艳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李静淑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艳霞李静淑【代理律所】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问题。

一审向李慧贞等人调取证据,系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虽未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但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且不足以影响案件正确审理。

关于郑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四处房产及车辆(车牌号为豫N×××某某号)全部过户至女儿王冰倩、王冰琰名下的问题,郑某与王某已明确表示将前述房产及车辆赠与两个女儿所有,故在该协议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就前述房产及车辆主张权利的主体应为二人的两个女儿,郑某的该项诉讼请求,诉讼主体不适格。

关于郑某主张其与王某实际共同生活至2019年5月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现郑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共同生活至2019年5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要求分割双方离婚后至2019年5月的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上诉人王某珍与被上诉人李某斌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某珍与被上诉人李某斌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某珍与被上诉人李某斌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陕05民终13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闵卫红党疆霞车兴民【审理法官】闵卫红党疆霞车兴民【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某珍;李某斌【当事人】王某珍李某斌【当事人-个人】王某珍李某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某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王某珍撤回上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0)陕050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8 00:04:02【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8月17日,原告胡东阳在第三人济南章丘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购买波仔玫瑰枸杞复合果汁饮料(420ml)一瓶,支付价款5.9元,购买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有玫瑰花,原告认为该产品添加玫瑰花属于使用非食原料,故于次日向被告邮寄《举报信》,举报第三人销售的波仔玫瑰枸杞复合果汁饮料违法添加玫瑰花的行为。

2019年9月16日,被告对原告的举报作出回复,内容为:经调查,第三人提供了生产商波仔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玫瑰花原料的解释说明》,该说明载明:玫瑰枸杞复合果汁饮料所用配料玫瑰花实际为倪氏国际玫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瓣红玫瑰干花瓣,并承认该产品标签存在瑕疵。

被告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第三人立即下架停止经营该产品。

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3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成胡立鹏王曼【审理法官】常成胡立鹏王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谢某【当事人】王某谢某【当事人-个人】王某谢某【代理律师/律所】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立龙【代理律所】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21:43:53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5民终3112号上诉人:王某,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子,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虎,男,汉族,1946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因与上诉人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5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一、请求判决将返还彩礼数额予以调整,改判为向其返还彩礼13964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谢某承担。

王某、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32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忠星王洋吴永梅【审理法官】张忠星王洋吴永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李某1【当事人】王某李某1【当事人-个人】王某李某1【代理律师/律所】刘旸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刘兵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旸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刘兵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旸刘兵【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综合双方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力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双方婚后取得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建筑面积94.79平方米)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和李某1名下,为共同所有。

该房产购买时总价款为357897元,首付款为157897元,剩余20万元系以王某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的贷款,至2018年9月14日,尚有74359.10元贷款未还,现该房产由王某居住。

本案审理中,因双方对上述房产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李某1申请,依法委托辽宁慧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值评估。

该评估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辽慧通房估字(2019)SF第03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定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建筑面积94.79平方米)房产价值为601537元。

上述房产的首付款,王某的母亲吴某秀通过其交通银行于2010年4月17日转款102897元至开发商名下,又于2010年5月29日转款50000元至开发商名下。

王某1、宫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1、宫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1、宫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7【案件字号】(2021)辽13民终12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云龙袁莉姜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某1;宫某【当事人】王某1宫某【当事人-个人】王某1宫某【代理律师/律所】孙立军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胡英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立军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胡英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立军胡英【代理律所】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某1与被上诉人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当,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1与被上诉人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当,程序违法。

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中第五条:“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原则上应当以在全国范围具有传播力、影响力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作为主要方式。

”、第七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的,应当要求媒体在公告刊发的次日将发布信息上传人民法院公告网,由人民法院公告网统一汇总,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公告提供便利。

”原审法院公告送达程序不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二是原审法院判决分割的房屋位于,在银行抵押,双方当事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为此,本案应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应对公告程序和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与纠正后,依法公正裁决。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7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宁谢芬陈雯【审理法官】李宁谢芬陈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王某【当事人】黄某王某【当事人-个人】黄某王某【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证明罚款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本案中,黄某与王某系认识较长时间后而自愿登记结婚,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

在黄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王某存在符合上述《意见》规定情形以及王某明确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245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7: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与王某于2014年在台湾地区经人介绍相识。

××××年××月××日,双方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李某、王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王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王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65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艳李中付郭友浪【审理法官】周艳李中付郭友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王某1;赵某;王某2【当事人】李某王某1赵某王某2【当事人-个人】李某王某1赵某王某2【代理律师/律所】晏翎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晏翎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晏翎【代理律所】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上诉人支付的彩礼金额应如何认定;2.彩礼及嫁妆应当如何返还;3.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否予以支持;4.本案鉴定费、诉讼费应由谁负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过错共同诉讼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上诉人支付的彩礼金额应如何认定;2.彩礼及嫁妆应当如何返还;3.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否予以支持;4.本案鉴定费、诉讼费应由谁负担。

第一、关于上诉人支付的彩礼金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所谓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男方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

支付彩礼并不是单纯出于增进感情的目的,其往往具有缔结婚姻的强烈目的性。

且彩礼的给付场合也较为正式,一般由男女双方、男女双方父母协同媒人共同完成。

而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取悦对方,增进感情,赠与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物品及为缔结婚姻支出的婚宴、酒席等花费,不属于彩礼范围。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按照农村风俗“取同意”当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彩礼58000元。

上诉人主张的4800元属于亲朋给付的红包,而其他费用属于其为办理酒席所花费的费用以及为增加双方感情赠与被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家人的钱。

(2019)闽01民终9848号翁某2与郭某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闽01民终9848号翁某2与郭某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闽01民终9848号翁某2与郭某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探望权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8【案件字号】(2019)闽01民终98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朝晖纪得军刘茂元【审理法官】陈朝晖纪得军刘茂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翁升;郭丽明【当事人】翁升郭丽明【当事人-个人】翁升郭丽明【代理律师/律所】林秋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林超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秋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林超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秋林超【代理律所】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翁升;郭丽明【本院观点】上诉人翁升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纳。

本案系探望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关联性质证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探望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即上诉人翁某2依法探望婚生子翁某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现因双方矛盾比较激烈,对探望时间及探望方式均无法达成协议,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及婚生子翁某的具体情况,认为婚生子翁某在寒暑假期间(以当地放假时间为准)跟随其父亲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探望时翁某2应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生活安定、方便其生活学习、保障其安全为必须注意事项,郭某应予以协助。

故上诉人翁某2的该项上诉理由,予以采纳;上诉人郭某关于不应采取逗留式探望方式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不予采纳。

希望俩上诉人今后一切从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尽量减少“非常态"家庭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孩子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

婚姻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婚姻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缺乏沟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乙在甲外出期间,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形式表达对甲的不满,要求甲改善家庭关系。

然而,甲对此置若罔闻,导致夫妻矛盾日益加剧。

2019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情分析1. 离婚理由乙在起诉状中提出离婚理由为: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乙提出的离婚理由符合上述第(四)项。

2. 子女抚养权甲乙双方婚生子已满两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于甲乙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3. 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甲乙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判决法院考虑到婚生子已满两周岁,且乙愿意抚养婚生子,故判决婚生子由乙抚养。

3. 财产分割判决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房产归乙所有,车辆归甲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四、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的调解与判决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离婚纠纷中,法院首先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无效。

王某、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3【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74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文张立宁毕威【审理法官】魏文张立宁毕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宋某1【当事人】王某宋某1【当事人-个人】王某宋某1【代理律师/律所】秦金明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刘衍如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许文璇北京市华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金明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刘衍如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许文璇北京市华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金明刘衍如许文璇【代理律所】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该35万元中扣除返还给宋某1母亲的10万元,尚余的25万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宋某1应付给王某12.5万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共同共有合同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发回重审冻结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给宋某15636553.31元,宋某1于上述款项付清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某办理青岛市市南区巨野路21号1单元1802户房产的过户手续。

四、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963元,由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宋某1各自负担11481.5元。

因王某已预交21418元,宋某1已预交1545元,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王某9936.5元,鉴定费16300元,由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8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6944元,由被上诉人宋某1负担906元。

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苏01民辖终7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审理法官】李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陆某;李某【当事人】陆某李某【当事人-个人】陆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朱佳欢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濮方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佳欢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濮方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佳欢濮方涛【代理律所】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陆某户籍所在地在江苏省扬中市。

另查,二审上诉期间,陆某向法院提供落款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经扬中市八桥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证实的《证明》。

该《证明》载明:陆某与其父陆翔近两年常年居住在江苏省扬中市,均系该村居民,其婚后因身体原因治疗需要,偶有外出,但大部分时间均在家中,由其父母对其进行照料。

再查,在原审法院组织的听证中,李某称:“被告(陆某)是2020年1月19日我送她回扬中的,之前是一直和我居住在南京市江宁区汤水雅居,2020年3月份我去扬中接被告来南京的。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因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至起诉时陆某在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延祥路1号汤水雅居南苑29号幢二单元503室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没有证据证明陆某在其他地点有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以陆某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

樊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樊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樊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6【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79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炀威【审理法官】胡炀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樊某;王某【当事人】樊某王某【当事人-个人】樊某王某【代理律师/律所】陈俊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张彪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王路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俊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张彪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王路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俊张彪王路【代理律所】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是否漏分双方夫妻共同存款。

该三笔款项是否属于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察。

王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取款499746.92元,属于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存款,应当予以分割。

樊某在本案一审及本院审理过程中,未举示证据证实王某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故意,对其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樊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存款的确仅有前述三笔存款,一审法院判决处理的王某账户余额已经超过当事人的主张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综上,本院认为,王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取款499746.92元,属于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存款,应当予以分割。

一审法院未对此进行处理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关于樊某认为王某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少分或者不分的主张,本院认为,樊某在本案一审及本院审理过程中,未举示证据证实王某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故意,对其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主张其上述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卡上的余额,并未在樊某的主张范围内,一审法院超过樊某的主张范围进行判决的问题。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0题)1、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该公司年终召开董事会研究公司财务问题。

在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中,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不合法的是?()A.鉴于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已达300万元,决定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B.鉴于公司连年营利,决定本年度税后利润依公司章程全部由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C.为扩大生产,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D.决定为公司聘任新的财务经理【答案】 C2、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

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

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

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答案】 C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的方式应分别是:()A.传票;传票;通知书;电话B.通知书;通知书;传票;传票C.传票;通知书;通知书;通知书D.传票;电话;通知书;通知书【答案】 C4、张某生前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张某去世以后,张某的妻子与成年子女都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

那么该企业解散时,应当由谁进行清算?()A.由张某的妻子进行清算B.由张某的成年子女进行清算C.由张某的妻子和成年子女进行清算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答案】 D5、下列关于诉的说法,错误的是:()A.诉具有启动诉讼程序,引起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功能B.诉是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私法权益的请求,因此诉是一个私法概念C.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其他组织提起的解决纠纷的请求不能称之为诉D.诉的主要内容是原告的实体主张【答案】 B6、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属于我国营业税的纳税人?()A.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甲公司B.从事服装销售的乙公司C.转让无形资产的丙公司D.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丁公司【答案】 B7、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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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郴北民一初字第545号
原告史某,女,汉族,上海人,高中文化。

被告王某,男,汉族,湖南衡阳市人,高中文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史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承担。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郴北民一初字第563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汉族。

被告唐某,男,汉族。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无其它争议。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浦民一(民)初字第37386号
原告王xx,男,195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江苏北路111弄xx室。

委托代理人张文均,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建军,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舒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路81弄xx室。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1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1份等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系原告租赁给案外人郭xx,郭xx在租赁期限内转租给两被告,两被告是基于与郭xx之间的租赁关系取得上述房屋中部分房屋的使用权,现原告以两被告无故占用为由要求排除妨害,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认为其与郭xx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提前解除,且郭xx转租行为无效的意见,属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原告可另案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代理审判员凌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彭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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