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长沙市2015年领导带队大检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长沙市2015年领导带队大检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长沙市2015年领导带队大检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长沙市2015年领导带队大检查暨第三季度建设工质量安全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06

【实施日期】2015.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长沙市2015年领导带队大检查暨第三季度建设工

质量安全督查的通知

湘江新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在长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为进一步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全市建设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我委统一安排,决定在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开展一次由委领导带队的全市范围在建基础、主体工程(包括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质量安全督查领导小组

组长:陈杰刚

副组长:周骏、刘明艺、唐湖北、王顺、刘浪、刘祖红

成员:周新元、蔡勋、许俐、崔建军、曾锡铭、田野、周毅波,各区、县(市)住建局(城乡建设局)及质(安)监站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五个检查组:(详见检查组名单)

二、督查范围

1、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各类管线等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

2、各单位三季度以来各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督查内容和重点

(一)管理方面

1、各相关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落实省住建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建建函(2015)158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长住建发[2011]66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概要: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CSCR-2011-06003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长住建发[2011]66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事 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建筑节能是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办法》是在总结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工作实际,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政策制定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人大《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措施,对提高我市建

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统一思想、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确保《办法》贯彻实施。 二、认真组织《办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要广泛开展宣传 委各相关管理部门、机构,各区、县(市)建设局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统筹策划,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办法》的社会影响。 (二)要认真组织学习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和任务,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各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办法》精神。 (三)要做好培训工作 为保证《办法》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广泛培训,一是市住建委牵头组织全市各相关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二是各区、县(市)建设局、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学习培训。 三、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管理 1、2011年4月1日起,启用新的《长沙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 案登记表》(见附件1)。 2、初步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专篇中应增加可再生能源利用和 绿色建筑技术相关内容。

度泰安市工程“建立”管理

2015年度泰安市工程建设管理 先进单位、个人名单 泰安市建筑工程管理先进单位 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泰安市建筑业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局东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安市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 岱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阳县建筑工程管理局 泰安高新区建设局 泰安市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泰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新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肥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泰安市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先进集体 泰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泰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综合科 泰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二科泰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泰山区分站岱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一科高新区建设局建设管理科 新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科肥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一室 宁阳县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办公室东平县工程质量监督站 泰安市工程招投标监管先进集体 岱岳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高新区建设局招标办 肥城市住建局工程招标与管理科泰安市招标办业务科 泰安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先进单位 泰安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办公室宁阳县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 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科 泰安市建设教育培训先进单位 泰安市建设职工培训中心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肥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岱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宁阳县建筑工程管理局 泰安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新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肥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宁阳县城市建设档案馆 泰安市建筑业先进企业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泰安市宏大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东平鑫海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新泰市市中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 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泰信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市天泽装饰有限公司

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5年09月13日 09:31 政府令【第93号】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 第二条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市拆迁办提出申请: (一) (二) (三) (四) (五) 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 第八条 (二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安置政策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 第十条 (二)改变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以上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 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第一批次南宁市高坡岭人才公寓选房分配事项的通告(2020)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第一批次南宁市高坡岭人才公寓选房分配事项的通告(2020) 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7号)、《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南宁市高坡岭人才公寓分配方案〉的通知》(南住建〔2019〕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2月25日至2月29日对2020年第一批次南宁市高坡岭人才公寓学历审核结果、选房资格及配租顺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2020年第一批次南宁市高坡岭人才公寓单间配套户型选房家庭为50户、一房一厅户型选房家庭为54户、二房一厅户型选房家庭为50户。我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 日、13日、14日开展2020年第一批次南宁市高坡岭人才公寓选房分配工作,现将选房资格、配租顺序(详见附件1、2、3)及选房分配事项通告如下: 一、选房方式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本次选房为线上选房,不再设置现场选房。线上选房可在手机上操作(操作流程详见附件4),也可在电脑上操作(操作流程详见附件5),电脑端的浏览器可用QQ浏览器(推荐)、谷歌浏览器、360浏览器,IE浏览器不可用。 咨询电话(略) 二、模拟选房时间安排 为便于申请人熟悉选房操作流程,避免申请人因操作不当耽误选房,本次选房活动增加模拟选房流程,模拟选房时间为 2020年5月8日上午9:00至下午18:00,模拟选房的房源为假设房源,选房资格、选房序号及具体选房时间段详见附件1、2、3。 三、正式选房时间安排 单间配套(1号-50号):2020年5月12日上午9:00至下午18:00 一房一厅(1号-54号):2020年5月13日上午9:00至下午18:00 二房一厅(1号-50号):2020年5月14日上午9:00至下午18:00 选房资格、选房序号及具体选房时间段详见附件1、2、3。 四、抽选房号规则 抽选房号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依次按照选房资格名单顺序号进行。每户家庭选房时间为2分钟,在规定时间内不选的,系统暂时关闭该户选房权力并进入下一户选房,未按时选房的申请人需待本户型第一轮所有申请人选房结束后方可重新抽选房号,重新选房时间在当天18:00前,不再按排名先后顺序进行。已抽取的房源全程在南宁选房网及其微信公众号上同步显示。在选房当天18:00前未进行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不能再参加本次选房分配,需重新进行报名选房分配。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 规划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 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

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第六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遮挡建筑的正向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 号)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 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 〕46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能源形势与建筑能耗现状 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目前我区能源形势相当严峻:能源自给率仅为1/4 、石油和天然气几乎100 %依赖区外、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从区外调入近6000 万吨煤,节能任务异常艰巨。我区建筑能耗已经从2000 年约290 万吨标准煤快速增长到2009 年超过1470 万吨标准煤,占广西全社会总能耗的比例也从2000 年的13% 快速增长到2009 年的21% 。“十二五”期间,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仍将处在快速、持续推进的阶段,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促使建材业、建筑业快速发展,由此造成的能源消耗,包括建筑材料生产用能、建筑材料运输用能、房屋维修建造和拆毁、建筑运行过程中的用能,预计将占到社会总能耗的20%?30%。 在建筑50?70年的使用生命周期中,建筑材料和建造过程 所消耗的能源一般只占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的20% 左右,大部分能源消耗发生在建筑物运行过程中,如建筑物照明、采暖、空调和各类建筑内使用电器等耗能。建材和建造能耗伴生于工业生产过程,其节能主要依靠技术水平的更

新和发展,而建筑运行直接由人控制管理,除技术水平和能源使用效率外,人的行为对能源消耗高低有很大影响。“十二五” 期间,由于经济发展较快,建设规模增大,建筑用能还将持续增长。因此,通过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照明节电技术和建筑运营管理等手段推进的建筑节能工作,是实现广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十一五”建筑节能工作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主要工作和成效“十一五”期间,我区在建筑节能工作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战略决策,确定了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推进目标、组织体系和实施措施,并通过完善节能机制、节能配套技术标准、抓好节能试点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等一系列措施,初步建立了建筑节能工作的框架,为我区在建筑节能领域实施“十二五”规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 明确目标,完成任务 我区于2006 年制定了“十一五”建筑节能累计节约142 万吨标准煤的目标任务,陆续出台了《广西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具体工作方案》、《广西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百日行动” 工作方案》、 《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2011年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2012年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关于从规划阶段开始加强我区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的通知》(桂建科〔2009 〕45 号)、《关于加强我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桂建科〔2009 〕1 号)、《广西建设厅2009 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及《关于做好2009 年9-12 月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桂建科〔2009 〕31 号)、《关

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上述工程配套的设施。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泰安市城市市区、泰山景区、泰安高新区和泰山区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泰安高新区内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消防、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规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批准确定的人防重点镇可以同步规划和适当建设人防工程。 第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以及城市大型绿地、广场和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依法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编制和实施有关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兼顾人防要求作为依据之一,落实人民防空规划要求,明确人防工程的功能布局、数量比例、防护等级和互连互通等要求。 第三章建设管理

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南宁市2020版)

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二〇一九年

目录 说明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六章合同网签备案与不动产登记第七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章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调整相应合同内容,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签约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充分协商。 2.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4.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5.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长沙市2015年领导带队大检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长沙市2015年领导带队大检查暨第三季度建设工质量安全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06 【实施日期】2015.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长沙市2015年领导带队大检查暨第三季度建设工 质量安全督查的通知 湘江新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在长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为进一步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全市建设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我委统一安排,决定在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开展一次由委领导带队的全市范围在建基础、主体工程(包括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质量安全督查领导小组 组长:陈杰刚

副组长:周骏、刘明艺、唐湖北、王顺、刘浪、刘祖红 成员:周新元、蔡勋、许俐、崔建军、曾锡铭、田野、周毅波,各区、县(市)住建局(城乡建设局)及质(安)监站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五个检查组:(详见检查组名单) 二、督查范围 1、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各类管线等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 2、各单位三季度以来各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督查内容和重点 (一)管理方面 1、各相关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落实省住建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建建函(2015)158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缓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最高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复核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自然资源、环保生态环境、财政、价格、民政、公安、统计、投资促进、监察纪委监委、税务、人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计划及土地供应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建设、国土、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及用地的供应规模,并根据本市住房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应规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品质长沙”2016长沙城市微改造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品质长沙”2016长沙城市微改造创意征集大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29 【实施日期】2016.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品质长沙”2016长沙城市微改造创意征集大赛获奖 名单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广大市民: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推进“宜居宜业、精致精美、人见人爱”的品质长沙建设。经报市政府批准,市住建委于2016年4月7日牵头启动了“品质长沙”2016长沙城市微改造创意征集活动。广大市民和在长各设计单位均积极踊跃参加,经过为期3个多月的公开征集,共收到创意作品550份,其中业余组作品388份,专业组作品162份。根据活动安排,各区住建局于7月份完成了对征集作品的初审,最终各区住建局上报到住建委组委会的作品共计255份,其中专业组104份,业余组151份。

8月2日至3日,市住建委邀请相关专业知名专家和发改、规划、城管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各区初审上报的255份作品进行了认真评审,共评出97份获奖作品。其中,专业组获奖作品为36份:一等奖作品2份,优秀奖作品4份,佳作奖作品10份,优胜奖作品20份;业余组获奖作品为61份:一等奖作品1份,优秀奖作品10份,佳作奖作品50份。 以上评审结果经我委认真审核,现将获奖名单予以公布(附后)。 附件: 1、“专业组”获奖作品名单 2、“业余组”获奖作品名单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29日 附件1: “专业组”获奖作品名单

泰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泰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保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 第三条泰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工作。 第二章合同备案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交易完成证明》。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具

备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预售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以内。 (二)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泰安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企业注册并领取密钥; (四)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办理预售资金监管或取得有关预售资金监管的证明; (五)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或其他抵押登记的,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证明; (六)无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备案的情形。 第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约。商品房买卖双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信息。经买卖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纸质文本,经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申请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文本,并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纸质文本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商品房预售项目还需提供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本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文件制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58号)等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业管理文件。 本厅各业务处室及赋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厅属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以本厅名义起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起草单位在日常编制行业管理文件时,应主动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所出台的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 第三条本厅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

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本厅规范性文件应当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中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非行政许可事项中具有事前备案性质(或审批性质)的事项; (三)行政处罚事项; (四)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五)行政收费事项。 第七条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立项; (二)调研起草; (三)征求意见; (四)组织论证;

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其所属的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分类规范,明确分类标准和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及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八条建立实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许可事项联合办理制度,优化审批流程,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单位提供便利。 第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书;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20 【实施日期】2017.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评价 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的诚信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规范造价咨询业市场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标[2017]1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评价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组织管理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评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具体工作由湖南省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下设评定小组办公室。 三、评价方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行通过市住建委建立的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平台)申报登记,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通过系统(平台)进行评价。 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平台)根据各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情况进行排名并实行动态管理,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长沙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根据评价情况,每年发布一次诚信企业等级名单。 四、评价内容和标准 评价内容包括基准分、企业业绩、综合能力、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和诚信记录,具体内容和标准见附件:《长沙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基准分(20分) 在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登记的造价咨询企业可直接获得(需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资质等级、法人及技术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及面积等)。 (二)企业业绩(18分) 根据企业自行申报成果文件的造价金额和收入,由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自动

附表:南宁市区部分古建筑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

■ 被再次翻开的考古档案 在有关南宁的许多史料中,南宁被描述为一座有1600多年历史的古城。然而,如果从人居建筑史的角度来视察,我们将不得不对南 宁的古老程度进行一次新的时空推演,而这个演算的答案,都记录在1997年的国家考古档案之中。 那一年,在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新新村九碗坡,在坡上位于清水泉与八尺江交汇处的三角嘴台地,广西考古队和国家考古队联合作业,挖掘出了一个古人类遗址。这就是被列为1997年中国十大考古发现的邕宁顶蛳山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它的历史距今6000—10000年,整个遗址面积约5000平方米。在这片台地上,考古队员发现了多个明显的人工柱洞,这是筑房立柱的痕迹,是今天南方民间典型的干栏式建筑形式的前身。这个筑房遗址,成为中国长江流域以南史前人 类居所的唯一依据,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人类居所遗址之一。就这样,顶蛳山文化不动声色地展示出了南宁地域的亘古绵长,它的存在改写了世界建筑史。 我们无由得知,南宁人的老祖宗当初是如何获得建筑艺术方面的技能,他们的思维方式,仍令国内外考古学者们痴迷不已。古人类为了便于在河中捕捞鱼虾和贝壳,放弃了天然居山洞,在河边筑房定居,饿了就出门撒网,累了就进屋躺下。这份原始的简单,就在于他们拥有建筑技艺之后,也就同时拥有了“家”的概念。 人类一旦定居下来,他们的城建历史就开始变得错综复杂。此后,东晋大兴元年(公元318年),南宁始有建制。再至唐朝贞观八年(公元634年),南宁获封了自己的新名字:“邕”——据说这是唐太宗起的名,原因在于南宁地域河流密布,多水则为“邕”。 文∷潘雨茜 图∷陈 峰 凌舒怀 草色难掩碧瓦青 ——闲话南宁古建筑 → 广西宾阳县古辣镇蔡氏古宅。大院建筑群分为“老屋”和“新屋”两部分共三处,均为三进式青砖瓦房。正厅最高, 二厅、三厅渐次递减。古建筑群中的“新屋”部分更显特色,对称艺术突出,更加体现出古屋的庄严与威势。

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正式版2018.11住建委发布)

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 · " 2017年8月2日发布 2017年11月1日实施>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前言 《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遵照国家和长沙市有关对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供水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参照其他省市调研成果,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对原《长沙市建筑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 《导则》的修订目的在于贯彻长沙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品质长沙的要求,进一步确保长沙市的供水安全可靠度和进一步提高长沙市的供水水质,有效提高长沙市民的健康生活水平。 在修订过程中认真总结了原导则在试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目的是使得本《导则》能更好的指导、规范全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水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和施工安装及验收与运营管理等。 《导则》共分十五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设计总要求、室外管道、二次供水方式、泵房及水泵、水箱(池)及水质保障、管材及配件、阀门、水表及给水管道、电气与自动检测设备、施工及安装、节水与节能、验收、运营与管理。 。 《导则》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市建筑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技术导则(试行)》同时废止。 主编单位: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供水有限公司

长沙鸿源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主编人员:周健 参编人员:李彦青吴良斌陈伟李冬 李荣芳刘成铭林小润李群彭泽肖远疆 张杰王静陈圆王宇婷周正审查人员:许仕荣姚志强段正湖李天如罗德俊 ;

20XX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创建局招聘公告.doc

2019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聘公告 一、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1名(适合男性)。 条件:本科以上文凭,35岁以下,专业不限,吃苦耐劳,积极主动,踏实肯干,有交通工具和基础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工资福利待遇 工资待遇:2800元/月(缴纳五险一金前),具体按照《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薪酬待遇实施方案》实施。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9年10月30日-11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15:30-17:30,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府办公大楼803办公室; (三)报名手续: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2张、身份证、毕业证及应聘岗位所需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填写《南宁市兴宁区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 四、面试内容及时间 报名后用人单位根据资格审查择优面试,整个面试过程应

试人员均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自动放弃面试资格。面试时间、地点,另行电话通知。 五、体检要求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的,按分数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人员。体检应到自治区或南宁市三级甲等及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自理。 六、聘用办法 (一)参照《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事宜由兴宁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二)拟聘用人员经城区人社局批准备案后,由兴宁区住建局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实行一年一核制度,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内不符合要求的予以解聘。 点击下载 2017广西事业单位面试模拟题:环境保护与 GDP的爱恨情仇 【导语】当前有一些地方政府在扶贫的过程中依然是走老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你怎么看?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建设项目施工围挡专项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建设项目施工 围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01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建设项目施工围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 通知 市工务局,市轨道集团,市城投集团,湘江新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铁办,市征收办,市燃气热力局,市住建执法局,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造价站,市水业集团,各区住建局,各开发区建设局,在长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目前全市建设项目围挡较普遍存在设置不科学,材质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维护不及时等现象。一些围挡形象差,占用公共资源,给城市交通、市民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为彻底改善围挡形象,强化文明窗口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建设项目施工围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全市建设项目施工围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3月1日 全市建设项目施工围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在建项目围挡是建设行业的第一形象,也是文明城市建设的一个窗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为做好围挡工作,我委联合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共同发文,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了围挡设置标准,但围挡形象一直没有提高,主要表现在:围挡材质差、刚度低,围挡板面、横梁、边框变形严重,没有按规定设置围挡底座;围挡设置不合理,未完全封闭或随意开口现象严重;围挡倾斜、破损、污染现象严重;围挡上未设置公益广告或公益广告脱落、粘贴不牢。为彻底扭转围挡形象,全面提升全市建设管理水平,按照“从严审批、合理设置、加强维护、严格时限”的围挡整治工作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住建委全市建设项目施工围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住建委党委书记、主任王伟胜任组长,市住建委副主任陈杰刚任副组长,委领导班子其它成员为围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委工程建设管理处。 二、整治范围 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范围内的市政、房建、给排水、燃气、装修、征收、电力、路灯、综合管线等建设项目施工围挡。 三、整治内容 1、未经审批以及超审批范围、时限违规围挡行为,不合理设置围挡行为; 2、在建项目围挡设置不达标、围挡公益广告不规范,围挡及公益广告破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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