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宇工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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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宇工学院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明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思路,规范学院内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院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东华宇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学院由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出资举办。

第四条学院坚持教育的社会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出资方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五条学院实行山东省和德州市共同管理、以德州市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登记管理部门为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一章学院名称、地址

第六条学校名称:山东华宇工学院

英文名称:Shandong Huay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第七条学校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大学东路968号

第二章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

第八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实施“人才兴校、质量立校、创新驱动、特色制胜”的发展战略,走特色发展之路。

第九条立足德州,面向山东,辐射周边,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道德品质、高度社会责任感,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就业创业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稳定发展规模、完善办学条件、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把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应用型本科高校。

第三章办学规模、教育形式、办学层次

第十条坚持以内涵发展为主,稳定办学规模。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0000人左右。

第十一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学生学业期满并按国家规定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学科门类设置

第十二条学科门类以工科为主, 工学、管理学、人文学科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法自主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五章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董事会,内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5-9人组成,可根据需要增减,但必须是单数。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若干人,董事长由出资方法人代表担任,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出资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等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缺额由董事会决定增补。补选的董事,其任期至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止。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授权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学院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

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董事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学院院长由学院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每届任期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建设方案,指导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

学术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展学士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在办学活动中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六章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和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6.26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4.62亿元。

第二十六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亚太集团投入,学院事业收入,院属企业上缴利润,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财产以及其他所有合法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二十八条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办学经费。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规定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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