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指南
安监总局令第三十六号(3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 年11 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2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危化监管一司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危化监管一司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
•【公布日期】2024.09.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工作,保障安全设施设计质量,强化源头安全风险防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见附件1、2)。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3日。
有关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书面进行反馈,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有关材料可登录应急管理部网站“互动-征求意见”栏目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纪维维,************、186****8127
孙谭苇,************、83933404(传真)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表
危化监管一司
2024年9月24日。
安全专篇编制-文档在线预览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1055—200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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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矿井建设的安全设施的设置、设计、 施工、验收、使用管理等各环节作出了 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建设生产单位、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审查监督等部门的 责任和义务。编制安全专篇时应学习和 理解上述法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明确规定:“矿 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根据上述法规 2001年以前,编制的安全专篇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和验收,由于劳动部门对煤矿安全方面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当 时编制的安全专篇具体内容和要求没有统一的要求和标准,给 编制、审查、施工、验收都带来了极大的难度,致使有关安全 设施和措施难以得到落实。为此,在《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规范》规定,“在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 阶段,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 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也相继下 发了《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试行)》(煤安监监 一字[2001]52号)和《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编制内容》(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煤矿(井工、露 天)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等。
一、编制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体会
中煤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在全国承担
的煤矿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改造项 目及水平延深项目等在完成初步设计文 件的同时,均按要求编制了安全设施设 计文件,并已通过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局 审查,其中,部分矿井已通过竣工验收。 综合安全设施设计的编制、审查、审查 后的修改和竣工验收工作,结合安全监 察部门组织的审查和验收等工作,将煤 矿安全设施设计工作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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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定义
♦ 2.1 GB/T15663 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 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初设《安全专篇》设计审查
初设《安全专篇》设计审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样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从源头上保障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各地区要严格执法,加大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未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要依照18号令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尾矿库是非煤矿矿山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其新建、改建和扩建、闭库及闭库后尾矿的回收利用,要依照18号令的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对于年采剥总量在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可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为提高安全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中介机构承担;设计单位也不得对其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由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过评审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备案。
其中: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见附件8)执行;由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项目,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行规定。
最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2015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0•【文号】安监总管一[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修订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同时废止。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仍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2.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3.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4.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7.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9.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10.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1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12.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二年四月十日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前言简述项目基本情况、评价项目委托方及评价要求、评价工作过程等。
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强化我公司安全生产,使安全设施能够及时有效地投入使用,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职责安全设施"三同时"具体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四、管理内容1、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3、公司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2)设计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确保施工质量;(4)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不符合安全规程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5)建设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安全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使用;(6)安全设备设施的变更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履行变更程序,作好变更记录,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7)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五、管理要求1、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1)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护、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3)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4)设备选型和建构筑物,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2、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4、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5、公司相关各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项目均不能验收。。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9【实施日期】2009.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二○○九年三月十九日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管理和外经贸等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和危险程度,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查验收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
第六条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
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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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安监总77号令)(2015年5月1日执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安监总77号令)(2015年5月1日执行)根据安监总局2015年5月1日发布的第77号令,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安监总36号令)的部分修改内容如下:(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删去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1.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2.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2021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项目安全设施(2021新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2021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专篇编制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200×井工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200× -×-× 发布 200×-×-× 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ICS: ID备案号:AQ前言 (1)1 目的和适用范围 (2)2 术语和定义 (2)3 基本规定 (2)4编制内容 (2)附录A:安全专篇文件格式 (28)附录B:安全专篇文件目录 (31)附录C:附图目录 (34)本标准是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基础上, 根据新近颁布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要求,对《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修改完善后形成的新安全行业标准。
该标准认真研究、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经验,具体地规定了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制范围和应达到的深度,是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安全专篇的主要依据。
本标准的全部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参与起草人: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为规范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提高煤矿安全防范意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2.1 GB/T15663 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2.2 安全专篇是指在煤矿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的设计,包括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说明书和附图两部分。
3 基本规定3.1 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在以下资料基础上编制:a)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b)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c)国土资源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d)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建设工地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标志。
然而,建设工地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工地人员的安全以及周边居民的生活安全。
因此,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建设项目安全现状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较为滞后,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建设工地安全设施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定。
有的建设工地甚至没有搭建围挡,工地周边的居民和过往行人直接面临的是工地噪音、灰尘和坠物的威胁;其次,建设工地管理混乱,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工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薄弱,对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知之甚少;再次,建设工地对于安全设施的维修和检测存在一定的困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维修和检测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而在一些建设项目中,难以找到相应的人员维修和检测设施。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必要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是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保护过往行人和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首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可以为工人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其次,完善的安全设施可以保护周边居民和过往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工地噪音、灰尘和坠物造成的危害。
最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完善可以提高社会对建设项目的认可度和信任度,为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措施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4.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制度规范制定并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标准和规范,明确建设工地必须搭建的安全设施,要求各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前提交安全设施建设方案,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工地,应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4.2 加强建设工地管理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工地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对工地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营口大东北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营口大东北农副产品加工物流园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0日目录前言 (03)1.目的和适用范围 (03)2.术语和定义 (03)3.主要内容 (04)3.1建设项目的概述 (04)3.2设计依据 (08)3.3危险、有害因素 (09)3.4总平面图布置及建筑物的安全对策、消防措施 (12)3.5危险、有害程度 (14)3.6《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15)3.7初步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16)3.8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21)3.10项目主要安全卫生措施 (24)3.11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的建立 (28)3.12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28)3.13建(构)筑物场地、主要工艺设施布置图 (29)3.14结论和建议 (29)3.15其他事项 (30)前言营口大东北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是由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恒久发展有限公司强强联合投资建设的国内大型农副产品加工物流园区,是2010年12月15日,在辽宁大厦召开的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招商大会上,由营口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10亿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决定在营口鲅鱼圈芦屯镇投资建设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中心集物流为一体辐射东北三省、内蒙古东部地区以及俄罗斯远东地区的一级水果、蔬菜、海产品等农副产品批发大市场即营口大东北农副产品物流中心。
中心规划建设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交易区、加工区、仓储、冷冻、冷藏区、以及配套设施。
园区经营后,农产品交易额达430亿,年交易量500亿公斤。
园区占地面积110万㎡。
为确保新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得要求,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营口大东北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其新建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水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泥建设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的通知⽂号:安监总厅管四[2011]206号颁布⽇期:2011-09-19执⾏⽇期:2011-09-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安全⽣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企业安全⽣产⼯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建设项⽬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进⼀步规范冶⾦、⽔泥企业建设项⽬安全设施“三同时”⼯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冶⾦建设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泥建设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把包括编制安全专篇在内的建设项⽬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作为全⾯开展安全⽣产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的重要⼿段,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提⾼冶⾦、⽔泥建设项⽬的本质安全⽔平。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年九⽉⼗九⽇附件:冶⾦建设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1.设计依据1.1建设项⽬依据的批准⽂件或相关的合法性证明。
1.2项⽬建议书、可⾏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
1.3国家、地⽅政府、⾏业有关政策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件以及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1.4建设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备案⽂书。
1.5其他设计依据及有关说明⽂件等。
2.建设项⽬概述2.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2.2建设项⽬性质、任务及范围建设项⽬性质,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
2.3建设项⽬基本概况(1)建设项⽬的产品⽅案和设计规模,主要技术⽅案及⽣产⼯艺流程,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特种设备及主要安全附件;(2)建设项⽬地理位置及选址,项⽬⽤地,⼚区总平⾯布置及功能分区;(3)建设项⽬主要原料、辅助料的数量与来源,主要产品、副产品数量;(4)建设项⽬配套和辅助⼯程(如⼟建、供排⽔、污⽔处理、供配电、供汽、供⽓、供冷、消防、防雷、采暖通风、仓库、堆场、⼚内运输等⼯程,特别是涉及到项⽬安全保障的⼯程)的能⼒及来源;(5)建设项⽬⼚内外运输⽅式及运输量;(6)建设项⽬总投资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组织机构与劳动定员,施⼯队伍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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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辽宁省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制。
二、术语和定义
(一)工贸行业
指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单位)。
(二)新建项目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改建项目
指企业对正在使用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四)扩建项目
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产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五)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
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装备)和采取的措施。
(六)作业场所
指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接触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
三、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述
1.建设项目内部基本情况
(1)建设项目规模、投入资金、所需各类人员等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
(3)建设项目的建筑及场地布置,所在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
(4)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品种(包括产品、中间产品,下同)名称、数量;
(5)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布局及相互间的关系;
(6)建设项目配套和辅助工程名称、能力(或者负荷)、介质(或者物料)来源;
(7)建设项目的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名称、型号(或者规格)、材质、数量和主要特种设备。
2.建设项目外部基本情况
(1)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情况;
(2)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出现的最严重事故波及的范围;
(3)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情况等。
(二)设计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所依据的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三)危险、有害因素
建设项目可能出现造成作业人员伤亡和职业危害的危险、有害因素。
(四)危险、有害程度
建设项目可能出现造成作业人员伤亡及职业危害危险、有害程度分析。
1.固有危险程度
(1)分析建设项目工艺流程中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作业场所(部位)及其状况;
(2)分析建设项目涉及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各个作业场所的固有危险程度;
(3)分析建设项目涉及可能危害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作业场所或工艺流程固有的危害程度;
(4)分析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及危害程度。
2.风险程度
(1)通过国内外同类生产或者储存装置、设施发生的事故情况,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程度;
(2)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等方法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程度。
(五)《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1.列出落实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所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所在作业场所(部位);
2.说明未落实或者部分落实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的论证情况或者理由。
(六)初步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详细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说明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等的具体条款,或者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取(用)的安全设施。
(七)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措施情况;
2.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情况;
3.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情况;
4.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情况;
5.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
6.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八)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1.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建议;
2.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数量的建议。
(九)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2.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和分类投资概算;
3.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占总投资概算的比例,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分类投资概算占安全设施投资概算的比例;
4.建设项目涉及的特种设备及主要安全附件一览表。
(十)建(构)筑物场地、主要工艺设施布置图
1.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工艺流程简图;
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生产和储存装置(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等;
3.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的分析过程。
(十一)结论和建议
1.结论
根据国内、国外同类装置、设备、设施设计发展情况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等的规定和要求,从下列几方面作出结论:
(1)建设项目内部设施及建筑的安全间距;
(2)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
(3)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
(4)建设项目选用的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安全性;
(5)建设项目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
(6)建设项目本身所达到的安全水平;
(7)其他方面。
2.建议
根据国内、国外建设项目,特别是同类装置、设备、设施的管理情况和趋势,从下列几方面提出建议:
(1)主要装置和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订购;
(2)施工单位的选择;
(3)主要原辅材料的选用;
(4)投入生产(使用)后的安全管理;
(5)其它方面。
(十二)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格式要求
(一)格式
板式采用A4规格:
1.封面(参见附件1)
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等
3.设计单位情况(参见附件2)
4.建设项目单位情况(参见附件3)
5.设计人员组成
6.前言
7.目录
8.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9.主要内容
10.附件等
(二)字号和字体
主要内容的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附件的图表可选用复印件,附件的标题和项目标题分别采用3号和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和表格表述采用的字体同“主要内容”。
(三)纸张、排版
封面、封底采用150克皮纹纸;内页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纵向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
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四)制作
除附图、复印件、附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五)封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正式文本装订后,用设计单位的公章对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封页。
附件1
(建设项目名称)-宋体1或2号
字加黑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黑体1号字
(送审稿或备案稿)-黑体3号字
(设计单位名称)-宋体2号字加黑证书编号:-宋体3号字加黑
年月日-宋体3号字加黑
附件2
(建设项目名称)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项目设计负责人:
项目设计单位联系人:
项目设计单位联系电话:
项目设计单位地址及邮编:
(设计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建设项目名称)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设项目单位:
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地址及邮编:
(建设项目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