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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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案例精选

在我国,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所接受和运用,但是有很多税收筹划方案,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少缴或降低部分税负,却往往达不到理想的预期效果,这就与税收筹划中忽略机会成本有关。在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程序中,首先要在所有的纳税筹划方案中加入考虑机会成本这一因素,并得出净利润,然后才能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否则极易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

天道公司老总徐天道最近差点被自己做的税务筹划方案摆了一道。

花费了近十年的心血,徐天道终于在东莞建起了一个自己的王国--天道公司,专做传统电子产品。

从2005年底开始,由于股市红火,徐天道有意将公司的盈余现金投资于股票市场,预计税后投资收益率可达10%。

可是,最近徐天道去德国考察,发现一种新的电子产品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于是徐天道打算放弃投资股市,转而投资一条该产品的生产线。

仔细考察各国市场后,徐天道发现这种生产线可以在德国、日本或者国内引进,有三个方案可供他选择。

方案一:投资德国制造的一条生产线需耗费5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8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方案二:投资国内生产的一条生产线需耗费6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1亿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928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方案三:投资日本生产的一条生产线需耗费7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2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1.015亿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由于徐天道经营公司多年,平时对税务筹划也颇有研究,按照现行筹划标准的顺序分别计算出了三个方案的税后净利润。

方案一:税后净利为(10000―8500―500)×(1―33%)=670万元。

方案二:税后净利为(11000―9280―600)×(1―33%)=750万元。

方案三:税后净利为(12000―10150―700)×(1―33%)=771万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来看,771万元>750万元>670万元,很明显方案三获得的税后净利

润高,最优税务筹划方案,方案二次之,方案一最差。

徐天道当时立刻就选定了第三方案。

当这个方案快要执行的时候,也许是多年积累的一种商业敏感,他突然觉得自己当初做这个选择的时候好像忽略了一点什么东西,可是想来想去也没发现到底忽略了什么。毕竟这笔投资应该慎之又慎,徐天道特地登门拜访了自己的好友--在税务师事物所工作多年的林岑。

林岑立马给徐天道指出了他的困惑。徐天道忘了在税务筹划中引入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徐天道有点纳闷。

看到徐天道一脸纳闷,林岑知道自己得从头说起了。

一般说来,纳税筹划方案有时会特指互斥方案,所谓互斥方案,是指多个相互排斥,不能同时并存的方案。互斥方案的决策过程就是在每一个入选方案已具备财务可行性的前提下,比较各个方案的优劣,利用评价指标从各个备选方案中最终选出一个最优方案的过程。

目前,纳税筹划方案的评价方法可分为净利润法或净现值法。其实净利润是根据权责发生制确定的,而净现值是根据收付实现制确定的,两者皆可以作为评价净收益的指标使用。徐天道所做的方案中就是利用净利润法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评价。

但是,从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来判定,互斥方案的选择标准有时会存在一些先天缺陷,因此必须引入机会成本的概念,机会成本是指在投资方案的选择中,如果选择了一个投资方案,则必须放弃投资于其他途径的机会,其他投资机会可能取得的收益是实行本方案的一种代价成本。对于徐天道目前的情况来讲,他的机会成本就是选择扩大生产而放弃投资股市所牺牲的利益。

林岑告诉徐天道,在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程序中,首先要将所有的纳税筹划方案考虑机会成本这一因素后得出净利润,然后才能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否则的话,极易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

引入机会成本后,林岑重新做的筹划方案如下:

相对于方案一而言,在方案二的税后净利计算中,应考虑其机会成本,即:方案二需多投入货币资金1000万元,相应地机会成本为1000×10%=100万元。

方案二的修正后的税后净利为750―100=650万元。

同理,在方案三的税后净利计算中,也应考虑其机会成本(相对于方案一而言),方案三需多投入货币资金2000万元,相应地机会成本为2000×10%=200万元。

方案三修正后的税后净利为771―200=571万元。

很显然,考虑机会成本后最佳可选的是方案一,税后净利为670万元;其次是方案二,税后净利为650万元;最后是方案三,税后净利为571万元。这样,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完全变了。

看到这个结果,徐天道目瞪口呆,自己差点就损失了670万元-571万元=99万元。

困扰自己多天的疑问,一下子获得了解决,徐天道很满意,立刻就想告辞。

等等。林岑又拦住了他。

难道还有疏漏的?

林岑笑而不答,只是抽出自己书桌上一份文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递给徐天道。

原来该文件规定,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

抵免,而徐天道所想投资的生产线正符合上述情况,此时税务筹划还必须考虑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徐天道看了后,会心一笑。后来,他做出了如下的税务筹划方案:

由于国产设备可以按文件规定金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且每年可以在企业的新增范围内抵扣,年可抵扣金额为(11000―9280―600)×33%×40%=148万元。(注:5年内共计抵扣金额为740万元,低于可供抵扣的最高限额2400=6000×40%万元)。

方案二考虑机会成本和可抵扣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为:

前5年中每年为750―100+148=798万元。

后5年中每年为750―100=6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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