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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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粤三地对高规的理解

高规自2002年6月颁布以来,各地在设计中,在对高规的应用实施中,大部分都能遵循高规的要求,但是对于高规中涉及些条文,由于缺少具体量化或各地对规范条文理解不同,在应用中各地也出现不同的差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也结合当地设计经验和工程实践相继发布本地的技术措施或规程。本话题通过对国家规范高规(JGJ3-2002)及其宣贯材料、《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规程》、“广东省实施《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补充规定”等谈谈各地对高规部分条文的理解。

一、部分短肢墙结构

根据高规7.1.2条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即只能采用部分短肢剪力墙。对于部分短肢墙结构的定义,高规只明确这种类型结构中的一般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宜小于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50%(高规7.1.2第2条),

而对于短肢剪力墙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量化指标。

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房屋建筑抗震设计常见问题解答》(下文简称《抗震解答》中黄小坤认为“一般情况下,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中,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可占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40%~50%”同时认为“一般剪力墙结构中,如果存在少量的短肢剪力墙,则不必要遵守高规7.1.2条的规定”

2、《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以下简称《北京技术细则》P86页5.5.5条规定:当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虽为5~8,但墙肢二侧均与较强的连梁(连梁净跨与连梁高度之比≤2.5)相连时或有翼墙相连的短肢墙(翼墙长度应不小于墙厚度的3倍),可不作为短肢墙。

短肢墙较多结构定义:可按结构中短肢剪力墙承受的竖向荷载与总竖向荷载的比例来判定,当由短肢剪力墙负荷楼面与全部楼面面积之比超过50%时,应定义为短肢墙较多结构。3、《上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指南》(下面简称《上海超限指南》认为:当短肢剪力墙截面面积不大于全部剪力墙截面面积的20%时,可以按全部落地剪力墙控制建筑物高度,同时明确规定了短肢墙部分的抗震措施仍应按短肢墙规定执行。当采用短肢墙比例进行判别时,应在建筑物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取较大的比例作为控制条件。从上海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当短肢剪力墙截面面积比例>20%时,应属于较多短肢剪力墙即短肢墙结构,其最

大适用高度应比高规表4.2.2.-1适当降低,且7度和8度时分别不应大于100m和60m 4、《广东高规补》3.2.4条认为规定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指短肢墙的截面面积占剪力墙总截面面积50%以上,其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应比《高规》表4.2.2规定的剪力墙结构适用高度降低20%

5、对于L型、T型剪力墙中若一肢为短肢,另一肢为长肢,目前无论是从PKPM程序还是地方各规程似已统一认为不是短肢墙,其中广东规补3.2.3条认为:剪力墙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4、小于8时为短肢剪力墙。当剪力墙截面厚度不小于层高的1/15,且不小于300mm,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4时仍属一般剪力墙。

6、综述,从上面可以看出,上海规程对短肢墙结构相对要求较严,而广东偏松,显然各地并没有在高规基础上达成相对一致的共识,这主要反映下面几点

1)对于短肢墙的加强措施上海认为短肢墙部分的抗震措施都应按短肢墙执行,而北京、广东仅对短肢墙较多的结构,其短肢墙抗震等级提高一级采取抗震措施。

2)对于如何判定短肢墙较多结构,广东和上海采用相同的方法,但限值不同。北京对短肢墙较多结构依据受荷面积50%判定,相对于上海广东依据短肢墙截面积比例控制,从概念上讲要合理,但是对于北京、广东可作到50%以上,个人认为短肢墙所承受的底部倾覆力矩很容易超50%,这点与高规认为短肢墙抗震性能差,缺少抗震经验,不提倡采用的观点有抵触,相比之下这点上海控制较严。

3)高规把一般剪力墙定义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8倍,而这点《广东高规补》仍略显偏松

4)《广东高规补》认为剪力墙截面厚度不小于层高的1/15,且不小于300mm,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4时仍属一般剪力墙,个人认为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按这个定义4500mm层高,设计做300mm厚的墙,墙长1250即为普通墙实在是有点短了,这点可能是由于广东对异形柱、短肢墙做的较多,结合以前经验及这么考虑的:如果上部为200x1650可以不算短肢剪力墙,但底部由于加大了截面宽度300x1650,这就成了短肢剪力墙,似乎过于苛刻,当然这一观点见仁见智,但《广本》这条规定就保证符合条件下,300x1650的底部加强也可与对应上部为非短肢剪力墙。但个人这种墙至少应明确为T型或L型,一字型慎用,或者是轴压比有从严限制要求等措施加强。

5)北京除了对短肢墙的抗倾覆力矩的要求同高规7.1.2条外,对短肢墙较多结构还明确“任一层短肢剪力墙承受的水平剪力不应小于基底剪力的20%”。这一点感觉有点牵强附会,有点把短肢墙作为第二道设防考虑;类似与框剪中框架结构?此外从目前程序SATWE使用上

对此项也不好操作。

二、 双向地震作用计算

根据高规3.3.2第2条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应计算双向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对于这个明显不对称、不均匀高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量化,不同设计人员或审图人员会有不同的认识。

1、《抗震解答》中黄小坤认为可根据楼层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之比判断,若该值超过

扭转位移比下限1.2较多(比如A级高度高层建筑大于1.4、B级高度或复杂高层建筑大于1.3),则认为扭转明显,需要考虑双向地震作用

2、《北京技术细则》没有明确规定,参照高规和《抗震解答》执行

3、《上海建筑抗震设计规程》没有明确规定,参照高规和《抗震解答》执行

4、《广东高规补》2.3.2规定结构的前三个振型中,当某一振型的扭转方向因子在

0.35~0.65之间,且扭转不规则程度为Ⅱ类时,表明结构的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

称、不均匀,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三、 错层结构

1、《抗震解答》2.47条中黄小坤都认为目前没有一致的意见,对于楼板相错高度不超

过梁截面高度时,可不作为错层结构,但对于错层部位的框架柱和剪力墙宜符合高规第10.4.4和10.4.5条的要求。

2、《北京技术细则》5.9.2条较大错层指楼面错层高度h0大于相邻高侧的梁高h1时。

3、《上海建筑抗震设计规程》3.4.2条对错层定义为错层高度大于楼面梁的截面高度

或大于0.6m 。但在《上海超限指南》中对于错层高度大于1200mm即为超限高层。

4、《广东高规补》9.4.1 楼层板面高差大于相连处楼面梁高,或板面高差小于相连处

楼面梁高但楼板间垂直净距大于支承梁梁宽时称为错层。

5、综述个人认为《广东高规补》相对较严,但是从《广东高规补》这条来看,加强

错层部位梁宽,增加抗扭刚度还是有道理的

四、抗震变形验算

1、见高规4.6.3条

2、《北京技术细则》按高规4.6条执行。

3、《上海建筑抗震设计规程》5.5.1条中对结构的抗震变形验算进一步细化,见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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