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发【2011】26号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川建标发[2011]268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川建标发[2011]268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存[2006]221号)规定,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2008年及以前发布实施的8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现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布:确认继续有效22项、废止39项、修订19项(详见附件)。
为落实本通知的复审结果,请各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中文名称下方增加“2011年7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记。
二、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得再使用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三、确认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请该标准的主编单位于2011年9月30日前,填写《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表》,向我厅提出修订申请,逾期未提交修订申请的项目,我厅将另择单位承担修订工作。
四、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应按照复审结果及有关要求,做好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现行有效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继续有效”名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1DB51-5005-93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DB51-5009-94横向钢筋窄间隙焊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DB51/5016-98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成都市园林局4DB51/T5032-2005住宅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四川省城镇供排水协会5DB51/T5036-2007屋面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6DB51/T5037-2007防水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7DB51/T5039-2007砌体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8DB51/T5040-2007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9DB51/T5041-2007室外排水用高密度聚乙烯检查井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0DB51/T5043-2007建筑给水内筋嵌入式衬塑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设计院11DB51/T5047-200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2DB51/T5051-2007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3DB51/T5052-2007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4DB51/T5053-200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5DB51/T5054-2007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6DB51/T5056-2008室外给水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7DB51/T5057-2008城市道路高分子复合材料检查井盖、水箅技术规程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18DB51/T5058-2008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DB51/T5042-2007复合保温石膏板内保温系统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20DB51/T5050-2007白酒厂设计防火规范四川省消防总队21DB51/T5044-2007CL结构设计规程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四川省建筑设计院22DB51/T5045-2007CL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附件2: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修订”名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1DBJ20-06-90回弹法评定砖砌体中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DBJ20-08-90回弹法评定砌体中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标号)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DB51/93-92振动冲击沉管灌注桩施工及验收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4DB51/5027-2008代替DB51/5027-2002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5DB51/T5034-2006燃气用衬塑(PE)、衬不锈钢铝合金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燃气协会6DB51/T5038-2007地面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7DB51/T5046-200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8DB51/T5048-2007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9DB51/T5049-200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0DB51/T5012-2003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成都市白蚁防治研究所11DB51/T5055-2008室外给水球墨铸铁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2DB51/T5059-2008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试行)西南交通大学13DB51/T5060-2008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四川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14DB51/T5061-2008水泥基复合膨胀玻化微珠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四川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15DB51/T5062-2008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16DB51/5033-2005居住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工程质量验收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墙村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17DB51/T5026-2001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18DB51/T5035-2007燃气用环压连接薄壁不锈钢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燃气协会19DBJ20-07-90钢筋电渣压力焊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附件3: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废止”名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1DBJ20-01-87四川省双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DBJ02-87钢筋密实砂硅酸盐混凝土受弯构件设计和施工技术规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DB/51000P25001-87蒸压密实砂硅酸盐混凝土构配件生产及检验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4DBJ20-03-88四川省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成都市煤气公司5DBJ20-05-90冷拔中强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若干规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6DBJ20-05-90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7DB51/T32.1-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普通混凝土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DB51/T32.2-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特种混凝土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9DB51/T32.3-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混凝土离心制品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0DB51/T32.4-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钢筋工程11DB51/T32.10-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装饰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2DB51/T32.11-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油漆玻璃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3DB51/T32.12-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艺及操作规程施工测量及土方与爆破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4DB51/T32.13-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桩基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5DB51/T32.14-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结构吊装工程16DB51/T32.15-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钢结构制作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7DB51/T32.16-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砌筑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8DB51/T32.17-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屋面防水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9DB51/T32.18-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地下防水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20DB51-127-92冷轧螺纹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21DB51/5011-92四川省建筑结构设计统一规定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结构专业委员会22DB51/5004-93四川省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区建筑抗震与加固设计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23DB51/5006-93自贡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自贡市建筑勘测设计院24DB51/5009-94玻璃幕墙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5DB51/5013-96多彩内墙涂料施工及验收规范26DB51-/5045-9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7DB51/5016-9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8DB51/5018-2000城镇住宅设计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29DB51/T5019-2000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四川省电子学会建筑智能化专委会30DB51/5020-2000住宅厨房设施功能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1DB51/T5021-2000住宅厨房设施尺度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2DB51/5022-2000住宅卫生间设施功能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3DB51/T5023-2000住宅卫生间设施尺度功能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4DB51/T5024-2001建筑给水塑料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5DB51/T5025-2001建筑给水铝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6DB51/5029-2002钢筋滚轧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7DB51/T5030-2004成都地区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市墙改办38DB51/T5031-2004埋地聚乙烯(PE)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39DB51/5028-2002不锈钢复合管网架结构技术规程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学——结束——。
川建价发〔2011〕17号~21号文-关于人工费调整
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11-6-24 11:24:28 阅读: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川建价发〔2011〕17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了更好地执行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川建发〔2009〕67号),经研究,现将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明确规定如下:一、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计日工人工单价综合费费率按25%计算,计日工人工单价为:计日工人工单价=发布的工程所在市、州相应工种计日工人工单价+相应工种定额人工单价×25%二、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自主确定计日工人工单价的综合费费率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主题词:工程造价人工单价计算方法通知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2011年6月20日印关于成都市等12个市、州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发表时间:2011-6-24 11:33:35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川建价发〔2011〕18号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你们关于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
根据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有关规定和《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06〕19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测算、发布制度的通知》(川建价发[2008]33号)的要求,现批准你们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从2011年7月1日起与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09年3月1日以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开工建设的工程,至本批复执行时间尚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
川建发[2011]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特制订《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入川企业)。
第三条入川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通过年度备案的入川企业依法参与我省勘察设计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川企业年度备案审查、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入川企业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在我省已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四)人员要求:1、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须为独立法人单位正式聘用在编职工并常驻四川。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17年8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17年8月1日以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非招标工程。
我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同时停止执行,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G.措施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和费用计算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26日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成建委发[2011]289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2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我委根据省住建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实行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评价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基本费统一按川建发[2011]6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市区标准)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检查评价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
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均值在70分以上的,以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平均分值(平均分值保留整数,不足一分按一分计),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100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
1、最终分值在100-95(含9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100%计取;2、最终分值在95-90(含9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85%计取;3、最终分值在90-85(含8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65%计取;4、最终分值在84-80(含8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最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6号)
附件2: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市区时)序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取费基础2009清单计价定额费率(%)一环境保护费基本费费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0.5二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6.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2市政工程 3.5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2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2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2三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9.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3.5市政工程 4.5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3.5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3.5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3四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9.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6.5市政工程9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6.5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5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5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县城、镇时)序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取费基础2009清单计价定额费率(%)一环境保护费基本费费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0.4二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1.5市政工程 2.5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1.5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1.5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1.5三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7.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2.5市政工程 3.5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2.5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2.5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2四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7.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5市政工程7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5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4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4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序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取费基础2009清单计价定额费率(%)一环境保护费基本费费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0.3二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4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1.2市政工程 2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1.2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1.2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1.2三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6.5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2 市政工程3 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2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2 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1.5四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5.5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3.5市政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3.5总平、运动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3单独土石方、3单独桩基工程使用说明:1、表中按工程所在位置分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其口径与税金相同。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2011-11-16 文件号:川建发[2011]34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川建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8]8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3]3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川建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2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成都、自贡市水务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城市排水许可监督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监督管理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成都、自贡市水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二、界定排水户各排水户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的界定以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为准。
三、认真测定排水量当排水水量不易测定时,应当按照用水量×0.85来计算。
四、做好排水水质检测工作各排水户的排水水质检测项目由本文指定城市排水监测站确定。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中的pH值、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氨氮、磷酸盐(总磷)、油脂为必测项目,其余项目可依据排水企业类别根据下列技术标准来选择。
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的表6-2《工业废水监测项目》;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检测技术规范》(HJ/T92-2002)中的表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项目》;3、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进入水体的污水,检测项目的选择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4、其余参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川府函[2011]6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4月2日川府函[2011]6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2010〕3号),制定新的《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属政府性基金。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征收,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收入列政府性基金预算第103类01款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列第205类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
第四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票据,使用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及原省建委颁发的40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建发[2004]135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及原省建委颁发的40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及原省建委颁发的40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建发[2004]135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们对1990年以来以原省建委、省建设厅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核对。
有40件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二、涉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三、原已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四、不符合WTO规则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加强依法行政,我厅决定废止这40件规范性文件,希各地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认真遵照执行。
各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要按此文附件所列文件目录逐项检查,旧文件废止后有无新的规定,以便及时制发新的文件,防止行业管理中出现脱节的问题。
凡是与法律规定抵触的,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停止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附件:省建设厅决定废止的4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附件:省建设厅决定废止的4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1、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委发[1990]规176号)2、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委发[1990]034号)3、省建委关于转发《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发[1993]设298号)4、省建委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发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委发[1994]设024号)5、省建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四川省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暂行规定(川建委发[1992]城513号)6、省建委关于设立建筑类企业(集团)审批权限、报批程序和相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委发[1992]911号)7、省建委关于设立确认建设监理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委发[1993]质511号)8、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监理单位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委质发[1994]419号)9、省建委关于实行《城市勘察测量许可征》的通知(川建委发[1993]规291号)10、省建委关于贯彻建设部2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发[1994]房047号)11、省建委关于村镇房地产开发五级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川建委村镇发[1994]368号)12、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开报告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委重发[1997]0178号)13、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的通知(川建委建发[1995]565号)14、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境外企业经营建筑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建发[1995]776号)15、省建委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委质发[1995]667号)16、省建委关于颁发《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委价发[1995]960号)17、省建委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委价发[1996]812号)18、省建委关于建筑企业出省承包工程劳务工程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建委外发[1997]0049号)19、省建委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核发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委设发[1995]923号)20、省建委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持证开展业务的通知(川建委设发[1996]499号)21、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委规发[1996]114号)22、省建委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委城发[1995]457号)23、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委房发[1996]631号)24、省建委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委村镇发[1996]972号)25、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川建委重发[1997]0442号)26、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委重发[1997]0876号)27、省建委关于实行电梯塔式超重机准用证制度的通知(川建委建发[1997]1727号)28、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委质发[1997]0042号)29、省建委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省建委<关于完善省外建筑企业入川管理收费办法>的复函》的通知(川建委建发[1998]1118号)30、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国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建发[1999]1121号)31、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委质发[1998]0511号)32、省建委关于对部分燃气器实行产准销证管理的通知(川建委城发[1999]0615号)33、省建委关于印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城发[2000]0322号)34、省建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中有关问题的答复(川建委房发[1997]0618号)35、省建委关于颁发《四川省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委村镇发[1997]0603号)36、省建设厅关于丙级规划设计单位参加省级试点镇规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委村镇发[2000]0358号)37、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启用《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的通知(川建委设发[2000]0651号)38、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建委房发[2000]0460号)39、省建设厅关于委托四川省农村能源办公室实话全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委房发[2002]0321号40、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勘设发[2003]381号)(注:对其中属建设部受理的暂仍按建设部现行规定执行)——结束——。
川建发[2011]6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四川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生产
四川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1、四川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哪查询你好,建设厅的官方网上可以查询。
2、二级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要几个三类人员?3aB=资质项目经理人数3c我是四川工商代理公司资质安许房开公司新办资金税务代理记账特殊设备资质各类认证等等一切企业难题有什么问题你可以免费咨询我祝你愉快3、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已经公示了,接下来怎么办公示期限到达后如无接到投诉或未接到有关个人和组织的不同意见,你可以携带原许可证,到公示机关加盖“延期三年”的公章,原证延期三年。
4、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需要哪些附件申报材料(一)许可证延期需提交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有效的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复印件);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5、建筑施工企业符合相关专业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6、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7、从业人员参加社保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管理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明细表和社保发票及团体建工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企业代码、社保局审查电话)。
(二)许可证变更需提交材料(交复印件,审核原件)所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除提供《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外,还需根据不同变更内容提交下列资料:1、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2、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新法人应出具安全生产能力考核证书及股东会决议);3、企业名称变更:工商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资质证书、注册单位已变更为新企业名称的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能力考核证书。
(三)证书增补需提交材料1、增加副本(最多可增加4本):证书增补表(可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办事大厅中下载,加盖单位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2、遗失补办:证书增补表(可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办事大厅中下载,加盖公章)、《四川日报》刊登的遗失申明、尚存的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川建招标发[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川建招标发[2010]159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组织专业人员,分成五个检查组对在川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建招标发[2009]246号文)的检查内容、检查步骤、时间安排,从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分三个阶段进行检查。
本着发现问题、规范行为的原则,在成都市上半年检查的基础上,对全省及省外入川执业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办公地址是否与注册地址一致,人员到位情况、企业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招标代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代理工作质量,工程代理过程是否合法、规范,有无超越资质代理;机构人员的市场行为,有无围标串标,有无借牌挂牌和非本机构人员代理情形,并随机抽查受检单位的2-5个招标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等进行了全方位检查。
此次检查应检招标代理企业260家,合格的161家,存在问题的42家,未参检的57家。
此次检查,多数受检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能按照要求完成自查自纠并写出专项检查自查报告,且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市场行为、人员配备和所抽检的代理项目均能达到相关要求。
通过检查发现了一批对法律、法规熟悉,市场运作行为规范,专业水平较高,代理工作质量好,公司内部管理有序,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个别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着资质时间到期,注册资金不够,人员聘用不合规,资格条件达不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规定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7]53号)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相关要求。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切实增强我省建设类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按照简化、减少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和环节,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自由裁量权,促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厅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一)主项为以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增项与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消防工程。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水工建筑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
4、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火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
5、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
6、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7、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8、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二)企业申请并经实地考察符合资质标准条件,主项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已具有的相关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其增加项数可不受限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3]2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7.04施行日期2003.07.04文号川府发[2003]26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3]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从体制和源头上改革、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迫切需要。
多年来,行政执法队伍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些城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也取得了成效。
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现行行政执法工作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责权脱节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干扰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出现以权谋私。
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有利于打击和遏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行政管理体制入手,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近年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
但是,在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中,也出现一些问题。
有的市、县工作进展迟缓,至今仍未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一些市、县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不规范,违规情况时有发生。
为加快推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健全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保障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推进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作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对引导和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广大业主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是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的具体表现;是依法行政,杜绝暗箱操作的重要手段;是为物业管理行业营造公开、公正、公平市场环境的必由之路。
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通过市场选择服务好、讲信用、有实力的物业服务企业,能够真正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大力推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助于落实物业承接验收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兑现销售承诺,从源头上减少开发企业与业主的矛盾和纠纷,为构建和谐小区奠定基础。
二、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解读
(二)含义:
• 一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 • 二是必须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是有机的整体; • 三是与企业资质一起参与工程招投标。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作用: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行政许可法》颁布 后国务院发布的第一个行政许可法规。 • 对危险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贯彻 落实《安全产生法》、规范企业安全管理的重大 举措; • 是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手段; • 是尽快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治本之策。
• (四)办理安全许可证与加强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挂钩, 是为了防止和减低事故的发生。
三、如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一)法定依据: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 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 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1、新办(含延期新办) • 2、延期 • 3、变更(企业名称、法人、经济类型、企业注册地址变 更) • 4、证书增补 • 5、遗失补办
四、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 • • • (一)新办(含延期新办) 1、申请表申报、审查注意事项 1)法人亲笔签字,加盖单位鲜章; 2)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与资质证书吻合,法人不能担任安 全机构负责人; • 3)安全机构设置任命要与申请表一致; • 4)公务员不能在公司兼职; • 5)各种证书要与申请表一致。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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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09日字号:[大][中][小]
川建发[2011]2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增强我省建设类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按照简化、减少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和环节,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自由裁量权,促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厅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一)主项为以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增项与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消防工程。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水工建筑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
4、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火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
5、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
6、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7、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8、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二)企业申请并经实地考察符合资质标准条件,主项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已具有的相关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其增加项数可不受限制。
(三)因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串标、围标等市场违法或不良行为被吊销、核销、注销资质的企业,若需重新申报资质,应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除上述情形外,对因其他情形被核销、注销资质或资质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的企业,在资质证书被核销、注销或自动失效6个月之内允许其重新申请原有资质等级,符合资质标准的可批准原有资质等级(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天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
1、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诚信分值大于90分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出具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证明,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只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网上申报打印);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④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⑤住房城乡建设厅认为应当提供进一步说明①——④的其它申请材料。
2、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资质延续,除需提供上述(四).1款申请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资质标准要求中所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和社保证明材料。
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②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③诚信评价低于90分(含90分)的企业。
二、申请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一)对“未改企”且承担社会公益事业的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给予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的延续,停止该类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资质增项、升级。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升级和增项的,考核公用设备、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时限延至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三)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工程造价人员资格可以是具有审核权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四)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申报条件、程序和应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相应专业等级施工企业申报一致。
三、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过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企业需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严格执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2007】115号)的规定,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该企业市场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可受理该企业资质延期申请;过期6个月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申请房地产评估机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新设立、续期、升级、变更)时,其申报内容中涉及正在办理注册(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中的房地产估价师,需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后方可认定为该企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实施注册物业管理师前,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含部、省级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格认定,执行现有规定。
五、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资质验证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资质验证改为年度验证制。
具体办法由我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另文制定。
六、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事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1、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延期,应当按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审查:
①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②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③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评价分值低于70分(含70分)的;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⑤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属于本款①、②、③项情形之一的,企业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公示后转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对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核查结论在7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一).1款规定的应当重新审查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出具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情况证明,企业只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核验: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网上申报打印);
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应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有效)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③住房城乡建设厅认为应当提供进一步说明①——②的其它申请材料。
(二)2011年5月31日前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但其资质证书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在2011年7月31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且无(一)·1款所列情形的,依照(一)·2款的规定执行。
(三)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4、6条规定办理。
(四)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核销、注销或自动失效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失效。
七、审批事项层级管理程序规定
执行资质变更事项核准与资质审批层级一致:由市(州)、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的,变更事项均在原审批机关办理,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资质的,除涉及企业名称、技术负责人和证书编号变更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市(州)、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造价咨询企业注册资本金变更除外);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资质的,变更事项需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反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