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编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二章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1.私法诉权说 – 又称实体诉权说。此说认为,诉权是一种私权,
是私法上的权利的延伸和变形。私权诉权说在19 世纪前半期资产阶级诉讼理论中占统治地位。 2.公法诉权说 – 公法诉权说主张,诉权在性质上不是依据私权派 生的权利,而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诉权不是对 于被告的权利,而是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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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权的保护
– 诉权的充分行使和满足 当事人自身的诉权意识 立法保障 司法保障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 – 规制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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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一)诉的合并
1.类型: ➢ 诉的主观合并 ➢ 诉的客观合并 ➢ 诉的主客观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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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2.诉的客观合并 (1)要件 ➢ 一般要件:起诉要件 ➢ 特殊要件 ✓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必须由同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向同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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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权的内涵
– 民事诉权的内涵是: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 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 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一节
二、诉权的内涵
对诉权的理解 1.诉权是当事人向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请求司法救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要真正理解民事诉讼,就需要深入探究其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原告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则是被原告指控侵犯其权益的一方;法院则是居中裁判的中立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做“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其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张三起诉李四欠钱不还,那么张三就需要拿出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来证明李四确实欠了他的钱。
民事诉讼的程序通常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起诉是诉讼的起点,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如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确定开庭时间等。
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法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查明事实真相,并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还有一些重要的制度,如管辖制度、回避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
管辖制度确定了不同的法院对不同案件的管辖权,避免当事人因管辖权问题而四处奔波。
回避制度则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防止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审理。
诉讼时效制度则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等问题。
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包括公正、效率和效益。
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才能让当事人信服,维护法律的权威。
民诉必备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1、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
P21外在价值: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
P222、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3、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合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4、诉: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特点:P285、诉的要素:(1)诉讼当事人;(2)诉讼标的;(3)诉讼理由。
P296、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3)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离婚案件)7、诉讼标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8、既判力: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P33既判力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P35特征: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意义:(1)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基本理论;(2)有助于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中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3)有助于适应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正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2、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3、对等原则: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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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诉权包括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 (1)所谓诉权的程序内涵,即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旨在启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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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新实体法说 • 新实体法说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发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几个实体法上
的请求权时,属请求权基础竞合而非请求权的竞合,此时只有一个实体法上 的请求权存在;真正的请求权竞合,是指因几个事实关系发生几个请求权, 且请求给付的内容又相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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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标的的含义
• 1.诉讼标的的含义 •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通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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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权的内涵
• 民事诉权的内涵是: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关系发 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 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 1.诉权是当事人向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权 利
• 2.诉权是当事人平等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 • 【注意】当特定的民事纠纷需要诉讼救济时,当事人双方
获得的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民事实体法律效果。 • 诉讼标的由当事人确定,诉讼标的必须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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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物
• (1)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 我国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诉讼标的不同于诉
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其次,法官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 (2)诉讼当事人平等。 • (3)程序参与。其一,法院必须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程 序通知;其二,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诉讼 主张和提供事实证据,发表意见或进行过辩论。 • (4)程序公开。即审判公开。 • (5)程序安定。其一,程序运行的稳定性:法官及当事 人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不得任意诉讼;其二,程序结果 的安定性:对经过正当程序审理并得出的程序结果,不允 许任意变更或撤销。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目的论(一)所谓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立法者制定民事诉讼法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特征:1、主观性,体现的是国家意志;2、客观性,以民事诉讼本质属性与客观规则为前提,并且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3、民事诉讼目的的动态性;4、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三)学说1、权利保护说此说主张,国家作为禁止自力救济的代价,应承担保护私权的任务,从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
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即是保护私权。
此为德日通说。
2、私法秩序维持说此说主张,依据国家权力,消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以维持社会生活秩序,应当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3、解决纠纷说此说主张,私法产生之前,就存在解决纠纷的诉讼和审判制度,将民事诉讼的目的视为维护私权或司法秩序属于本末倒置。
因此,以国家强制力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诉讼的真正目的。
4、程序保障说此说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保障。
此说为英美法系通说。
5、多元说: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多元的,纠纷解决、私法秩序的维护和私法权利的保护,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的目的。
(为我国大量人所主张)(四)评价首先,任何一种民事诉讼目的理论都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
例如私权保护说是基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本位理念,私法秩序维持说形成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应了社会本位;而纠纷解决则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需求。
其次,上述学说对当时的民事诉讼立法、司法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都带有一定局限性、权利保护说强调私权保护,遵循实体法,不免导致片面追求客观真实,不利于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私权秩序维护说强调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未能保障当事人参与,压制了处分权,亦会导致程序价值的丧失;纠纷解决说是站在当事人角度来理解民事诉讼目的,忽略了民事诉讼的本质,忽略了国家作为民事诉讼目的的主体地位和其设置民事诉讼的主观要求,且其从结果探究问题,也忽略了诉讼与仲裁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差别。
民事诉讼法理论学习【】
民事诉讼法Sectionl.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传统民事诉讼法学三大基本理论一一民事诉讼目的论、诉权论,既判力本质论1. 民事诉讼目的论民事诉讼目的,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其对民事诉讼制度、原则以及程序设计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对国外主要学说的介绍1.私权保护说。
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国家禁止自力救济的结果。
2.私法秩序维持说。
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持自身制定的私法秩序,并确保私法的实效性。
诉讼的目的纯粹是为了消除实体权益争议对社会秩序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3.纠纷解决说。
日本兼子一博士创立的学说。
认为实体法产生前就存在解决纠纷的审判制度,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从先有的实体权利出发,而是反过来,诉讼法先于实体法存在。
4.程序保障说。
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首创。
该学说完全坚持程序本位主义,而不去关注实体法对民事诉讼的影响。
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利,民事诉讼过程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2. 民事诉讼诉权论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
诉权的基本特征在于:诉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诉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诉权的双重涵义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主要包括起诉权(含被告的反诉权)以及应诉权。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要深入理解民事诉讼法,就需要掌握其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首先包括民事诉讼目的论。
民事诉讼的目的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核心的理论问题。
有的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通过公正的程序和裁决,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还有观点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通过对个案的处理,确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不同的目的论观点,会影响到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具体的诉讼实践。
民事诉讼价值论也是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正、效率和效益是民事诉讼价值的主要方面。
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得到平等对待,裁判结果应当基于事实和法律,做到公平合理。
效率则强调诉讼程序应当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陷入冗长的诉讼过程,节省司法资源。
效益不仅关注诉讼结果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影响,还考虑整个诉讼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与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主体论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各方参与者。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主体,他们是因民事纠纷而寻求司法救济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如起诉权、答辩权、上诉权等,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如实陈述事实、遵守诉讼程序等。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负责主持诉讼程序、审查证据、作出裁判。
此外,还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在特定的诉讼环节中发挥着辅助作用。
民事诉讼证据论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关键内容。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决定着诉讼的胜负。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则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2004年1月6日,杨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姚某 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将不在现场的杨某列为被告, 使杨某在法院三次传讯时损失工资、车费共 384元。 故请求法院判令姚某赔偿上述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在诉张某人身损害赔偿 一案中,无根据的将杨某也列为被告,造成杨某的 误工和车费损失。判决姚某赔偿杨某人民币 136元。 如何看待本案判决?
鲲鹏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2005)鲁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指 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摘要: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 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 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 合分析。本案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 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 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 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 驳回。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 讼参与人、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 2、内容 ——主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不同主体;不同阶段 3、客体 ——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
(法院、检 察院和当事 人)
民事诉讼法律 关系主体
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
(1)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和原因事实 (罗森贝克)
一个诉讼声明以几个事实关系为基础?
评价:解决了重复诉讼问题,产生了限制实体权利 实现的弊端。
(2)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离婚之诉”? 评价:脱离实体权利和事实关系,仅凭诉的声明 难以将诉的标的特定化。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民诉法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民诉法基本原则1. 概述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民诉法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核心内容,其确立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从诉讼平等原则、诉讼公开原则、诉讼合法原则、诉讼权利保护原则等几个方面阐述民诉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
2. 诉讼平等原则诉讼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法律地位、诉讼权利及义务等方面应当享有平等的待遇。
根据该原则,无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身份背景如何,法庭都应公正对待,并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律师及其他参与者要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
3. 诉讼公开原则诉讼公开原则指诉讼过程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利益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开程度应根据案件性质及具体情况有所区别,但基本原则是尽可能地公开。
通过公开审判,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同时也有助于当事人及公众对案件真实性的认知。
4. 诉讼合法原则诉讼合法原则是指民事诉讼过程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是审判的依据。
法庭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决。
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诉讼范围,不得违反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诉讼权利保护原则诉讼权利保护原则是指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其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权利知情、权利申诉、权利辩论、权利举证等。
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及时审理。
6. 结论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民诉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为民事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及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质量,并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的诉讼需求,推动司法公正与公平。
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概述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为解决民事纠纷而通过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障各方权益的一种方式。
本章将介绍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包括诉讼主体、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等方面内容。
二、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主体地位、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主体。
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主体,被告是指被原告诉讼的主体,而第三人则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诉讼主体。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当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利益,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而第三人虽然参与诉讼,但其地位和权益相对较弱,须受到法院的审慎对待。
三、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案件在法院中的审理和处理过程。
它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起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材料的行为。
法院在受理后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可以结束诉讼。
如果调解失败,案件将进入审理阶段。
审理是指法院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和裁决的过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收集证据材料,并最终作出裁决或判决。
执行是指法院对裁决或判决作出后,通过执行程序追究被告履行法律责任的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裁决或判决的有效实施。
四、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法律权益和诉讼保障。
主要包括公平审理权、申述权和辩护权等。
公平审理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受到法院公正、客观和平等待遇的权利。
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案件,尊重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申述权是指当事人有权在适当的时间和程序内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包括提出证据、出庭陈述等。
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申述权,听取其相关陈述和辩解。
辩护权是指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陈述和证据提出反驳、质疑和辩解的权利。
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诉权与诉一、诉权理论1、诉权的概念: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是当事人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所有诉讼权利都是从诉讼权中派生出来的,是诉权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
如果没有诉权,当事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种诉讼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诉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
它既包括起诉权,又包括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诉权等,这些都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
当事人行使起诉只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起点。
有些人认为,诉权是原告专有的权利,被告只有应诉的义务,并不享有诉权。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诉权是一切当事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并非原告在诉讼中的专有权利。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当事人的诉讼完全平等的。
这种平等性表现在当事人的绝大部分诉讼权利是完全相2同的,如当事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
有些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虽然并不相同,但是互相对等的,例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应诉权。
如果被告不享有诉权或诉权不平等,就不可能有上述平等的诉讼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既是互相关联的,又是各自独立的。
它们的关联性表现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关系。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内容和目的。
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起诉的资格,因而不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胜诉的资格,诉讼的结果只能是败诉。
因此可以这样说,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认权就无法实现;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单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变成了既无目的,又无意义的活动。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第一节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现的构成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由:民事诉讼价值理论、民事诉讼目的理论、诉权理论、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理论。
二、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思路和方法第二节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分为: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以实现实体性目的的价值。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一)程序自由价值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是指程序主体能够合乎目的地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地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贬损和压制以及保障法院的涉农安全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
(2)保障程序主体进行性选择的自由。
(二)程序公正价值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程序应当符合下列基本的公正标准:(1)法官中立原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
(3)程序参与原则。
(4)程序公开原则,即公开审判。
(5)程序维持原则。
(三)程序效益价值。
程序效益价值表现为效率和效益。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一)实体公正价值(二)秩序价值三、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冲突与协调(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一致性一致性体现为:1.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够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
2.民事诉讼程序地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二)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地冲突1.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冲突。
2.程序公正与秩序地矛盾。
(三)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第三节民事诉讼目的一、民事诉讼目的地概念和意义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民事诉讼目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第一,民事诉讼目的论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其他理论紧密相关,研究民事诉讼目的,可以推动其他基本其他和具体理论向纵深发展。
第二,目的论的研究,可以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个基本的直到方向。
(最新整理)第02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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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些情形下,既判力可扩张到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1.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承继人 2.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的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 3.以自己的名义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的该他人 4.形成判决的既判力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
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
1.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需的要件事实
(或称主要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
不得以它为基础作出判决。
2.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需要认定的事实只限于当事人之
间争执的事实。至于没有争执的事实(包括自认及拟制自认
的事实),不仅没有必要以证据加以确认,而且也不允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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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
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且由
法院审判的对象。
二、诉讼标的的功能
(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与中心。
(二)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客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合并的
依据。
(三)诉讼标的是确定法院审判对象的依据。
(四)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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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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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沿革
1.一面关系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 2.两面关系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产生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即法院 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依法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它有其固定的程序和原则,下面将对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的本质和目的民事诉讼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和平等的法律效果。
它通过法院的介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各种民事关系产生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并获得法律保护。
三、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诉讼的发起方,被告是被原告起诉的一方。
双方在诉讼中都有权利和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其进行公正审理。
四、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提起诉讼: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并支付诉讼费用,法院确认后便正式立案。
2. 受理和调解:法院受理案件后,会组织调解,希望当事人能够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3. 举证和质证: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有权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
4. 开庭审理:法院会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评估证据的有效性,并作出判决。
5. 判决和执行: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书并发给当事人。
如果判决书生效,被告需要履行判决的内容。
五、民事诉讼的原则1. 公正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公正无私,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平等原则:法院对待当事人应平等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或其他身份背景。
3. 程序公正原则: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应依法办事,程序合法,确保当事人能够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4. 主动性原则:法院应主动侦查事实,积极收集证据,并采纳有利于查明事实的证据。
5. 保护原则:法院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对当事人的不正当侵害。
六、民事诉讼的特点1. 法律性:民事诉讼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需要依法进行。
2. 强制性:一旦诉讼程序开始,双方当事人需要参与其中,并履行相关的义务。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程序,它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对于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实现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其基本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学说。
“权利保护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诉讼恢复其应有的状态。
“纠纷解决说”则强调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社会关系恢复和谐。
“程序保障说”更注重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认为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
还有“多元说”,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多元的,综合了权利保护、纠纷解决、程序保障等多个方面。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也是一个关键要点。
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进行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它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
诉权的构成要素包括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
当事人适格指的是对于特定的诉讼,具有作为正当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资格。
诉的利益则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理论同样不容忽视。
既判力是指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判断对后诉的拘束力。
既判力的作用在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避免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既判力的范围包括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范围。
客观范围通常是指判决主文中所判断的事项;主观范围是指对哪些人产生拘束力;时间范围则是确定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限。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和法院的审判权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
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但这种处分权并非毫无限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法院的审判权则应当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公正审判。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是保障案件事实认定准确的重要环节。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实务中诉的利益
▪ 【案例一】2007年11月9日,中国政法 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董彦斌在北京华 星国际影城花50元看了李安导演的《色 戒》,2007年11月13日将华星国际影城 和国家广电总局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 法院,称前者提供的删节版《色戒》剧 情结构不完整,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 易权和知情权,后者没有建立完善的电 影分级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北京市 西城区法院认为董彦斌没能提供未删节 版《色戒》,没有收取诉状。
2、具体诉权说
▪ 理论缺陷:
从内涵上来讲,具体诉权说主张“诉权”是一 种“胜诉裁判请求权”,因此无法解释民事诉讼实 践中出现的“败诉裁判”。
▪ 悖论:
诉权因程序启动而被确认
:
程序终结时“败诉裁判”又会否定诉权
二元诉权论
▪ 本质: 是对私法诉权理论和公法诉权理论的糅
合处理。(程序上的诉权和实体上的诉权) ▪ 代表人物:(前苏联)
顾尔维奇、多勃罗沃里斯基
二元诉权论
▪ 学说要点:诉权有双重含义 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纠纷主体要求法 院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并亲自参 与程序的权利;
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纠纷主体的一方 可能通过法院向另一方提出实体权利主张。
二元诉权论
▪ 理论缺陷:三个方面 1、将诉权理论推向更复杂的局面; 2、仅仅在技术上对资产阶级的三大诉权说 做糅合处理,缺乏合理性 3、诉权本身是诉讼程序的产物,也只能在 程序中存在,因此“程序性”是其本质属性; 设立这项权利本身就包含了实体权利的内容。
和权能主张事 事人未主张的事
实和提供证据, 实,调查当事人
范围由当事人 未提供的证据
决定
——职权探知主
——辩论主义 义
(1)法官释 明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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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目的 一 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 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民事诉讼目
(1)国家立法者为民事诉讼设置目的。 (2)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对进行民事诉讼所期 望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果。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 盾。 (4)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 1 支配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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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事人主义诉讼以“当事人为中心”不同, 职权主义诉讼采取的是“法官中心制”。 其基本内容包括:①程序的推进依职权进行; ②诉讼资料包括审理对象的确定、事实主张等,法 官不受当事人的约束,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 案件事实;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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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构造中,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会 导致诉讼的迟延、增加诉讼成本从而带来诉讼实质 上的不公正;而过分强调法官的职权作用,虽然能 够克服以上不足,但又会产生法官难保中立性的问 题。所以,两大法系在保证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基 本构造的基础上,不断调整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 的权限分配,因而出现既重视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 的保障,又强调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一定的控制权力 ,从而形成了当事人与法官相协同的新的当事人主 义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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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纠纷解决说 (五)权利保障说
3Hale Waihona Puke 第二节 民事诉讼模式 一 模式是对某一事物或某一系统内部各要素及其相互 关系,经高度抽象后的外化形式,它描述了该事物或系 统的基本结构,具有反映其本质的特征。可从以下几个 方面理解什么是模式:第一,模式是某一事物或某一系 统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第二,模式反映的是支撑该事 物或系统存在的内部基本结构的内容,也可以说,模式 与结构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结构决定模式,而模式是 结构的表现形式。就好比建筑的内部结构与其所表现出 的外部形式的关系一样,建筑的内部基本结构总能决定 其外部形式。第三,模式的基本功能不仅能够成为人们 认识某一事物或某一系统的本质的工具,也是此事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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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素,即法院与当事人。 (2)诉讼权限的配置。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 事人行使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限,民事诉讼模式 的实质是表达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 不同的配置关系构成不同的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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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诉讼理论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基本 上认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 模式”的二分法,但根据比较民事诉讼法学者白绿 铉教授的观点,当前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 都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张卫平教授还将当事人 主义诉讼模式分为英美型当事人主义与大陆型当事
二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学说,存在着权利保 护说、维护法律秩序说和纠纷解决说。在这三种基 本的诉讼目的论学说中,前两种学说深为德国学者 提倡,而后一种学说则由日本现代著名民事诉讼法 学者兼子一所倡导。近年来,在日本还出现了认为 民事诉讼目的不可能是单一而应该是多元的主张, 还有部分日本学者受美国正当程序(due process )原理的启发提出了程序保障说,而高桥宏志则认 为,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并不具有实际意义 ,最好是将其逐出民事诉讼理论,这被称为“否定 说”。下面就主要的诉讼目的学说进行论述。
美国学者罗伯特· S.萨姆斯(Robert S.Summers)认为一般的法律程序应当体现下列几 种价值:①程序的参与和控制;②程序合法性;③ 过程安定性;④人道主义及个人尊严的尊重;⑤个 人隐私的保护;⑥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意;⑦程序 的公平性;⑧程序的法定性;⑨程序合理性;⑩及 时性。另一位学者汤姆· 泰勒(Tom Tyler)认为评价 某一法律程序是否公平的价值标准有:①程序和决 定的参与性;②结果与过程的一致性;③执法者的 中立性;④决定和努力的质量;⑤纠错性;⑥理论 性。我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肖建国在其著作《民 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一书中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 内容进行了比较完整的归纳。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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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应当一方面批判程序中职权的不 当运用,一方面应当加强职权配制,并重视当事人 的主导作用,必须从诉讼公正的价值出发,对当事 人与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重新予以定位,兼顾法官 诉讼管理职权与当事人诉讼自主权的平衡,构筑一 个能够促进当事人相互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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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诉讼的价值 第一节 一 所谓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民事诉 讼价值是民事诉讼客体对民事诉讼主体的积极效应。 而所谓独立的价值,则是指客体对主体的直接积极效 应。民事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活动,作为一整套 解决纠纷的程序,它不需要与其他的活动或者程序结 合起来才能满足相关主体的需求,而是直接对相关主 体具有积极的效应,它具有独立的价值。但是,人们 对于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独立的价值问题却认识不 一,学者们也为此争论不休,诸如程序的“工具价值 12 ”、“外在价值”、“内在价值”等论点众说纷纭。
二 民事诉讼价值的内容 关于程序的价值,包括民事诉讼的价值的内容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进行了论述:有的 从法哲学的角度论述了程序法价值的内容,有的从 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论述了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具 体内容。而程序正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内容体 现的是一种价值评价标准。张卫平教授认为程序正 义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裁判者应当是 中立的;②程序能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③当事人 平等地对话;④保障当事人充分地陈述主张;⑤平 等地对待当事人;⑥程序能为当事人所理解;⑦充 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⑧维护当事人的尊严;⑨ 13 当事人不该受到突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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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外国的民事诉讼 理论中,大陆法系称之为当事人主义,而在英美法 系体现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是其“对抗制”( adversary system)的诉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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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要 的要件事实(或叫主要事实),应由当事人主张和 辩论;如果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就不 以其作为基础作出判决。 (2)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需要认定的事实只 限于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事实。 (3)认定所争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资料,也必 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 依职权调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