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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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探讨

基于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探讨

基于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探讨摘要:小型水电站建设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情况复杂,部分电站存在审批手续不全、建设资料缺失等问题,一些老旧的小型水电都普遍存在资料缺失,不能满足验收条件的情况,也有些至今未竣工验收,出现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对于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应当遵循“尊重历史、注重安全、保证质量、切实可行”的原则,分类施策,可操作性强,在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建设工程验收。

关键词: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电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在增强区域防洪减灾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改善民生福祉、推动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加快城镇、农村的水电初级电气化建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为小水电创造了有利的发展环境。

但小型水电站建设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情况复杂,部分电站存在审批手续不全、建设资料缺失等问题,一些老旧的小型水电都普遍存在资料缺失,不能满足验收条件的情况,也有些至今未竣工验收,出现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对于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应当遵循“尊重历史、注重安全、保证质量、切实可行”的原则,分类施策,可操作性强,在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建设工程验收。

1.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概述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这些文件形成了包括工程设计、装备选用、建设运营管理、项目验收的一整套制度体系,统一了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保证项目质量。

验收范围一般是新建的总装机容量50 MW及以下、1.0MW及以上的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分为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其验收依据是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条文说明
原规程关于验收资料的纸张规格为 开 按国务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本条明确采用国际标准 的纸 张规格
分部工程验收
本条与原规程的主要变化是 为明确工程参建单位对工 程质量负责 将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由必须参加验收 改为自愿参 加验收
本条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的 监督管理作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是列席法人验收会议 监 督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位的同意
财务部门的审查 主要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照 水
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
的要求
编制 内容是否完整 科目是否合适 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调整
意见 审查后不用提正式审查意见 审计部门根据有关审计规定
进行审计后 要出具书面审计意见或决定
根据具体情况 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工作
可分开进行 也可连续进行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在验收的条件和内容上 与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均有不同 这里对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 主持单位 验收条件和内容作出规定 原则上 单位工程投入使 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但对于部分建管分离的项目 为便于工 程移交 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 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法人验收需要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或优良 本条系新增加条款 强调对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要落实 并做好处理记录 分部工程验收成果性文件改为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在新的验收体系中为法人验收 等同于原 规程的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增加了对参加验收人员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要求 考 虑到单位工程验收涉及较多专业 因而验收工作组每个参加单位 一般以 人为宜
情况 所需协调和发现的问题比较集中地发生在首台和最后一台
机组的启动过程中 但对于部分机组规模较小的项目 其首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 总则1.0.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颁布以来,在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验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

2006年水利部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四十七条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按上述要求对原规程进行修订,形成本规程。

1.0.2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虽限定在财政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但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大中小型具体划分标准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有关规定,或按照国家依据工程投资规模划分大中小型工程的标准执行。

小型工程在参照执行时,验收资料制备可以适当简化,或将有关报告内容合并,在保证验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1.0.3 按验收主持单位进行验收工作的分类,主要是为了落实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

1.0.4 项目法人作为施工合同主体,其验收工作应以施工合同作为依据。

1.0.5 比原规程增加了检查工作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要求。

1.0.9 现实中,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就将工程投入使用,造成重大事故的实例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防止类似时间的出现,即使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本条强调必须要经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阶段施工。

1.0.12 提供资料是指需分发给所有技术验收专家组专家和验收委员会委员的资料;备查资料是指按一定数量准备,放置在验收会场,由专家和委员根据需要进行查看的资料。

1.0.13 原规程关于验收资料的纸张规格为16开。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1 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1.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1 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1.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1 总则1。

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

0。

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 小(1)型水闸工程。

1。

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

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

0。

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1。

0。

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1。

0。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

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完整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完整

1 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1.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条文说明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条文说明目次编制说明总则机组启动验收竣工验收力求简化和完水头小流量工程因而在规程因此首先编写年月经部组织有关后又派年底提出了送审稿年与会专家对送审稿逐字会后编写组根据审查会专家意见经局部修改后年月完成报批总则民经济建设中已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水力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有必根据本规程适用于总装机容量并明确了不同体制的小水电明确为了搞好竣工验收收的问题明确了未验收工程的四个不得本条为验收的组织管理这一条重点强调归口由负责项目审批设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各省还可根据本省审批设计和建设明确这项工作的费在大量的公有制工程中尚难严格区分故建设单位是代表业主负责整个工程而工程验收是一项具体业务工作在条文中明确水行政部门和业主的主管部门代表各级政府履行职责此与一座装机高水头和低水头的小水电工程有水库调节和无水库调节的径但为确保工程对对不按批准设计方案施工和施工中分别对工程截流前的验收隐蔽工程和基础处理完毕的验收对某单位工程已完成或达到某一特定高程的能进行验收对工程简单的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按附录机组启动验收通过检查发现工程各个环节中存在缺陷和问题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建设单位方可向主管部门提出机组启动验收试运行的书面申请本条规定在小水电工程具备了收的各项准备工作自动化程度和工程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当机组按试验程序检验完毕确认一切合格后运行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鉴定书的主要内容见附录个月至这主要是对工程设施和机组的安如果在个月之内工程未经过一个汛期或一个冰冻期的考验时试生产运行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竣工验收原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个月至年的提出是根据这次收集资料中了解到并对尾工和遗留问题提鉴于有些小水电工程建设单位不太熟悉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的实际情况本条为初验的组织要求根据不同的要求在本规程的送审稿因初验系由有关专业为竣工验收作的具体准备工作因此在本条中提出对的的并考虑了小水电工程的因此比双方应迅速办理有此条参照第条将转账手续改为有关移交手续和增加了生产单位。

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1 总则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 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存在问题的处理说明及有关技术会议纪要 完成工程量 投资及材料消耗情况 阶段 中间 验收小组的主要工作 听取建设 监理 设计 施工等有关单位的汇报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审 查提供的文件 图纸 资料 检查被验工程完成面貌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及遗留问题 由施工单位限期处理 检查被验工程生产 运行 准备工作情况 对阶段 中间 验收工程能否移交 生产单位 投入生产 运行 应作出明确结论 阶段 中间 验收小组提出阶段 中间 验收鉴定书或填写阶段 中间 验收鉴定表 见附录 一 附录 二 阶段 中间 验收中检查出的不合格部位必须返工 返工后应进行补验 严防工程留下隐患 阶段 中间 验收检查的重点 阶段 中间 验收对已完工程重点检查其质量 对在建工程重点检查其过水影响 对待建工程重 点检查其施工条件 对工程截流前的验收 应重点检查截流前按设计要求完成的过水工程 如导流隧洞 导流明渠 或其他导流建筑物 是否具备过水条件和质量 全面检查截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如工程备料 道 路 机械 组织应急措施 批准安全渡汛方案 落实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库区移民安置情况等 对重要隐蔽工程或基础处理的验收 重点应检查隐蔽工程和基础工程达到的断面尺寸 高程 地质条件和质量等 检查合格后 才能验收并进行覆盖或进行下阶段施工 对水库 拦河闸坝 蓄水和泄洪前的验收检查 重点应检查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的渗漏 浸没 滑 坡 塌方等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检查水库蓄水位以下库区清理 移民搬迁和交通 通讯等其他设 施拆迁是否完成 检查蓄水建筑物闸 坝基础 坝体 引泄水建筑是否按设计完成和对工程质量的评 价 检查闸门设备的安装使用和质量 经全面检查达到下闸蓄水条件后 才能验收允许下闸蓄水 对已完成可以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 如水库大坝 拦河泄洪闸 输水建筑通水等 重点检 查是否按设计完成和工程质量 检查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投入生产 运行 条件 检 查与在建 待建工程的关系 对工程停 缓建或变更施工队伍的工程验收 重点检查已完成工程量 工程质量以及已完工程 的图纸资料是否齐全 并对剩余工程进行检查核实 阶段 中间 验收的鉴定书或鉴定表正本一式六份 上报主管部门一份 其余暂由建设单位 保存 副本若干份 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阶段 中间 验收至竣工期间 验收后的工程管理 生产 运行 观测 维护和防汛工作 应按 承包合同规定 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 并作好资料的整理和积累工作 如合同未作明确规定 可由 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管理 施工期间管理 运行 要服从工程施工安全和渡汛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1 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1.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小型水电站建设验收规程

小型水电站建设验收规程

首页>公用组>政策法规>行业规范[被阅次数:1452人]秘级:普通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总则1.0.1 为加强小型水电站工程建设的验收管理,促使其早日发挥效益,为运行管理创造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总装机容量25 MW及以下、0.5MW及以上各种所有制的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水电工程)的验收。

综合利用水利枢纽中的小水电工程部分,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

小水电工程的水利枢纽工程如属大、中型,应按大中型枢纽工程的有关规程单独进行验收。

0.5MW以下的小水电工程验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当简化后执行。

小水电工程的验收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应遵守各有关规程、规范及规定。

本规程不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的常规验收工作。

1.0.3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合同文件等。

1.0.4 小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l)检查待验项目已完成的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

(2)检查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安装有无缺陷。

(3)检查机组启动、工程投产条件及生产管理单位必须的生产手段是否具备。

(4)审定工程质量等级、竣工决算、核定固定资产、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对工程的缺陷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通过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

1.0.5 小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分为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

整个建设项目在批准的设计文件中已定为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后应分别进行竣工验收。

阶段(中间)验收的内容,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业主根据工程的需要确定。

每一台机组试运行前,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工程全部完成后,在正式提交生产单位运行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以阶段(中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资料为基础,要互相衔接,不要重复。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1 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1.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SL 168-1996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168-1996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w ww .b z f xw .c om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SL 168—96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The acceptance code for constructionof small hydropower station1996—09—10发布 1996—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目 次主编单位: 四川省水利电力厅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w ww .b z f xw .c om1 总则2 阶段(中间)验收3 机组启动验收4 竣工验收附录A 竣工图纸资料编制要求 附录B 竣工决算编制内容附录C(一) 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二) 阶段(中间)验收鉴定表格式附录D 机组启动验收小组的组织形式和验收交接、试运行指挥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附录E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F(一)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F(二) 竣工验收鉴定表格式附录G 申请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查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附录H 工程项目档案验收评审表附加说明1 总 则1.0.1 为加强小型水电站工程建设的验收管理,促使其早日发挥效益,为运行管理创造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总装机容量25MW 及以下、0.5MW 及以上各种所有制的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水电工程)的验收。

综合利用水利枢纽中的小水电工程部分,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

小水电工程的水利枢纽工程如属大、中型,应按大中型枢纽工程的有关规程单独进行验收。

0.5MW 以下的小水电工程验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当简化后执行。

小水电工程的验收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应遵守各有关规程、规范及规定。

本规程不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的常规验收工作。

1.0.3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合同文件等。

1.0.4 小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1) 检查待验项目已完成的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

SL176-201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1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1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坝高30m以上水利枢纽工程;2、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小(1)型水闸工程。

1.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 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 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F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F80/2—2004)1.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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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验收时所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小组)责成有关单位解决。主任委员(组长)对有争议的问题有裁决权。如验收委员会(小组)成员中有过半数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定。
验收委员会问(小组)的最终成果是验收鉴定书(或鉴定表)。
1.0.11阶段(中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中的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应按验收小组的意见负责按期完成,并将处理情况载入该阶段的验收鉴定书中。
(3)水库(拦河闸坝)蓄水前的验收。
(4)对已经完成并可单独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水库、大坝、拦河泄洪闸、输水建筑物通水)的验收。
(5)工程停、缓建或施工单位变更,对已完成部分进行验收。
2.0.2阶段(中间)验收由业主(建设)单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验收的内容。
2.0.3阶段(中间)验收应具备与该阶段相适应的资料:
小水电工程的验收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应遵守各有关规程、规范及规定。
本规程不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的常规验收工作。
1.0.3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合同文件等。
1.0.4小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1.0.8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
验收工作属于政府管理职责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小水电工程的业主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验收工作的部门,并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管理验收工作。
业主、建设、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科研、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为负责提供验收资料和有关报告的单位。业主委托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负责验收资料和报告的汇总、刊印工作。
(7)水电站的公用系统(油、水、气等系统)已按设计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能保证机组运行需要。
(8)输、变电设备、设施建设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可以投入运行。
(9)水电站及捐、变电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能满足人身、设备安全的需要。
(10)厂区及对外通信系统已按设计建成,工作可靠。
(11)生产单位已经组建,生产运行人员已配齐,并经培训能满足机组试运行需要。现场安全工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已经制定。
2.0.6阶段(中间)验收检查的重点:
阶段(中间)验收对已完工程重点检查其质量;对在建工程重点检查其过水影响;对待建工程重点检查其施工条件。
对工程截流前的验收,应重点检查截流前按设计要求完成的过水工程(如导流隧洞、导流明渠或其他导流建筑物)是否具备过水条件和质量。全面检查截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工程备料、道路、机械、组织应急措施、批准安全渡汛方案、落实截流后变高水位以下库区移民安置情况等。)
(3)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按设计要求已安装好,经检查和调整试验后,确认质量合格。
(4)与机组启动试运行有关的电气设备(或装置)按设计安装完毕,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合格。
(5)配置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测量仪表经检验合格,符合设计要求,能满足运行和生产需要。
(6)厂用电系统和操作电源系统工作可靠,能保证机组试运行和事故紧急处理的需要。
(8)有关移民搬迁、土地征用、赔偿、库区清理及环境保护措施等与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或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
(9)存在问题的处理说明及有关技术会议纪要。
(10)完成工程量、投资及材料消耗情况。
2.0.4阶段(中间)验收小组的主要工作:
(1)听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汇报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审查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检基被验工程完成面貌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0.7阶段(中间)验收的鉴定书或鉴定表正本一式六份,上报主管部门一份,其余暂由建设单位保存。副本若干份,作为竣工资出的一部分,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2.0.8阶段(中间)验收至竣工期间,验收后的工程管理、生产(运行)、观测、维护和防汛工作,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并作好资料的整理和积累工作。如合同未作明确规定,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管理。施工期间管理(运行)要服从工程施工安全和渡汛要求。
(2)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及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处理。
(3)检查被验工程生产(运行)准备工作情况。
(4)对阶段(中间)验收工程能否移交(生产单位)投入生产(运行)应作出明确结论。
(5)阶段(中间)验收小组提出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或填写阶段(中间)验收鉴定表[见附录C(一)、附录C(二位必须返工,返工后应进行补验,严防工程留下隐患。
(12)厂房及生产附属建筑和运行人员必需的福利设施已基本建成,能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和运行人员生活福利的需要。
(l3)启动试运行机组与在建工程有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能保证机组试运行安全和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
(14)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和技术文件及电站具体实际,已编制机组试运行程序、试验检查项目和安全措施。
对重要隐蔽工程或基础处理的验收,重点应检查隐蔽工程和基础工程达到的断面尺寸、高程、地质条件和质量等。检查合格后,才能验收并进行覆盖或进行下阶段施工。
对水库、拦河闸坝、蓄水和泄洪前的验收检查,重点应检查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检查水库蓄水位以下库区清理、移民搬迁和交通、通讯等其他设施拆迁是否完成;检查蓄水建筑物闸、坝基础、坝体、引泄水建筑是否按设计完成和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检查闸门设备的安装使用和质量。经全面检查达到下闸蓄水条件后,才能验收允许下闸蓄水。
1.0.6为了搞好竣工验收工作,应按峻工验收的要求,先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或对工程决算、质量评定、资料归档等进行单项验收,为竣工验收作好准备工作。
1.0.7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必须按时完成。
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应在具备条件后及时进行,不应影响下阶段的建设工作。
竣工验收工作应在工程完建后及时进行。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批准工程决算;不得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不得正式移交生产单位运行;不得评优。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总则
1.0.1为加强小型水电站工程建设的验收管理,促使其早日发挥效益,为运行管理创造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总装机容量25 MW及以下、0.5MW及以上各种所有制的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水电工程)的验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中的小水电工程部分,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小水电工程的水利枢纽工程如属大、中型,应按大中型枢纽工程的有关规程单独进行验收。0.5MW以下的小水电工程验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当简化后执行。
验收委员会(小组)的主任(组长)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任。副主任(副组长)由参加单位中主要有关单位代表担任,成员由上述有关单位派代表组成。
(3)非水利部门建设的小水电工程,由业主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1.0.9工程质量的评定,应有水利水电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竣工决算应有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应将认定和审查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
(1)被驻工程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
(2)被验工程施工资料及施工记录(包括照片、录像记录)。
(3)被验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质量检查的签证。
(4)工程质量事故、缺陷处理及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5)试验、观测、施工测量、鉴定及分析研究资料。
(6)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认定意见。
(7)建筑物的运用及渡汛方案。
(3)经72 h连续运行,一切正常,机组启动试运行即告完成。机组试运行指挥组应向启动验收小组报告试运行完成情况。
3.0.6机组启动试运行过程中,应做好机组的检查、试验记录和试运行记录。所有检查、试验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均应作为称交生产单位技术资料的一部分。
(l)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初步验收工作,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由前述提供验收资料和报告的单位代表参加验收工作。邀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
验收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2)竣工验收工作,由负责项目审批设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根据工程情况可由业主、建设、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计划、贷款银行、审计、国土、档案、环保、消防、固定资产管理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小组)进行竣工验收。邀请上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被验单位不得参加验收委员会,验收机构应力求精简。
(l)检查待验项目已完成的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
(2)检查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安装有无缺陷。
(3)检查机组启动、工程投产条件及生产管理单位必须的生产手段是否具备。
(4)审定工程质量等级、竣工决算、核定固定资产、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对工程的缺陷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通过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
1.0.5小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分为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
整个建设项目在批准的设计文件中已定为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后应分别进行竣工验收。
阶段(中间)验收的内容,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业主根据工程的需要确定。
每一台机组试运行前,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工程全部完成后,在正式提交生产单位运行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以阶段(中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资料为基础,要互相衔接,不要重复。
3机组启动验收
3.0.l小水电工程的每一台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并具备生产条件后,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移交或委托生产单位试生产。
3.0.2机组启动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关水工建筑物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已基本建成,或达到安全发电的要求。
(2)水库水位已超过最低发电水位,取水、输水、尾水系统及其附属设备满足设计和运行要求。
竣工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待处理完毕后应有专门记录并归档。
1.0.12验收工作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中列支。
2阶段(中间)验收
2.0.1小水电工程施工达到一定的关键阶段时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阶段(中间)验收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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