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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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方案设计和论述

一、纳税筹划的简介

纳税筹划就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策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效益的活动过程。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收益性,专业性等特定,是纳税筹划和偷税、欠税、抗税、骗税、避税最大的区别。纳税筹划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 第一,法律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第二,财务原则,有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稳健性原则和综合性原则; 第三,。社会原则; 第四,筹划管理原则,有便利性原则和节约性原则。

具体税种有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以下就是各种税制的不同筹划方法。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依据缴纳增值税。但是为了减少缴税的负担,我们应该对应纳税额进行合理的筹划,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税收。以下就用具体事例来说明怎么合理筹划增值税。

案例一: 某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但

该公司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只有20 万元(不含税) ,该方案的筹划方法为:若企业

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为6.8 万元(60*17%-20*17%); 若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8 万元(60*3%) ,有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当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所要缴纳的税款明显比一般纳税人时缴纳的税款少,所以企业可以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去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某企业2 月份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100万元,当月销售鲜奶200

万元(不含税),上月未抵扣完进项税额2 万元。外购货物支付进项税额21万

元,但购进货物当月因管理不善发生霉烂变质损失2,3 ,当月销售塑料制品234万元(含税),将自产货物100万元(不含税)投资A公司,将货物100万元(不)交付其他单位代销。求增值税额。该方案的筹划方法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13%+234/

(1+17%)*17%+100*17%+100*17%-100*13%-2-21*1/3=72万(元),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鲜奶属于增值税低税率一档,所以和其他销售货物分开计算,可以减少缴纳增值税税额; 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的13%计算。但是自产货物进行投资和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代销应当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也要计算出增值税税额。

案例三:A军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军工产品也生产民用产品,2006 年1 0月份销售收入为600万元,购入原材料300万元,进项税额为51 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这类案例应该把军工产品和民用产品分别分开核算,这样可以税收少交。方法1: 销售额分别核算,军工产品占60%、民用产品占40%,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X 40%< 17%-(51- 51 X 60%)=20.4 万元。方法2: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X17%5仁51万元,通过比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分别核算比未分别核算少缴29.6 万元(51-20.4)增值税。因为该企业销售军用产品,如果分别核算,那么军用产品是免交增值税的。但是如果不分别核算还是要按正常的纳税制度缴纳增值税,分别核算之后企业可以少缴增值税。

三、消费税纳税筹划方案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法律规定的消费品的行为。消费税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他只是针对一部分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不是对所有

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都征消费税。消费税只在单一环节进行征收,他有从

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等方式。以下就是具体事例来说明怎么合理筹划消费税。

案例一:某小汽车生产厂的正常小汽车出厂价为100000元/ 辆,适用税率为5%。该厂分设了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为80000元/ 辆,当月出厂小汽车60 辆。两种销售方式比较:1 、厂家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为100000*60*5%=300000(元);2 、由经销部销售,应纳消费税为80000*60*5%=240000(元),由这两种方案比较可以知道当汽车由经销部销售时,该公司可以少缴60000 元的消费税,因此应该选择第一种方式进行销售。

案例二: 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粮食白酒和果酒,本月将粮食白酒和果酒各 1 瓶组成价值60 元的成套礼品酒销售。这两种酒的出厂价分别为40元/瓶、20元/ 瓶,均为1 斤装,该月共销售1 万套礼品酒。这两种酒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 粮食白酒每斤0.5 元+销售额*20%;果酒为销售额*10%。该产品的具体筹划方案为: 先销售后包装,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0*(0.5*2+60*20%)=130000(元); 先包装后销售,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0*(0.5+40*20%)+20*10000*10%=105000 (元),由此可以看出当选用先销售后包装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比先包装后消费少,应该选择前一种方式出售。因为相关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交消费税的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量; 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量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还是分别核算比较优惠。

案例三:2009 年8月,甲轮胎厂准备生产销售一批轮胎。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有两种方案可以供轮胎厂选择,自行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1、自行生产销售; 甲轮胎厂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轮胎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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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甲厂购入原料价值为200万,轮胎销售额为800 万元,则甲厂应纳消费税

=800*3%=24(万元)。2、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 假设甲厂委托乙厂将原料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完成后运回甲厂,甲厂支付乙厂加工费300 万元。假设乙厂没有同类消费品,甲厂对外销售价仍为800 万元。乙厂应代收代缴甲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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