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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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鄂建〔2016〕9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鄂建〔2016〕9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推进工程总承包是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深化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

从各地实践情况看,实施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有利于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激发工程建设科技创新,有利于推进大型设计、施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加快与国际接轨,对于增强我省工程建设行业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实现从建筑大省到建筑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切实把握工程总承包的明显优势,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的建设模式。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建筑产业化、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等要求,协同PPP模式的推广应用,着力引导当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产业化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扩大工程总承包的覆盖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湘建价〔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8〕12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市场主体,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材料运输损耗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7月4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实施。

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费用。

材料预算价格是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地点的全部费用之和。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或者由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

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遏制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久拖不结现象,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确保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及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园林)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与发包单位之间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应规定执行.工程竣工结算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由具有审核能力的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再对同一竣工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第七条竣工结算文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同时按规定加盖编制或审核单位相关印章。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2.16•【字号】湘建科[2001]第50号•【施行日期】2001.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建科[2001]第50号)各市、州建委: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略)附件二: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略)二○○一年二月十六日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加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工作,真正使《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得以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建设部建标[2000]248号文《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强制性条文》是国家颁布的具有技术法规性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定。

它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对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按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专项验收的燃气等配套设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等应先经专项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备案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并移交备案归档。

(二)备案申请。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已填妥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三)督促整改。

备案机关对未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或提出处罚建议;备案机关对已受理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进行初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嫌疑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提出相应初审意见,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提出处罚建议,建设单位应依据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整改、完善备案文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号各市、县(市)建设局(委):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效落实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扼制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出借挂靠资质行为,根据《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号)及《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网上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办法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在办理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时,须同时办理关键岗位人员备案。

施工企业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同时将施工合同附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及其他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备案,其中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不能手录。

满足要求时,施工合同方可备案。

其他现场人员,可选择勾选或手动录入。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省内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业务系统导入。

省外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须先通过“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管理系统”办理进省核验手续后,方可办理施工合同备案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备案。

年月日后未在一体化平台上办理过施工合同备案(或需补办施工许可证的)的在建工程,须在年月日前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在此之前施工合同备案时关键岗位人员可手录),逾期不再办理该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5-12-02【发布单位】湖南省建设厅【发布文号】湘建[2005]337号【发布时间】2005-12-02【生效时间】2006-03-02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加快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接轨,规范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承担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以下简称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决策、实施、保修)全过程或某阶段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三条[承担条件和能力]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能力:(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0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经营、社会信誉良好。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四)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的综合实力,建设工程的管理、经济、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40人,且相关专业配套。

(五)具备广泛汇集技术专家资源的能力。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注册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相应资质的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湘建建〔2020〕208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1〕6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1〕6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通知
湘建建〔2021〕6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绿色施工,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8日
——结束——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4.08
施行日期
2021.06.01
文号
湘建建〔2021〕60号
主题类别
建筑节能与科技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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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于2024年3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

第三条编制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办法、计价规则、消耗量标准、造价指数指标等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本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发布计价依据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等,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招标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指南

省管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核准、施工(监理、分包)合同备案指南一、受理范围在本省区域内省直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二、办理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已经草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办理程序第一步: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hnccic。

com)“办事指南”中下载“合同备案”或到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领取备案表格,如实填写或打印,并按要求备齐各项附件材料;第二步:到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提交备案表及其附件材料:A:如提交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则办理备案相关手续;B:如提交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告之并返回提交单位,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备案;第三步: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及《定额与造价》杂志上公布相关合同备案信息。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地点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

(厅综合楼三楼省质监总站,电话:82213297)六、提交材料(一)、农民工工资核准:1、《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查表》(一式四份);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验原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4、中标人的商务标书(核准后退回);5、规费交费凭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规费包括:劳保基金、新型墙体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二)、施工合同备案: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2、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3、施工合同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4、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核验原件);5、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原件)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复印件);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一式三份);7、按投标文件提供施工项目部人员组成名单,及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8、省外建筑业企业须提供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核验原件);9、项目的立项批文(复印件,验原件);10、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复印件);11、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1).doc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1).doc

合同编号: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1)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工程内容:__________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资金来源:___________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___________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_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10•【字号】湘建建[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

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NJS-2014)

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NJS-2014)

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NJS-2014) (HNJS-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NJS-2014)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一、工程概况 (1)二、合同工期 (1)三、质量标准 (2)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五、项目经理 (2)六、合同文件构成 (2)七、承诺 (3)八、词语含义 (4)九、签订时间 (4)十、签订地点 (4)十一、补充协议 (4)十二、合同生效 (4)十三、合同份数 (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6)1. 一般约定 (6)1.1词语定义与解释 (6)1.2语言文字 (11)1.3法律 (11)1.4标准和规范 (11)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2)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3)1.7联络 (14)1.8严禁贿赂 (14)1.9化石、文物 (15)1.12保密 (18)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8)2. 发包人 (18)2.1许可或批准 (18)2.2发包人代表 (19)2.3发包人人员 (19)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0)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1)2.6支付合同价款 (21)2.7组织竣工验收 (21)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21)3. 承包人 (21)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2)3.2项目经理 (23)3.3承包人人员 (24)3.4承包人现场查勘 (26)3.5分包 (26)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27)3.7履约担保 (28)3.8联合体 (28)4. 监理人 (29)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29)4.2监理人员 (29)4.3监理人的指示 (29)4.4商定或确定 (30)5. 工程质量 (31)5.1质量要求 (31)5.2质量保证措施 (31)5.3隐蔽工程检查 (32)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34)5.5质量争议检测 (34)6.2职业健康 (39)6.3环境保护 (40)7. 工期和进度 (40)7.1施工组织设计 (40)7.2施工进度计划 (41)7.3开工 (42)7.4测量放线 (43)7.5工期延误 (43)7.6不利物质条件 (44)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5)7.8暂停施工 (45)7.9提前竣工 (47)8. 材料与设备 (48)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48)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48)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49)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49)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0)8.6样品 (51)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52)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3)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53)9. 试验与检验 (54)9.1试验和检验业务 (54)9.2取样 (54)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54)9.4现场工艺试验 (55)10. 变更 (55)10.1变更的范围 (56)10.2变更权 (56)10.3变更程序 (56)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59)10.7暂估价 (59)10.8暂列金额 (61)10.9计日工 (61)11. 价格调整 (62)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62)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65)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66)12.1合同价格形式 (66)12.2预付款 (67)12.3计量 (68)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69)12.5支付账户 (73)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73)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73)13.2竣工验收 (73)13.3工程试车 (76)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78)13.5施工期运行 (78)13.6竣工退场 (78)14. 竣工结算 (79)14.1竣工结算申请 (79)14.2竣工结算审核 (80)14.3甩项竣工协议 (81)14.4最终结清 (81)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82)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82)15.2缺陷责任期 (82)15.3质量保证金 (83)15.4保修 (84)16. 违约 (86)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90)17. 不可抗力 (90)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90)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91)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91)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92)18. 保险 (93)18.1工程保险 (93)18.2工伤保险 (93)18.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93)18.4持续保险 (94)18.5保险凭证 (94)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94)18.7通知义务 (94)19. 索赔 (95)19.1承包人的索赔 (95)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95)19.3发包人的索赔 (96)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96)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97)20. 争议解决 (97)20.1和解 (97)20.2调解 (97)20.3争议评审 (97)20.4仲裁或诉讼 (99)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99)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00)1. 一般约定 (100)1.1词语定义 (100)1.3法律 (101)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01)1.7联络 (102)1.10交通运输 (102)1.11知识产权 (103)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04)2. 发包人 (104)2.2发包人代表 (104)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104)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05)3. 承包人 (105)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05)3.2项目经理 (105)3.3承包人人员 (106)3.5分包 (106)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07)3.7履约担保 (107)4. 监理人 (107)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107)4.2监理人员 (107)4.4商定或确定 (108)5. 工程质量 (108)5.1质量要求 (108)5.3隐蔽工程检查 (108)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09)6.1安全文明施工 (109)7. 工期和进度 (109)7.1施工组织设计 (109)7.2施工进度计划 (110)7.3开工 (110)7.4测量放线 (110)7.5工期延误 (110)7.9提前竣工的奖励 (111)8. 材料与设备 (111)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111)8.6样品 (111)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12)9. 试验与检验 (112)10. 变更 (112)10.1变更的范围 (112)10.4变更估价 (112)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12)10.7暂估价 (113)10.8暂列金额 (113)11. 价格调整 (113)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3)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14)12.1合同价格形式 (114)12.2预付款 (115)12.3计量 (115)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16)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17)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17)13.2竣工验收 (117)13.3工程试车 (118)13.6竣工退场 (118)14. 竣工结算 (118)14.1竣工付款申请 (118)14.2竣工结算审核 (118)14.4最终结清 (119)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19)15.2缺陷责任期 (119)15.3质量保证金 (119)16.1发包人违约 (120)16.2承包人违约 (121)17. 不可抗力 (122)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122)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22)18. 保险 (122)18.1工程保险 (122)18.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23)18.7通知义务 (123)20. 争议解决 (123)20.3争议评审 (123)20.4仲裁或诉讼 (123)附件 (124)1.协议书附件: (125)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125)2.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26)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126)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127)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130)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131)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132)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133)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134)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136)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138)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4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长沙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长沙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长沙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长沙市进行的建筑工程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备案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规范建筑工程市场的秩序,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长沙市进行建筑工程合同备案,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一、备案范围长沙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范围包括各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设计合同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合同。

这些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二、备案主体长沙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主体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一般为建筑工程项目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承包人一般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备案程序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建筑工程合同。

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长沙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3. 长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4. 长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

5.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长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合同双方当事人《建筑工程合同备案证明》。

四、备案材料进行长沙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建筑工程合同副本;2.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资质证书副本;4.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5.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注意事项1. 长沙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不代替合同的签证和审批,合同的签证和审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 长沙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不等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3. 长沙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后的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手续。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投标行为,现将《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予以印发,自2013年2月1日起试行。

对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日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目录第一篇招标公告1、招标编号2、招标方式3、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4、投标人资格条件5、项目负责人基本要求6、招标文件的获取7、资格审查方式8、现场勘察及答疑9、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10、项目负责人述标11、联系方式第二篇投标人须知1、定义2、工程概况及项目代建工程范围3、投标人资格条件4、项目代建人员的基本要求5、投标费用6、现场勘察7、招标文件的组成8、招标文件的修改9、招标文件的澄清10、投标文件组成11、资格审查证明材料12、取费标准及奖励13、投标有效期14、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15、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6、投标截止时间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8、开标19、评标19、评标程序20、过程保密21、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22、中标原则23、中标通知24、合同的签订25、履约保函26、项目代建服务费支付办法27、投标保证金第三篇代建合同条款第一部分代建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四篇投标文件的组成(格式)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3、授权委托书(格式)12、项目代建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第五篇评标办法1、项目代建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2、投标人实力、信誉及工程建设管理业绩3、投标人拟组建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4、投标报价5、权数取值代建单位招标文件第一篇招标公告本工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工程代建管理。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签证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施工调整等原因,对原合同工程范围进行调整和确认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工程签证的实施范围包括:(一)工程合同范围的调整和确认;(二)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核准;(三)工程施工调整的审批与备案;(四)其他与工程签证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界定权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签证工作的主体责任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负责配合、协助工程签证工作。

第六条工程签证应当依法遵循公共资源配置、公开招投标、风险防范、市场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程签证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修订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指导、监督建设单位的工程签证工作;(三)处理工程签证纠纷,及时进行调解、仲裁等处理;(四)定期组织开展工程签证的宣传和培训;(五)对工程签证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程序第八条工程签证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包括以下程序:(一)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工程变更方案或调整方案;(二)工程设计更改、调整方案的审核与核准;(三)工程施工调整的审批与备案;(四)工程签证的确认与合同调整;(五)工程签证的文件编制与存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的申请,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条工程设计更改、调整方案的审核与核准应当遵循设计文件审查的程序和标准。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调整的审批与备案应当遵循施工图审查的程序和标准。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的确认与合同调整应当遵循合同管理的程序和原则。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的文件编制与存档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长沙地铁招标公告

长沙地铁招标公告

长沙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项目SG-3、SG-8、SG-9、SG-10标段招标公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长沙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项目SG-3、SG-8、SG-9、SG-10标段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工程概况:长沙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已经国家批准,3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约36.5km,起至坪塘镇莲坪大道站,经坪塘大道、阜埠河路,穿越湘江接入劳动路,途经东塘、车站路,穿越浏阳河,洪山路,止于龙角路站,全部为地下线,共设车站25座;设主变电站2座,在洋湖垸设车辆段1座,在张公塘设停车场1座;工程投资估算约238.14亿元。

1、项目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项目SG-3、SG-8、SG-9、SG-10标段;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3、标段划分:SG-3标段包括南二环站站、清水路站、洋湖公园站~南二环站区间、南二环站~清水路站区间、清水路站~阜埠河路站区间,共2站3区间。

SG-8标段包括车站路站、长沙火车站、车站路站~长沙火车站区间、长沙火车站~营盘东路站区间,共2站2区间。

SG-9标段包括工农路站、营盘东路站~德雅路站区间、德雅路站~三一大道站区间、三一大道站~工农路站区间,共1站3区间。

SG-10标段包括营盘东路站、德雅路站、三一大道站,共3个站。

4、招标范围:完成所招标段范围内盾构区间、暗挖区间与车站主体结构和所有预设预埋管线与附属工程在内(不包括装修工程和设备安装)的土建施工,具体为:车站工程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站主体与附属基坑围护与土方工程、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含轨顶风道,站台板,夹层板、楼梯等)、各类预埋件、车站顶板上方500mm内的回填、防水工程、杂散电流和综合接地的土建施工;车站地面四小件(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与出入口钢结构、建构筑物与管线保护。

盾构区间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盾构管片制作、拼装,盾构机,盾构管片防水,盾构预埋件制作、安装,盾构区间与车站接口、区间端头加固、相关建筑物处理、联络通道与废水泵房、其他加固措施等。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娄底市市本级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娄底市市本级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娄底市市本级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娄底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娄底市市本级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湘建设〔2019〕239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的通知》(湘建设〔2019〕17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财政经建领域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湘财建函〔2020〕14号)等规定,结合《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娄底市本级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运行)》(娄建发〔2021〕20号)运行两年多实际情况。

为有效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施工图审查市场行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图审查管理及委托方式1.市住建局负责市本级(含娄星区、万宝新区)城镇边线以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本级城镇边线以外建设工程项目由娄星区住建局负责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2.市本级审批的城镇边线以内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保密工程除外)由市住建局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支付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详见附件1),开展施工图审查。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娄底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及娄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城镇边线以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参照本通知实施。

3.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有关工作要求,市住建局每年对全市范围内(包括市本级、娄底经开区、各县市区)已经施工图审查并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一次以上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抽查比例为项目总数的1%以上且每个县市区不少于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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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办[2005]26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五年九月三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周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市政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报建分级管理权限,对施工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

备案时如发现合同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的,备案机关应当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应当协商修改,修改满足规定要求后再行备案。

第五条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六条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二)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2、基本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及其他规费;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的时间、数额、方式;
5、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6、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7、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8、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9、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l、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四)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五)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六)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七)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八)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九)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基本养老保险(劳保基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4、人工工资单价的取定低于工程所在地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5、临时设施的费用低于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 计算所需费用的90%;
6、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1、施工合同文本;
2、施工合同备案表(原件);
3、需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原件;
4、由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
5、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

第十一条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方应当将合同及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相关资料送相应的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并将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原件及相应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十二条合同备案后,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协议报原备案机关审查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后的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申请单位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到相应的备案机关领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见附件);
(二)向相应的备案机关递交有关合同备案资料;
(三)相应的备案机关收到齐全的合同备案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
(四)按照备案机关提出的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协商修改后,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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