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编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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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事人主义诉讼以“当事人为中心”不同, 职权主义诉讼采取的是“法官中心制”。 其基本内容包括:①程序的推进依职权进行; ②诉讼资料包括审理对象的确定、事实主张等,法 官不受当事人的约束,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 案件事实;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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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构造中,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会 导致诉讼的迟延、增加诉讼成本从而带来诉讼实质 上的不公正;而过分强调法官的职权作用,虽然能 够克服以上不足,但又会产生法官难保中立性的问 题。所以,两大法系在保证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基 本构造的基础上,不断调整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 的权限分配,因而出现既重视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 的保障,又强调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一定的控制权力 ,从而形成了当事人与法官相协同的新的当事人主 义诉讼模式。
二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学说,存在着权利保 护说、维护法律秩序说和纠纷解决说。在这三种基 本的诉讼目的论学说中,前两种学说深为德国学者 提倡,而后一种学说则由日本现代著名民事诉讼法 学者兼子一所倡导。近年来,在日本还出现了认为 民事诉讼目的不可能是单一而应该是多元的主张, 还有部分日本学者受美国正当程序(due process )原理的启发提出了程序保障说,而高桥宏志则认 为,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并不具有实际意义 ,最好是将其逐出民事诉讼理论,这被称为“否定 说”。下面就主要的诉讼目的学说进行论述。
第二编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目的 一 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 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民事诉讼目
(1)国家立法者为民事诉讼设置目的。 (2)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对进行民事诉讼所期 望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果。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 盾。 (4)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 1 支配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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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外国的民事诉讼 理论中,大陆法系称之为当事人主义,而在英美法 系体现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是其“对抗制”( adversary system)的诉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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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要 的要件事实(或叫主要事实),应由当事人主张和 辩论;如果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就不 以其作为基础作出判决。 (2)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需要认定的事实只 限于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事实。 (3)认定所争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资料,也必 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 依职权调查证据。
二 民事诉讼价值的内容 关于程序的价值,包括民事诉讼的价值的内容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进行了论述:有的 从法哲学的角度论述了程序法价值的内容,有的从 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论述了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具 体内容。而程序正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内容体 现的是一种价值评价标准。张卫平教授认为程序正 义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裁判者应当是 中立的;②程序能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③当事人 平等地对话;④保障当事人充分地陈述主张;⑤平 等地对待当事人;⑥程序能为当事人所理解;⑦充 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⑧维护当事人的尊严;⑨ 13 当事人不该受到突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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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纠纷解决说 (五)权利保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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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模式 一 模式是对某一事物或某一系统内部各要素及其相互 关系,经高度抽象后的外化形式,它描述了该事物或系 统的基本结构,具有反映其本质的特征。可从以下几个 方面理解什么是模式:第一,模式是某一事物或某一系 统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第二,模式反映的是支撑该事 物或系统存在的内部基本结构的内容,也可以说,模式 与结构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结构决定模式,而模式是 结构的表现形式。就好比建筑的内部结构与其所表现出 的外部形式的关系一样,建筑的内部基本结构总能决定 其外部形式。第三,模式的基本功能不仅能够成为人们 认识某一事物或某一系统的本质的工具,也是此事物或
美国学者罗伯特· S.萨姆斯(Robert S.Summers)认为一般的法律程序应当体现下列几 种价值:①程序的参与和控制;②程序合法性;③ 过程安定性;④人道主义及个人尊严的尊重;⑤个 人隐私的保护;⑥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意;⑦程序 的公平性;⑧程序的法定性;⑨程序合理性;⑩及 时性。另一位学者汤姆· 泰勒(Tom Tyler)认为评价 某一法律程序是否公平的价值标准有:①程序和决 定的参与性;②结果与过程的一致性;③执法者的 中立性;④决定和努力的质量;⑤纠错性;⑥理论 性。我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肖建国在其著作《民 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一书中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 内容进行了比较完整的归纳。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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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素,即法院与当事人。 (2)诉讼权限的配置。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 事人行使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限,民事诉讼模式 的实质是表达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 不同的配置关系构成不同的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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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诉讼理论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基本 上认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 模式”的二分法,但根据比较民事诉讼法学者白绿 铉教授的观点,当前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 都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张卫平教授还将当事人 主义诉讼模式分为英美型当事人主义与大陆型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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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应当一方面批判程序中职权的不 当运用,一方面应当加强职权配制,并重视当事人 的主导作用,必须从诉讼公正的价值出发,对当事 人与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重新予以定位,兼顾法官 诉讼管理职权与当事人诉讼自主权的平衡,构筑一 个能够促进当事人相互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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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诉讼的价值 第一节 一 所谓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民事诉 讼价值是民事诉讼客体对民事诉讼主体的积极效应。 而所谓独立的价值,则是指客体对主体的直接积极效 应。民事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活动,作为一整套 解决纠纷的程序,它不需要与其他的活动或者程序结 合起来才能满足相关主体的需求,而是直接对相关主 体具有积极的效应,它具有独立的价值。但是,人们 对于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独立的价值问题却认识不 一,学者们也为此争论不休,诸如程序的“工具价值 12 ”、“外在价值”、“内在价值”等论点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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