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征收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私人财产实行收回或者动迁的一种行为。
而在我国,征收拆迁是一项特别敏感和复杂的工作,经常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议。
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无疑是对这一问题的一个权威解读和总结。
在这十大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不同的情况,有的是因为拆迁程序不规范导致的民生案件,有的是因为补偿标准不公平引起的群体维权事件,有的是因为法律适用不当导致的司法错误。
这些案例集中体现了征收拆迁这一社会治理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和争议,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反思和启示。
我们要看到的是,征收拆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政府需要尊重市场规律和人民意愿,不能简单粗暴地对待拆迁对象,必须要根据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来进行。
这也是公布这十大案例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提醒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不能随意违法违规地对待征收拆迁问题。
我们也要反思征收拆迁过程中的补偿标准和程序是否公平公正。
在这十大案例中,有些案例就是因为补偿标准不公平导致的抗议和上访事件。
这就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到征收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不能简单地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牺牲个人的合法权益。
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不仅仅是一项政策问题,更是一个法治问题,需要借助司法手段来进行监督和保障。
对于征收拆迁这一社会治理问题,我们需要更多地加强立法和司法保障。
征收拆迁的程序和标准,应该更多地以法律的方式来进行规范和保障,不应该留下漏洞和空白,给各方以可乘之机。
这也需要我们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提高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于征收拆迁问题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的公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库,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和研究这一社会问题,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反思和启示。
通过深入研究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完善征收拆迁的程序和标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更好地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希望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引以为戒,提高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拆迁案件的30个经典案例
关于拆迁案件的30个经典案例1、⼭东省⾼级⼈民法院(2019)鲁⾏终1675号——“外嫁⼥”是否享受安置补偿待遇的处理原则;2、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2018)最⾼法⾏再119号——集体⼟地征收中的法定主体与法定职权;3、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2017)最⾼法⾏申2203号——县级政府是否具有查处违章建筑的职责?(查处机关)4、陕西果农秦贵林⾏政复议到了国务院——国务院裁决确认⼭西省政府关于批准征收⼩神村集体⼟地的决定违法,撤销了此前⾏政复议决定;5、最⾼⼈民法院(2019)最⾼法⾏申13048号——地上附着物的调查⾏为是否可诉;6、最⾼⼈民法院(2019)最⾼法⾏申5806号——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的前提条件;7、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2019)最⾼法⾏再199号——市县政府的补偿安置职责不因委托、他⼈强拆⽽免除;8、《⼈民法院报》发布征地拆迁案件裁判要旨集锦;9、⼭东省⾼级⼈民法院农村集体⼟地征收补偿⾏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10、最⾼⼈民法院(2019)最⾼法⾏申7678号——如何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信息公开主体?11、最⾼法院:集体⼟地能否合作开发房地产?如何约定合同才有效(附相关案例)12、最⾼⼈民法院(2019)最⾼法⾏申757号——⼟地权利的取得与⼟地登记的性质;13、⼭东省⾼级⼈民法院⾏政赔偿判决(2018)鲁⾏终744号——违法强拆的损失赔偿可以判令先由⾏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裁判⽅式的选择与应⽤);14、⽢肃省⾼级⼈民法院(2017)⽢⾏终213号——⾏政机关⾃⼰决定被征收房屋的价格违法;15、最⾼⼈民法院⾏政裁定 (2017)最⾼法⾏申6327号——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16、最⾼⼈民法院⾏政裁定(2019)最⾼法⾏申8062号——房屋征收决定中关于公共利益和补偿标准的审查问题;17、最⾼⼈民法院⾏政裁定(2019)最⾼法⾏申5100号——优势证据规则在⼟地权属纠纷案件中的适⽤;18、最⾼⼈民法院⾏政裁定(2017)最⾼法⾏申10号——集体⼟地征收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原告资格及合并审理;19、最⾼⼈民法院⾏政裁定(2018)最⾼法⾏申10998号——对省级⼈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地决定如何复议和诉讼;20、最⾼⼈民法院⾏政裁定(2019)最⾼法⾏申2037号——违章建筑的拆除和赔偿若⼲问题;21、最⾼⼈民法院⾏政裁定(2016)最⾼法⾏申2744号——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占⽤河道⼟地是否合法;22、最⾼⼈民法院⾏政裁定(2019)最⾼法⾏申820号——强拆⾏为的主体认定和程序审查;23、最⾼⼈民法院⾏政裁定(2019)最⾼法⾏申3309号——限期交出⼟地及申请强制执⾏属于国⼟部门的职责范围(强制执⾏⾏为的可诉性)24、最⾼⼈民法院⾏政裁定(2019)最⾼法⾏申4006号——强拆造成室内物品损失?不能简单按照原告主张认定损害事实;25、最⾼⼈民法院⾏政裁定(2017)最⾼法⾏申8578号——房屋⼟地征收,违法拆除的损失谁来赔?怎么赔?26、最⾼⼈民法院⾏政裁定(2017)最⾼法⾏申8645号——在证明宅基地使⽤权的归属上,建设⽤地使⽤证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27、最⾼⼈民法院⾏政裁定(2018)最⾼法⾏申915号——拖延履⾏补偿职责系⾏政不作为违法;28、最⾼⼈民法院⾏政裁定(2019)最⾼法⾏申3300号——⼟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始于⼟地承包合同的⽣效时;29、最⾼⼈民法院⾏政裁定(2017)最⾼法⾏申8524号——承包地上建养殖场未经相关法定程序,不属于合法权益;30、原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是否归受让⽅所有;。
十大拆迁案例
十大拆迁案例1. 北京“拆迁大王”案。
2004年,北京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拆迁大王”案,该案涉及的拆迁面积达到了5000亩,涉及的拆迁户数达到了5000户。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中国拆迁问题的一个缩影。
2. 上海“七宝老街”拆迁案。
上海七宝老街是上海的一处历史文化遗产,但在城市建设的进程中,七宝老街面临了拆迁的命运。
这一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也成为了城市发展与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
3. 广州“天河村”拆迁案。
广州天河村是一处城中村,由于地理位置优越,面临了拆迁的命运。
这一案例中,拆迁户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激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4. 成都“拆迁血案”。
2010年,成都发生了一起“拆迁血案”,一名农民因为反对拆迁被当地政府人员殴打致死。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的极大震动,也成为了中国拆迁问题中的一起重大事件。
5. 武汉“拆迁强拆”案。
武汉市发生了一起“拆迁强拆”案,一家老人因为反对拆迁而被强行拆迁。
这一案件中,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冲突激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6. 深圳“城中村”拆迁案。
深圳是中国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城市之一,但在城市建设的进程中,城中村的拆迁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这一案例中,涉及的拆迁户数众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7. 南京“拆迁违法”案。
南京市发生了一起“拆迁违法”案,一些拆迁户因为政府的违法拆迁行为而遭受了损失。
这一案件中,政府的拆迁行为受到了质疑,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8. 杭州“拆迁抗议”案。
杭州市发生了一起“拆迁抗议”案,一些拆迁户因为不满政府的拆迁政策而发起了抗议活动。
这一案件中,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矛盾激化,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9. 长沙“强制拆迁”案。
长沙市发生了一起“强制拆迁”案,一些拆迁户因为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而遭受了损失。
这一案件中,政府的拆迁行为受到了质疑,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10. 重庆“拆迁腐败”案。
重庆市发生了一起“拆迁腐败”案,一些政府官员因为在拆迁过程中涉嫌腐败行为而受到了调查。
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
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标题: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摧毁正义之审视导语:司法强拆是指由法院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
然而,正义似乎在其中迷失,一些最高法院审理的司法强拆案例引发了广泛争议和质疑。
本文将细致分析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深入探讨司法强拆的潜在问题,并回顾性地总结现有情况,以期引起对司法权威的思考与反思。
一、重庆高新区强拆案:政府力量超越法律?1.1 案情回顾:2010年,重庆高新区强拆案成为全国舆论焦点。
该案涉及一家历史悠久的老字号店铺,但在城市更新的大背景下,政府借势拆迁。
最高法院大法官二审审理此案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公众的诉求与合法权益呢?1.2 问题与思考:第一,司法强拆案中,政府和土地所有权人两者间的权力较量引发了公众对于法治与人权的关切。
在最高法院审理过程中,是否对此进行了全面思考与权衡?二、上海违章建筑拆除案:权益平衡的困局2.1 案情回顾:上海某地,一栋违章建筑因被发现并且拆迁进程中。
拆迁涉及多方权益,包括建筑所有人、周边居民和政府等。
最高法院审理此案时,权益之间的平衡是否得以妥善考量?2.2 问题与思考:第一,司法强拆案中,权益平衡是司法应承担的重要责任,但是否在审理中得以充分平衡考虑?三、杭州土地征收案:权利之战与土地上的诗与远方3.1 案情回顾:杭州某地土地征收案涉及大量农民与政府的利益冲突。
最高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时,是否对农民的利益进行了有效保障与补偿?3.2 问题与思考:第一,司法强拆案中,对农民与政府间利益平衡的考量是至关重要的,是否在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妥善解决与体现?总结回顾:司法强拆案的问题及未来展望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与思考,我们可以发现司法强拆案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权益平衡在司法强拆案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应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合法权益,以实现公正与平衡。
在司法权威的塑造与维护中,人权诉求及社会关切应被充分听取与重视,确保司法公信力的建立。
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1.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2.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3.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5.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6.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7.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8.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
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
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
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典型案例汇总: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汇总: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
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
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
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三)典型意义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
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1. 涉及大规模拆迁项目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数千户居民的大规模拆迁案件,案件立案数额庞大,并有针对性地解决个别问题。
2. 拆迁人员违规侵权案件:涉及拆迁人员对居民权益侵害的案件,法院对拆迁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3. 拆迁补偿款纠纷案件:涉及拆迁补偿款未按时足额支付的案件,法院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4. 拆迁补偿标准争议案件:涉及拆迁补偿标准合理与否的案件,法院依法审理并确保公正公平。
5. 拆迁行政复议案件:涉及被拆迁人对行政拆迁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法院依法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6. 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案件:涉及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处理并维护公平正义。
7. 拆迁过程中的纠纷解决案件:涉及拆迁过程中各方利益纠纷的案件,法院积极调解并切实解决纠纷。
8. 拆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拆迁合同履行问题的案件,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维护合同的合法性。
9. 拆迁程序违规案件:涉及拆迁程序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案件,法院依法纠正并保障拆迁的合法性。
10. 强行拆迁行为案件:涉及强行拆迁行为的案件,法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案例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信息整理而成,具体的十大案例可能会有所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房屋征收拆迁十大经典案例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整理北京8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如下:一、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
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
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
最高法判例:耿宝建法官审理的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裁判要点集锦)
最高法判例:耿宝建法官审理的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裁判要点集锦)案例1:(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刘以贵诉阜宁县政府、阜宁县国土局、阜宁县住建局城建行政强制案(谁拆的?)一、关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拆除的法定职权与适格被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宜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民事主体等实施的拆除。
因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进行补偿,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职权问题,应当结合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加以判定。
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未对补偿安置主体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归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
实施强制拆除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行使的法定职权,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其应尽的责任;在法律没有相应授权性规范的前提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职权再行赋予其他主体行使。
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二、关于用地单位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性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的行为,均为有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非用地单位等的民事行为;被征收人所得到的补偿,也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的补偿,而非用地单位私法上的补偿;相关集体土地权属证书的收回和注销以及其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等,也均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的法定职权。
案例2:(2017)最高法行再102号——马桥酒店诉闵行区政府土地房屋行政强制案(如何推定谁拆的?)一、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原告在起诉无书面决定的事实行为时,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即应视为已经初步履行了适格被告的举证责任;除非起诉状所列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或者原告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
拆迁案例研究:十个经典案例
拆迁案例研究:十个经典案例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改造或经济发展等目的,对某一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或工厂进行强制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中国,拆迁是一项常见但备受争议的事情。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为您带来十个经典的拆迁案例,探讨其中的故事、背后的问题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北京南海子拆迁事件北京南海子拆迁事件发生在2007年,当时政府计划拆除该地区的住户,以便进行城市更新。
然而,这一行动激起了居民的不满和抗议。
他们认为政府的拆迁补偿不公,导致许多人失去了原有的住所,并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
二、上海拆迁补偿纠纷上海是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拆迁最为频繁的地区之一。
然而,由于拆迁补偿标准不一,部分拆迁户因为补偿不公而与政府产生了冲突。
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也促使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
三、广州陈家祠拆迁事件广州陈家祠作为一处历史建筑,是广州地标性的景点之一。
然而,因为城市发展,政府决定拆除该建筑以进行城市更新。
这一决定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强烈不满和反对,他们认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比城市更新更为重要。
四、重庆拆迁利益输送案重庆是中国拆迁案例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
在该地区,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将拆迁项目转包给当地开发商,然后通过与开发商勾结来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拆迁户的权益,也破坏了公平和正义。
五、杭州良渚古城拆迁争议良渚古城是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之一,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
然而,由于市政府规划进行城市建设,该地区的许多房屋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
许多人认为保护古城的历史是重要的,但拆迁也是为了城市的发展。
六、深圳盐田区拆迁案例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经历了迅速的城市化进程。
然而,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拆迁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盐田区拆迁案例是其中之一,许多拆迁户因为补偿不合理而与政府产生冲突,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七、成都万州拆迁事件成都万州拆迁事件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拆迁案例之一。
当地政府计划拆除旧城区,并进行城市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引言在中国,征收拆迁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国家利益、个人财产权、社会公平等多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十大征收拆迁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不同的情况,对于理解征收拆迁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案例一:赔偿标准的确定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赔偿标准一直是一个争议焦点。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对赔偿标准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包括如何评估房屋价值、如何计算补偿金等内容。
这为征收拆迁程序的透明和公正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二、案例二: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在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常常成为讨论的焦点。
这个案例中,法院对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充分的保护,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彰显了法治精神。
三、案例三:公共利益与私人财产权的平衡征收拆迁的目的在于公共利益,但同时也要保护个人的财产权。
这个案例中,法院就如何平衡这两者给出了宝贵的经验,为类似情况提供了参考。
四、案例四: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征收拆迁的程序中,合法性和公正性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对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了审查,明确了征收拆迁程序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规范征收拆迁的程序。
五、案例五:民主协商与法定程序民主协商是征收拆迁的重要环节,但同时也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这个案例中,法院就民主协商和法定程序的关系进行了界定,为如何进行有效的民主协商提供了指导。
六、案例六:监督与问责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监督和问责是确保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
这个案例中,法院对监督与问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监督程序,为征收拆迁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七、案例七:社会稳定与民生保障征收拆迁往往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影响民生。
这个案例中,法院就如何在征收拆迁中保障社会稳定和民生进行了规定,为维护社会和谐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八、案例八:争议解决机制在征收拆迁中,争议不可避免。
这个案例中,法院就争议解决的机制进行了规定,为解决征收拆迁争议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1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相关情况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都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增进民生福祉是国家发展的根本目的。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把“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落实到实处,持续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地方政府既要完成好征收拆迁任务,保障建设项目及时用地,推进经济跨越式发展,还要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
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内容。
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解决好征收拆迁案件的重要意义,将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作为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妥善处理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和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好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正常秩序和稳定环境。
针对征收拆迁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首次公布了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这批案件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统一全国法院裁判尺度、保障社会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此后几年的行政执法情况又是如何?根据相关的调研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
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民生的持续改善是民族复兴之本、梦想之基,权利的救济保护是保障民生、维护秩序的应有之意。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征收拆迁的司法监督,提升全国法院的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又从全国范围撷选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简析
最⾼⼈民法院征收拆迁⼗⼤案例简析为指导法院统⼀裁判尺度,最⾼⼈民法院于2014年8⽉发布了⼗⼤征收拆迁案例。
这些案例代表了⼗类典型的征收拆迁纠纷类型,均是2013年1⽉1⽇以后作出的裁判,对于实务中同类型征收拆迁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范意义。
案例1“杨瑞芬诉株洲市⼈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涉及房屋征收范围问题。
该案例强调:因征收规划不合理,对于整幢建筑的⼀部分未纳⼊规划红线范围内,出于安全性、实⽤性考虑,可以将未纳⼊规划的部分⼀并予以征收。
案例2“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是关于征收补偿标准问题。
该案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征收补偿⽅案确定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对被征收⼈显失公平,应对征收决定予以撤销。
案例3“孔庆丰诉泗⽔县⼈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是关于被征收⼈补偿⽅式选择权的保护。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条规定:“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提供⽤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住宅,被征收⼈选择在改建地段进⾏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此,征收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时,违背上述条例规定,剥夺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选择权的,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案例4“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市⾬⼭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涉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程序问题。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程序,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了具体评估程序。
征收部门违反上述规定,未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从⽽剥夺了被征收⼈申请评估及鉴定的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
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是指最高法院在处理强拆案件时所做出的司法决定。
强拆是指政府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在没有得到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强制手段,将私人房屋或土地强行拆除或征用。
这种行为常常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因此最高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慎重考虑各方利益和法律原则。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
某市政府决定拆除一所民房,以便修建一条新的高速公路。
该民房的业主经多方奋斗,努力追求法律途径来保护他们合法的住房权益。
他们先是向地方政府提出上诉,但是地方政府拒绝了他们的申请。
于是他们选择了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利益和相关的法律原则。
首先,最高法院认为在强拆之前,政府应该充分尊重私人财产权和住房权。
即使政府有合法的公益事业需要,也不能以此为借口侵犯人民的基本权益。
其次,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在征收或拆迁私人财产时,必须进行合法程序,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听证和赔偿权。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政府没有按照适当的程序进行拆迁,那么拆迁行为是违法的。
最后,最高法院还考虑了社会和谐的因素,认为政府应该注重民意,将民意和公共利益兼顾。
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他们裁定政府必须重新考虑拆迁此房屋的决定,以确保政府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来执行拆迁。
最高法院还规定了政府必须向民房业主提供合理的赔偿,并且要充分听取民意,以确保社会和谐。
这个案例展示了最高法院在处理司法强拆案件时所考虑的几个重要因素。
首先,最高法院追求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不容忽视任何一方的利益。
其次,最高法院注重法治和保护基本权益的原则,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不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最高法院考虑了社会和谐的因素,希望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能够充分尊重民意和社会利益。
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对于保护人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一种司法决策,更是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法治原则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1. 浙江温州拆迁案:涉及一百多个村民的拆迁案件,村民因赔偿不合理,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提高赔偿标准。
2. 北京黄庄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的商户,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法院判决使用市场价格对商户进行赔偿。
3. 广东南华村拆迁案:涉及约100个村民的拆迁案件,村民因赔偿过低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提高赔偿金额。
4. 湖南桃花源拆迁案:涉及多个拆迁户,由于征收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法院判决拆迁无效,要求重新进行拆迁并合理赔偿。
5. 山东德州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户,因征收方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支持拆迁决定,法院判决拆迁无效,并要求赔偿被拆迁户损失。
6. 上海巴黎春天拆迁案:涉及多个商铺的拆迁案件,商户因赔偿不合理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提高赔偿金额。
7. 河南周口拆迁案:涉及大量农民被拆迁,征收方未按程序进行公示和听证,法院判决拆迁无效,并要求赔偿被拆迁户损失。
8. 四川成都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户,拆迁方未充分征求意见和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法院判决拆迁无效。
9. 江苏扬中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户,拆迁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补偿,法院判决拆迁无效,并要求赔偿被拆迁户损失。
10. 辽宁大连拆迁案:涉及大量居民被拆迁,拆迁方未进行补偿和安置,法院判决要求拆迁方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信息,以下是十个关于征收拆迁的重要案例:
1. 武汉轻轨拆迁案:该案例涉及武汉市轻轨三号线拆迁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轻轨公司的征收拆迁决定。
2. 广州白云山拆迁案:该案例涉及广州市白云山旅游开发区部分土地拆迁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拆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支持拆迁决定。
3. 北京房山拆迁案:该案例涉及北京市房山区某街道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拆迁决定,并认为补偿方案合理。
4. 上海徐汇拆迁案:该案例涉及上海市徐汇区某小区拆迁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拆迁决定,并认为征收程序合法。
5. 成都华阳拆迁案:该案例涉及成都市华阳镇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支持拆迁决定。
6. 天津开发区拆迁案:该案例涉及天津市开发区部分土地拆迁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征收决定,并认为征收程序合法。
7. 杭州滨江拆迁案:该案例涉及杭州市滨江区部分土地拆迁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拆迁程序合规,支持拆迁决定。
8. 青岛黄岛集装箱码头拆迁案:该案例涉及青岛市黄岛区港口集装箱码头拆迁补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拆迁决定,并认为补偿方案合理。
9. 深圳蛇口拆迁案:该案例涉及深圳市蛇口区土地拆迁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拆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支持拆迁决定。
10. 厦门漳州拆迁案:该案例涉及厦门市漳州区某街道拆迁安置补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拆迁决定,并认为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1. 拆迁补偿不公案:涉及拆迁补偿金的计算、支付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案件,侵害了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 强制拆迁违法案:涉及强制拆迁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非法拆迁的案件,侵害了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3. 拆迁补偿款侵占案:涉及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未按规定支付或侵占拆迁补偿款的案件,严重损害了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4. 拆迁协议违约案:涉及拆迁协议中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案件,侵害了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5. 拆迁中逼迁、暴力威胁案:涉及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威胁被拆迁人,造成被拆迁人身心受到伤害的案件。
6. 拆迁过程滞后案:涉及拆迁过程中工作进度拖延、时间拖得过久导致被拆迁人权益受损的案件。
7. 拆迁补偿金额计算错误案:涉及拆迁补偿金计算错误,导致被拆迁人损失的案件。
8. 拆迁房屋征收程序违法案:涉及拆迁房屋征收程序违法违规的案件,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9. 拆迁过程中未及时提供周转住房案:涉及拆迁人在拆迁过程
中未按时提供周转住房的案件,给被拆迁人的居住造成困扰。
10. 拆迁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案:涉及拆迁过程中未按
照规定进行公示,使被拆迁人在信息透明度上受到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十大拆迁案例
最高法十大拆迁案例最高法十大拆迁案例是指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拆迁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到拆迁补偿、征收程序、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对于拆迁领域的相关法律政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下是对这十个案例的详细描述:1. 案例一:A小区拆迁补偿纠纷该案例涉及一小区的拆迁补偿问题。
小区居民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补偿,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根据市场价格合理评估房屋价值,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2. 案例二:B村土地征收纠纷该案例涉及一村庄的土地征收问题。
村民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按照程序合法征收土地,并未提供合理的补偿。
最高法认为政府在征收前应进行民主程序,确保征收合法,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3. 案例三:C商业区拆迁补偿纠纷该案例涉及一商业区的拆迁补偿问题。
商户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提供合理的补偿,导致商业损失。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对商户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并保护商户的合法权益。
4. 案例四:D农民工拆迁补偿纠纷该案例涉及一农民工在城市拆迁中的补偿问题。
农民工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提供合理的补偿,导致他们失去了生活来源。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对农民工的生活困境给予特殊关注,并提供适当的补偿和帮助。
5. 案例五:E历史建筑拆迁纠纷该案例涉及一历史建筑的拆迁问题。
业主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价值,导致重要的历史建筑被破坏。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在拆迁前进行充分评估,并保护历史建筑的合法权益。
6. 案例六:F城中心改造拆迁纠纷该案例涉及城市中心改造过程中的拆迁问题。
居民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提供合理的补偿,并未充分保护他们的居住权益。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7. 案例七:G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该案例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
村民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合理征收,并未提供合理的补偿。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明确征收程序,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7- 07- 22 浏览次数:22 字号:[ 大中小]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中国法院网讯 (罗书臻)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行政庭有关负责人出席并介绍情况。
据了解,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也日益增多。
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行政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合法利益保障,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对征收拆迁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指导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征收拆迁行政案件办案质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撷选了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据介绍,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诉讼中怠于举证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同时,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维持。
这批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2.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3.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4.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5.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6. 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7. 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8. 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9. 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10. 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今日(8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表示,征收拆迁案件一直都在行政诉讼受案排行榜的前三位。
近三年,国有土地征收拆迁案件平均在7000到8000件左右,2013年增长较大,达到8600件,未来此类案件态势也基本稳定在高位。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如下:一、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
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
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
杨瑞芬其后以株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二)裁判结果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杨瑞芬提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和内容均相冲突的诉讼理由,因[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神农大道属于新启动项目,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
关于杨瑞芬提出征收其红线范围外的房屋违法之主张,因其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
杨瑞芬认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认为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不能作为超范围征收的依据。
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系另一法律关系,非本案审理范围。
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 [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株洲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14日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瑞芬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二、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
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
故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
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三、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
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
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
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何刚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
何刚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
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
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四、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20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雨城征[2012]2号《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
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其房产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74.59平方米;房屋产别:私产;设计用途:商业。
土地证记载使用权面积1185.9平方米;地类(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出让。
2012年12月,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2日,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正云、沙德芳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
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正云、沙德芳作出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艾正云、沙德芳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