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理事长、理事、监事的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设立与运行 (3)第三章指导与服务 (7)第四章扶持与促进 (9)第五章法律责任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活动;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本地区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制定政策,加大财政、科技和人才支持,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设立与运行第八条本市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植业、养殖业;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三农业休闲观光和民俗旅游;四农民家庭手工业;五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六农业技术服务;七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可以参照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章程的约定;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本市农业人口户口簿;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以以农民成员身份申请办理入社登记;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位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对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进行规定;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额应当计入该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成员出资总额,应当在出资清单上载明,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确认;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依照章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设立的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30%;成员超过500人的,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0%;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章程规定;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150人以下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至少设执行监事1人;成员151人至500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超过500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成员大会、理事长、理事、经理的财务权限和职责,并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以委托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记账;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并按时进行财务年度决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或者返还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将其真实完整地记入成员账户;第十九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成员;可分配盈余的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应当经成员大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依法将该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向其返还;成员资格终止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将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现有成员;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成员实行社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国家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的到账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成员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可以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开展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财务报表;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成员的培训,帮助成员增强法律意识、合作意识、自律意识,提高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依照章程和有关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指导与服务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一制定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二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收集发布相关信息;三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申报、品牌培育、产品营销、开拓市场等工作;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和推广交流活动;五其他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自我服务、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工作;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一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建设项目;三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计监测、人员培训等工作;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提供咨询、指导和登记代办服务;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税务、科学技术、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园林绿化、水务、旅游、知识产权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供销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纳入本市法人基础数据库,为相关部门及组织统一提供基础数据的共享交换服务;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第三十一条本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信用监管;第三十二条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税务登记的,登记机关不收取登记费用;第四章扶持与促进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市场营销、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农资供应、农业信息、农村金融和保险等服务;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下列项目:一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二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设施建设;三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产品包装、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四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五信息服务、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和培训;六其他重点扶持项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使用情况予以监督;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和本市财政资金扶持范围:一与本社成员的交易量额不足全部交易量额50%的;二可分配盈余未依法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三未依法实行民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建设项目、农业科技项目及其他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对承担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指导和服务;第三十七条本市应当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加强仓储、流通、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产品销售的市场环境;市和区、县商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提供便利和信息咨询服务;鼓励农产品加工、销售和会展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直接联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和展览展销;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及其他有销售渠道、生产加工技术、开拓创新能力的企业,可以联合农民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资本、劳动等方面合作,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共享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的利益;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多种服务;第三十九条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与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的,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第四十一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贷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的相关贷款,符合市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用途和实际需要给予贴息支持;鼓励社会担保机构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业务;政府扶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第四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成员依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解决成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困难;第四十三条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应当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鼓励政策性、商业性保险机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第四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各类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享受有关优惠待遇;支持农业技术专家及其他各类优秀人才以咨询、培训等方式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鼓励各类科技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第四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机械服务场所、规模养殖场、设施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述项目相关用地,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冷藏和人员培训及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按照乡镇集体企业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的用水用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水电价格标准;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和注册商标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应当给予指导、扶持和帮助;第四十七条本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平台建设纳入全市信息化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相关生产经营信息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和负有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一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侵占、挪用、截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或者应当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的;三非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收费或者摊派的;四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造成本社或者其他成员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新版制度文档
农民专业合伙社管理制度第一章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一、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构成,是本社旳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 .选举和罢职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3 .决定社员出资原则及增长或者减少出资;4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5 .审议批准年度赢余分派方案和亏损解决方案;6 .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旳年度业务报告;7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旳其她重大事项;8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策;9 .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旳数量、资格和任期;10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有关成员变动状况旳报告;11 .决定其她重大事项。
二、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策,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旳决策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旳,从其规定。
三、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旳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旳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本社旳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旳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旳社员及其享有旳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旳社员。
四、社员(代表)大会旳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旳,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暂时成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旳成员建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建议;章程规定旳其她情形。
五、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旳决定作好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旳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旳部份(或者所有职权)。
合作社管理机构选举办法
合作社管理机构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牧民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社有10户以上牧户组成,其家庭成员均为合作社社员。
第三条合作社每届任期三年,其社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合作社的选举,在乡党委、政府的指导下,由合作社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
第五条合作社内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设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等职务。
第六条合作社年满18周岁以上牧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尤其是懂牧业生产经营人员优先考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七条合作社主要领导候选人,可以自荐,也可以由10人以上代表联名推荐。
第八条合作社选举票用无记名投票,不能到会的社员,可委托他人投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九条社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社员参加方可召开;候选人须经本社半数社员表决通过方能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合作社主要领导倘若辞职,须召开合作社全体会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对于破坏或妨碍合作社行使选举和被选举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牧民自治组织建设,推进依法治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合作社社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它规章制度,履行职能。
第二条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社员大会,向大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集思广益,广泛采用社员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生产经营工作中有关问题。
第三条合作社每年在进行财务预决算及合同兑现时,须向社员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组织机构工作制度一、社员大会制度1、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
2、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1)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2)监事会提议;(3)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3、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农民专业合作社议事决策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议事决策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议事决策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转的基础,是合作社决策和管理的核心。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议事决策制度:1. 决策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机构是合作社理事会。
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的理事和监事组成。
理事和监事的比例应当至少达到 2/3 以上,以确保理事和监事的代表性。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出席时由副理事长主持。
2. 决策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案人提出提案。
提案人应当提供详细的提案内容和提案理由,以便其他成员能够理解和支持。
(2) 其他成员提出异议。
提案人在提案提交后,其他成员有权提出异议。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3) 理事会进行讨论。
理事会成员应当对提案进行讨论,并就提案的可行性和利弊得失进行讨论。
(4) 理事会做出决策。
理事会成员应当以协商和投票的方式做出决策。
决策应当以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5) 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理事会做出决策后,理事会成员应当督促合作社执行决策。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确保决策的落实和执行。
3. 决策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作社的发展规划。
合作社应当制定发展规划,包括合作社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案。
(2) 合作社的组织结构。
合作社应当制定组织结构,确定合作社的层级结构和分支机构设置,以及各分支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3) 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合作社应当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合作社的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方式,以及财务监督和审计机制。
(4) 合作社的市场营销。
合作社应当制定市场营销制度,确定合作社的营销策略、市场定位和品牌建设,以及与供应商和客户的谈判和合作机制。
(5) 合作社的公益活动。
合作社应当制定公益活动制度,确定合作社的公益活动目标和规划,以及公益活动的实施方式和流程。
4. 决策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监督机制,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农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会议、理事会会议记录【最新版】
农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会议、理事会会议记录全体成员会议记录时间:2017年月日地点:*****村参加人员:全体村民代表及党员主持人:*****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决定召开成立股份专业合作社筹备动员会议,会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向全体参会人员通报合作社发起的目的,大家一致认为有成立合作社的必要性。
2、学习讨论合作社《章程》草案。
重点学习了合作社成员构成及入社条件;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及财务管理。
大家讨论,让有意愿加入合作社的人员自己作出决策。
3、发放入社申请表,自愿提交入社申请,产生成员,成员登记签名。
经过统计,有名,其中农民身份的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农民成员比例。
并向全体成员宣布成员数及组成结构。
产生设立成员,宣布第二次大会召开时间。
年月日*****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会议记录时间:2017年月日地点:*****村参加人员:全体村民代表及党员主持人:*****经过筹备和宣传动员,本社召开设立大会,会议共进行以下内项内容:1.同意设立*****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
2.同意通过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3.同意本专业合作社住所为*****村。
4.同意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1)组织采购、成员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2)组织销售成员种植的农产品、苗木;(3)为成员引进种植新技术、新品种,并开展与种植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
5.同意本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00万元。
6.同意选举*****为法定代表人兼理事长;监事长由*****担任;销售部长由*****担任;技术部长由*****担任;财务部长由*****担任;联络部长由*****担任。
全体成员会议记录时间:年月日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决定召开成立股份专业合作社筹备动员会议,会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向全体参会人员通报合作社发起的目的,大家一致认为有成立合作社的必要性。
2、学习讨论合作社《章程》草案。
2024年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一、归档范围本社所有反映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管理制度、社员信息、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报告、会计档案、劳动工资记录、经营情况报告、人事资料、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凡具有参考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档案管理职责档案管理由指定的档案管理员负责,确保本社原始资料及单据的齐全性、完整性、安全性及使用方便性。
三、资料收集与整理实行“季度收集整理”与“年度归档立卷”制度。
每年的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为季度收集整理期,每年(此处需补充具体月份)为档案资料归档立卷期。
档案管理员需根据相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工作。
四、资料分类与归档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文书立卷归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每年进行一次档案资料归档,平时立卷归档的资料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五、档案借阅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本社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需本人提出申请,非密级档案由理事会成员审批;借阅密级档案的,需由理事长审批,并原则上在档案室阅览,不得外借。
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一律由理事长审批。
六、档案销毁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销毁档案资料。
档案到达销毁期后,由档案管理员进行清理,并撰写书面销毁报告,经理事会讨论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销毁过程中,档案管理员需认真核对,将批准的档案资料销毁审批报告及待销毁档案资料进行登记并归档。
销毁登记表需永久保存。
销毁档案资料时,必须有监事会成员监督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字。
社务公开制度一、社务公开内容1. 本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理事会及监事会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 合作社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及债权债务情况。
3. 社员入社、退社、除名情况;社员在合作社入股情况,公积金、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其他捐赠量化到社员个人账户的份额情况;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及盈余分配、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章程、选举决议范本
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二条本社名称:本社住所:第三条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五条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 5 人,占成员总数的 100%,非农民成员为 0 人,占成员总数的 0%。
第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的;(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或期限第十条成员的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如下:成员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万元)出资时间(%)2027年 12月 31日2027年 12月 31日2027年 12月 31日2027年 12月 31日2027年 12月 31日入社成员共户,出资总额万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
改进措施
根据评价结果和社员反馈,制定改进措施,提高服务质 量。同时,加强内部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 服务意识。
07
争议解决机制
内部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程序
内部纠纷的解决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出现争议时,应首先通过成员 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合作社主持调解, 或者邀请第三方参与调解。
会议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保每个社员都有平 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会议议程应提前通知全体社员,确保社员有足够的时 间了解和准备会议内容。
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全体社员或代表的多数通 过方为有效。
03
理事会和监事会
理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理事会的组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 15人组成。
使用管理
合作社对生产资料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 浪费和违规使用情况,确保生产资料的有效利用。
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措施
质量控制
安全生产措施
合作社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生产过 程进行全面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 准。
合作社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成员安 全意识培训,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同时,配备安全设施和器材,防范各类事故
的发生。
06
服务管理
为社员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标准
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合作社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确保质量 优良、价格合理。
农业生产技术指导
提供专业的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提高社员 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农产品销售
帮助社员销售农产品,拓展销售渠道,提 高市场竞争力。
金融服务
合作社可与金融机构合作,为社员提供金 融服务,如贷款、保险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作社名称为: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住所:。
第四条合作社业务范围:。
(以上项目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限制类;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合作社成员出资额为万元,其成员具体出资额、出资方式:1、,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
2、,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
3、,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
4、,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
5、,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
第六条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 80%以上)。
第八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赢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其它权利。
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
成员大会制度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职责包括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时,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时,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时,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可以临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成员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成员。
理事会工作制度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旨在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6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四、理事会的职责包括: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2.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17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
第二条名称:“xx县xx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四条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 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本社遵循的原则:(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成员第十一条凡是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专业合作社任职文件
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理事、监事
任职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年月日成员大会和理事会、执行监事表决通过:
理事会由、、等名同志组成,并选举同志担任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总经理,由、等2名同志担任理事,以上职务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选举同志担任执行监事,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经审查,以上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可以任职。
全体成员签名盖印:
2010年12月1日
页脚内容1
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经2012年2月10日全体成员大会选举同志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经理,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经审查,以上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全体股东签字:
2010年12月1日
页脚内容2。
农村政策法规7-12平时作业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2未回答满分1.00标记题目题干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制定章程。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3未回答满分1.00标记题目题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可以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4未回答满分1.00标记题目题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在分配时应按成员人数人均分配。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5未回答满分1.00标记题目题干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一并核算。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6未回答满分1.00标记题目题干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经全体社员同意方可退社。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7未回答满分1.00标记题目题干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8未回答满分1.00标记题目题干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9未回答满分1.00标记题目题干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10未回答满分1.00标记题目题干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可以不进行标识。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11未回答满分1.00标记题目题干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可以收取合理的检测费用。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12未回答满分1.00标记题目题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22)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99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99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已于2022年7月22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终止以及有关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制定落实扶持政策措施,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宣传引导,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相应服务,并依法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等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业务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提高民主管理水平,保障成员权利,增强经济实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文 / 施春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
所谓“权力机构”,即意味着合作社的一切重大问题,由该机构作出决策。
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决定”重大事项,负责就合作社的重大方面作出决议,而非“制定”和“执行”,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也区别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
一、成员大会的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以列举的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的职权范围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9个方面。
1.修改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全体设立人制定的调整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和合作社内部组织机制、利益机制、决策机制等重要内容的契约性文件,是成员之间平等协商后自愿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宪法”。
因此,修改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通过成员大会取得大多数成员的同意。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理事长(理事会)、执行监事(监事会)分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其成员产生及任免权必须由成员大会行使。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这些事项是关系合作社财产变化的重大事项,关乎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的合法经济权益,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必须由成员大会作出决定。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年度业务报告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的总结,对年度业务报告的审批结果体现了对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执行监事)一年工作的评价。
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关系到所有成员获得的收益和承担的责任,成员大会有权审批。
成员大会认为方案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反之则不予以批准,可以责成理事长或者理事会重新拟定有关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是否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都是关系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存发展的重大决策,需要由成员大会作出决定。
成员大会会议纪要
拜城县润强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
会议记录
时间:2014年12月3日
地点: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克孜尔乡吉格代力克村
参加人员:任瑞芳、倪传新、李君伟、陈占峰、曹利平
主持人:任瑞芳
会议内容:
1.成立拜城县润强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2.审议《拜城县润强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3.选举拜城县润强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成员;
4.选举拜城县润强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经全体与会人员研究决定,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全体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成立拜城县润强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2.审议通过《拜城县润强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3.本合作社理事会由1名理事长和2名理事共三人组成;全体成员
一致选举任瑞芳、陈占峰、李君伟大为拜城县润强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任期三年。
选举任瑞芳为合作社理事长,由理事长担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4.选举倪传新为执行监事,任期三年。
本纪要报登记主管机关一份,本合作社存档一份。
全体成员签字: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