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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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2024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2024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一、背景介绍随着江苏省建设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已成为推动建设行业规范运作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江苏省继续修订并发布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本文是该办法的二部分,主要对备案申报流程、备案审查要求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备案申报流程1.备案申报材料准备施工单位在备案申报前,应按照规定的备案申报材料清单进行准备。

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备案申报材料提交施工单位应将备案申报材料按规定提交至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材料提交途径主要包括线上电子申报和线下纸质材料提交两种方式。

线上电子申报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线下纸质材料应清晰、完整地提供。

3.备案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核查,以及工程的可行性和符合法规要求的评估。

4.备案结果通知备案审查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告知施工单位备案结果。

备案结果主要包括备案通过和备案不通过两种情况。

备案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颁发相应的备案证书。

备案不通过的,将告知不通过的原因,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三、备案审查要求1.文件真实合法性要求备案申报材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的。

施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企业资质证书、建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以证明其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资格。

同时,施工单位须对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文件完整性要求备案申报材料必须是完整的。

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工程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以便于备案审查人员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3.工程可行性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工程可行性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技术可行性、工期合理性、质量可控性、安全防护措施等。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概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江苏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将合同备案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的行为。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提高施工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备案的程序1. 提交备案资料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将合同备案资料提交给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合同主体双方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资质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工程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 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资料。

2. 审核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的合法性,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中标明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合同金额、工期、质量要求是否合理等。

3. 备案结果通知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如合同符合相关要求,则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合同当事人发出备案结果通知书。

通知书中应当包含备案编号、备案日期等相关信息。

三、备案的重要性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江苏省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法律的要求,是施工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

没有经过备案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给合同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

2. 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可实现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备案过程中的审核可以及时发现合同中的不合规或不合理之处,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 维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备案结果通知书作为合同的合法性凭证,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当事人可凭备案结果通知书向法院进行维权,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四、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1. 提前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在工程开工前提交备案。

如未及时备案,可能会影响工程的进展和合同的有效性。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2. 合同备案管理3. 合同备案程序4. 合同备案材料5. 合同备案审查6. 法律责任7.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备案程序,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章合同备案程序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进行。

第八条承包方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三)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向承包方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合同备案材料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质量标准等基本信息;(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四)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责任;(五)合同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者使用虚假材料。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能机构,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招标办受市住建局委托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在本月底前将负责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苏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含分包合同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合法资质的分包商,分包商如为外地进苏企业,须办理进苏施工相关手续。

发包人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承包人在“过渡期合同备案”模块,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中相关内容,系统将数据上传至省合同备案系统,自动获取二维码信息,承包人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施工合同备案表并签字盖章确认。

热门城市:汕尾律师聊城律师庆阳律师广东律师厦门律师黄冈律师龙岩律师铜陵律师银川律师曲靖律师在中国,当我们需要开建工程的时候,就需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就需要备案以及管理,今天小编就以《▲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来讲解一下,让大家学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该怎么管理备案。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月16日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1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1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负责。

第七条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含本省施工企业和省外施工企业)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向受理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备案机构备案。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实行网上备案(涉密工程除外)。

其流程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中予以说明。

苏住建规[2011]9号—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苏住建规[2011]9号—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苏住建规〔2011〕9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收集工程造价信息,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和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印发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收集工程造价信息,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结算文件(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完工后,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合同、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编制、审核、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书的过程。

经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第三条按工程属地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由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其中,苏州市区(不含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由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管理。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2024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2024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益,保障合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约定提交建设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部门是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建设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

第二章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按照合同的签订情况和备案主体的不同,分为备案前审核和备案登记两个环节。

第八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进行备案前审核。

第十条备案前审核包括合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核。

第十一条备案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的,建设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告知合同当事人补正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退回的备案申请材料后,按照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给建设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收到合格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结果通知合同当事人。

第十四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申请的情况,及时制定备案结果。

第十五条建设部门应当将备案结果及时录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及时对外公布备案信息。

第三章备案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备案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备案要求,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建设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备案结果的评估制度,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和完善备案管理的建议。

苏州施工合同备案在哪

苏州施工合同备案在哪

苏州市施工合同备案指南一、备案意义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登记、存档和监管的过程。

备案的目的是确保施工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二、备案对象在苏州市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均需进行施工合同备案。

三、备案材料1. 施工合同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2. 施工许可证(副本)一份。

3. 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5. 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6.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如有)。

7.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备案流程1. 合同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当按照规定向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2. 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并颁发施工合同备案证书。

3. 合同双方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备案的施工合同执行,并接受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 施工合同备案证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自动失效。

五、注意事项1. 施工合同备案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

2. 合同双方应当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 施工合同备案证书是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的证明,合同双方应当妥善保管。

4. 如有施工合同变更,合同双方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5. 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六、备案地点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1785号)。

总之,苏州市施工合同备案是建设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施工合同的合法有效。

通过备案,可以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苏州市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审计局、苏州市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审计局、苏州市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审计局、苏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住建规[2013]1号【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审计局苏州市监察局【发布日期】2013.01.11【实施日期】2013.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审计局、苏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1号)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落实《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审计局苏州市监察局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变更工作程序,确保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应当遵循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审批严格、责任明确的原则。

工程变更备案应当真实、及时。

第二章工程变更定义及分类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包括招标图相对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变更和施工图相对于招标图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苏建函建[2014]156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14〕156号)各市、区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定于近期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核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即日起,请各建筑业企业认真组织自查,并于10月31日前将未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二、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建设工程,将按以下方式处理:1.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对工程施工企业(包括分包合同的发包人)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与信用评价、资质动态核查、预选承包商评审挂钩。

2.该工程不得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和申报预选承包商的代表性工程业绩。

三、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办理纳税开票业务时,受理单位须将未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项目及时通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2014年11月1日至15日,我局组织对姑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情况进行专项核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在下半年度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将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列为重点检查内容。

五、请各市、区住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辖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情况的核查,并于2014年11月15日之前将有关情况报市招标办。

核查中如遇问题的,请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顾卫中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9月25日。

苏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苏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苏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苏州市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苏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行为。

本文将从苏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定义、意义、备案流程、所需材料、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苏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定义苏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苏州市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苏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行为。

备案的目的在于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二、苏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意义1. 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通过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2. 确保项目合法性:备案是建设工程项目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只有完成备案,项目才能顺利进行。

3. 加强政府监管:备案制度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

4. 提高工程质量: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可以促使合同双方加强工程质量控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三、苏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流程1. 合同签订: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2. 准备备案材料:合同双方根据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准备合同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

3. 提交备案申请:合同双方将备案材料提交至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审核备案材料: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5.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合同双方办理备案登记,颁发备案证书。

6. 公告备案信息: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信息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苏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所需材料1. 合同备案申请表:合同双方根据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合同备案申请表。

2. 合同文本:提交合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

3.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苏州施工单位合同备案

苏州施工单位合同备案

苏州施工单位合同备案是指在苏州市进行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要向苏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以下是苏州施工单位合同备案的详细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备案材料准备1. 施工合同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2.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一份。

3.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4. 施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一份。

5. 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一份。

6.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一份。

7.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副本一份。

8. 施工单位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副本一份。

9. 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副本一份。

10. 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副本一份。

11. 施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副本一份。

12. 施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之间的社会保障关系证明副本一份。

13. 施工单位与项目所在地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副本一份。

14. 施工单位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签订的税务代扣代缴协议副本一份。

15. 施工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的治安管理责任书副本一份。

16. 施工单位与项目所在地社区签订的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协议副本一份。

17. 其他相关材料。

二、备案流程1. 施工单位将备案材料准备好后,向苏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申请。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备案材料归档。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材料审核通过后,向施工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4. 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注意事项1. 施工单位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备案材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和原件。

3. 施工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苏州市的相关规定。

4. 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5.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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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篇一: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1)《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1);(2)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苏州施工合同备案

苏州施工合同备案

苏州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苏州市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在签订后需要向苏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苏州施工合同备案的定义、内容、流程、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苏州施工合同备案的定义苏州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苏州市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在签订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苏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施工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合同主要条款、合同金额、工期、质量标准等。

二、苏州施工合同备案的内容1. 施工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施工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一般为建设项目业主或者代建单位,承包人一般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

双方主体资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合同主要条款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合同金额、工期、违约责任等。

这些条款是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合同金额合同金额是指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

合同金额应当真实、准确,反映出工程实际造价。

4. 工期工期是指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时间。

工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5. 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是指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

三、苏州施工合同备案的流程1. 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就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合同金额、工期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签订施工合同。

2. 准备备案材料施工合同双方准备备案材料,包括施工合同文本、双方主体资格证明、合同主要条款的说明等。

3. 提交备案申请施工合同双方将备案材料提交至苏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4. 审核备案材料苏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施工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合同主要条款、合同金额、工期、质量标准等。

苏州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苏州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苏州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苏州市进行的各类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工程施工前,将合同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提交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的目的在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一、备案范围苏州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范围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

二、备案材料进行苏州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工程施工合同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2. 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3.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 工程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6. 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7.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备案程序苏州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程序如下:1. 合同双方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及相关文件提交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合同双方需要补正的材料。

3. 备案完成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证明,合同双方持有该证明开展工程施工活动。

4. 合同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四、备案意义苏州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具有以下意义:1. 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2. 规范工程施工行为,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3. 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水平,防止投资浪费。

4.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5. 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工程建设市场环境,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苏州施工合同备案

苏州施工合同备案

苏州施工合同备案一、引言:本文是对苏州施工合同备案的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和解析。

针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和程序,我们将从苏州市规定的角度出发,帮助读者深入了解苏州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要点。

二、苏州施工合同备案的基本概念和意义: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苏州市范围内,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确定项目相关合同后,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将合同备案至主管部门,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施工合同备案,有助于加强对施工项目的监管,保障各方利益,并规范建设市场的秩序。

三、苏州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1. 项目立项:在施工前,建设单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项目立项,确定工程的基本信息和主要参与方。

2. 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和招标结果等,签订施工合同。

3. 备案登记:建设单位将签订的施工合同,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至苏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副本、项目立项报告、投标文件等。

4. 审核审批:苏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如发现问题,将要求建设单位进行修正。

通过审核后,予以备案审批。

5. 备案公示:备案审批通过后,相关备案信息将公示于苏州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上,公示期限通常为15天。

公示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6. 确定备案结果:在公示期结束后,若无异议,则备案生效。

备案结果由苏州市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四、苏州施工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1. 提前备案:建设单位需要在施工前的合理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以避免项目延误和法律风险。

2. 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建设单位在备案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合同资料和项目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3. 主动修正:如果备案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正,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4. 保密原则:苏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备案过程中将对提交的合同资料进行保密处理,保护相关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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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1);
(2)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
(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二)专业承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2);
(2)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正、副本;
(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三)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3);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
(3)专业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核原件);
(4)全部专业分包合同正、副本;
(5)专业分包企业已办理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年度)》或资质核验(省外建筑业企业)、企业登记(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手续复印件(核原件);
(6)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四)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4);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或《苏州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苏州市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
(3)劳务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4)全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第七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网上签订和网上备案。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采用示范文本,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正、副本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委托签订施工合同的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
(二)是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
(三)按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
(四)直接发包的工程合同价、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直接发包通知书是否一致;
(五)专业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
(六)劳务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分包工程发包人的承包范围;
(七)专业分包工程是否与《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拟分包工程一致;
(八)网上备案数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九)应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双
方的担保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对等;
(十)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
(十一)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在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出具相应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备案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齐和补正内容。

第十条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十一条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表》(附表5)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进行备案。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须按《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施工工程项目经理、安全员确需更换的,须符合省、市相关规定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附表6)到原施工合同
备案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不得擅自解除工程合同,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附表7)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确认并签章后,在发包人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附表8);
(二)苏州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证明表;
(三)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指标表;
(四)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五)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
(六)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电子数据);
(八)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
(九)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不含附件工程结算审核书)、工程结算审定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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