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DB21T 1727-2009 (2009)
(完整word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定义
低位水箱和蓄水池。
3.3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
4.2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
5.1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
或
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
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
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
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设施管道
实
须
5.3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
软
)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
污染源。
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7.1水质指标
氨氮0.1
亚硝酸盐氮0.02
耗氧量 1.0
生管理必须制定设施的卫生制度并予以实施,管理人员每年
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紫外线强度测t方法
计算照射剂量利用生物学方
法,采用载体定量试
验,100^-101个菌/片。
在紫外
标准:杀灭率大于99.9%。
二次供水卫生规范及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卫生规范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二次供水的水质、设计、设施、生产、施工和日常管理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第三条凡从事二次供水的设计、生产、施工及日常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第二章水质卫生要求第五条二次供水水质应感官性状良好,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引起肠道传染病的发生或流行。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水质指标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一)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总大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二)选测项目:由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根据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质和所用消毒方法选测,项目包括总硬度、硝酸盐氮、氯化物、挥发酚类、砷、六价鉻、铁、锰、铅、镍、紫外线强度等。
第七条二次供水必测项目指标的限值:必测项目中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增加值的限量见表,其它指标的限值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表增加值的限量项目增加值 mg/L氨氮≤0.1亚硝酸盐氮≤0。
02耗氧量≤1。
0 (但其限值最高不能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注:增加值是指检测指标的出水值减去进水值。
第八条二次供水水质卫生指标选测项目的限值:紫外线强度大于70mW/cm2,其它指标限值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相同。
第三章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第十条二次供水使用的水箱,净化、软化、消毒、输配水设备与防护涂料等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便于清洗消毒,周围环境整洁。
第四章设计卫生要求第十二条水箱(贮水容器、蓄水池)设计卫生要求:(一)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二)二次供水的水箱应是专用水箱.特殊情况下与消防用水合用时,合用水箱或蓄水池的设计应保证其中水体不产生死水层,不得渗漏。
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4)进水管和出水管:
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时,其下沿应高 于溢流管上沿且距离应不小于 0.1m;
当进水管口为淹没式出流时,管顶应钻孔,孔 径不宜小于管径的1/5,孔上宜装设同径的吸气阀或 其它能破坏管内产生真空的装置;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3、室内安置:
(1)水箱底部应架空,放置在混凝土、砖 的支墩或槽钢(工字钢)上,距地面应不小于 0.6m;
(2)无管道的侧面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距 离应大于 0.7m;
(3)有管道的侧面与墙面的距离不得小于 1.0m,且管道外壁与墙面距离应大于 0.6m。
(4)顶部与楼板间距应不小于0.8m。
进水管与出水管均应设置阀门。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4)通气管:贮水池顶部应设置两 个以上通气管。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5)监视报警装置:应设水位监视 和溢流报警装置。
出水管管口下沿距水箱的底部应不小于 0.1m; 进水管与出水管应采取相对方向设置,必要时应设 导流装置;
进水管与出水管均应设置阀门。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5)监视报警装置:应设水位监视 和溢流报警装置。
(6)防护装置:水箱溢流管、泄水 管应设置防倒流装置和防护网罩,严禁 与排水系统直接相连,与集水井最高水 位应有不小于 0.3m的空气隔断。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1727—2009 辽宁省卫生厅提出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发布日:2009年6月18日 实施日:2009年7月18日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4设施的卫生要求
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5、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48h的用水量。
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蓄水池周围lo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6、预防性卫生监督
卫生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按本规范全项指标),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了设施的水质卫生标准。
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一11一11批准1998一12一01实施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与水质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加工、施工、使用与管理的单位。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85GB5750-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3、2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与蓄水池。
3、3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
3、4供水管线:供、输饮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4设施的卫生要求4、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4、2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4、3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5、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5、1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与罩,入孔位置与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与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
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48h的用水量。
5、2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一11一11批准1998一12一01实施GB17051一1997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加工、施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85GB5750-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3.2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
3.3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
3.4供水管线:供、输饮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4设施的卫生要求4.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4.2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4.3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5、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5.1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
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48h的用水量。
5.2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一11一11批准1998一12一01实施GB17051一1997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3)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1. 引言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城市自来水经过处理后再次供给用户使用的设施。
为了保障用户健康,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操作和管理,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并防止细菌、病毒和其他污染物的滋生和传播。
2. 设施选择与设计在选择二次供水设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设备的卫生保养和清洁•设备的容量和流量•设备的安装和维修便捷性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材料应符合卫生标准,并保证不会对水质造成污染•设备布局应合理,便于清洁和维修•设备应具备合理的流程和控制系统,以确保水质的稳定性和可控性•设备应通过相应的检测和认证,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3. 卫生操作和管理3.1 设备安装和维修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操作。
在设备安装和维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使用合适的工具和设备,确保安装和维修质量•遵循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严格执行施工和维修记录,以备将来参考和追溯•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和工作状态,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部件3.2 设备清洁和消毒设备的清洁和消毒是保障水质卫生和防止细菌滋生的重要环节。
清洁和消毒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定期清洗设备,去除污垢和沉积物•使用适当的清洁剂和消毒剂,确保彻底清洁和消毒•清洗和消毒过程中,应遵循相应的工艺和操作规程•定期检测设备清洁和消毒效果,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3.3 水质监测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监测和管理是确保水质卫生的关键措施。
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水质监测和管理:•定期对供水设施的水质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细菌、病毒和有害物质等•根据水质检测结果,及时采取调整和处理措施,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建立水质监测记录和档案,以便将来参考和追溯•定期组织水质管理培训和交流,提高员工的水质监测和管理能力4. 应急处理和突发事件在发生突发事件或水质超标情况时,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应急处理:1.立即停止供水,确保用户不会继续使用受污染的水源2.通知相关部门和上级领导,报告事件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3.对供水设施进行紧急检修和消毒,确保设施和水质恢复正常4.向用户公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理措施,提醒用户注意水质安全5.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宣传为了提高用户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应进行卫生宣传活动,包括:•举办宣传讲座和培训班,向用户介绍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重要性和操作规范•发放宣传册和宣传册,向用户传达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知识和安全提示•制作宣传海报和标识,提醒用户注意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和使用规范6. 结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是确保水质安全和用户健康的重要措施。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加工、施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85GB5750-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3.2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
3.3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
3.4供水管线:供、输饮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4设施的卫生要求4.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4.2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4.3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5、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5.1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
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48h的用水量。
5.2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二次供水标准规范
前言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天津市南开区卫生监督所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南开区卫生监督所综合管理部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标准化综合管理组。
本标准自2013年9月首次发布。
二次供水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二次供水的监督内容及主要的检测指标和执行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南开区卫生监督所一至四中队。
2、二次供水监督内容2.1 双证情况2.1.1 检查该监督单位是否出示在有效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与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
2.1.2 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水箱消毒卫生知识。
2.2 卫生制度情况2.2.1 检查各项卫生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水质定期检验制度)是否健全。
2.2.2 检查是否有专人负责卫生制度落实情况。
2.3 环境卫生情况2.3.1 检查储水设备周围环境整洁,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水箱周围2米以内有无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2.4 设施卫生情况2.4.1 检查水箱或蓄水池是否专用,有无泄漏。
2.4.2 检查水箱是否有相应的透气管和卫生防护网罩,并保持清洁。
2.4.3 检查水箱(水池)入口处是否加锁加盖。
2.4.4 检查溢水管和泄水管是否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
2.4.5 检查二次供水设施设置的消毒器或采用其他消毒办法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具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2.5 水质卫生情况2.5.1 检查每年对供水设施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水箱至少一年清洗、消毒两次),有无消毒记录。
2.5.2 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2.5.3 检查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5.4 检查清洗水箱是否有具有资质证的清洗消毒单位完成。
3、记录与表格二次供水主要的检测指标和执行标准。
二次供水卫生规范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二次供水的水质、设计、设施、生产、施工和日常管理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第三条凡从事二次供水的设计、生产、施工及日常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第五条二次供水水质应感官性状良好,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引起肠道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水质指标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一)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 pH 值、总大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二)选测项目:由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根据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质和所用消毒方法选测,项目包括总硬度、硝酸盐氮、氯化物、挥发酚类、砷、六价鉻、铁、锰、铅、镍、紫外线强度等。
第七条二次供水必测项目指标的限值:必测项目中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增加值的限量见表,其它指标的限值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表增加值的限量项目增加值 mg/L氨氮≤0.1亚硝酸盐氮≤0。
02耗氧量≤1。
0 (但其限值最高不能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注:增加值是指检测指标的出水值减去进水值。
第八条二次供水水质卫生指标选测项目的限值:紫外线强度大于 70mW/cm2,其它指标限值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相同。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第十条二次供水使用的水箱,净化、软化、消毒、输配水设备与防护涂料等必须有省级以上 (含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便于清洗消毒,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水箱(贮水容器、蓄水池)设计卫生要求:(一)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 小时的用水量.(二)二次供水的水箱应是专用水箱.特殊情况下与消防用水合用时,合用水箱或者蓄水池的设计应保证其中水体不产生死水层,不得渗漏。
卫生协管试题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A、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B、餐饮服务许可证;C、卫生许可证;D、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2、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开展诊疗活动。
A、餐饮服务许可证;B、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C、卫生许可证;D、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3、医疗机构不得使用(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A、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人员;B、非卫生技术人员;C、无卫生许可证人员;D、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人员;4、医疗机构使用未经注册的外籍医生,应当().A.根据《执业医师法》按非医师处理;B.按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C.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处理;D.按无证行医处理;5、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技术,应().A.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按无证行医处理;B.根据《临床基因扩增诊断实验室医疗管理办法》责令改正,没有处理依据;C.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按扩大诊疗科目处理;D.按擅自开展专项技术处理;6、在暂缓校验期内的门诊部不得()。
A.调整内部管理人员 B.从事医疗行为C.限期改正 D.申请停业7、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监督。
A.行政审批和执业登记 B.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C.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D.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8、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A、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B、卫生防疫站C、卫生行政部门D、卫生监督机构9、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 )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A、300:1B、400:C、500:1D、600:110、当学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 )报出相关信息。
A、24小时B、2小时C、12小时D、立即1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内报出相关信息。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确保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2012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
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2、设施与饮用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3、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4、设施(水箱或蓄水池)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
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5、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
6、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
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7、水质检测必须: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
增测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8、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9、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加工、施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85GB5750-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3.2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
3.3 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
3.4供水管线:供、输饮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4 设施的卫生要求4.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4.2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4.3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5、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5.1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 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
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48h 的用水量。
5.2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 一11一11批准1998 一12一01实施GB17051 —1997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加工、施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85GB5750-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
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
供水管线:供、输饮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4设施的卫生要求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5、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
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48h的用水量。
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一11一11批准1998一12一01实施GB17051一1997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原版 - 副本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配置专业的卫生管理人员,确保各项卫生台账的建立健全。
严格遵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保证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积极协同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人员需每年接受一次健康检查,杜绝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伤寒、痢疾、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饮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相关清洗、消毒工作。
三、定期为二次供水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及清洗消毒人员提供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记录完备,并在清洗消毒后及时对水质进行检验,将检验结果报送建设、卫生部门。
四、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防污染制度。
同时,设立突发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贯彻《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等饮用水地方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贯彻《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等饮
用水地方卫生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辽卫函字[2009]43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8.26
【实施日期】2009.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贯彻《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等饮用水地方卫生标准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430号)
各市卫生局:
我厅制定的《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DB21/T1727-2009)和《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规范》(DB21/T1726-2009)两项饮用水地方卫生标准已经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发布,并在全省范围实施。
现就以上两项标准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的领导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关系到群众的健康和切身利益。
近期,在内蒙古的赤峰、河北的张家口等地相继发生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污染事件,给当地居民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
不良的影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引以为戒,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问题。
目前,二次供水是我省城镇地区应用最广泛的供水方式。
据2008年统计,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1727—2009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2009-06-18发布2009-07-18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1/T1727-2009前言二次供水是目前我省城乡广泛采用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方式。
通常通过二次供水将自来水厂的供水贮存和加压后,输送给用户。
二次供水的贮水设施是饮用水卫生管理的关键环节,因设计、施工或材质使用不当,往往引起严重的卫生安全问题。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涉及设计、材质、选址及其环境、施工的内容与《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一致。
本标准由辽宁省卫生厅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卫生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卫生监督所、沈阳市卫生监督所、辽宁省城镇供水协会、鞍山市卫生监督所、抚顺市卫生监督所、丹东市卫生监督所、锦州市卫生监督所、辽阳市卫生监督所、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自来水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毅、那治洲、王敏、张烜、曹艳、都志明、王旭、冯成立、董明、刘金忠、边大忠。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DB21/T1727-2009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贮水设施的设计、材质、选址及其环境、施工和日常管理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二次供水的贮水设施,也适用于无需贮水设施的二次供水无负压供水设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标准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经过再次储存、加压或无负压供水等方式,并通过管道或容器提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3.2二次供水贮水设施(以下简称贮水设施)是指为调节二次供水水量、水压而设置的设施。
包括为调节居住小区的供水水量而设置的低位贮水池和为调节建筑物的供水水量、水压而设置的高位、中位、低位水箱、贮水池等。
3.3无负压供水设备1是指直接接入市政供水管网,采用连续密闭的接力增压方式的供水设备,主要由无负压调节罐、水泵、稳流罐、智能控制系统等组成,通常无需设置水箱或贮水池。
4.设计4.1贮水设施的设计应与工程的整体设计相适应,有完整的并经过卫生审查的设计图纸,确保贮水设施符合GB17051和本标准要求。
4.2贮水设施有效容积应达到以下要求:4.2.1居住小区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水的调节量确定;无资料时可按用户最高日用水量20%-40%设计。
4.2.2建筑物内低位水箱或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进水量与用水量确定;无资料时可按用户最高日用水量20%-25%设计。
4.2.3建筑物内由水泵提升进水的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宜低于最大用水时水量50%。
4.2.4贮水池和容积大于50m3的水箱应分成能独立工作的两格,确保清洗消毒时不停水。
4.2.5容积超过用户最高日用水量200%的,应设水质消毒装置。
4.3贮水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暖气、空调、中水等其它用水的贮水设施混用。
因条件所限低位贮水池兼做消防用途时,应分别设置生活用水出水管、消防用水出水管。
消防用水出水管的起端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4.4贮水设施与其它用水贮水设施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能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
4.5建筑物内的水箱或贮水池,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其壁板、底板及顶盖。
其无管道的侧面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距离应大于0.7m,有管道的侧面与墙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墙面距离应大于0.6m。
顶部与楼板间距应不小于0.8m。
4.6水箱底部应架空,放置在混凝土、砖的支墩或槽钢(工字钢)上,距地面应不小于0.6m。
4.7水箱设计高度不宜超过3m,贮水池的设计深度不宜超过4m。
当其高度或深度超过1.5m2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时,应设置内外爬梯、支撑件及配件等。
4.8水箱和贮水池应设置人孔,圆型的人孔直径应不小于0.6m,方型的人孔每边长应不小于0.6m;人孔应设带锁的密封盖,并有不小于0.1m保护高度,人孔与地面等高的保护高度应不小于0.5m。
4.9水箱的泄水管必须设在其底部,泄水管的直径应不小于50mm。
水箱底部应有一定的坡度,设泄水管一端为低端。
4.10水箱和贮水池的进水管与出水管应符合以下要求:4.10.1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时,其下沿应高于溢流管上沿且距离应不小于0.1m。
4.10.2当进水管口为淹没式出流时,管顶应钻孔,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1/5。
孔上宜装设同径的吸气阀或其它能破坏管内产生真空的装置。
4.10.3出水管管口下沿距水箱或贮水池的底部应不小于0.1m。
4.10.4进水管与出水管应采取相对方向设置,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10.5进水管与出水管均应设置阀门。
4.11水箱和贮水池应设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
4.12水箱溢流管、泄水管和贮水池溢流管应设置防倒流装置和防护网罩,严禁与排水系统直接相连,与集水井最高水位应有不小于0.3m的空气隔断。
4.13贮水池顶部应设置两个以上通气管,通气管应设防尘防蝇装置。
4.14采用无负压供水设备时,应在与市政管网连接处设置闸阀、倒流防止器;在稳流罐后应预留饮用水消毒设备接口。
4.15贮水设施设计及设备选择等方面的其它要求按GB50015执行。
5.材质5.1贮水设施及其管道和其它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附属设备的材质、内壁涂料和内衬应符合GB17051、GB/T17219规定。
35.2水箱应优先选用不锈钢材质,可选用内壁光滑、洁净、平整的聚乙烯、搪瓷衬里等材质;严禁使用手糊玻璃钢制作水箱或制作贮水设施衬里。
5.3水箱和贮水池内部与水接触的内爬梯、支撑件及配件等件应为不锈钢材质或采用其它措施保证长期不污染水质。
6.选址及其环境6.1建筑物外贮水池和泵房应在环境良好的位置建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建筑物内水箱和泵房应设置在独立的房间内,水箱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和污染物。
6.2贮水设施及其供水设备的设置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6.2.1设在通风良好、不冻结的专用房间内,并应远离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的设施。
6.2.2房间的上方不应建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6.2.3房间内墙、地面及顶棚应选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铺砌或涂覆,并应有防霉措施。
地面应有坡度,最低处应有排水口。
6.2.4房间应安装防护门窗并加锁。
6.2.5房间内外应保持整洁,其内不得存放有碍供水卫生安全物品。
7.施工7.1贮水设施施工应由专业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7.2新建、扩建、改建的贮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进行卫生审查。
其基本要求是:先按本标准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再到现场逐项检查,最后出具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报告。
未经卫生审查合格的贮水设施不得向用户供水。
7.3卫生审查后交付使用前,建筑施工单位应对贮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后,应经现场采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8.日常管理8.1贮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贮水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供水水质4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符合GB5749和GB17051规定。
8.2贮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制定相应生产技术规程和突发供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日常管理各过程中的职责与卫生要求。
8.3贮水设施的管理单位每半年应至少一次对贮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承担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应认真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清洗消毒质量;使用的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药剂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要求;清洗消毒后,应经卫生验收合格,并经由现场采样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
8.4贮水设施发生供水污染事故或出现故障,供水单位应立即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供水用户通报。
8.5贮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每日至少二次定时对供水进行消毒剂余量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供水进行卫生指标检测,并向用户通报。
检测项目和方法按GB17051规定;无检测能力的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5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根据2007年制修定地方标准项目计划(辽质监标字[2007]222号),省卫生厅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辽宁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由省卫生厅提出,由辽宁省卫生监督所为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辽宁省卫生监督所、沈阳市卫生监督所等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中涉及设计、材质、选址及其环境、施工的内容与《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一致。
本标准是我省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性标准之一,是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重要标准项目。
标准提出了我省二次供水贮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可以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贮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日常运行实施规范管理的依据。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二次供水设施是目前我省城镇中广泛采用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方式。
通过二次供水将市政供水或自建供水贮存、加压后,输送给用户,其贮水设施是实施有效卫生管理的关键环节。
全省卫生监督机构的调查表明,目前我省县级以上城镇中有二次供水三千余座,其中贮水设施的数量达到七千六百余个,供水人口达到一千四百万,占全省县级以上城镇总供水人口的77.8%。
近年的调查和工作实践还反映出,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卫生安全问题,如内壁涂层渗出有毒有害物质,设计容积不合理,建造结构不合理,位置选择不合适,周围环境差,配套不完善,管理不善,不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等。
由此造成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使饮用者感到厌恶,出现恶心、呕吐、腹胀、腹泻等症状的肠道疾病,以致发生更为严重疾病。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必要制定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对贮水设施的卫生现状与今后卫生管理提出指导性的标准,从技术标准层面上为政府主管部门对贮水设施的规范化管理和建设提供依据。
三、标准的主要起草过程6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本标准的主要起草过程如下:1、一段时间以来,二次供水的供水水质问题成为影响我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的主要问题。
卫生监督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二次供水的贮水设施没有达到卫生要求往往是造成问题根源。
从2007年起,省卫生厅将进一步加强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作为保障全省城镇居民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