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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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生活饮用水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本规范还规定了水质处理器流量、去除率以及额定产水总量的测定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符合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的水源水为原水的小型和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美国NSF/ANSI 53,饮水处理装置-健康作用

美国NSF/ANSI 42,饮水处理装置-感官作用

日本工业标准 S 3201:1999,家用净水器检验方法

3定义

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符合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的水源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3.2大型水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质处理装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长度或宽度或高度≥200cm;

2、重量≥100kg;

3、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16.7L/min或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3L/min。

3.3净化效果:当水以一定流量经过水质处理器时,水质处理器对特定物质的去除能力,以去除率(%)表示。

3.4额定产水总量:当水以一定流量经过水质处理器,水质处理器对特定物质的去除效果达到给定的去除率时所经过水质处理器的水的总体积,以L或m3表示。

3.5试验水:具有一定水质参数如pH、溶解性总固体和有效氯特征的试验用水。

3.6加标水样:用试验水配制成含有一定浓度污染物的试样,用于进行加标试验。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评价

4.1 卫生要求

4.1.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在水处理过程中所用的水质化学处理剂必须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4.1.2 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要求;在水处理过程中添加的水化学处理剂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要求。

4.1.3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评价应按4.2的规定的方法进行整机浸泡试验,浸泡后水与原浸泡水比较,增加量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评价浸泡试验卫生要求

项目单位卫生要求

铝mg/L 增加量*≤0.02

锑mg/L 增加量≤0.0005

砷mg/L 增加量≤0.001

钡mg/L 增加量≤0.07

铬mg/L 增加量≤0.01

镉mg/L 增加量≤0.0005

铜mg/L 增加量≤0.5

铅mg/L 增加量≤0.001

锰mg/L 增加量≤0.05

汞mg/L 增加量≤0.0002

镍mg/L 增加量≤0.002

硒mg/L 增加量≤0.001

锡mg/L 增加量≤0.002

锌mg/L 增加量≤0.5

挥发酚类mg/L 增加量≤0.002

总有机碳mg/L 增加量≤1

三氯甲烷mg/L 增加量≤0.006

四氯化碳mg/L 增加量≤0.0002

三氯乙烯mg/L 增加量≤0.007

四氯乙烯mg/L 增加量≤0.004

一溴二氯甲烷mg/L 增加量≤0.01

二溴一氯甲烷mg/L 增加量≤0.01

苯mg/L 增加量≤0.001

甲苯mg/L 增加量≤0.07

二甲苯mg/L 增加量≤0.05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细菌总数CFU/mL ≤100

*增加量为浸泡后水污染物浓度扣除原浸泡水污染物本底值后的量

4.2 卫生安全试验

4.2.1 按《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规定的方法,用纯水配制成pH为 8.0 ± 0.2、硬度100 ± 10mg/L和有效氯0.5 ± 0.05mg/L 的浸泡水。

4.2.2 按说明书要求安装水质处理器、用自来水和浸泡水冲洗后,注入浸泡水于23 ± 3︒C浸泡24小时,取浸泡水水样进行分析。如果水质处理器体积太小,水样不够分析时,另取水质处理器进行浸泡到足够量的分析水样。

4.2.3 检验水样的采集、保存和分析步骤按GB/T5749进行。

5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功能性评价

5.1卫生功能要求

5.1.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出水水质必须符合GB 5749要求。

5.1.2根据水质处理器过滤材料的性质以及功能,按5.2.2规定的方法进行加标试验,在额定总净水量达到前,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在任一次检测中,水质处理器对某种(类)污染物的去除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评价测试项目和去除效果要求

项目加标水浓度,mg/L 去除率(%)功能水处理器类型1

苯酚0.01±0.002 ≥80 去除有机物活性炭

三氯甲烷0.3±0.06 ≥80 去除有机物活性炭

四氯化碳0.01±0.002 ≥80 去除有机物活性炭

浑浊度25±5 ≥80 去除浊度膜过滤

砷(三价)0.25±0.05 ≥80 去除砷除砷

镉0.025±0.005 ≥80 去除镉除重金属

铅0.05±0.01 ≥80 去除铅除重金属

锰0.5±0.1 ≥80 去除锰除锰

氟化物6±1.2 ≥80 去除氟除氟

铁 1.5±0.3 ≥80 去除铁除铁

硬度(以CaCO3

计)

350±70 ≥80 软化阳离子交换树脂

总大肠菌群n⨯102~103

MPN或CFU/100mL ≥99.9 去除微生物膜过滤2、具有消毒

功能组件

其他3/ ≥80 其他功能其他水质处理器

1、多种功能组合的水质处理器,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2、滤芯孔径或膜孔径小于0.2 µm时需进行微生物加标试验;

3、加标水污染物浓度约为5倍GB 5749的允许值。

5.2功能试验

5.2.1总体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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