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培训资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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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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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新规定
1、记牢三大要求: 管理原则:共同管理基础上,现居住地为主,户 籍地配合 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优质服务
管理机制: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
区域协作、双向考核
2、《条例》的精神实质是: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与服务之中,维护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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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人口计生委2003年以来在流动 人口方面办了三件大事:
• 1、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信息交换平 台,PADIS系统。推动各省信息化。
• 2、流动人口全国“一盘棋”“三年三 步走”战略策略。( “一盘棋” 属于战 略,是永恒主题; “三年三步走”属于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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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没有明确规定离开户籍地具体时间?
主要是考虑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但人口和计划生 育统计口径规定是指离开户籍地(县域)30天以 上,《条例》第八条关于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 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规定,与 此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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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育证明管理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 之一,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另一方面 为现居住地掌握流入人口情况提供客观依据。可以保证重 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 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解读
流管处 吕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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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机构设置进度
2003年8月,在政法司下设立流动人口管理处, 编制3人;
2008年9月,流动人口管理处,由处升格为流 动人口管理司。下设三个处:综合协调处,管理 指导处,服务维权处。编制12人,现配备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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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新内容、新要求
• 1、管理对象:成年育龄人口(18-49周岁) • 办证对象:成年育龄妇女 • 原《办法》 • 管理对象:已婚育龄人员 • 办证对象:成年流动人口 • 不顺、不妥,也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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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难点:
•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 在地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 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 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 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 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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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总 理温家宝签署第555号国务院令2009年5月20日 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与《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都是国务院行政法规; 法律效力相同;办法由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计 生委发布,条例由国务院发布。
到现在的2亿左右,对社会治安、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基础教育、
城市管理诸多方面带来新的挑战,体现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表现
为“三难”:管理难、服务难、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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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的背景
• 流动人口的结构变化及其生活、就业、居住亦呈现出新特点,对现有的计划 生育服务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 以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初步 构建了以宪法为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部门及地方规章相配套的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框架
• 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简称“一法三规”,即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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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的背景
为什么要修订?
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26日国家计生委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管理办法》。1998年进行修订后,再次发布 《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管理办法》
• 老办法已经10年了,也该修订了
Fra Baidu bibliotek
• 流动人口的规模、地位和作用
管理人群激增,流动人口已从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1.47亿,
• 3、出台《流《流动动人口人计划口生育工计作条划例》生培 育工作条例》3 训资料
主要内容
•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 《条例》修订的背景 • 《条例》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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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 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立法过程就是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 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 本条对“流动人口”概念从流动空间、目的以及人员年龄 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不属于本《条例》所称得流动人口:
• ①对于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
• ②跨国(境)的流动;
• ③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
• 本《条例》所称的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49周岁的流动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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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办法》相关规定或欠缺,或滞后,致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的落实缺 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职责不明确,区域和部门间配合协作 无制度保障,制约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修订的可行性?
一是实践经验。从98年以来,积累了许多经验,有内容写了。
二是立法经验。地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立法也取得了较大进展,为条例修订奠 定了很好的基础。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了专章或专条规定;23个省(区、市)或是制定 单行地方性法规,或是出台政府规章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明确规定, 初步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法规体系
• 《条例》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进行了调整,缩小了办证 范围,从成年流动人口调整为成年育龄妇女,主要是考虑 对重点人群的实际管理需要
• 《条例》明确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 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 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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