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

合集下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沈政办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30日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行为,明晰窗口职责边界,强化限时办结规则,实行项目救济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依据《沈阳市多规合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以下简称“联合审批平台”),是全市统一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业务办理平台,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链条、全流程、全覆盖的审批服务。

第三条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分为阶段并联办理事项和可同步办理事项。

阶段并联办理事项是指在审批流程某一阶段内具有紧密关联性,且可同时并联办理的事项;可同步办理事项是指跨越审批流程多个阶段,内容相对独立,且可同步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除涉密事项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公共服务等事项均要进驻市、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实施纳入联合审批平台线上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实施全过程。

第五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遵循统一制定的业务流程、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

未纳入流程、清单、指南的环节、事项、申报材料,审批部门不得实施。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联合审批平台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联合审批平台的运行管理,在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区域,设置咨询服务窗口、阶段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公布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推进联合审批平台的应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沈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市编委办2008年5月21日)按照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关于“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提出意见如下: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承担。

沈阳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沈阳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承担。

沈阳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沈阳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招考办承担。

沈阳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沈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沈阳市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小组及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情报中心(第29届奥运会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指挥中心),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国家安全局承担。

沈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老龄办承担。

沈阳市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承担。

沈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城管局承担。

沈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沈阳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和市城管局承担。

2024年法制宣传个人工作计划(4篇)

2024年法制宣传个人工作计划(4篇)

2024年法制宣传个人工作计划年份法制宣传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1. 依法治校,推行阳光教育行政,不断提升学校教育执法水平。

2. 通过多样化培训与管理,增强教师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认识和依法施教的素养。

3. 抓住关键时期,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法制教育,不断提升学生的法制意识,培养其成为遵法学法守法的社会小公民。

具体工作设想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管理团队,为学校法制教育提供坚实保障。

1. 完善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

建立和完善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承担组织实施普法宣传教育规划的职责,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确保校级领导重视,明确职能部门和联系人,实现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有力支持。

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组长:校长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副组长:相关校领导学校法制副校长:本镇法庭庭长组员:学校行政人员及全体教师2. 确保普法经费投入。

学校将合理安排教育经费,确保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订购法律资料,设立法律宣传栏,保障普法培训等活动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执行五五普法宣传工作1. 根据上级部门五五普法规划和本年度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普法宣传教育计划,确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实施。

2. 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学校将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宣传学校普法工作成果,普及五五普法的重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

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1. 推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中学生的法律修养和公民意识。

开展校内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和公民意识。

加强法制教育课的教学质量,确保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在特定节日组织学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2.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立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制度,探索有效的教育管理方式,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3. 加强学校领导法律教育培训,提升依法治校能力。

4. 加强教师法律培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和依法执教意识。

(二)年份法制宣传工作计划(二)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以推进法治建设为主线,紧紧围绕全面小康、项目建设、宜居城市等重点工作,广泛宣传法律法规,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环境而努力。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沈政办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去年以来,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控制“文山会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关于印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了政府系统公文的规范和有序办理,提高了文件质量和办理效率。

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地区和部门不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问题,给机关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按规范程序办理公文,存在“飞件”和多头报送等问题;二是上报公文未经审核或未认真审核,存在公文格式不规范或内容不准确等问题;三是转办公文运转周期长,存在反馈意见不及时或反馈内容与批示不符等问题;四是控制文件数量工作不力,存在矛盾上交或发文过滥等问题;五是不遵守市政府关于实行计划发文制度的有关规定,存在计划外发文和不按计划及时提报文稿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切实压缩发文数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07〕20号)和《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文件的,要认真执行市政府行文计划和审批制度,不得计划外发文或文件升格;对本地区、本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本着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文应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沈政办发〔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6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8日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大力推动政府信息和公共数据交换、共享、开放,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促进政府增强公信力,引导社会发展,服务公众企业,促进“智慧沈阳”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依法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以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等形式记录、保存、使用的非涉密信息集;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将本机关的政务信息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获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的行为。

记录、保存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主要有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业务数据库。

(一)基础数据库。

指存储基础政务信息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公用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是众多行政机关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宏观经济、政策法规、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8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8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8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复查复核含义及原则(一)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查,是指信访人对办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由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对该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查意见的行为。

信访事项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机关出具的复查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对该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信访终局意见的行为。

(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2.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3.坚持依法依规、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4.坚持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原则;5.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6.坚持政策疏导与化解矛盾相结合的原则。

二、复查复核范围(三)信访人在2005年5月1日以后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范围,对其中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予以复查(复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1.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2.超过规定时限的;3.没有具体的事实证据或政策依据的;4.不属于复查复核办公室职权范围的;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沈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9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市外办),挂沈阳市侨务办公室、沈阳市口岸办公室牌子(简称市侨办、市口岸办),正局级建制。

市外办(市侨办、市口岸办)是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口岸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我市境外机构和公民领事保护协调工作,加强境外驻沈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外事、侨务、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外事、侨务、口岸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检查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侨务、口岸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协调和处理我市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事务,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对外开放的需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市委、市政府的外事、侨务、口岸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和市政府的授权,负责归口审核、审批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宜,负责为我市因公出国和赴港澳人员颁发护照、通行证、申办签证,负责审核各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
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沈阳市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1.06.21
【实施日期】2011.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
一、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三、行政检查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得违法设定、实施行政检查权。

四、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检查的结果应当公开。

五、实施行政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
四、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不断引向深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市的重要环节。全市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要按照《中共沈阳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决定》确定的总的要求和工作目标,制定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依法行政为重点抓好依法治理工作,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对不履行执法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执行行政监察法和行政复议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教育,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公民提供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城乡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各级法院、检察院要以公正司法为重点抓好依法治理工作。把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公正司法的要求和标准量化到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建立起确保公正司法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坚持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严格诉讼程序和时限;规范执法行为,完善举报、控告和申诉制度,防止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水平。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报告本系统开展依法治市工作和执法情况,贯彻落实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全市人民,要积极投入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活动中来,共同努力,为把我市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城市而奋斗。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关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也是依法治市及依法治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明确界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健全讨论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和制度,紧紧抓住事关本行政区发展的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和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时地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辽政办发[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辽政发〔2005〕28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提供良好法制保障,现就省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切实把政府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则、强化管理、加强监管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2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

研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国资委、省商业厅、省经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监察厅)3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省监察厅、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4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制定的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5严格规范政府直接投资的范围,加强对政府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审计厅)6认真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沈政发〔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7〕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6日沈阳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函》(国法函〔2017〕34号)要求,2017年我市将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办审分离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地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优化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包括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和行政收费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024年法制宣传工作计划范文(五篇)

2024年法制宣传工作计划范文(五篇)

2024年法制宣传工作计划范文____年我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的总体要求是:认真____上级部门制定的《法制宣传教育第____个五年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以师生教育为重点,以增强师生遵纪守法意识为主题,进一步整合法制宣传教育资源,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学校领导和师生的法律素质,为构建和谐平安校园和创建和谐平安瑞林做出积极贡献。

工作目标1、依法治校,实施教育阳光行政,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执法水平。

2、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与管理,努力提高教师对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的认识及依法施教的水平。

3、抓住契机,切实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计划,不断提高学生法制意识,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小公民。

具体工作设想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管理队伍,为学校法制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1、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承担起组织实施五五普法宣教规划的职责,发挥好组织、协调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

做到有一把手领导重视,由校级领导分管,明确职能部门和联系人,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努力为开展好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1)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组长:曾德俊(校长);(2)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副组长:谢德榜陈英铨(3)学校法制副校长:本镇法庭庭长(4)组员:校行政及全体教师2、切实保障普法经费。

学校将从有限的教育经费中安排出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相应订购法律报刊、图书、音像资料,办好法律宣传栏,切实保障普法培训等各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做好____普法宣传工作1、签订相关目标责任书。

2、____,抓好落实工作。

按照上级部门____五普法宣教规划和本年度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普法宣传教育计划,认真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3、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学校将精心组织各种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我校以往普法工作取得的成就,深入宣传开展____五普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大力宣传五五普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10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10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10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日沈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促进社会治理和经济转型、创新、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网络整合为基础,以应用整合为重点,以数据整合为核心,以共谋共建、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为目标,着力解决“网络条块分割、应用各自为政、数据信息孤岛”问题,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按照“内外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协同”的工作思路,着眼长远、聚焦现实、锐意改革创新,围绕我市“263”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体系架构,重点突破,尽快见效。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

完善顶层设计,形成覆盖全市、逻辑集中、分级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建立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政企互联的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系统,构建横向互通、上下联动、业务协同的大系统。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3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3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2日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应急值守工作。

第三条应急值守工作应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值守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二)及时报告和协助领导处置突发事件;(三)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四)负责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五)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的应急值守工作,组织应急值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章应急值守工作第五条市、区县(市)政府设立总值班室,政府职能部门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市、区县(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值守人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区县(市)政府机关干部担任,实行双人双岗值班,设置主班和副班岗位,主班负责、副班协助。

政府职能部门值班室应急值守人员由机关干部担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8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8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8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4日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与辽宁省政府签署的《关于驻辽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政策,做好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驻沈中央企业(简称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离移交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驻沈央企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及物业管理等职能(简称“三供一业”)。

二、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

分离移交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要求。

移交费用按有关标准协商确定。

人员由双方自行协商,接收方难以安排的由驻沈央企消化。

(二)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核定费用和先移交后改造(其中供电接收按照国家电网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我市制定的维修改造标准,在不低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前提下,由交接双方协商测算分离移交费用。

(三)创新工作思路,统筹推进工作。

在减轻央企负担、支持央企发展的同时,增加我市国有企业服务范围和国有资产存量;同步进行自备井拆封、供水并网及拆除小锅炉工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四)精心组织,规范操作。

“三供一业”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其中移交股份制企业的,资产划转国有股东后再注入企业。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

认真抓好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2年9月6日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均应依照本办法报送备案审查。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及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的额度。

县(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大数额标准由县(市)政府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市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区、县(市)、乡(镇)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二)市、区、县(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四)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报送备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沈房发[2008]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沈房发[2008]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沈房发〔2008〕9号)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各县(市)建设局(建委),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沈阳市房屋登记若干问题规定》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沈阳市房屋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登记管理,提高房屋登记工作质量,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第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直管房(包括直管房、主辅分离房产、市房产局列管的自行接受房产)房改转移登记时,转移登记所需要件中“房屋所有权证”,可以用加盖“沈阳市房产局房产清查验收专用章”的《房产管量清查分栋装户图》代替。

第四条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自管房房改转移登记时,转移登记所需要件中“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暂时用“具结书”代替。

此规定执行期限到2009年12月31日。

第五条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标准价与成本价接轨、房改调房、房改房面积变更,房屋登记机构仍按《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之前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房改房屋转移登记业务时,暂时可以沿用原有规定,由房改单位代为申请,不需双方到场申请。

第七条2008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商品房转移登记(含2008年7月1日前担保公司已经受理代办的商品房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构按《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的程序、要件操作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1•【字号】沈政办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8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设立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正局级建制。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经济结构调整,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履行市本级投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区、县(市)级政府和投资主管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根据国家、省投资核准目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我市投资核准目录。

除国家、省明确必须由市核准的项目外,对于省下放地方的审核权,原则上都下放给区、县(市)级政府。

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市本级投资的项目需报市政府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外,其他项目均由区、县(市)级政府或区、县(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区、县(市)级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外,由区、县(市)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3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3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4日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各地区相互争抢税源现象,破除我市企业跨区迁移工作中的行政阻碍,建立健全企业有序流动长效机制,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经营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工作的指导意见》(沈政发〔2016〕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企业迁移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迁移企业范围包括除个体工商户外各类纳税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营商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市企业迁移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坚持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市场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要依法依规为企业办理迁移手续。

各区、县(市)政府不得违背企业意愿,变相施压阻止企业正常迁移。

禁止擅自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

第二章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迁移办理第六条经审查合格的,迁出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迁出时限为1个工作日;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迁入时限累计为2个工作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依法办发[2016]7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4.13
【实施日期】2016.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办
法》的通知
(沈依法办发[201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了营造良好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沈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沈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名单附后),请认真贯彻实施。

联系人:罗荣宇
联系电话:22504110
沈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沈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社会督查,是指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市直有关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企业及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中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