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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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遗嘱。案情材料如下:王信真请律师代书遗嘱一份,其内容如下:(一)我现住房位于××市××区××路××号院内×楼×单元××号。住房系三室一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此房是我单位分给我住的公房,19××年根据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我以现金×万×千元买下此房。大儿子王仁正、次子王仁礼先后结婚独立生活,均有自己的住房。而三儿子王仁义一家一直与我生活在一起,又无其他住房,因此我决定此房将来由仁义继承,他人不得提出异议。(二)现有存款人民币40万元、美元3万元。我决定将此款由三个儿子共同继承,长子王仁正继承人民币15万元、美元1万元;次子王仁礼继承人民币15万元、美元1万元;三子王仁义继承人民币10万元、美元1万元。(三)房内家具由三子王仁义继承;松下进口彩电一台、德国进口照相机一台,由长子王仁正继承;音响一台和书籍若干由次子王仁礼继承。王信真要求将遗嘱制作一式六份,邻居李××、居委会主任赵××各执一份,其余四份由律师张××保存。立遗嘱人基本情况:王信真,男,66岁,汉族,××省××县人,原系××市××厂高级工程师,住××市××区××路××号院内×楼×单元××号。王信真为了自己百年之后,避免儿子们在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特邀请邻居李××、居委会主任赵××作见证人和遗嘱执行人,并请××律师事务所张××代书遗嘱一份。立遗嘱地点:××市××区××路××号院内×楼×单元××号。立遗嘱时间:20××年××月××日。(试题分值:20分)
王信真遗嘱
立遗嘱人:王信真
立遗嘱人王信真,男,66岁,汉族,XX省XX县人,原系XX市XX厂高级工程师,住XX市XX区XX路XX楼XX单元XX号。因百年后,避免儿子们在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特请邻居李XX、居委会主任赵XX做见证,特立此遗嘱,对以下个人财产做如下处理:
一、我现住房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院内X楼X单元XX号,住房系三室一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此房是我单位分给我住的公房,19XX年根据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我以现金XX晚X千元买下此房。本人根据三个儿子的现有住房情况,决定此房将来由三儿子王仁义继承,他人不得提出异议。
二、现有存款人民币40万元,美元3万元,本人决定将此款由三个儿子共同继承,长子王仁正继承人民币15万元、美元1万元;次子王仁礼继承人民币15万元、美元1万元;三子王仁义继承人民币10万元、美元1万元。
三、房内家具由三子王仁义继承;彩电一台、相机一台由长子王仁正继承;音响一台和书记若干由次子王仁礼继承。
本遗嘱一式六份,邻居李XX、居委会主任赵XX各执一份,其余四份由律师张XX 保存。
本遗嘱由邻居李XX、居委会主任赵XX作见证和遗嘱执行人,监督遗嘱执行,并请XX律师事务所张X代书遗嘱一份。立遗嘱地点XXXXXXX。
立遗嘱人:王信真(签名加盖印章)
证明人:李XX、赵XX(签名加盖印章)
代书人:张XX
20XX年XX月XX日
参考答案:答案要点及评分要求:1.标题(1分);2.立遗嘱人基本情况(2分);
3.立遗嘱人的目的、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和执行人姓名等(3分);
4.遗嘱具体内容(10分);
5.遗嘱份数及保存人(1分);
6.立遗嘱地点(1分);
7.立遗嘱时间(1分);
8.立遗嘱人等署名(1分)。【说明:书写的遗嘱应符合教材上讲的要求,否则,酌情扣分。】
写作题(共2题,共70分)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案情材料如下:2009年5月10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郭×民诉被告郭×平财产继承一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0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民、被告郭×平以及证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郭×松,男,1936年出生,1964年结婚,1966年得一子,名叫郭×民。郭×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县××镇东大街10号。1986年妻子病故。郭×民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现在县城当×私企老板。郭×松一家人住两间平房,过着清贫的生活。儿子郭×民现在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平时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看。因此郭×松平时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近房侄儿郭×平的照顾。郭×平既是他的侄儿,又是他的学生,二人关系密切。郭×平对郭×松很尊敬,
虚心向他学习文化,在生活上十分关心他,经常帮助郭×松家干重活、脏活、累活。特别是郭×松退休后,郭×平对他关怀备至,使他感到心情舒畅,生活愉快。郭×平照顾郭年松,得到了群众的赞扬。由于郭×松办学有方,使××镇小学成为县和市先进单位,多次受到表扬。他本人也被评为先进教师,多次得到县、市以及镇上的奖励。1996年,他用多年积蓄翻建了三间新瓦房,室内也装修一新。1998年正式办了退休手续,在家安度晚年。郭×松为了对郭×平多年来的无私帮助表示谢意,于1999年10月1日邀请本镇副镇长王××、现任镇小学校长李××到家,当着他们的面自书遗嘱一份,并请他们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和执行人。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了字。10月10日还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遗嘱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县公证处保存。郭×松在遗嘱中写明:"我去世后,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平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2009年3月1日,郭×松突发脑溢血死亡。因郭×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为父亲送葬。丧事由郭×平办理。郭×平按照遗嘱继承了郭×松的房屋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5月1日,郭×民回来,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到××县人民法院状告郭×平。郭×民诉称:(一)被告郭×平对原告父亲郭×松的所谓照顾,并非"学雷锋,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父亲的"帮助",取得我父亲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达到夺取我家财产的目的。被告夺取我父亲全部遗产的举动,已使他照顾我父亲的卑鄙动机和目的昭然若揭。(二)我是郭×松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恳请人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三)郭×松是我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