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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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 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 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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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 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 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 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 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 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 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 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 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 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 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 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 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 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 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 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南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2016年发布)

南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南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宁政发〔2016〕186号【适用区域】南京市【发布时间】2016-08-11【生效时间】2016-08-11【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6〕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12月6日出台的《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宁政发〔2010〕243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1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委发〔2015〕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坚持以行业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发布)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江苏省【发布时间】2016-08-04【生效时间】2016-10-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修订),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6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6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016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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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2016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7.29【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016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

2016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

2016新安全生产法全文1、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016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扩展资料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旨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这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是在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新法”更彰显“以人为本”理念。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

立法理念的改变,会对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的提升和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

另外,“新法”对违法行为“亮红灯”。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同时也严格了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2、新安全生产法弟50条规定第五十条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法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百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释义]一、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度业人员对于劳动安全的知情权,与从业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密切,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0月1日施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0月1日施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 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2016)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2016)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2016)【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5.19【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8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4月15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19日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及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培训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第四条安全培训应以集中面授、网络培训、自学三种方式进行。

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并优先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安全执法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乡(镇)安全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与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委托执法关系,已经合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名时提交委托执法协议复印件),其安全监督员需要取得执法证实施委托执法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20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文)

20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文)

20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1月13日首次发布,2014年7月29日进行修订,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共计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以下是关于条例的全文,欢迎阅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正)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正)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节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节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中发【2016】32号文——《安全改革发展意见》

中发【2016】32号文——《安全改革发展意见》
16
什么情况下抓安全制约经济发展?
缺少顶层设计 体制机制不畅 缺少监管主线 没有技术支撑
事故促监管 执法靠活动 关闭企业一刀切 事故问责不科学
企业错误地认为安全投入是无谓增加成本 整改费用少,停产整顿损失大
安全制约经济 发展的观点是
错误的!
企业安全价值观和安全理念缺失 被动安全、无序安全、堵塞漏洞
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不出事!
1
培养自身的专家队伍,为企业提升提供 专业支持!
研究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监管顶层设计, 跟着政策走,过于繁忙,难免混乱!
2
3
抓住一条监管主线,锲而不舍! 终成正果!(发展计划或规划)
遵循安全管理原理,掌握事故发生机理。 4
正确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7
安全,人命关天的事!不能等!
有法规不履行,等政策! 有政策不执行,等别人! 有规定不配合,等领导! 有职责不履行,等问责!
有条件不执行,等机会!
政府安全监管顶层设计
破解安全四监个管层瓶面颈期!
立法立规 系统培训
督导执法 应急响应
19
安监执法权限
(一)
(二)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的”隐患要依法
采取处置措施
没被发现的隐患触发事故,问责慎重
已发现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 到位触发事故,责任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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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依法检查?
《安法》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 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 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总局令第24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 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2009年10月1日实施
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理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 产,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齐抓共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修正)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修正)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5【实施日期】2016.11.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3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运输、水利、通讯、民航、卫生计生、人防、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11(同名11024)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11(同名11024)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11(同名11024)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四)奖惩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问题,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四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6修正)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6修正)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6修正)【法规类别】矿山安全【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1.29【实施日期】2016.11.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5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政府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第七条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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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机构
公司及区域公司要建立以企业主要领导为首的安全与环境委员会;以 企业各分管领导负责各业务的工作责任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为主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以 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
制造厂/项目部要建立以制造厂负责人、项目经理首的安全与环境领导 小组,其管理要求遵照《安全与环境领导小组管理细则》执行。
公司及区域公司、制造厂、特大型工程项目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并应按要求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置业公司和投 资项目应结合生产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配备专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公司及区域公司应设立安全总监,协助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抓好安 全监管工作;大型及以上工程项目应设立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工程项 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如遇客户及政府部门等投诉公司有关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 所属区域公司应迅速组织对被投诉项目进行受检检查,及时整改存在 的隐患,并将检查情况通过文件、电话等渠道反馈给公司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B0-2016)
第 7 页 共 13 页
3.6.5 3.6.6 3.7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8 3.8.1
3.8.2
方准上岗。
生产过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对有 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生产检查总结。对查出 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织者应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受检单位应 签字确认。
受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若暂时不能整改的, 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对隐患和问题的整 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2.1.2.3 监督、检查、指导及考核公司各级单位、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 落实。
2.1.2.4 组织开展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2.1.3 生产管理部
主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组织、指导及检查各司属单位实 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专项责公司施工、生产的物资、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3.3.5
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主要负责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 度和措施的落实,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3.3.6
区域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贯彻执行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指 示及决议;组织制定本单位中期、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工 作目标、规划及实施计划;对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健康负 有全面领导责任。
安全教育培训的具体管理要求遵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执 行。
安全生产检查
各级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促进对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识别和发现不安全因素,整改和消除事 故隐患,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单位负责人要按照《企业、制造厂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管理细则》 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带班工作,并留存记录。
3.3.10 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管理要求遵照《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执行。
3.4
安全策划
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安全策划,并形成文本,按照规定完成评审程序 后方可实施,具体要求遵照《项目安全策划管理细则》执行。
3.5 3.5.1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区域公司在组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制定针对性强、 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针对特殊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3.7
区域公司生产副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负责 组织落实上级单位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3.3.7.1
公司安全总监协助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区域公司安全总监协助区 域公司生产副总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 领导责任。
3.3.8
制造厂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的建设,安全生产目标的建立,及安全管理策划和 安全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3.3.9
制造车间负责人、项目部生产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 任。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定期检 查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安全专项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安全生产 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组织实施上级单位安全标准化、信息化要求。
二级单位 安全与环境委员会
主要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决策咨询与论证。
2.2.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2.2.2.1 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上 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B0-2016)
第 3 页 共 13 页
2.2.2.2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有较 大变化,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组织进行评估,并按照审批流程对原定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
区域公司和制造厂/项目部必须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 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针对性、 指导性及可操作性。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书 面交底,接受交底人必须全部在书面交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以备查 验。
2 职责分工
2.1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B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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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安全与环境委员会
主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决策咨询与论证。
2.1.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2.1.2.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1.2.2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并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B0-2016)
第 4 页 共 13 页
3.1.2 3.2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3 3.3.1
3.3.2 3.3.3
各区域公司必须加强对制造车间、工程项目等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管 理,指导和帮助制造厂/项目部等三级机构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 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企业职工进行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专业安全技 术知识、典型经验、事故教训和文明施工等内容。
各级单位应建立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培训合格者 方可上岗。
进入生产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
2.1.5 综合办公室
2.1.5.1 负责公司办公区、员工宿舍及食堂的消防、安全卫生、保卫管理。
2.1.5.2 负责公司职工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1.5.3 监督检查司属单位消防、职工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1.6 其他相关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中分解至本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
2.2 2.2.1
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B0-2016)
第 5 页 共 13 页
责任事故的单位,按照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和监管责任。
3.3.4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6 项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B0-2016)
第 6 页 共 13 页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6 3.6.1 3.6.2 3.6.3 3.6.4
应依据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在施工前组织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 组织专家论证工作。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 施)未获得审批之前,不得进行施工。
1.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年,第 2 版,第 46 号主席令)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2011 年,GB/T 2800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第 393 号国务院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第 493 号国务院令)
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体系,明确各层级单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应当覆盖 全体职工和岗位、生产经营和管理全过程,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 行修订和补充。
安全生产责任须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召开安全生产责任交 底会等方式进行分解及落实。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3.2.3”、“3.2.4”、“3.2.5”条款的具体管理要求遵照《安监机构设置及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管理细则》执行。
各级单位应当重视和抓好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 支持安全监管专家队伍的建设。
负责本单位施工生产的物资、设备安全管理。
2.2.5 综合办公室
2.2.5.1 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员工宿舍及食堂的消防、安全卫生、保卫管理。
2.2.5.2 负责本单位职工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2.5.3 监督检查制造厂/项目部消防、职工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2.6 其他相关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中分解至本部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区域公司和制造厂/项目部必须落实安全验收要求,各类安全防护用具、 设施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或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 用。
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管理要求遵照《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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