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买房子,听起来是不是挺让人激动的?这可是人生中的大事!不过呢,买房的过程就像一个大迷宫,啥都得小心翼翼,不然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
尤其是那些合同什么的,更是让人头疼!你以为签个字就完事了?那可不一定!其实呢,在你买了房之后,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环节,那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
是不是觉得有点陌生?别急,今天咱们就来唠一唠这事,给大家理理清楚。
首先呢,咱们得知道,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是啥。
简单来说,就是在你买了房子,和开发商签了合同之后,还得去房产部门把这个合同备案。
这可不是随便做做就能过去的事儿,它是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防止啥不法分子耍花招。
你想啊,要是房子合同没备案,万一中途出现什么问题,法律上你怎么找证据?这不就得不偿失了嘛。
你肯定也想问了,合同备案登记是个啥?咋办呢?别急,往下看。
这个备案的过程并不复杂,主要就是你和开发商签完合同后,房产部门会核实合同内容,包括你支付了多少钱,房子的面积、楼层,甚至是小区的规划啥的,都会有详细记录。
等到房产部门确认无误后,会给你发一个“合同备案证明”,这个证明可不是随便给的,证明了你和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是法律上认可的凭证!有了这个,万一哪天房子出了啥事儿,你可以拿这个备案去追究责任,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你是不是想说,“备案登记我自己去就行了吧”?嘿嘿,这个你就大错特错了!备案登记一般是由开发商来代办的。
当然了,代办并不意味着就不用管你了,买房这件事可不止是签个合同那么简单。
开发商代办是为了方便你,但你可不能把所有责任都甩给别人。
记住,合同备案的时间一般有规定,不能拖拖拉拉,这事儿得尽早办。
否则,万一时间过了,你就麻烦了,房子可能都登记不成功,到时候麻烦可就大了。
讲到这儿,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了,“那我怎么知道我签的合同是不是符合备案要求呢?”别担心,开发商有责任确保合同符合国家的规定。
你只要看清合同中的条款,确保自己的基本信息和房屋信息无误就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是指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程序。
这一程序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房多卖等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主要内容:1. 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进行备案。
2. 备案所需材料:- 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预售合同登记证明;- 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3. 备案流程:- 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准备上述所需材料;-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材料;- 审核通过后,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备案完成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证明。
4. 备案的时间要求:- 通常要求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完成备案,具体时间限制根据地方性法规而定。
5. 备案的作用:- 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防止房产被多重交易;- 为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提供依据;- 有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确认房屋交易的真实性,为贷款提供保障。
6. 未备案的风险:- 未备案的合同可能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可能影响买方的权益,如在房屋交付、产权登记等环节遇到问题。
7. 备案后的变更:- 合同备案后,若合同内容发生变更,需要重新提交变更材料进行备案变更。
8. 法律责任:- 如果开发商未按照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等。
9. 备案查询:- 买方可以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查询系统,查询合同备案的状态和信息。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是确保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买卖双方都应当重视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房地产专家,以确保所有程序合法合规。
关于购房合同备案的规定
一、备案范围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备案主体备案主体包括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和商品房承购人(购房者)。
开发商作为预售人,负责将购房合同提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购房者作为承购人,有权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三、备案时间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预售人应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实际操作中,因开发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效率问题,备案时间可能会有所延迟。
四、备案流程1.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开发商需将购房合同提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购房合同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合同内容、双方主体资格等。
3. 审核通过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购房合同颁发备案号,并将备案信息录入系统。
4. 购房者可凭备案号查询合同备案信息,了解合同备案状态。
五、备案效力1. 购房合同备案完成后,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购房合同备案是购房者办理产权证、贷款等手续的前提条件。
3. 未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者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可能会遇到困难。
六、备案信息查询购房者可登录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或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合同备案信息,了解合同备案状态。
总之,购房合同备案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购房者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购房者应关注合同备案情况,确保自身权益。
同时,开发商也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遵守市场秩序。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流程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1. 从2006年开始,所有买卖合同统一网上签订,网签之前一般先进行草签,确定合同内容无误,并且没有异议之后,再进行网上签约。
商品房网上签订后,开发商进行合同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得备案号,打印出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各持应拿的份数。
合同签约完毕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会返回一个06 开始的9位数备案号,说明合同已经备案成功。
2. 具体的操作步骤和细节,您可以详细咨询开发商或是房管局产权市场处。
3. 而查询合同备案登记情况,您可以登录网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查询频道,输入身份证号以及合同备案登记号,并选择正确的备案时间即可。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备案所需材料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
括: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泰政办发[2011]1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3.02施行日期2011.03.02文号泰政办发[2011]11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泰政办发〔201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第一责任主体。
各级要从稳增长、调结构、抗通胀、保民生和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打造国际旅游名城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市场监管等手段,加大供应和需求的双向调节力度,引导市场理性开发和消费,推动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各县(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2011年,泰安市市区新建住宅价格指数(均价)同比涨幅要低于当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经济增长幅度;各县(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由各县(市)研究确定,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1年,全市共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8713套,其中经济适用住房3495套,廉租住房1122套,公共租赁住房3826套,限价商品房600套,棚户区改造9670套。
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111011
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房发〔2010〕56号各县(市)房管局、市房产交易中心、机关有关科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市房产管理局制定了《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泰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查要件的通知》(泰房发〔2007〕72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四条泰安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主体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六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方便商品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登记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暨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备操作系统)即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的组织实施,提供网备操作系统的入网权限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等信息技术支持,承担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由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范、便捷、及时、高效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同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用户认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众信息网公示以下信息:(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四)商品房源的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账号;(六)商品房销售挂牌价格;(七)商品房拟竣工交付使用的日期。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购房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山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办法1.2 合同双方确认遵守山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合同主体2.1 卖方信息:卖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买方信息:买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信息3.1 房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房产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3 房产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4 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易金额4.1 房产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2 首付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3 贷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4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与过户5.1 房屋交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5.2 过户手续办理时间:________________ 5.3 相关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权利义务6.1 卖方义务:6.1.1 提供真实房产信息。
6.1.2 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6.2 买方义务:6.2.1 按约定时间支付房款。
6.2.2 负责贷款手续办理。
违约责任7.1 卖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买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适用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则9.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房发〔2010〕56号各县(市)房管局、市房产交易中心、机关有关科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市房产管理局制定了《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泰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查要件的通知》(泰房发〔2007〕72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四条泰安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主体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六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科学调控市场供应(一)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规划及人口等因素,做好房地产市场需求预测,合理确定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规模;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及时公开用地供应数据。
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二)改进住宅用地出让方式。
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先进技术应用、保障房配建等作为住宅出让条件。
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探索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
(三)把握商品住房供应节奏。
建立商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督促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购房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购房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障购房人和售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与购房人(以下简称“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的备案管理。
三、备案主体及职责(一)备案主体:开发商应在购房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向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手续。
(二)备案机关职责:1. 负责购房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对备案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 对开发商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3. 对备案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依据。
四、备案条件(一)开发商应具备以下条件:1. 已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2.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许可证》。
(二)购房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1. 合同内容真实、完整、合法;2. 合同签订双方主体合法;3. 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备案程序(一)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 购房合同原件;2. 开发商的《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3.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许可证》复印件;4. 购房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备案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告知原因。
六、备案变更与注销(一)购房合同签订后,如发生以下情况,开发商应及时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1. 合同主体变更;2. 合同内容变更;3. 合同签订日期变更。
(二)购房合同签订后,如发生以下情况,开发商应及时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1. 购房合同解除;2. 购房合同终止。
七、法律责任(一)开发商未按规定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泰政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泰政发〔2008〕66号二OO八年九月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管,推进科学发展,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加强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保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过近几年的持续整顿,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房地产市场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投资大、周期长,涉及的环节多,情况复杂,房地产市场不规范的状况还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企业诚信度差、管理水平低,不严格遵守建设程序、不按时开竣工、虚假广告、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科学协调发展、满足群众的住房需求、推动反腐倡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各司其职,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明确职责,全面实施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一)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1、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要引导和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市场和政策研究机制,提高决策力;建立资金控制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建立质量保障机制,积极推行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培养和引进高、精、尖技术人才,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规范开发项目和企业人员的档案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促进企业管理和队伍建设水平的持续提高。
现房购房合同备案规定
一、备案定义及重要性现房购房合同备案是指购房者在购买现房后,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这一过程是房屋交易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购房者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备案时间及流程1. 备案时间: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应在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2. 备案流程:(1)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2)开发商将购房合同递交至房地产管理部门;(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4)审核通过后,开发商领取备案号;(5)开发商将备案号告知购房者,购房者可凭备案号办理后续手续。
三、备案所需材料1. 购房合同;2. 开发商的营业执照;3. 购房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4.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备案号及作用1. 备案号:备案成功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将颁发一个由06开头的9位数备案号,作为购房合同的唯一标识。
2. 作用:备案号是购房者办理后续手续的必要凭证,如房产证办理、贷款抵押等。
五、备案规定及法律责任1. 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将面临罚款等法律责任。
2. 购房者发现开发商未按规定备案的,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3. 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对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备案政策调整1. 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对备案政策进行调整,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权益。
2. 购房者应及时关注相关政策调整,了解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
总之,现房购房合同备案是房屋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购房者应积极配合开发商办理备案手续,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开发商也应严格遵守备案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
商品房交易备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商品房交易备案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商品房交易备案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商品房交易备案的定义商品房交易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按照法律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手续。
备案是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
三、商品房交易备案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3.《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4.《房地产登记办法》5.《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6.各省市制定的关于商品房交易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四、商品房交易备案的范围1.新建商品房交易备案2.存量商品房交易备案3.商品房租赁备案五、商品房交易备案的主体1.房地产开发企业2.购房人3.其他相关当事人(如贷款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六、商品房交易备案的程序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办理网签备案3.提交备案材料4.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5.备案证明七、商品房交易备案的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2.购房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4.房屋所有权证书5.其他相关材料八、商品房交易备案的时限1.新建商品房交易备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2.存量商品房交易备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3.商品房租赁备案: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九、商品房交易备案的法律责任1.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隐瞒真实情况、伪造备案材料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可处以罚款。
3.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商品房交易备案的意义1.保障交易安全:备案有助于防范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购房合同备案法律条文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条文。
第二条本法律条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活动。
第三条购房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照规定程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
二、备案主体及备案时间第四条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购房者应当在开发商办理备案手续后,按照房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协助开发商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内容第六条购房合同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二)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预售许可证号等;(三)合同主要条款,包括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四)其他需要备案的内容。
第七条购房合同备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四、备案程序第八条开发商应当将购房合同送交房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购房合同文本;(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房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第十条经审核合格的,房管部门应当向开发商出具备案证明。
五、备案变更与注销第十一条购房合同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开发商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购房合同备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房管部门应当责令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注销备案。
第十三条购房合同备案失效的,开发商应当自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六、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开发商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开发商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房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规定
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二、备案登记条件
1. 购房者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购房款支付凭证;
2. 购房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购房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无误。
三、备案登记流程
1. 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商提交购房合同备案登记申请;
2. 房地产开发商审核购房者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3. 房地产开发商将审核通过的购房合同报备至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4.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购房合同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进行备案登记。
四、备案登记效力
1. 经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2. 未经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不得作为购房者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3. 备案登记信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增加透明度。
五、法律责任
1. 购房者未按规定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登记的,将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
2. 房地产开发商未履行备案登记义务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其他事项
1. 购房合同备案登记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请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2. 购房者在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时,应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3.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请咨询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
泰安购房合同备案证明
合同备案编号:_______备案日期:_______备案机关:泰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甲方(卖方):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泰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将位于泰安市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号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出售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房产基本情况1. 房产证号:_______2. 所在区域:泰安市_______区3. 所在小区:_______4. 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5. 房屋结构:_______6. 房屋用途:_______7. 房产性质:_______8. 产权人:_______9. 房产地址:_______二、交易价格及付款方式1. 交易价格: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2. 付款方式:(1)首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整作为首付款。
(2)尾款: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元整。
(3)支付方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三、房屋交付及使用1. 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具备交付条件的该房产交付给乙方。
2. 乙方在收到房屋后,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3. 乙方在收到房屋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使用该房产。
四、税费承担1. 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2. 甲方应确保该房产无拖欠税费,如有拖欠,由甲方承担。
泰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泰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保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
第三条泰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工作。
第二章合同备案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交易完成证明》。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预售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以内。
(二)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泰安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企业注册并领取密钥;(四)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办理预售资金监管或取得有关预售资金监管的证明;(五)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或其他抵押登记的,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证明;(六)无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备案的情形。
第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签约。
商品房买卖双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信息。
经买卖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纸质文本,经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泰安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泰安市2022版)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说明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山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后制定。
各地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专业术语解释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 房屋(不动产)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依法将房屋(不动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 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 房屋登记机构: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承办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机构。
10.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购房合同备案法规
一、备案主体1. 开发商: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预售或现售房屋的出卖方,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 购房人:购房人作为商品房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备案条件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房屋预售。
2. 合同签订: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3. 材料齐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商品房买卖合同;(3)购房人身份证明材料;(4)购房人权属及比例申请承诺书;(5)销售不动产发票复印件;(6)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7)合同明细表;(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备案程序1. 开发商登录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上办公平台,提交备案申请。
2.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3. 备案完成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开发商发放备案证明。
四、备案期限1. 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2. 备案期限届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理。
五、备案变更1. 在合同备案期间,如购房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开发商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2. 变更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开发企业书面申请;(2)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3)原备案合同(全套);(4)购房人身份证明材料;(5)变更后的合同;(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六、备案撤销1. 在特定情况下,如购房人违约、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等,备案机构可以撤销原合同备案。
2. 撤销合同备案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程序办理。
总之,购房合同备案法规对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购房者应关注相关法规,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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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保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
第三条泰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工作。
第二章合同备案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交易完成证明》。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具
备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预售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以内。
(二)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泰安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企业注册并领取密钥;
(四)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办理预售资金监管或取得有关预售资金监管的证明;
(五)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或其他抵押登记的,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证明;
(六)无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备案的情形。
第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约。
商品房买卖双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信息。
经买卖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纸质文本,经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申请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文本,并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纸质文本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商品房预售项目还需提供
有关预售资金监管的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
(三)审核。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进行审核,核对合同基本信息是否一致,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对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
对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和《交易完成证明》,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纸质文本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并标注备案时间。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七条商品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查验并如实记载买受人姓名、身份证明相关信息。
买受人身份证明包括:
(一)内地个人购房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现役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港澳居民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可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应提供护照;
(二)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件;
(三)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除应提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允许购房的证明。
第三章合同变更
第八条在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前,买卖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以下合同内容之一的,买卖当事人应共同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一)买受人在家庭成员(仅含父母、配偶、子女)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
(二)买受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价格、房屋状况等基本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的;
(三)共同买受人之间共有方式及份额变更的;
(四)在买受人间减少共有人的;
(五)在同一商品房项目内调换房屋的。
第九条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变更核准表;
(三)证明合同备案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材料;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及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于变更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第四章合同注销
第十条在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前,买卖当事人依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解除的,买卖当事人应共同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注销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合同无效或终止履行、解除合同的,买卖当事人其中一方可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核准表;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四)买卖双方承诺书;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涉及商品房现售的,可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交款凭证;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及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七)已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需提供预告登记注销证明。
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判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无须提供本
条第(三)、(四)项材料。
第十二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依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注销合同备案的除外)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将申请注销合同备案的所购房屋基本信息在泰安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泰安房产信息网上公示15天;
(二)审核注销合同备案的材料是否齐全,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时限内退件;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办结后,该房源销售状态为可售,购房人要求购买处于可售状态的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否则视为捂盘惜售。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到期未延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手续或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数量,定期在泰安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泰安房产信息网和当地报纸通报登载各开发企业、开发项目退房情况
第十五条对退房数量连续三个月居高不下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市房产管理部门将有关信息通报人民银行,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同时通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税收保障的职责要求,加强与税务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信息,共同遏制私下交易逃避税费等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或注销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与买受人或经纪代理机构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合同备案;不得利用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变相投机炒作;不得就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向买受人违规收取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域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