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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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一、名词释义

1. 协会: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 会员:指任一特定时期的个体或全体会员。

3. 会员登记薄:指目前协会保存的会员登记簿。

4. 章程: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5. 条款: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

6. 董事会:指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 董事:指协会董事会的现时成员。

8. 董事长:指协会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 经理部门:指协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常设机构。

10. 总经理:指负责主持协会经理部门日常事务工作的总经理。

11. 船舶:指航行于江海水域的船舶。

12. 吨位:指船舶登记规范上记载的船舶总吨数字。

13. 入会吨位:指船舶入会证书上记载的总吨数字。

14. 保险: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5. 船东:指入会船舶的所有人、合资人或持股人、抵押权人、期租船的承租人和入会证书中列名的其它人。

16. 保赔基金:指依据国家或协会董事会决定建立和保留的赔偿储备基金。

17. 保险年度:从每年2月20日12时起至翌年2月20日12时止。

18. 年、月、日:指公历年、月、日,除非另有规定。|||

19. 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

一、宗旨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与保障其

会员的信誉与利益,并为之提供各项专业性服务。

二、会员

(一) 凡从事海上运输的船东和或期租船的承租人和/或船舶的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均可将其拥有或

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合格的船级证书,并已投保船舶险的船舶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协会批准并

颁发入会证书,即为入会船。拥有或经营入会船的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即为本协会会

员。

(二) 向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入会船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是否为会员由经理部决定。

(三) 无论由于什么原因,某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所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

的保险终止,该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不再是本协会的会员。

(四) 会员应遵守协会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以及所有与本协会订立的保险合同。

(五) 会员应根据协会的通知按时交纳会费。

(六) 会员除根据本保险条款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保障与补偿外,还有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的权利。

(七)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并审查协会经理部提交的工作报告及财务结算报告,审定和修改协

会章程和保险条款,对董事会及经理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及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

(一) 董事会的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

(二) 董事会职责为制定协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审查投资经营情况,决定追加会费和费率,确定协会经理部行政管理费比例,监督和检查经理部的工作,解决经理部提交的任何重大问题,裁决本协会经理部在履行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的过程中与会员发生的分歧与争议。(三)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二次,遇有重大事件可临时召开会议(如董事不能亲自参加,可指派代表参加),董事会会议可酌情邀请专业顾问参加。

四、经理部

(一) 董事会下设经理部。经理部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行使董事会委托的权力,负责掌管和处理协会日常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 经理部可按董事会批准的比例从协会会费收入中提取行政管理费。

(三) 经理部可聘请业务专家组成顾问咨询小组。

五、保赔险承保风险

本协会根据本条承保会员下列第(一)款至第(二十六)款的风险。但:

1. 该项责任、损失或费用必须受本保险条款所有规定,包括通则、但书、附录、除外、限制等有关条款的制约。

2. 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是由于下列事件而产生时,会员方可获得本条所提供的保险,但以会员为解除其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款项为限。

(1) 船舶在加入本协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

(2) 与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有关的事件;

(3) 与会员经营入会船或由他人代其经营入会船有关的事件。

3. 本条所列明的承保事项可以通过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的书面的特殊条款予以排除、限制或变更

修改。

(一) 人身伤亡、疾病-入会船船员

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亡的赔偿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亡而支付的医药、住院、丧葬费

(包括尸体的运返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其他船员的替换费用。但:

当赔偿责任、费用或开支是根据会员与船员订立的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的条

款而产生,且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这种责任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已得到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

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予赔偿。

(二) 人身伤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任何人

1. 对任何人员(本款第2项和第3项及第(一)款规定的人员除外)因受伤、生病或死亡的赔偿责任,以及

由此项伤亡而支出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包括尸体的运返费用)。

2. 对在入会船上从事装卸货物的任何人员的受伤、生病或死亡等的赔偿责任。但:

①本协会对本款第1项和第2项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于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在装货港

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转运时止的期间中与货物作

业有关的行为,疏忽或过失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②当责任或费用是根据赔偿合同条款而引起,以及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此项责任或费用时,不

属于本款承保范围,但可按第(五)款予以承保。

③由于入会船与他船发生碰撞而产生对他船船上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所承保范围,但可按照第

(六) 款第2(5)项予以承保。|||

3. 对旅客的责任

(1) 任何旅客生病、受伤或死亡的赔偿,以及由此项伤、病、亡而支出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包括

尸体的运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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