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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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正式版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
作规范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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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保证出站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xx年第406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xx年第4号令)、《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 200-2004)等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客运
站和营运客车。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安全例检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安全检查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不包括对乘坐客运车辆的旅客所携带行李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车辆检验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安全例检工作实行责任制。客运站经营者负责组织出站营运客车安全
例检工作,对客车安全例检结果负责;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对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全面负责;安全例检人员负岗位责任。
第六条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制度
第七条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八条客运站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安全例行检验工作间。在安全例行检验工作间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安全例行检查项目、技术要求、检查方法及其
他注意事项。
第九条客运客车实行日(趟)检制度。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指往返,下同)营运时间小于或等于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24小时检查一次(简称“日检”),在24小时内发车有效,车辆运行超过24小时必须重新检查。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大于或等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营运时间大于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趟检查一次(简称“趟检”)。
第十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报班发车,
驾驶人员不得驾驶上述车辆运送旅客。
第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及时向营运客车经营者通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信息。
第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例检应急预案和启动程序。
第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员和社会的监督。
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机构
第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设立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机构,制定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营运
客车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安全例检机构应当制定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
第十六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结构与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专项技术培训,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件。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按日发车数量配备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
客运站安全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表1执行。
表1 安全例检人员、设备配置推荐
表
日发车量(辆)安全例检人员数(人)检验地沟(举升装置)数量(条、台)
1000以上12 4
800~1000 10 4
600~800 8 3
400~600 7 2
200~400 4 1
50~200 2 1
50以下 1 1 第四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设施设备配置
第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配置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间,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新建或改建的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
间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并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水、防晒、保暖、防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车辆通道门高应不小于5米。
第十九条安全例检工作间应建有检验地沟或汽车举升装置。新建或改建的工作间的检验地沟进出入口两端的道路应有一定的坡度,检验地沟或汽车举升装置配置可以参照表1执行,2条以上地沟应相互贯通。
检验地沟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为0.90m~1.10m,深度不小于1.5m,并配备36V电压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场所应配置语音对讲设备。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配备保证检查工作安全的车轮挡块及与安全例检工作相适应的检验工具和量具。
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长柄检验锤、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便携式照明器具,以及撬棍、扳手等。
第二十二条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三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设施、设备应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第五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