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最新版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最新版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加强合同双方的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合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甲方承包商与乙方业主之间订立的,承包商在业主指定地点、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给业主使用或者由业主验收的合同。
第四条合同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订立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明确指出合同的标的、工程范围、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采用招标方式或者谈判方式订立,但在合同中应明确采用的方式。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合同变更和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方法。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等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条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商议一致,并按照约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如建设单位发生工期延误、支付款项逾期等情况,承包商有权要求相应赔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章合同的终止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因以下情况终止:(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双方商议一致终止。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后,双方应进行工程结算,并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付款。
第十四条如一方毁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可以自行商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 工程设计图纸3. 工程报价明细表4. 施工计划表5. 质量验收记录表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甲方承包商与乙方业主之间订立的,承包商在业主指定地点、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给业主使用或者由业主验收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范适用范围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项目业主或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
第三条施工期限延长当施工单位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时,可以申请施工期限延长。
1. 若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期限延长申请,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
如需延长施工期限,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
第四条施工合同价款支付1. 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施工合同价款。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工程进度和验收标准完成施工任务,方可申请支付施工合同价款。
3. 若发生争议,应及时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决。
第五条施工质量责任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若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3. 若施工单位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不可抗力1. 若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继续施工,可以申请中止施工或解除合同。
2. 施工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若不可抗力情况持续时间较长,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合同或终止合同。
4. 若不可抗力情况解除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1. 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无法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3篇)
第1篇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可以适当减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全文共2000字左右,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总则(100字)本解释依法制定,旨在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促进工程施工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与效力(500字)一、合同的成立1. 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有明确标的、条款和约定的,合同成立。
2. 合同形式(1)书面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2)口头合同:当事人一致表示口头达成合同。
(3)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其他形式的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1.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工程标准、公序良俗等规定的合同。
2. 可撤销合同:是指在法定的撤销期限内,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对他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3. 有效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合同。
第三部分:施工费用(400字)一、施工费用的支付方式1. 分期支付:根据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的达成一定要求,分期支付施工费用。
2. 预付款:施工开始前支付的款项。
3. 中期款:工程进展到一定阶段时支付的款项。
4. 完工终结款:工程完成后支付的款项。
二、价款支付期限1. 对承包商:发包人按照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价款。
2. 对分包商:承包商按照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价款。
三、价款的调整与支付1. 合理增减合同价款: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应当根据工程变更的实际增加或减少量支付合理价款。
2. 施工图设计变更:原因在发包人或设计单位的,发包人负责增加支付设计变更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四部分:质量和安全(500字)一、质量要求1. 符合规定:工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工程标准和施工图设计要求。
2. 验收合格: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二、返工和修理1. 返工:指施工人员按照工程图纸或者设计方案的要求重新进行施工作业。
2. 修理:施工人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的当地或局部的修复和整改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随着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
为了规范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本文将对该解释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依据。
第一条:“鉴于施工图纸或者设计变更指示是设计文件的补充,除非另有约定,施工图纸或者设计变更指示与设计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一条明确了施工图纸或者设计变更指示与设计文件之间的关系,为纠纷中设计文件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条:“当事人提交的对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性问题的争议,应当由被授权的设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
”根据这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性问题产生争议时,需要由被授权的设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供。
第三条:“施工方除非能够证明设计文件中已经存在错误,否则不得拒绝施工。
”这一条明确了施工方在设计文件存在错误时可以拒绝施工的情况,同时也提醒施工方要在拒绝施工前提供充分的证据。
第四条:“当事人在签订设计变更指示前,可以协商约定价款或者进度的调整;逾期仍未协商的,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的变化要求重新确定设计变更指示的价款或者期限。
”这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在签订设计变更指示前可以进行协商,同时也说明了乙方不能无限期地拖延协商,甲方在工程进度变化时有权要求重新确定设计变更指示的价款或期限。
第五条:“当事人争议设计变更指示期限的,工程进度的变化可以作为约定设计变更指示期限的证据。
”这一条规定了工程进度的变化可以作为争议设计变更指示期限的证据,提示各方在协商中要充分考虑工程进度的变化。
第六条:“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后期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这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协商中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并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第七条:“甲方提供的标准错误的材料或者要求予以返工、返修的,应当负担返工、返修的费用,并承担为返工、返修增加的工期。
(完整word版)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单位(即承建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按照业主的要求和指示,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事项的合同。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信息: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和业主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等。
(二)工程内容:具体描述建设工程的规模、内容、地点等要素,并标明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
(三)合同价款:明确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时间和金额等。
(四)质量要求: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五)施工组织及安全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包括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工艺、安全措施等。
(六)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和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原则如下:(一)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各项条款应当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合同。
(二)公平原则:合同各项条款应当公平合理,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利益。
(四)责任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各项条款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背社会伦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合同解除: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
(二)合同终止: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合同,例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第六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应当依法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仲裁协议均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
第七条因当事人过错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还应当承担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司法解释。
本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合规进行司法指引。
第一章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第一条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合同,并盖有公章。
第二条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并盖有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第三条签约及履行保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应当明确约定履行保证,如履行保证金、履行保函等。
第四条施工规范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施工方法、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要求,确保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三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五条合同变更双方当事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经过书面协商并签署变更协议。
第六条合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发生重大违约等。
第四章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但当事人应当事先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仲裁机构。
第八条仲裁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仲裁解决的,应当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定进行仲裁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特定义务等。
第十条违法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地规定,旨在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相关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司法解释,合法合规地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工作中。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各类工程的总体合同、分部合同、单项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
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指建设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活动。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建设工程纠纷,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纠纷、合同解除纠纷、违约责任纠纷、工程质量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争议。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司法解释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可以根据事实情况选择适用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若其他法律法规与本司法解释不一致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纠纷的裁判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注重实质公正,促使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稳定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自主性、一致性、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通过鉴定、勘验、查阅资料等方式,综合分析证据,判断事实,进行合法合理的认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分清主次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认定主要责任方和次要责任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合同履行中的正当防卫和诚信原则,维护公序良俗和合同的平等性和有序性。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一、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的效力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3.合同标的明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合同的形式合法。
三、合同的履行第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等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五、违约责任第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逐条解析及法律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逐条解析及法律适用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无论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强制招投标范围,一旦自愿进行了招投标,就应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事关不特定投标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无效。
此前曾有地方高院认为,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或备案的,当事人在招投标或备案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对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实际履行合同优先于中标合同的做法与本条正好相反,本条规定更有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六十四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合法建设的前提,若发包人在起诉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而无效,具体分析可参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9辑251页。
本条第二款为新规定的内容,可视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具体化,笔者认为该款为本解释最大亮点,任何人不得从其不诚信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中获利,这对于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构筑诚信社会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适用于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第三条在解释中,如果下列情形之间存在矛盾,应依次适用前条到后条之规定:(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二)双方当事人执行的有关施工合同的协商一致的;(三)工程监理机构和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的;(四)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章施工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位置、规模、工程量等基本情况;(二)施工工程的品种、类别、工作范围、质量要求等主要工程内容;(三)工期、竣工时间等工期要求;(四)工程报酬方式及支付期限;(五)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施工合同书应当由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人等主要当事人签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当事人没有书面签订合同的,应当按照母合同推定为了合同。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时起发生。
第三章施工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如果施工方未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寻求其他法律救济。
第八条如果施工方未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如果施工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整改或者无法进行整改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施工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寻求其他法律救济。
第四章纠纷的解决第十一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2023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7次会议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立合同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立合同主体可以是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标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用人单位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用工单位的责任应当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对应的劳动保护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劳动报酬、组织实施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治及日常工代培训等。
三、企业承包合同增值税问题--企业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增值税问题的,适用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及规定。
四、性能保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性能保证的约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质量规范进行明确,明确风险分担、违约责任和维修责任等事项。
五、竣工验收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竣工验收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国家建设工程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进行相应的验收程序和办理相关手续。
六、违约责任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约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免责。
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和追究。
七、分包合同问题分包合同中,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应当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对分包单位的履约质量和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九、争议解决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争议,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施工合同是一种在建筑和工程行业中常见的合同形式。
为了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施工合同进行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针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讨论。
一、施工合同的定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分包、劳务分包等施工行为的约定,涉及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等方面。
二、第一条:施工合同的基本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
三、第二条:施工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施工合同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第三条:施工合同的订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并根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特殊规定进行约定。
双方应当就工程的范围、质量、价格、工期、支付方式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五、第四条: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承包商应当按照工程施工计划和技术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第五条:施工合同的价款支付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业主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验收的情况支付价款。
承包商应当提供合格的工程作为验收依据,并按照约定时间申请支付。
七、第六条: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施工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应当经过书面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八、第七条: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纠纷,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总结: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为建设工程行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指导,保障了各方的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指中国最高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的专门文件。
本司法解释旨在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争议问题,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
一、合同订立1. 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合同各方的法律关系。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合同各方的姓名、联系方式、合同价款、工程范围、施工期限、质量标准等基本内容。
3. 工程业主在招标过程中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公开招标,并签署正式合同。
二、合同履行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质量标准进行工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
2. 工程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按期支付款项,确保施工单位正常开展工程施工活动。
3. 施工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合同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商,就合同履行进行调整,保持合同平衡。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应当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书面变更,变更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2. 合同解除应当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书面解除,解除后应当进行相应的善后处理。
3. 如发生影响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情况,合同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1. 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节点支付款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 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修复损失或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3. 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五、争议解决1.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提起仲裁或诉讼。
2.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可约定选择合同解决争议方式,例如仲裁、诉讼等,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根据变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9-01-03 10:34:49•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9日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五)一、背景及制定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解决此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共五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合同实质性内容、黑白合同的效力关系、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解释》中的第五条进行解读。
二、第五条内容解读第五条明确了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这一条规定旨在遏制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社会稳定。
1. 非法转包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此类行为无效。
非法转包会导致工程质量、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增加合同纠纷的风险,损害发包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非法转包行为进行严格限制,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 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此类行为无效。
违法分包容易导致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限制,有助于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安全。
3.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此类行为无效。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损害发包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实践中的应用及注意问题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质和施工合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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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
解释二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解读: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对于建设施工合同当事
人都具有重大意义,涉及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涉及到损失的赔偿。
司法解释一对如何解决竣工日期的争议予以规定,但是对如何认定实际开工日期没有规定,导致对建筑工程的施工期间无法确认。
就像一段只有终点而没有起点的赛跑一样,无法认定谁是本次赛程的冠军。
纵观本条规定可以看出,本条司法解释关于开工日期的认定,贯穿了实事求是的法律原则。
首先按照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认定,如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以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就需要证明何时具备的开工条件,用什么证据来证明这个时间具备开工条件。
如开工申请、监理日记、竣工报告、施工许可等载明的时间,均可佐证符合开工条件的时间和最接近实际开工的实际。
当建设工程可以达到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
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发包人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2019年1月1号签发开工通知,而承包人因施工人员、设备不足、承包人应办理和缴纳的费用没有缴纳等,导致开工延后到2019年4月份才开工,开工的日期仍然按照2019年1月1日计算。
这样就等于压缩了承包人的施工周期,承包人
如果不想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必须增加人员及设备赶工。
发包人已经发出了开工通知,但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
工时间推迟的,应以实际的开工日期为准。
如果建设工程没有达到开工的条件,但是发包人和承包
人协商后,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了,何时计算开工日期?这里面首先要分析没有达到开工条件的原因是什么,如果只是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实际入场的时间计算开工日期。
如果是施工场地本身没有到达施工的条件,仍然应以达到施工条件时为开工日期。
施工许可不能作为判断开工日期的唯一依据,取得施工许可的时间、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与实际的开工日期不一致的情况比比皆是。
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要以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为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要判断,进场施工的时间离取得施工许可的时间长短,和进场施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如果进场施工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涉及的工程也干了一部分了,那么就应当以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为准。
如果进场施工时间不长,只是做了一些琐碎的工作,那么就应当依据取得施工许可的时间为准。
当然,如果开工通知载明的
时间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那么就应当以此作为开工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